“余一人”新解

2023-03-17 01:33岳曉峰
文史 2023年4期

岳曉峰

提要:商周文獻中的“余一人”,“余”和“一人”除可作爲同位複稱結構用作君王自稱

外,在表臣子對君王的稱謂這一特定語境中,還能構成偏正結構,“余”可作爲定語,修飾限

制表“君王”義的中心詞“一人”。因此,“余一人”這一短語實則存在同形異構的兩種用

法:不僅能作天子自稱,也可以是臣子對君王的稱呼,相當於“我天子”,即“我的天子”。清

華簡(壹)《祭公》篇中“兹皆保

一人”之“

”,當釋爲“余”,“余一人”,訓作“我天子”。“兹皆保余一人”,即共同輔助我天子。

關鍵詞:一人 余(予)一人 我一人 偏正結構 同形異構

“余一人”在商周文獻中一般作爲君王自稱,胡厚宣已結合甲骨卜辭、金文等作了詳

作爲最這個詞經胡厚宣先生的考證,産生於甲骨文時代,,‘余一人 “。唐鈺明云(1) 細研究

高統治者‘王的自稱是不可易的。但就其詞形而論,也仍未完全凝固。‘余可以替换成

(2)

‘我‘予”。李香平認爲“‘余一人在商、西周兩代不是天子的專用稱號,而只是商王、

。寧(5) 在殷商漢語中的語用功能(4)一人”(予)“余。朱紅則考察了(3)周天子好用的一個習語”

鎮疆在解析“余一人”的結構時指出:“作爲君主自稱的‘余一人,從結構上看,其實不過

*

本文是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冷門“絶學”重點資助課題一般項目“清華簡語類文獻綜合研究”(20LMJX08YB)階段性成果。

(1)參胡厚宣《釋“余一人”》,《歷史研究》,1957第 1期,第 75— 78頁;胡厚宣《重論“余一人”問題》,《古文字研究》第 6輯,中華書局,1981年,第 15—33頁。

(2)唐鈺明《金文複音詞簡論 —兼論漢語複音化的起源》,《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唐鈺明卷》,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第 130頁。(3)李香平《重釋“余一人”》,《考古與文物》 2003年第 1期,第 84頁。

(4)關於“余”“予”二字的關係,裘錫圭《文字學概要》(修訂本)云: “《禮記·曲禮下》‘予一人鄭玄注説‘余和‘予是古今字。這是很對的。在我們現在所能看到的商代甲骨文和西周春秋金文裏,第一人稱代詞 {余 }都寫作‘余。古人開始用‘予表 {余 },不會早於春秋時代。但是在傳世的《尚書》《詩經》兩書所包含的那些西周時代作品裏,第一人稱代詞‘余卻全都已經被後人改作‘予了。如果根據傳世的《尚書》《詩經》來反駁鄭玄‘余、予古今字的説法,那就錯了。”(商務印書館, 2021年,第 358頁)

(5)參朱紅《再釋“余(予)一人”》,《渤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 3期,第 84— 87頁。

是第一人稱代詞‘余 +‘一人而已,即如很多學者指出的,這實際上是同位複指。”(1)以上諸家對“余(予)一人”相關問題已有深入研討。不過,“余一人”還有一類可分析爲偏正短語,相當於“我天子”即“我的天子”的同形異構用法,却長期被忽視。

一、“余(予)一人”的指代對象分析

首先需要討論一下胡厚宣文中提到的一組周公攝政時稱“一人”“予一人”和“我一人”的用例,現摘引如下:《尚書 ·君奭》説,“故一人有事于四方。 ”孔安國傳,“一人,天子也。”這是周公攝政(約公元前 1115— 1109)時稱“一人”的例子。

《尚書 ·酒誥》(2)説,“則予一人以懌。 ”又《多士》説,“予一人唯聽用德。 ”古文《尚書·微子之命》説,“毗予一人。 ”《逸周書 ·皇門》説,“朕藎臣大明尔德,以助予一人憂。”這是周公攝政時稱“予一人”的例子。

《尚書 ·酒誥》説,“惟我一人弗恤。 ”又《多士》説,“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寧。 ”這是周公攝政時稱“我一人”的例子。(3)

《君奭》是周公陳己意以告召公之語。其所謂“一人”,誠如僞孔傳所云應爲天子代稱,在文中具體指代殷商諸賢王。《微子之命》乃僞古文,姑且不論。《康誥》《酒誥》《多士》諸例中所云“予一人”或“我一人”,均屬“王曰”後面的内容。張懷通云: “‘王若曰出現在

‘命或‘誥的開頭,是史官在記録王的講話時所作的標記文字,表示王的講話已經開始,下文所記都是實録。除此之外,别無深意,因此‘王若曰也可以省作‘王曰。”(4)由此可見,上述“王曰”後之“予一人”“我一人”,實爲天子自稱之實録,而非如胡文所云爲周公攝政時的自稱。

胡文所引“予一人”“我一人”諸例,真正出於周公之口者,僅《逸周書·皇門》之例。清華簡(壹)《皇門》簡 12亦云:“夫明爾德,以助余一人憂。 ”(5)今按《皇門》“余一人”或

(1)寧鎮疆《也論“余一人”問題》,《歷史研究》 2018年第 2期,第 169— 170頁。

(2)

按當爲《康誥》,胡氏《釋“余一人”》一文中則不誤。(3)胡厚宣《重論“余一人”問題》,第 25頁。

(4)

張懷通已詳論董作賓、陳夢家、于省吾、王占奎等關於“王若曰”或“王曰”的觀點,故本文不再羅列衆説,而徑用張説(參張懷通《“王若曰”新釋》,《歷史研究》 2008年第 2期,第 188頁)。另清華簡(陸)《鄭文公問太伯(甲、乙)》簡 1均有“君若曰”一語,引出後文鄭文公所云内容。整理者云:“君若曰,與《書》‘王若曰同例,《書》又有‘微子若曰‘周公若曰,是不以王爲限。”(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中西書局,2016年,第 120頁)

(5)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0年,第 164— 165頁。本文釋文一般用寬式。

“予一人”所指應爲周天子,而非周公自稱。《皇門》爲周公訓誡群臣助王治國之語,如今本《皇門》云“以助厥辟,勤王國王家”,“人斯是助王恭明祀、敷明刑”,“人斯既助厥(1)勤勞王家”,“人斯乃非維直以應,維作誣以對,俾(2)無依無助”(3)。以上諸例都是周公告誡王臣,要助佑天子王家。若“以助予一人憂”之“予一人”爲周公自稱,則周公之意便由勸誡群臣要輔助天子,突然變成了輔助周公自己,於文意實難通。王連龍即認爲《皇門》周公所言“余

(予)一人”非爲自稱,而當指成王(4)。因此,胡厚宣所謂周公攝政時可自稱“予一人”或“我一人”的説法(5),實可商榷。

周公用“予一人”稱代周天子之例,也見於《尚書·金縢》。其文云: “(周)公曰:體,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終是圖。兹攸俟,能念予一人。”(6)僞孔傳云:“言武王愈,此所以待,能念我天子事,成周道。”(7)僞孔傳以“我天子”訓“予一人”,“我天子”即稱代武王。孫星衍云:“周公自稱‘予小子,則‘予一人必謂武王。”(8)胡厚宣將此“予一人”當作指稱武王的例子(9)。王連龍也認爲《金縢》的“予一人”“指周武王更爲穩妥”(10)。而顧頡剛、劉起釪則云:“但這句明明是周公講的,用了‘余字(11),説指武王是不可通的,應當是周公自稱。”(12)杜勇又進一步結合清華簡,認爲《皇門》《金縢》的“余(予)一人”均爲周公自稱,其緣由“應與周公特殊的政治身份有關”,還特别提及:

《金縢》爲後世編成的記事之文,並非實録。篇中周公自稱“予一人”,應爲編者根據周公曾攝天子事可用“予一人”的稱呼,因而虚擬的周公用語,並不代表武王時周公就開始僭用天子的專稱。(13)

(1)清華簡(壹)《皇門》簡 5,“厥”後有“辟”字。(2)清華簡(壹)《皇門》簡 9,“俾”後有“王之”二字。(3)黄懷信、張懋鎔、田旭東《逸周書彙校集注》(修訂本)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 546— 553頁。(4)參王連龍《〈逸周書〉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年,第 163頁;王連龍《清華簡〈皇門〉與“周公攝政”考實》,《王

若曰:出土文獻論集》,鳳凰出版社,2021年,第 215頁。(5)胡厚宣《重論“余一人”問題》,第 25頁。(6)《尚書正義》卷一三,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2009年,第 417頁。清華簡(壹)《金縢》中無與今本“予

一人”對應者。(7)《尚書正義》卷一三,第 417頁下欄。(8)孫星衍撰,陳抗、盛冬鈴點校《尚書今古文注疏》卷一三,中華書局,2004年,第 329頁。(9)胡厚宣《重論“余一人”問題》,第 24— 25頁。(10)王連龍《〈逸周書〉研究》,第 162頁;王連龍《清華簡〈皇門〉與“周公攝政”考實》,第 215頁。

(11)

“余”“予”爲古今字,參裘錫圭《文字學概要》(修訂本),第 358頁。今本《金縢》作“予一人”,劉起釪云“余”者,或就古

字言之。(12)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中華書局,2005年,第 1234頁。

(13)

杜文還提及《尚書·多士》“我一人”“予一人”也爲周公自稱。參杜勇《清華簡〈皇門〉的製作年代及相關史事問題》,《中國史研究》 2015年第 3期,第 42—44頁。

寧鎮疆也認爲《金縢》“予一人”爲周公自稱,並指出:

如將“一人”按照上文理解的對天下國家擔負起責任的“一個人”,那麽在武王去世、成王尚幼的情況下,周公無疑就成爲對治理天下負實際責任的“那個人”,如此,其稱“余一人”同樣是很自然的。(1)

可見,《金縢》“予一人”的稱代對象有武王和周公兩種不同理解。今按《金縢》“予一人”仍當以指代武王之説爲妥。首先,雖然句中用了第一人稱代詞

“予”,但“予”除作主語外,也可作定語,相當於“我的”(2)。如果“予”用作定語修飾限制“一人”,其所指就不是周公,而爲武王了。其次,周公作《金縢》之時武王尚在,周公不便以天子的名義,自稱“予一人”。最後,“予一人”可作爲周公自稱的另一種可能,是被看成第一人稱代詞“予”和數量短語“一人”組合。那麼,文中所謂“能念予一人”,則是周公希望周之先祖能顧念他一個人,於文意更不可通。所以,即便用了“予”,“予一人”也未必是周公自稱,還要考慮“予”與“一人”的組合結構。因此,“予一人”稱代武王更爲合理。

由此可見,《皇門》《金縢》中周公所稱“予一人”,均爲偏正結構,用作大臣稱呼君王之語,相當於“我天子”。《白虎通·號》篇云:“故《尚書》曰:不施予一人。 ”所引或即《尚書·盤庚》“不惕予一人”(3),陳立云:“鄭康成注以上篇爲盤庚爲臣時事,則‘予一人爲盤庚目其君之詞。猶云‘我天子耳。”(4)陳立即認爲“予一人”可理解爲“我天子”。

二、“余(予)一人”的偏正結構考察

《尚書》中和“予一人”一樣,既可表示天子自稱,又能用作臣子對君王稱呼的例子還有“予沖子”,或云“我沖子”。《尚書·洛誥》曰:“王若曰:公明保予沖子……予沖子夙夜毖祀。 ”兩處“予沖子”,僞孔傳皆訓作“我童子”(5),乃成王自稱。而《君奭》云:“在今予小子旦非克有正,迪惟前人光,施于我沖子。 ”僞孔傳云:“但欲蹈行先王光大之道,施正於我童子。童子,成王。”(6)孫星衍云“惟道揚前人光美,延于我幼君而已”(7)。屈萬里云:“沖子,

(1)寧鎮疆《也論“余一人”問題》,第 178頁。

(2)關於“余”“予”作定語的用法,詳下。(3)參陳立撰,吴則虞點校《白虎通疏證》卷二,中華書局,1994年,第 47頁。(4)陳立《白虎通疏證》卷二,第 47— 48頁。(5)《尚書正義》卷一五,第 458頁。(6)《尚書正義》卷一六,第 475頁上欄。(7)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卷二二,第 448頁。

謂成王也。”(1)“沖人”“沖子”本指年幼的人,多爲古代帝王自稱的謙辭(2)。但《君奭》中的“我沖子”,很明顯是周公對成王的稱呼,與《洛誥》成王自稱“予沖子”的同位語結構不同,

而跟《金縢》中周公稱武王爲“予一人”的偏正結構相同。

“余”“予”和“一人”組成偏正結構,有其合理性。唐鈺明云:“嚴格地説,真正凝固

的部份僅爲‘一人,而‘余不過是同位成份罷了。”(3)但換個角度來説,“余”和“一人”既然不是真正凝固成詞,那麽二者也可爲其他結構,並非總是同位語。李香平即認爲“余一人”這種“人稱代詞加數量詞的組合式稱謂”,是“形式不固定,意義不凝固的短語”(4)。既然“余”“予”跟“一人”之間本來結構就不凝固,那麽它們也有構成定中式偏正結構的可能。不過,因文獻中“余一人”多爲“余”“一人”同位複稱表天子自稱,便容易忽視其還有同形

異構的表臣子對君王稱謂的偏正結構用法。

首先,“余”“予”均可作爲定語,修飾限制後面的名詞性中心詞。如《左傳·襄公十四

年》“唯余馬首是瞻”(5),《詩經·魏風·陟岵》:“父曰:嗟!予子行役,夙夜無已。”(6)兩例中的“余”“予”均可訓爲“我的”之義。其次,“一人”除用作君王自稱外,也可用爲臣子稱呼天子之詞。如《君奭》“故一人有事于四方”,“一人”即臣對天子的稱呼。又如《詩經·大雅·下武》:“媚兹一人,應侯順德。”毛傳:“一人,天子也。”鄭箋:“媚,愛。兹,此也。可愛乎,武王能當此順德,謂能成其祖考之功也。”(7)《下武》中“一人”也指稱天子,“兹一人”即“此天子”,爲臣子對君王的稱呼(8)。《白虎通·號》篇:“王者自謂一人者,謙也。……臣下謂之一人何?亦所以尊王者也。”陳立云:“此一語兼兩義也。 ”(9)既然“余”“予”可充當定語,“一人”又可作爲臣子稱指天子的獨立名詞,二者都是相對自由的詞語,所以它們之間便具備組成偏正結構的前提條件。因此,“余(予)一人”之類短語不僅可作天子自稱,而且作爲偏正結構,表示臣子對君王的稱呼也有其可能性。最後,就“余(予) ”稱代對象的單複數而言,洪波指出,“余(予) ”和“我”在意義上有謙敬功能的差别。“余(予) ”是謙稱形式,表示

(1)屈萬里《尚書釋義》,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1995年,第 159頁。(2)參《漢語大詞典》“沖人”詞條,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第 965—966頁。(3)唐鈺明《金文複音詞簡論 —兼論漢語複音化的起源》,第 131頁。(4)李香平《重釋“余一人”》,第 84頁。(5)《春秋左傳正義》卷三二,《十三經注疏》本,第 4247頁下欄。(6)《毛詩正義》卷五,《十三經注疏》本,第 759頁上欄。(7)《毛詩正義》卷一六,第 1131頁下欄。

(8)甲骨卜辭中可用“一人”作爲“王”的特指義,多用爲他稱,是他人稱呼商王,而“余一人”則多用爲王之自稱。參李香平《重釋“余一人”》,第 83頁;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006年,第 124頁;寧鎮疆《也

論“余一人”問題》,第 171頁。(9)陳立《白虎通疏證》卷二,第 47頁。

謙卑,而“我”是通稱形式,既不表示謙卑也不表示尊崇。這就使得“余(予) ”的稱代對象一般總是單數的,而“我”的稱代對象既可以是單數的也可是複數的(1)。因此,在臣子稱呼君王的特定語境中,采用“余(予)一人”這一偏正結構時,“余”“予”也應表單數,且含有謙敬的意味,相當於“我的天子”,是臣子對君王的一種敬稱。

三、清華簡《祭公》“保

一人”應爲“保余一人”

清華簡(壹)《祭公》簡 19— 20云“(祭)公曰:‘天子,三公,余惟弗起朕疾,汝其敬哉。

兹皆保

一人,康□之 ”,“

”,原篆字形爲“

”。整理者注云:“舍,疑讀爲心母魚部之‘胥,《爾雅·釋詁》:‘相也。 一人,指王。”(2)整理者釋“

”爲“舍”,再通假爲“胥”,並以“相也”訓之。《釋詁》:“艾、歷、覛、胥,相也。 ”王引之云: “‘胥爲《公羊傳》相命之相,又

爲輔相之相。 ”(3)整理者或是認爲簡文“舍”通“胥”,訓“輔相”義,則“保胥”爲同義連言。“保舍(胥)一人”,即“輔佐天子”,文意可通。加之《祭公》簡 9周穆王曰“盡付畀余一人”

之“余”字作“

”,豎筆下部贅加一短斜劃,與“

”有别,整理者或因此便未將“

”釋作

“余”。不過,“

”字的釋讀問題還可進一步探討。實則楚簡同篇乃至同簡中一字異形的現象較爲常見,較有代表性的如清華簡(叁)《説命上》簡 3中,兩處用作第一人稱代詞的

“余”即分别使用了“

”“

”兩種不同字形(4)。因此,《祭公》此處 “

”若釋爲“余”(5),也

是可行的。

就字形而言,“

”實係“余”字下加一“口”形作爲裝飾符號,“口”並非固有偏旁。此類例子甚多,如清華簡(貳)《繫年》簡 7“乃立幽王之弟

臣”,整理者認爲“

”,當釋作“余”,“

臣”乃幽王之弟王子余臣(6)。清華簡(叁)《周公之琴舞》簡 9有“

一人”(7),即“余

(1)洪波《上古漢語第一人稱代詞“余(予) ”“我”“朕”的分别》,《語言研究》 1996年第 1期,第 85頁。(2)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第 178頁。(3)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六,江蘇古籍出版社, 2000年,第 630頁。《春秋公羊傳·桓公三年》云:“夏,齊侯、衞侯胥命于

蒲。胥命者何?相命也。 ”何休注:“胥,相也。時盟不歃血,但以命相誓。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四,《十三經注疏》本,第 4807頁上欄)《公羊傳》“相命”之“相”應爲“相互”義(參《漢語大詞典》“相命”詞條,第 1145頁)。(4)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叁)》,中西書局,2012年,第 30頁。

(5)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研讀札記》,見該中心網站(http://www.fdgwz. org.cn/Web/ Show/1354),2011年 1月 5日。該文後“學者評論” 2011年 1月 6日第 12樓林文華指出“舍”疑爲“余”字,

“舍一人”當讀爲“余一人”。惜未進一步説明理由。(6)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中西書局,2011年,第 139頁。(7)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叁)》,第 59頁。

一人”,成王之自稱。 “

”字形與《祭公》簡 20中“

”相近,尤可證《祭公》之 “

一人”,也可釋爲“余一人”。清華簡(伍)《封許之命》簡 5“以勤余一人”(1),“余”字則未贅加“口”旁。祭公爲穆王大臣,整理者或認爲以祭公的身份,不能自稱“余一人”。因此,便舍近而求遠,將“

”字隸定爲“舍”,再通“胥”,訓爲“輔相”義。

今結合字形及語境,《祭公》簡 20之“

”可直接釋爲“余”,“余一人”即“我天子”之義,應是祭公稱呼穆王之語。“保余一人”與《金縢》“念予一人”、《皇門》“助余(予)一人憂”一樣,其所稱代的對象均爲天子。“兹皆保余一人”,即共同輔助我天子。而周公、祭公之所以能如此稱呼君王,應與他們作爲天子重臣的顯貴身份有關(2)。

(本文作者爲浙江大學藝術與考古學院助理研究員)

(1)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中西書局,2015年,第 40頁。(2)祭公謀父爲周公之後,而且作爲王朝老臣,曾多次對穆王進諫。見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第 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