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岭南山林寺院经济与地方社会

2023-04-30 09:31安大伟
岭南文史 2023年3期
关键词:寺院岭南佛教

安大伟

岭南地区具有深厚的禅宗文化传统,佛教是岭南传播最为久远和广泛的宗教。汉代岭南地区便有佛教活动。南朝梁天监年间,禺峡山始建峡山寺。唐代岭南山林佛教兴盛,禅宗六祖慧能创禅宗南宗,将岭南佛教推向全国。清初江南和岭南佛教最为兴盛,与其时遗民逃禅集中在此二区域密不可分。“明末清初士人逃禅成风,大批文人士绅的皈依,也使得清初岭南释儒交融愈甚,大大提高了佛教的社会地位。”[1]

佛教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寺院经济问题。近年,清代岭南寺院经济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对佛教寺院发展的社会基础、官商士庶的捐助,寺院收入来源、消费,对外通商等问题进行研究。佛教与社会的联系,包括信仰、政治、学术、民俗等多方面,其中经济关系是最根本的。

为维护寺产,佛教信众常以“修山志”形式记录寺院产业,为今人研究岭南寺院经济及地方史提供了珍贵的原始材料。本文以清代五种岭南佛教山志《鼎湖山志》《禺峡山志》《丹霞山志》《阴那山志》《华峰山志》为主要史料,以岭南佛教山林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因素为切入点,探讨清初岭南佛教与地方社会的相互关系。

一、山寺经济来源

清初岭南山林佛教的兴盛是僧俗共建的结果。高僧开发经营、平南王的崇奉、地方官绅舍地施财是清初岭南山寺三大经济来源。其中,地方官员、宗族及普通百姓的功德捐助,构成佛教寺院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官、绅、民布施大量钱财、田土给寺院,表现出清初岭南地区的佛教信仰和佛教与民间往来关系。

(一)僧人开发经营

明清时期,中国山区开发进程加快,为数众多的山岳佛教寺庙是山区开发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开垦荒地、自耕自种,是寺院获取田地的方式之一。清初岭南僧人开辟荒山,创建(扩建)了肇庆鼎湖山庆云寺、韶州丹霞山别传寺、梅州阴那山灵光寺、增城华峰山海门寺等岭南著名佛教道场。

澹归和尚(俗名金堡)逃禅开山创寺别传,自此丹霞之名始显于世。仁化知县陈世英言到:“自壬寅岁(康熙元年,1662),澹公既有兹山,凿石治道,险者夷之,陡者平之,斜者石之,溪涧为桥,倚岩缀室,而四方有力者布金输粟,石室云房,辉煌耀日,遂成一大祗园鹿苑矣。来往既便,游侣渐多,高僧习净业者争趋选佛胜场焉。”[2]华峰山海门寺,由南樵和尚于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始创:“初入华峰,垦辟草莱,佛殿僧舍,仅编茅为盖,截竹为椽。幸赖各大檀越怜其念切菩提,功深行苦,舍以金银谷米,乃得结构森严,获成梵修之地。非公之力,曷克臻此。”继任住持铁牛公“荷锄开辟,日久功深,遂使山路颇化为平,狭化为宽,高不觉难,崎不觉险,后之来游者如履坦途焉。”[3]鼎湖山庆云寺为栖壑禅师开创:“昔也龙湫虎穴,今为绀宇珠林。补造化之缺者,栖壑老人开创之力也。”“栖翁住持庆云凡二十有三载,前后得度受具弟子千有余人,筹室几满,法幢遽倾。”[4]

高僧们开辟山林,披荆斩棘,驱逐猛兽虫蛇,建殿宇庐舍,颇为不易。寺庙兴修,僧徒甚众,香火旺盛。僧人对山岳土地的开发经营是明清山林寺院田产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二)平南王父子崇佛

平南王尚可喜、尚之信父子作为清廷册封的异姓藩王坐镇广东30年,崇信佛教,捐资建寺,礼僧问道。“希望借助佛法的力量平复民众的抵触和反抗情绪,使民众甘心臣服,以达到稳固藩王的统治,实现称霸广东的最终目的。”[5]主要目的是为换取僧侣们的支持和佛教信众的拥护。

平南王多次邀请栖壑禅师入府讲经说法,礼遇有加。清顺治十年(1653),“平、靖二藩慕师道望,旋衣钵于长寿禅林,迎师为诸僧尼说毗奈耶法。仍请入府供养,尊礼备至。”顺治十四年(1657)“丁酉冬,平南王复厚具资帛,差官驾王舟诣山,敦迎就府供养,并请主无遮法会。累辞不允,既至,王降阶躬迎,慰安问道,言论甚竦。王听解严,优锡衣礼还山,并赐王座归为法座。靖王亦请为母太妃受戒求法名,宠荣殊笃。”《鼎湖山志》描述其时盛况:“平藩请主法会时,诸士大夫一见师,大觉膝之至地。其外黑白争瞻者摩肩接踵,馆舍几无容足。”[6]

平南王父子主政广东期间,斥巨资修建岭南佛寺。清康熙元年(1662),以禺峡山飞来寺颓毁,“会妃舒氏病笃,立愿修复,舒病随痊,遂委官鸠工,自古寺殿宇亭台与下院东林寺佛堂廊庑、鼓阁钟楼、僧舍山门,俱焕然一新,装塑诸佛菩萨色相,庄严妙好。始事于壬寅八月,落成于癸卯腊月,捐资万金。”[7]康熙九年(1670),重修庆云寺,“都统公(尚之信)以机务余闲,总辔登临,顾而乐之。犹惜山门促狭,爰捐俸金千两有奇,命监寺僧觉兴自护法殿左右斋堂、客馆,咸去故维新。翼以钟、鼓二楼,更筑月台为外护,备极壮观。始于庚戌仲冬,阅壬子夏而告竣。”[8]广东巡抚刘秉权称:“平南王之镇粤也,二十年来所立修建,若曹溪、大佛诸寺,不下数十所。而世子少保公、都统公,复推王意而广之,凡名山邃谷,古刹梵宇,游辙所经,悉令丕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初岭南佛教的发展。

(三)地方官绅施舍

1.舍地

寺院的土地占有是寺院经济的基础。比于官府拨赐和僧人开发,檀越施舍是清代寺田最主要的来源。鼎湖山、丹霞山、华峰山等岭南山区在明末清初并非无主荒山。僧人得以于此开山创寺,源于当地士绅舍地奉寺。“梁少川崇信颇笃,于崇祯癸酉岁(1633)始入山(鼎湖山)诛茆,建莲花庵。与善友十有四人共结净社……并力垦土,种松栽竹,渐有可观,改庵名为庆云。……与众恳请栖翁主持。”[9]山主梁少川崇信佛教,开辟田地,建立佛寺,邀名僧栖壑任鼎湖山庆云寺住持。此后寺院规模逐渐扩大,成为岭南名刹。明亡后,原明江西虔州巡抚李永茂“与弟鉴湖奉母避乱于此(丹霞山),以百余缗买山而居。”“与澹公遇,相与有禾黍之悲。久之,遂舍宅为寺,而丹霞归之澹公,始为刹灵之图。”[10]顺治十八年(1661),李永茂弟李充茂舍山建寺,归之澹归和尚,寻复出家。

清康熙四十年(1701),增城木古乡兴贤坊国学生李英文、李瑞麟、李昭文、李孔繁等立施山帖,将祖父遗下荒山华峰山,赠予海门寺。“兄弟叔侄愿将此山施与南樵和尚,开辟草莱,永为祝佛道场。”“照族长与各姓护法面前,写立施帖,概将山地一应施出海门禅院,建造佛殿。”“自此以后,子子孙孙毋得生事,指地指田,认为旧业,反齿夺占,有负初心。如有背帖,鸣警甘受。今欲有凭,谨向佛前当众写立施帖,交与华峰海门禅院主持僧,永远收执为据。”[11]通过立施山帖,将土地所有权移交寺院,避免日后因子孙反悔而引起产权纠纷。

官绅民众对寺院的施舍,往往跟某一高僧大德的人品修为有很大关系。如清康熙年间增城知县沈澄“闻南和尚有道,因来造访,遂将溢税田数十亩,拨归禅院,以供香火之资,嗣后山门始息募化。”[12]南雄府知府陆世楷以“澹归和尚开造丹霞丛林,并在府城置立护龙园下院。”因而“买有闻韶、百顺等处田亩贰顷零,粮柒石有零,推入西隅都十甲收租养僧。”[13]可见地方官府对寺院的支持。如《丹霞山志·田赋志》所载:“考常住田记,合前后若干亩,非出于其乡之士大夫,即出于宦游之达官长者,厥功伟焉。”[14]

2.施财

寺庙通过接受世俗社会的供养蓄积财富,其中最主要的是地方官员与士绅以个人名义捐资施财。募化来的钱财除用于维持寺院日常开销外,主要支出项目是修缮寺庙殿宇和购买田产。前者如清康熙间阴那山灵光寺“年久颓圮,幸继修多人,若祖师殿、三宝殿以及钟楼、藏经阁、六祖堂、斋堂、禅房,则太史二何李公,道宪倚园仇公、府主果庵林公、县君葛公、洪公、王公,合诸檀那,不惜多金,焕新宝地”。“倡缘装彩者,则守府张公、弘可贾君、紫伯曹君之力居多。”[15]经地方官员的倡导和捐资,寺院得以重修。《丹霞山志》卷六《人物志·外护》中,记载了清初一百多位地方官绅为别传寺建殿阁、造塔、造佛像、铸钟、修桥铺路捐施银两,数目多集中于一两银到二十两银之间,捐银达到五百两以上的仅有四位,却是捐赠总额的主体。说明富有的社会上层人士是寺院经济最有力的支持者。

僧人常利用檀越捐助的资金置办田产,扩大寺院经济规模,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清康熙三十年(1691)广东韶州知府陈廷策与“徐使君、李县宰同时发愿,捐资置产……南韶总镇高公、乐昌曹县令闻而喜之,助成斯举。相继敛金一百八十两,授丹霞知事人置立田庄。”[16]别传寺利用这些资金,购买大量寺田,俱载《丹霞山志·田赋志》中。《阴那山志》卷六收录“计立幽明钟香灯质田众信芳名”。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在当地檀越资助下,灵光寺得以购买多处本山质田,“赎回本山粪质田租壹拾贰斗捌升陆合正,岁收利谷贰拾陆拾石玖斗。”[17]这些地方信众施舍银两的数目,同样是少则不足一银,多则二十多两。亦可见清初当地士绅的经济能力。

寺院住持劝募善款,也邀请地方官员和名士作劝募文。山志艺文部分收录了很多募化疏引,可视为官绅对寺院间接的经济资助。“顺治十年(1653),邑侯葛公属余(李士淳)弁册劝募,幸当道宰官暨诸善信施如响应,遂修复佛殿如旧,而加坚致敞丽焉。”李士淳为明崇祯年间吏部右侍郎兼翰林院编修,入清不仕,信奉佛教,纂《阴那山志》。在其奔走倡导下,当地善信捐地捐银,数量颇巨。[18]

二、僧俗田产纠纷及处理

至明清,寺院经济经明显萎缩,寺院在与世俗社会的经济关系上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寺院仰赖地方官绅信众的施舍;另一方面,寺田被土豪劣绅侵夺的现象频发。寺院与地方社会关系既有和谐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宋代以后的农业生产关系,以租佃制为主,也是寺院田产经营的普遍方式。除少量田产由僧众自行耕种外,其余通常租佃给无地或少地的当地百姓,收取地租,获得稳定收入。寺田的买卖、施舍、租佃牵涉到多方利益。

岭南佛教山志中收录了许多地方僧俗田产争讼案,尤以《阴那山志》卷六收录的《审断佛山全案》最为详细。[19]

这是一个屡断屡翻、耗时长达六年的僧俗田产纠纷案件。起因是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阴那山灵光寺“惨遭势豪陈思飏、银秀陈宾才、伪秀陈志标等族众钱多,弁髦国法,借檀越为名,沿山抽税。”“窥身杉木一面,价值百金,就本月廿四日统族陈文教等三十八雄,强行砍尽。”以陈思飏为首的陈氏族人侵占山田,抽取租税,盗伐树木。寺田佃户丘毓万、刘启旭深受其害,呈县控道。同年,绅衿李楩、丘仑泰、邓之麟等亦赴县出面控告:“呈为佛地官山,冒抽非法,恳恩垂鉴舆论,审断严禁,以杜豪强侵并。”

势豪陈思飏“恶知枉法,遂商腹秀私贿书赂蠹,煽官不审”。贿赂程乡知县严,并污蔑“刘启旭诸人皆陈思飏之佃户““石云与再扬复萌兼并之念,鼓佃刘启旭妄行控告”。结果,“钱可通神,后出审语,势占横抽,概置不究,劈空将施主、寺僧拟杖。官谳无凭,银神有应。”程乡知县不但不追究陈思飏“势占横抽”之罪,反而将施主陈再扬与寺僧石云、佃民刘启旭各予杖儆。致使“思飏讼胜,抽税愈酷,逼佃逐僧,阖山僧佃,受害冤极”。灵光寺住持石云和尚起初并没有参与进这一案件中。“思飏陈居士争山一案,初衲并不相与。康熙二十六年(1687)十月,内山佃刘启旭等受害,呈县控道,牵衲为证。时衲募化外出,情节莫知,奈思飏居士不查缘由,恨衲出证,任意生端毁谤,央摆署县严诳详署道吕,允详问衲杖罪。”陈思飏误以为僧人为其佃户作证,遂怀恨在心,一并加以毁谤。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僧佃刘启旭再告于广东巡抚。同时,山主孙乡绅陈洪兴亦上呈此冒占佛地、私抽烹民之事。获得批复“再赴道诉明,复审定夺”。开始重审该案。“佃民逃散,香灯绝祀,佛殿寥落,寺僧无赖。”由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署县和署道的误判,陈氏抽税愈酷,佃户受害日深,开始逃散,严重损害到寺院经济利益。因而,康熙二十八年(1689),寺僧代熥上呈惠潮道史,恳请究察。

程乡知县刘“亲诣山所,细勘情形”,“思飏乘卑职陟巅之时,托陈士选假以扶轿为名,掷银一包于轿内。卑职检阅,上写‘席饭’,背写‘陈思飏缴’字样,其银约有三两。”再度向新任知县行贿。须知七年时间里,陈思飏抽税及盗伐山场林木所得,“计一十三两四钱”,而一次行贿就有三两。

又经多番调查,清康熙三十一年(1692)惠潮道史批:“据府详、县勘,陈思飏所开陈乾友户内山田,俱在梅子峰外,其为冒抽灵光寺之山税无疑。念事在二十六年赦前,免其究拟,其历年所抽税银,亦姑从宽免追。此后陈思飏、陈士选等,永不许侵占僧业,着该县给示饬禁。”审理结论是陈氏确为冒抽山税,并发给住持僧正瑛灵光寺田地山峰册,“册内开载前陈洪让所施阴那山、梅子峰等田地、山峰、树木,着令僧正瑛管正收税完课,永供佛前香灯。”作为收入执照。程乡县于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给示饬禁、勒石寺门,至此案始详结。

这一案件是由土豪劣绅对灵光寺佃户的勒索引发的。无地少地的农民身属僧佃,租纳归寺,经济能力脆弱,遇豪强敲诈,只能依靠官府的力量解决问题。

防止寺田的流失,关键在于官府的约束,因为官府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整个案件诉讼经由广东巡抚、惠潮道、潮州府、程乡县、丰顺巡检司五级衙门的审理。其中县官作了具体的实地堪查和垂询取证。层层上报、下达,最终审理判还寺产,并登记档册、给示勒石,维护了寺院和佃农的利益。但同时,官府并未依律严惩讹诈勒索的势豪,表现出对乡绅阶层的宽容。透过这一案件,能够管窥清初地方豪强、寺院、佃户三者在山岳寺观空间中的矛盾与整合,以及乡绅、官员的态度。

三、地方官府的经济护持

清代除少数敕建寺庙和敕赐寺田外,绝大部分寺院均须交纳赋税,甚至征发徭役,成为寺院的经济负担。地方官府在其权限内,可以优免赋税中的杂项捐派和免除徭役,是其对于寺院的经济护持。《丹霞山志·田赋志》收录清康熙十年(1671)、十七年、二十二年、三十四年地方官府多次蠲免赋役的碑文。[20]

一般是由僧人发起、向县署提出申请,恳请豁免杂派差徭。清康熙十年(1671)丹霞山僧古泯呈仁化县“伏恳特赐钧批,照曹溪事例,办纳正供外,一应杂派差徭,准与豁免。勒石山门,遵守不替”。仁化县上呈巡抚广东都察院刘:“赴院呈准,奉批:僧房不同民户,难充力役,正供既完,杂差可免。”僧人自立僧户,自行输纳正供银米,豁免杂派差徭,并立免差碑文。亦有地方官绅发起,主动为寺院谋划减免赋役之举。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仁化知县佟逢年“集绅衿里正,申言丹霞免役之议,所以护法安僧,上奉圣天子崇奉三宝之至意也。邑人佥以为然,遂申请上台,着为定例,永免差徭”。

清初韶州府仁化县署多次出具告示,保护别传寺寺院经济。主要包括:严禁索骗田租、樵采山林、放生池捕鱼。康熙三十四年(1695)丹霞山僧传明禀为恳恩批照以杜重累,“相沿日久,遂有原都不肖里长,借端生事,先受百顺王克太词控退租,现受何万兴借荒捏害。……以致佃户抛荒缺租,山场窎远,贻害非轻。”县批:“嗣后如有无赖指称粮亩索骗者,许该住持不时禀究。”免于乡绅侵扰勒索寺院租赋。

清康熙三十七年(1698),仁化知县陈发布严禁樵采告示:“近访闻山下树木,有无知乡民擅肆砍伐,烧炭网利。止顾一家之方便,竟坏一邑之形腾,合行饬禁。为此示仰本山住持及彼地乡保甲各色人等知悉:嗣俊沿山前后,寸草寸木,务宜蓄长,不许纵狥,擅听砍伐。如有恃强入山、不遵约束者,许协力拘拿赴禀,定行重究,枷示山下示众,决不姑恕。”将寺院所属山林列入封禁范围,不许乡民盗砍盗伐,以防山林因过度经济开发而受到破坏。

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仁化知县孙申严捕鱼之禁:“住持僧收水族,作放生池,拯拔众生,皈依诸佛,诚善事也。恐有无知细民,肆其贪餮,以网罟鱼鳖,藐无忌惮,合行禁止。为此示谕本山邻近及四方人等知悉:嗣后敢有从放生池内擅为采捕者,许拿送县,以惩重责不贷。”“戒杀护生”是佛教生命观的重要体现,为生态保护注入了一种神圣的维度,以为功德。官府禁止民众从中抓捕鱼鳖,是护持寺院经济的方式之一。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佛教方志研究与数据库建设(多卷本)”(20&ZD26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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