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经济思想及改革路径新论

2023-04-19 13:47
关键词:商鞅秦国国家

李 禹 阶 黄 晶

(重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重庆 401331)

战国时代是由周代分封制向大一统君主集权及官僚政治体制转化的重要时期。在这个动荡、分化且战争纷繁的时代,各国都在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强化国家力量。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提升国家资源获取能力就成为富国强兵的重要举措。其时西秦的商鞅变法,则根据秦国的环境、资源特征,采取了不同于关东六国的特殊的经济思想及实践政策。对于该问题,学界有所涉猎。诸如钟祥财先生认为, 《商君书》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奠定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基础,而《管子》轻重理论加以进一步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对市场的操纵遂成为中国古代经济运行的常态,并强化为封建社会财政改制的路径依赖[1]133-142。胡铁球认为商鞅为构建高度集权的农战之国,提出了一系列构建方式与手段,核心内容有官营、名利、官爵、愚民、弱民、去善等。其中官营、名利、官爵的中心思想是君王如何控制生存资源,并通过对生存资源的彻底控制来驱民耕战,为此要剥夺民除耕战之外的一切生存技能。商鞅构建农战之国的方式与手段对我国历代政治经济的政策调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李禹阶先生则指出,秦帝国政府权能迅速失效的深层次原因应溯源于商鞅、韩非的国家思想与“法”理论。由于商、韩倡导的君主专制的国家本位理念的结构性缺失与偏倚,构成其国家政治目标的功利性与狭隘性,国、民在利益与价值观上深刻的对立性,“法”“术”共生下的阴暗性,思想文化上的专制性,以及由这些特点所导致的“胜民”“制民”“弱民”的治国理念,法律上的工具主义倾向与刑治精神,思想上的抑制多元文化与道德贬黜倾向,经济上的国家极端干预思想。这些思想既对加强秦国社会的控制与整合,一统天下起到重要作用;又形成秦帝国统治思想中的系统性、结构性缺失,隐藏着使秦国家崩溃的潜在的功能性缺陷[3]。检视已有研究,囿于所论主题的不同,其对于商鞅经济思想的内蕴尚缺乏深入探究。基于此,笔者拟以此为主题,予以进一步论说。

一、商鞅经济思想形成的背景

商周时期,“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4]3786,按血缘远近及“本大末小”的原则构成从大到小的宗法社会结构。国、家、室、宗代表着不同等级的宗法血缘关系及其政治体。战国以来,随着新型“国家本位”体制的建构,以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为主体的国家力量逐渐渗透进各级宗族组织,从政治上破坏着世卿世禄的贵族宗法制度。在经济上,则使古老的村社及其封君、领主的赋税、劳役形态逐步转化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者对国家的赋役、纳贡形式。赋役、纳贡形式由于是以小农自然经济为主要赋税、力役、兵役的主要来源,因此需要构建稳定的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基础,由此为战国时代各国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提供充足的政治、经济资源。这种情形导致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有着如下特征。

(一)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出现

战国时期,在各国“国家本位”体制建构中,各国的变法者都力图建构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其一,以君主集权为中心的官僚政治体制;其二,国家直接管辖土地、人口的郡县制度;其三,承担着国家的赋税、徭役、军役的编户齐民制。这三个方面形成一个统一结构性整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可以说,君主集权的官僚体制是这个政治社会结构的上层,它的存在必须依靠郡县制和编户齐民制度。而由广大小生产者组成的编户齐民则是新型国家的政治、经济基础,它决定了君主集权的官僚体制是否能够长期存在。郡县制则是联系官僚体制与编户齐民的中介环节,国家只有依靠其直辖的郡县制,才能完成对全国“民”“户”的直接统治,并通过这种管理而获取全国的物力、人力资源。

战国时期各国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赋税、兵役、徭役等的改革。由于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方式的转变,各国纷纷扩大征兵范围及军赋数量。这种情况势必打破过去以“国人”为主力军的军事组织形式,打破旧时“国人”与“野人”的界限,在军、赋等方面使“国”“野”渐趋一致。这种情形使各国社会基础结构出现新的变化,即由过去处于血缘纽带中的“国”和“野”逐渐构成地域性社会组织的平等形态,并由此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小生产者阶层。

(二)环境差异导致各国经济政策的不同

战国时代,由于各国生态与人文环境的差异,对于如何稳定、巩固小农经济基础,提升国家资源获取能力的政策、举措也有着重要差异。以齐国为例,它东为半岛,环之以渤海、黄海;西有黄河天然屏障;南依泰沂山脉,濒临海滨,有着鱼盐之利。但是齐国土壤大多是“舄卤之田,不生五谷也”[5]1120。故齐国自姜太公立国以来,一直重视工商业,将其视为与传统农业并重的支柱产业。田氏代齐后,对工商业的重视比姜齐更甚。战国时期的齐国,工商致富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例如齐在滨海带山的自然条件下,“带山海,裔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采布帛、鱼盐。”[6]3265“鱼盐之利”成为齐国重要的赋税来源。但如前述,齐国依靠民间工商业来保持充足的赋税、军赋收入,就使它不得不遵循工商业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即必须在社会整合、控制中保持民众一定的职业流动性,给予工商业者一定的自由流动和自由交易的空间。这种情况必然会削弱西周以来根据亲尊、爵禄等级而进行经济分配、消费的模式。此外,这种政策也养成了齐国上下的奢靡之俗,“故其俗弥侈,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5]1660。《战国策·齐策一》记载其时齐首都临淄:

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足翕)踘者;临淄之途,车辇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敦而富,志高而扬。[7]326

齐国政府为了军赋、税收,采取了更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例如,它注重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工商业持开放态度,故对传统工商业所需求的流动性、自由性而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这使得齐国社会环境的流动程度更强,自由贸易的环境更加宽松。齐国的这种做法,本质上是根据其特殊生态环境而采取的提升国家资源获取能力的举措。

(三)战国中期秦实施变法的特殊环境

秦国偏处西域之地,华、戎交织,土僻人稀,向以农、牧为主。比之关东六国,其工商业处于劣势。故秦自建国以来,国家的赋税、力役、军役就以小农经济为主要来源。这种情况使秦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就不能简单效法三晋与齐国,而必须根据自身国情而建构相关的经济制度。因此,商鞅变法虽然是通过吸取三晋经验而建构其君主集权新型国家政体,但是由于特殊的生态、人文环境,使它采取了和关东六国不同的经济政策及治理措施。

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变法举措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这是因为商鞅作为三晋变法的继承者,通过对三晋改革经验的总结,更加了解法家改革的精髓,因而其秉持的政治哲学与制度建设都更具有一种强调效率、成本的精细、严谨的工具主义操作方式。商鞅感佩秦孝公的重用,深切认识到秦国要想东出称霸,一统九州,必须加强对国家能力的培育,而这种能力培育的最重要方面即是强化对全国物力、人力资源的整合、控制。

商鞅所采取的激进的经济改革方式,正是对加强“国家本位”体制和国家摄取资源能力的回应。这种回应包括两方面:其一,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要维持秦国内部强大的社会组织和战争机器,必须要有国家统一、精细的组织、整合、调度全国资源包括土地、人口、赋税的机制,由此为秦国战争机器的运转提供充足的物力、人力保障;其二,要驱使民众致力于“农战”,就需要建立“壹治”的机制和相应的激励、惩罚手段,摈除对于“农战”而言多余而无效的“五蠹”之民,将小农组成的基层社会建构为有利于“耕”“战”的战时制度体系,由此积蓄争霸中原的战争资源。因此,建立强有力的对社会系统的组织、管理体系,就是商鞅变法中对编户齐民制的建构要求。商鞅与秦孝公对话中所谓“强国之术”,实际上就包括了这种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重构及其注重实效的精细、严厉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商鞅“均”“平”策略与小农经济体制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小农经济建立在两个条件上:一是对小生产者的生存及人口再生产的保障;二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小农经济的剩余价值物,以利于庞大的国家财政收支需求。而这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问题,却早在春秋、战国时就成为统治者对财政、赋税、力役等所涉及的社会问题的思考,并被作为政治、经济关系研究、讨论、实践的起点。其实,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强之劫弱,众之暴寡”的现象,如《墨子·兼爱》描绘其时社会状况:“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下之害也。”[8]175正是这种情况使各诸侯国中的宗法血缘组织因为财富两极分化导致其分裂及衰弱。故在春秋末期至战国中期,出现了不同的经济思想学派。

(一)孔子平均主义与社会矛盾消解论

早在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便提出关于宗法社会中政治、经济关系相互依存的观点。他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4]5476严格来说,这正是孔子及儒家学派对于当时“礼崩乐坏”的一种政治经济关系的焦虑与思考。在孔子看来,春秋中后期生产力发展和激烈的阶级、阶层斗争,使各诸侯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新趋势:一方面,邦国、宗族的团结、和睦需要依靠均平的经济手段来维护,否则,由贫富两极分化所引起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很可能导致国、家的内部分裂和削弱、破坏,聚敛财富反而会造成“贫”“寡”“倾”的局面,最终导致邦国、宗族的颠覆、毁灭;另一方面,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使诸侯国中各公卿、大夫宗族的社会地位,其尊卑、贵贱往往与该宗族实力强弱呈现高度一致性,在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下,只有保持内部的团结、和睦,才能维持宗族的强大力量,在激烈的公族、卿族的政治斗争中获得胜利。所以,不论从政治或是经济的角度看,经济上的“贫”“寡”并不可怕,只要“邦”“家”能够保持“均”与“和”,取得“尊”“显”的社会地位,就会凭借其宗族地位和实力获得相应的权力、爵次,也就不愁财富的“贫”和“寡”。孔子的均平思想是奠基于其时以宗族、族类(王族、公族、宗族等)为本位的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社会土壤之上,应当说在当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孔子试图以财富均平来消解邦国、宗族内部因经济利益的冲突、贫富的分化而造成的宗族矛盾与阶级危机,以经济均平作为维护政治稳定的手段,这是基于当时形势而采取的缓和利益对抗的举措。这种以均平致其“和”“安”的思想,本质上是以否认经济竞争与延缓生产力发展为代价的一种政治经济关系的认知,是一种社会矛盾的经济消解论。

(二)商鞅的国家经济控制思想

战国时代,孔子提出的平均主义经济消解论不仅为孟、荀等儒家派别继承,并上升为儒家特有的经济伦理思想。值得注意的是,孔子的这种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关系学说却在战国中期为法家所重视并嫁接,成为法家维护中央集权专制独裁的重要经济措施。商鞅变法中,从建构秦国“国家本位”体制出发,亦充分认识到在国家官僚体制之外的工商领域发展给集权制官僚体系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即这些以工商业致富的商人、豪强群体有可能形成一种与传统等级分配制度(包括军功爵和秩禄制)相游离的另一非组织社会力量,以及这股社会力量对官僚机构的腐蚀、破坏,从而对秦国的农、战产生着无形的消解。故在商鞅等法家人物看来,政治上的异己力量可以通过严厉打击来消除;文化上的异端可以通过“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9]29的思想政策加以禁锢;而经济上崛起的这股无序社会力量以及它对官僚体制的异化、腐蚀却是不能够单凭赤裸裸的行政手段解决,而必须用另一种妥善办法来处理。故商鞅在经济政策中吸取了孔子平均主义的经济消解论,并将之转化为一种“重农抑商”的国家经济干涉学说,规定农民严守土地,不得随意流动、迁徙;实行户籍、连坐制,“重刑而连其罪”[9]36等等。在商鞅看来,国家直接管理下的编户齐民制度正是巩固小生产自然经济基础的最好办法。因此商鞅等法家人物极力主张扩大以小生产自然经济为主的编户齐民制度,并且通过“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国家经济干涉主义及其政策实践,来维护和巩固编户齐民制。出于这个目标,商鞅变法中对土地、“民”“户”及赋税、力役的改革具有诸多理论与实践的特征。

这种理论与实践特征,最重要的表现便是创立民、户身分在法权上、赋役上、经济上齐、平的编户齐民制。台湾学者杜正胜认为:“人民自生齿以上无不着录于户籍,汉代乃称作‘录民’(《盐铁论· 未通》);户籍创制后,举凡著录之人的法律身分一律平等,故谓之‘齐民’。高诱注《吕氏春秋》‘齐民’曰‘凡民’(《谨听》),包括国家所有的人口。这是中国史一件值得大书特书的大事情。”[10]35事实上,早在春秋时期,随着西周宗法等级和礼乐制度的破坏,在各地已经出现了“民”“户”的贫富两极分化及民间社会“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8]175的现象。在《管子·山国轨》载桓公与管子对话,就谈到了这种现象:

“吾欲立轨官,为之奈何?”管子对曰:“盐铁之策,足以立轨官。”桓公曰:“奈何?”管子对曰:“龙夏之地,布黄金九千。以币赀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币称贫富而调之。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据之以币,巨家以金,小家以币……盐铁抚轨,谷一廪十……去其田赋,以租其山: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上立轨于国,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谓之国轨。”[11]1293

所谓“巨家”实即豪富之家,它表示当时民间社会财富出现了巨大的两极分化。例如《管子校注》卷22《山国轨》载:“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11]1297说明这种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

而这种社会上豪强对平民的掠夺,造成对宗法血缘组织的极大破坏。如《墨子·兼爱》亦载:“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下之害也。”[8]158这对处于激烈兼并战争中的战国各国,不论是宗法血缘制下以“亲疏”定“尊卑”的民之“不齐”,或是社会上贫富两极分化导致的“大家之乱小家”,以至导致的“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貴之傲贱”的民之身份、财富的不等,以及“大家”对乡村社会的赋税、力役的隐瞒、侵夺,都对君主集权国家的资源整合能力不利。因此,加强国家对重要资源的控制,关系到在激烈兼并战争中各国的生存、发展。故强化编户齐民制,将过去封君、领主的地域、收入统统变成国家的赋税、力役,打击豪强对小民的侵蚀,“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11]1293,就成为各国在社会与经济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实践。当然,由于各国的生态与人文环境不同,其对豪富的打击是有差别的。但是,总的来看,战国各国中,其“民”“户”的身份、地位与春秋时代封君、领主制下的民众相比,其等级差异更小,在郡县制下“民”“户”的身份也更加平等,大多数国家直接管理的人、户,在身份、法权上大致具有相等性,这正是新型国家体制中郡县社会的积极现象。在商鞅变法中,这种建构编户齐民制下的民、户身份的齐平则是其改革的重点。

(二)商鞅“壹战”“壹农”的激进改革政策

为了大量制造小农生产者,商鞅提出了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均”“平”的经济理念。在商鞅看来,“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上信而官不敢为邪,民慎而难变,则下不非上,中不苦官。下不非上,中不苦官,则壮民疾农不变。”[9]21只有根据粮食产量来计算田赋,国家的田赋制度才会统一,而百姓承担的赋税就会公平,百姓的负担公平就会勉力于农耕,这样土地才能开垦,粮食才有保障。因此,民众身份的齐平,是国家管理民众,扩大赋税、军役来源的重要环节。而大量制造承担赋税、军役的小生产经济,就要建立民、户的相对平等体制。在商鞅变法中,这种身份、赋役均平的建构包括两个条件:其一,是作为赋税、军役承担群体的小生产者在法律地位上的相对平等及其拥有相应权利,让每一个小生产者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农、战的爵位赏赐,这样才能激励小农耕战积极性。而其前提就是废除传统宗法制下的亲、尊等级制度,使每一个小生产者都成为皇权天恩下的法律权利的主体;其二,在战国时期激烈的“争霸战”中,通过大量制造经济上相对均平的小农生产者,来扩大国家赋税、力役、兵役的承担主体。这种主体责任实际上也是小生产者的一种法律义务。例如秦国实行的“舍地而税人”,其“民”“户”口数、长幼的身份相对齐平是制造小农经济的关键。在两周之际的旧封君、领主制下,民众归属不均所导致的身份、赋役的不等,使“天子”“国君”权力不能直接下沉到“封域”性质的乡里社会,故争夺农户成为其时诸侯国中公族、卿族、大夫获取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如公元前562年鲁作三军,三桓瓜分鲁公民人而各占其一,并重编为自己的领民。“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便尽征之,不然不舍。”[4]4232所以,战国各国社会阶层在重组中,从皇帝到民众,去掉多余的社会势力,使国家权力直接下到社会的最底层,构成皇帝与民众的两极,就是提升国家资源获取能力的重要问题,“民见上利之从壹空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9]21。

因此,由于生态、人文环境的差异,战国各国在国家体制改革中的经济政策存在着较大差异。而在西秦,商鞅变法中所实行的“壹治”“壹战”“壹农”政策,则是依靠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控制及巩固小农经济所走的一条激进路径。这条激进路径表现在:一方面通过打击、抑制传统的封君、领主势力,去掉多余的社会中间阶层,在废除领主、封君对民人的人身控制基础上取得国家对全体小生产者的控制权,它构成了商鞅变法中对社会改造、整合、控制的基本原则,是史无前例的再造国家对全国资源(物、人)控制的新举措。故商鞅变法中打击旧有领主、封君势力,不仅是一个消除旧贵族势力与国家争夺“民”“户”及赋税、力役的大问题,也是一个稳定、维护君主集权制,由此走向帝王、“霸政”之路的长远问题。“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9]42这里所谓“大臣、诸大夫”,即过去的封君、领主们,他们通过诡异之智,蛊惑人心,使民游手好闲,由此破坏着国家的壹农、壹战政策。“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求官爵;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具备,国之危也。”[9]57-58故秦自商鞅变法后,厉行打击、抑制地方豪强与社会游侠,成为其一贯政策,也开启了其后秦汉大一统国家厉行打击豪强、旧贵的先河。另一方面,亦是通过在法权上使民、户身分由“不齐”而“齐”,大力强化小农自然经济基础,通过将小农生产者固化于土地上,扩大秦国的赋税、力役等的来源。同时,为了建构这种严格的户籍、人口及管理制度,商鞅在变法中试图打造严格的“什伍制”“连坐制”,来建立严密的社会体制,达到土地、人口与户籍、农战的一体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商鞅强调一种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9]404的面向全民的户籍制度,“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9]404只有通过强化其严密、完备的户籍、人口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战争能力的提升。所以,商鞅变法的政治、经济措施均是为了让秦国更快地走上军事化轨道,打造一架严密的战争机器。

正是商鞅大力倡导的这种经济策略,使秦国在对六国的战争中大大提升了国家的资源获取能力。同时,商鞅还大力推行对三晋民、户的徕民策略。例如在争取关东六国士、吏、民的归顺策略上,秦与魏、赵等国接壤,常常出现战争胜负引起的领土及附庸其上的民人属籍的变动。随着战争的胜利,秦国领土的扩张,有着许多不录户籍的民、户新纳入秦的版图。商鞅根据秦国千里沃野、地广人稀的特点,主张大量招徕韩、魏之民。“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四境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者于律也,足以造作夫百万。”[9]319-320“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且直言之谓也,不然,夫实圹什虚,也天宝,而百万事本,其所益多也,其徒不失岂所以攻乎?”[9]320-323秦国在新占领的土地上,主张对各国归附之民,免除三代徭役赋税,不用参加军事和作战,在秦国四界之内的一些土地上十年不收赋税,记之律条。这样,秦就通过各国的“新移民”而增加了人口,扩大了秦国纳税的小生产者数量,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则有力支援了前线的战争。商鞅这种徕民思想及策略,对于扩大与稳定小农经济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走向帝王之路:“重农抑商”与小农经济社会

商鞅重视“农战”的思想,使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小农经济社会。但是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这种“农战”政策则会遇到新的矛盾,即随着工商业阶层的崛起,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必然会导致财富的两极分化,这对于发展小生产自然经济显然是不利的。在此情况下,商鞅提出了“重农抑商”与建立小农社会的社会治理政策。它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重农抑商”与等级、爵禄的一体化

在商鞅等法家人物看来,营造自由、流动的工商环境显然与僻处西隅、资源贫乏、务农为主的秦国国情有极大差异。民间工商、游侠、文学之人不事农、战,却获利高于战士、农夫,且工商、豪强挟资千金,富比王侯,由此易形成三弊:一弊,是使社会风气奢靡、腐败,使战士、农夫无励志农、战之心,而有经商逐利之诱惑,故会导致“国必削”。“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官设而不用,志、行为卒。六虱成俗,兵必大败。”[9]56“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教者,其国必削。”[9]57-58二弊,是扰乱国家政治爵禄层级秩序,形成在国家的等级、爵禄制度之外的另一分配渠道,使吏民轻爵贱禄,会导致“国必削”。“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偏家,尧、舜之所难也。故汤、武禁之,则功立而名成。”[9]163在商鞅看来,这些通过经商或侠义致富的豪富之家,常率性而为,特立独行,勾结游侠处士,扰乱社会秩序,必将成为一种偏离国家政治轨道的离心力,成为与政府离心离德的不法势力。所以强化以军功爵为中心的分配、消费政策,就是实现国家对社会财富的管理、控制,掌握着社会资源的分配、流向,使秦国吏民经济生活统统纳入这种政治等级、爵禄的一体化机制中。故在商鞅等人看来,严厉打击“挟重资,归偏家”、轻爵贱律、作奸犯科之徒,就是维护、保障国家的农、战政策。“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朴壹。民朴壹,则官爵不可巧而取也。不可巧取,则奸不生。奸不生,则主不惑。今境内之民及处官爵者,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也,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是故进则曲主,退则虑私,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卖权矣。”[9]60-61三弊,一些不法商人、游侠处士为谋求暴利,挟资致富,势必与官吏勾结,利用官、商的权力寻租交集而偷盗、窃取“公室”的山林、水泽、土地等公共资源,形成民间、官场之腐败乱俗,而使重刑不能禁。“夫曲主虑私,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下卖权,非忠臣也,而为之者,以末货也。”[9]61更有甚者,在秦国阶级、阶层利益冲突激烈的情况下,个别心存异念的不法分子与世族、权贵相混为一,阴蓄死士,成为危害君主集权政治之毒瘤。有此几弊,即使古之圣王再世,也难于平治天下。因此,商鞅强烈主张必须加强经济上的“壹治”之规,禁止不法商人和社会游侠等结党营私,形成与国家等级秩爵制相游离的新的无序力量。“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作壹而得官爵,是故不官无爵。国去言,则民朴;民朴,则不淫。民见上利之从壹空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9]57由此而“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兼并之路”[12]78。

(二)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调控

为此,商鞅提出国家干预经济秩序的社会经济政策,主张国家对经济领域实行全面的干预、控制,以行政力量垄断全国的山林、水泽、土地等经济资源,将之集中于战争、务农上。“故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归于兵者强,市利归于农者富。故出战而强、入休而富者,王也。”[9]472-473在商鞅看来,“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9]206商鞅主张秦国吏、民均应从事农、战事业,特别是作为农业国的秦国,农业作为长期支持战争的重要经济、人力资源,必须放在国民经济的首位。“故治国者欲民者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故诸侯挠其弱,乘其衰,土地侵削而不振,则无及已。”[9]73-74为此商鞅提出了诸多政治、经济、法律举措,如“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9]36“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9]25“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朴壹。民朴壹,则官爵不可巧而取也。不可巧取,则奸不生。奸不生,则主不惑。”[9]60商鞅还提出了以官爵、禄位作为唯一的致富途径来刺激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的措施,规定凡不在农战上建立功勋者,均不能致富贵,获爵禄,包括旧时的封君、贵族亦需如此。“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劳民者其国必无力。无力者其国必削。”[9]56为了使民众致力于农、战,商鞅还制定了具体的国家经济干预政策,它主要表现为:其一,由政府控制重要的山林、矿产资源,统一山泽之利,使民离农、战则无所食。“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9]33;其二,取消农民流动、迁徙的权力,惩治不听从政令的乱民,让农民世代束缚在土地上,来发展农业生产。“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又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不可以辟役,而大官未可必得也,则余子不游事人,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9]40。其三,排斥“游食”之徒、杜绝奇技淫巧之“技艺”,加强对各地旅店的盘查,限制、查处商人的自由经商活动。“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9]32其四,加重商业流通税收,“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9]49。加强对民间奢侈品的价格控制,“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9]34。其五,对不从事农、战的宗法贵族、工商业者、游侠处士等不许雇工,不许建缮高屋、大堂,由此驱使他们从事于农、战。“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爱子不惰食,惰民不窳,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大夫家长不建缮,则农事不伤。爱子、惰民不窳,则故田不荒。农事不伤,农民益农,则草必垦矣。”[9]30其六,贬低、打击工商业者。商鞅认为在秦国的战时轨道下,工商业者与游侠处士等只是多余的、惰性的消费性人口,在政治、军事上有百害而无一益。所以应该用各种办法贬低这些人的地位,如“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9]49“三官生虱六……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六虱成俗,兵必大败”[9]445就是其例。我们也应看到,商鞅虽然极力反对民间工商业的发展,但是他并非反对经济领域中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工及其作用。商鞅仍然提倡在国民经济的一些重要领域中,如在交通不便的边鄙地区或开采成本过高的特殊行业如盐、铁、丹砂等资源,仍然允许并鼓励民间工商业者的斥资进入。特别是在战国中后期,随着秦对巴蜀地区的占领,对西部、西南部的商运开发已成为资助秦统一战争的重要军事资源之地,故秦国政府鼓励在巴蜀等地的民间工商业活动。而这些地区的某些行业如畜牧、矿冶、木材等,即因交通不便或开采成本过高而不利于国家管理,秦国政府鼓励在这些地区民间私人资本的投入。《史记·货殖列传》所记:“乌氏倮畜牧,及众……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6]3260等等,正是这种情形的表现。

以上两方面显示出商鞅等法家人物对秦国经济改革的认知。严格的说,法家对这个问题的认知既是由于农、战的实际需要,也是与他们关于国与民、贫与富的政治哲学密切相关的。出于建立“国家本位”体制的需要,法家人物认为从经济上消解民众中可能崛起的对国家农战政策的离心力量,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商鞅写《弱民》一篇,就认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9]434。所谓弱的意蕴,既包括政治上的压迫,也包含从经济上对民众经济生活加以干预,防止部分民众通过其他非农战渠道致富,导致不致力于农战而富与贵的弊端。“民贫则力富,力富则淫,淫则有虱。故民富而不用。”[9]436所以,国家必须对民众的社会生活实行限制,如果任由工商繁滋,豪富渔民,那么民众就不会为国所用,不会去争取军功、爵禄,国家就危险了。“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9]444人民地位卑辱,就重视爵位;无势少力,就遵从治道;贫穷,就希冀政府奖赏。如此,就能保证国家“壹治”政策的实行。

四、结 论

正是出于维护小农经济和强化国家资源获取能力的需求,商鞅极力主张秦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厉行干预,要求秦政府全面控制国家经济资源,通过建立、发展小农经济体制,而将全国的资源集中到农、战中去[13]。商鞅这种经济干预思想,对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一,商鞅经济思想,既是基于秦国现实环境的考量,也是提升国家战争资源获取能力的策略。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看,商鞅等法家人物的经济政策正是孔子平均主义经济思想与法家国家经济干预思想的结合。尽管孔子与商鞅处于不同时代,但是由于古代中国的宗法制、村社制的特色,故其本质上颇有相通之处。例如在孔子眼中,维护古老的宗法血缘制度,要从经济上通过平均主义消解贫富分化引起的宗族内部的对立;而在商鞅等人看来,要稳定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必须通过重农抑商来防止民间经济的两极分化,由此阻扰贫富两极分化带来的离心力,由此巩固小生产自然经济的基础。

其二,商鞅经济思想体现了儒法两家在政治经济关系上的一些共同认识,即他们都主张以平均主义去消解民间的贫富分化,使民众固着在狭小的宗法范围或乡里地域中,达到一种平静、固化而“中”“和”的理想社会状态,这就促使儒、法两家从政治经济学说上暗通款曲,使先秦时期由西周、春秋向战国的经济转型颇具有儒法合流的特质。

其三,商鞅变法的特点是在反对世卿世禄的宗法血缘制及贵族、封君制的同时,又通过一系列政策、举措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大力倡导“壹治”思想。这种“壹治”思想使他们极力反对和打击经济上与君主集权制国家相游离、对抗的力量,这种力量当然也包括了当时的文学、工商、游侠等不事农、战之人。在商鞅看来,通过建立民间经济的平均秩序;用军功、农战的奖惩政策去振兴社会力量,以行政措施去消解民间经济的无序发展,是保证秦国农战政策和维护军功爵制,扩大小生产者经济基础的必要手段。从这个角度看,法家的经济干涉主义与儒家的经济平均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故商鞅变法中所实行的经济政策,仍然是对先秦时期各学派经济思想的融合、吸收。商鞅变法的目的是建构一种君主集权的新型国家政体,这种新型国家结构包括着多种要素,它既包括政治上反对世卿世禄的宗法血缘制及贵族、封君制,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之手,同时也包括通过经济、法律、文化上的各种政策、举措而形成一种结构性合力。

所以,在商鞅经济思想与政策实践中,通过“重农抑商”,以行政措施去消解民间经济的无序发展,由此建立民间经济的平均秩序,用军功、农战的奖惩政策去振兴社会力量,是保证秦国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获取胜利的必要手段。从这个角度看,法家的经济干涉主义与儒家的经济平均思想确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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