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源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防控与兽医公共卫生政策

2023-04-22 12:46林惠然
浙江畜牧兽医 2023年6期
关键词:人兽患病兽医

林惠然

(1.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支撑平台处实验动物管理办,广东 深圳 518055;2.澳门科技大学医学院)

1 政策问题背景

人兽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由相同的病原感染导致的传染性疾病。197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人兽共患病下的定义为:“人和脊椎动物由共同病原体引起的,又在流行病学上有关联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分类的1415种人类疾病中,有61%属于人兽共患病。目前已知的人类传染病共有300多种,仅有10余种只对人类感染,其余均为人兽共患病。近年发生的175种新发传染病中,有132种是人兽共患传染病,占75.4%[1]。人类曾因鼠疫、禽流感、结核等人兽共患传染病爆发造成巨大伤害。随着人类对动物蛋白的需求增加、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捉及利用、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传统流行病的病原体变异,以及新发人兽共患病的流行,使当前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形势更加严峻。

人兽共患病根据其来源可分为经济动物源、实验动物源、野生动物源及宠物源,其传播方式可为虫媒、食源、动物抓咬伤等[2]。

实验动物是人工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及其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行业在国内发展仅30余年,因受众面窄,其在公众印象中一直披着神秘面纱。随着学科方向的延伸,涉及的实验动物种类逐渐增多,目前常用的就有包括大小鼠、豚鼠、地鼠等小型实验动物,树鼩、猫、雪貂等中小型实验动物,及牛、羊、猪、犬、猴等中大型实验动物。

1998年,广东某重点高校发生1名博士经实验大鼠感染流行性出血热,最终导致肾衰竭的事故;2009年,美国军方实验室1科研人员在实验室感染兔热病;2011年,东北林业大学28名师生因山羊实验感染布鲁氏菌,造成不同程度的活动受限,甚至可能影响生育[3];2021年,国内报道首例猴B病毒感染导致死亡病例,患者为1名对病死猴进行解剖的兽医。见诸报端的仅为少数特殊案例,在每年庞大的实验动物使用数量背面存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已是厝火积薪。

兽医公共卫生(VPH)是公共卫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动物性食品安全、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防线作用。我国在兽医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实施等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并且多关注在经济动物及野生动物方面[4]。

2 政策梳理及分析评价

2.1我国实验动物质量控制相关政策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出台了多项实验动物法规或规章,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实验动物管理法规,期间经历3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实验动物行业管理的起步与发展。由此开始,北京、湖北、广东、云南和黑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地方实验动物条例和管理政策。

1997年12月1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提出,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但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06年9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实验动物日常检疫是关口前移、防控人兽共患病的重要举措[5]。2017年,农业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实验动物检疫的范围,同时对跨省出售及运输实验动物作了明确检疫要求。

近年来,有多个与实验动物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发布,如《GB 14922.1-2001 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GB 14922.2-2011 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GB 14925-2010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T 34791-2017 实验动物 质量控制要求》和《GB/T 39646-2020 实验动物 健康监测总则》等。

2.2当前政策背景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标规定,实验动物环境分为普通环境、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每一环境条件对应饲养不同微生物学及寄生虫学等级的实验动物。虽然国标定义要求对实验动物的微生物进行控制,理论上实验动物应不携带可能导致人兽共患病的病原微生物存在,但实际管理中往往只注重防控国标中规定需排除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却忽视了实验动物源人兽共患病的防控。

一是实验动物种类多样,目前除鱼、鸡、大小鼠、兔、豚鼠、地鼠、猪、犬及猴有相应微生物学检测标准和指标之外,其他实验动物尚未有国家标准,多为地方或团体标准。对于大多数省份,使用经济或野生动物开展动物实验仍处于灰色地带,其来源、饲养、使用及处理都存在较大的过程风险。

二是国内十分缺乏专业实验动物医师,造成动物防疫工作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兽医教育缺乏实验动物疾病识别及治疗的教学,实验动物行业长期存在大量受聘任的实验动物医师手握执业兽医资格证却对实验动物疾病毫无应对经验的局面。

三是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对实验动物认识不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工作职责不清,对实验动物饲养、生产经营、隔离、运输等各项活动过程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四是部分生产单位未经审批、不按要求引种,对动物防疫的重视程度不够。2021年,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逮捕的消息,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五是目前对教学实验的防护等级要求无严格限定,加之高校投入给教学实验的经费有限,出现教学用实验动物未从正规来源采购、未在标准环境中饲养、实验过程未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的情况。

六是动物设施建设要求及维护成本较高,许多欠发达地区大量存在无许可资质或超许可范围使用实验动物的情况,监管难度大。在不标准的设施饲养实验动物,实验动物极有可能与野生节肢动物或啮齿动物接触而携带上人兽共患病原,并间接对实验人员造成感染风险。

七是监测系统仍存在技术和管理等诸多问题,缺乏及时有效及规范的信息报告机制,出现瞒报、漏报等现象,各个机构闭门造车、缺乏交流,限制了相关知识的传播,信息共享滞后。

八是人兽共患病的诊治技术多集中于自然疫区,而随着实验动物的跨区域运输及使用,实验动物源人兽共患病易因为医疗机构无相关经验而受到误诊和漏诊。

3 政策建议及展望

实验动物源人兽共患病的防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和地方不断完善实验动物法规,依法防控,其次需要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联防联控,健全机制,才能有效提高防控效果。同时,动物防疫、卫生检疫和检验部门应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并形成统一联动的疾病检测防控体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国际畜牧研究所(ILRI)报告提供了预防和应对人兽共患病和大流行爆发的最佳方法-“全健康”计划[6]。“全健康”理念作为一个致力于人、动物和生态环境整体健康的跨学科综合理念,其实践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国内对人兽共患病防控方面的研究关注度较低且该领域发展较为缓慢,仅关注具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在“全健康”理念的影响下,人类与动物有着紧密联系,人兽共患病的防控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学术研究领域达成共识,推动高校对“全健康”高素质专业型人才的培养,通过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合作交流,将理论应用于人兽共患病的防控实践中,加强产学研一体化,从宏观角度进行各方面之间的交流合作、共享资源,为我国构筑更加科学化的公共卫生体系做出贡献[7-8]。

目前,有关实验动物质量及安全管理的政策已较为全面,近两年来,相关国家标准亦在同步修订中。后续建议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单位照章执行,应做好人兽共患传染病的公众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使其能够注意卫生安全,避免接触野生或潜在感染动物,还应树立接种疫苗的观念,切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途径,从而降低病菌感染的发生率[9]。同时,应有政策支持人兽共患病的实验室诊断及筛查技术的发展及共享。

4 心得体会

虽然在SARS爆发后人们开始认识到兽医公共卫生的作用,并在新冠爆发后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但现阶段,对兽医公共卫生的认识及理论掌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国内各机构间尚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成熟的合作团体,多为各自在某个疾病或某个领域进行独立研究及决策。各部门应加强联合部署、统一调配,充分利用已有资源[10]。

新冠疫情爆发后,国家及地方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及学科发展[11],这将有助于迎接未来不断出现的新发人兽共患病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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