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体育法治建设:机遇与挑战

2023-06-05 14:09王筱盈
浙江体育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治智慧体育

张 健,陈 琳,王筱盈

(1.江苏大学 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2.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44)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深度应用,智慧法治建设的步伐正在大力推进[1]。智慧体育法治是大数据时代智慧法治在体育领域的重要应用,也是体育治理模式的一场深度变革。智慧体育法治建设不仅回应了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更是践行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1 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背景

1.1 智慧体育法治是智慧法治在体育领域的重要实践

智慧法治,是指在大数据时代,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作出智能响应,从而实现智能化法治建设与运行的法治新形态[2]。智慧体育法治是智慧法治在体育领域的应用与实践。它指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体育立法、体育行政执法、体育司法、体育法律顾问活动相结合产生的一种新型体育法治形态。它以体育大数据为基础、以智慧化体育治理为基础,遵从体育治理运作规律,实现体育法治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它包含体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这些运行环节共同组成了智慧体育法治的宏观样态,也组成了智慧体育法治的基本框架。

1.2 智慧体育法治建设是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

大数据技术能否有效改善一国的体育治理水平与这一国家的大数据政策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互联网+计划,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将信息化建设工作摆在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位置。在大数据时代,体育治理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求体育法治现代化[3]。智慧体育法治关注体育立法、体育执法和体育司法问题,有助于创新依法治体理论,能够更好地激发法治对于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助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体育治理体系改革,引领世界体育法治体系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3 智慧体育法治有助于推动体育治理现代化

大数据可以提高体育治理科学化与精细化水平,在以往,体育数据被按照类别、行业、部门、地域人为地孤立与隔离,同一时空对象所属的各类数据与信息之间天然的相关性、耦合性被割裂抑或遗忘,且主要决策模式是基于过往管理经验,辅以少量样本数据作出决策[4]。大数据时代,体育大数据的来源更为丰富,比如,政府的体育信息数据库、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反馈信息、智慧化手机上的APPS等等。多元的体育数据来源不仅有助于相关主体获取更多的体育信息,更为重要的,大数据技术可以在这些看似碎片化和毫无关联的海量体育数据中进行深度挖掘,预测体育的发展趋势,从而对体育治理出现的问题主动预防,更好地服务于体育决策、体育赛事管理、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全民健身、体育应急管理,有效提升体育治理效果。

1.4 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现有基础

在中央的政策鼓励下,我国各地积极探索体育大数据基础建设。从现有的体育治理实践来看,中央和地方均强调大数据技术在体育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些为智慧体育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2020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大力发展互联网+体育,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体育消费服务,支持智慧化体育赛事发展,将体育治理实现“智慧化”作为国家体育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作为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了体育大数据平台,围绕全民健身、体育赛事、体育科技、体育金融、体育互联网、体育文化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产业布局。浙江、广东、河北、北京、福建、重庆、天津、青海等地也陆续出台了全民健身大数据平台“e众体育”等,旨在整合和共享体育大数据。从我国实践来看,体育大数据在体育治理中的覆盖面较广,涉及的范围包括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赛事和体育产业等诸多领域,以改善公民健康,实现体育正义,促进体育产业转型升级,监测公民体质健康的动态变化,更加详细地进行体育风险评估,提高体育执法效率和水平等。

2 智慧体育法治的逻辑构成

2.1 智慧体育立法:提高体育立法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体育立法是实现体育良法善治的前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体育立法体系日益完善,现行有效的法律1部,行政法规7部,中央与国务院文件34件,部门规章32件,规范性文件178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9件,国家体育总局制度性文件72件。不过,在缺乏立法监督的情况下,体育立法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规范体系存在违反上位法、重复立法、内容不协调等问题,尤其地方体育立法不能全面反映体育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性不强、精细度不够、可操作性较弱[5],而智慧体育立法有望改变这一格局。

大数据推动体育立法科学化。体育法一直以推进人类健康为己任,然而,受制于体育数据信息的匮乏,以往它所保护的人是较为抽象的统计人。信息时代,大数据技术激活了每一个公民的体育信息,它认为一个人一生所经历的体育信息总数都可以被识别,大量的个人体育数据便得以产生。这样,体育立法可以通过对过去和现在的体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就能够发现我国体育各领域发展的基本现状和规律,发现数据背后所隐藏的规律和关联,这对于科学制定体育立法规划,确定一段时间内的重点立法项目,修改完善立法条款以及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立法方向有极大的帮助。

人工智能助力体育立法民主化。人工智能可以在多个领域可为体育民主立法提供支撑。通过知识表达技术,可以建立体育法律规范体系知识图谱与模型;通过知识推理技术,可实现全自动的体育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比对分析,保证各级体育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协调一致,不超越事权范围;基于自然语言处理与深度学习的语义检索和法律问答技术,可以为体育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调研和审议提供帮助,促进立法效率提升;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海量的公民立法意见作出深度分析,理解提炼民众意图,大幅提高公众立法参与程度,保证大众参与体育立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确保立法切实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需求。

大数据技术赋能体育立法的法治化。大数据技术能够实现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智慧化检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建立、完善全球性的体育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家与地方政策法规、立法文件数据库、公众立法意见数据库等。这些数据库能够帮助立法者依法立法,防止立法冲突,实现体育立法的法治化。在制定与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前,立法者可以通过智慧化检索系统自动检索出相关上位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由此,立法者就能够借鉴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把握整体的立法目的和方向,解决法出多门、立法逐利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以保证立法质量与合法性问题。

大数据提升地方体育立法的精细化。大数据技术可以提高地方体育立法的针对性与精细化水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出真正满足地方体育事业发展的良法。大数据时代,不同地区建立当地的体育数据信息库,实时收集、储存与体育相关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入库后,可以根据不同信息类别进行归类和处理,将数据信息进行简化和提取并建立索引,供立法者进行检索和研究。当地方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常住人口数据、体育产业结构数据、体育设施投放情况数据等内容的数据库后,会更加了解本地区体育发展的短板和问题所在,将这些体育信息所反映的问题体现在立法中,以更好地进行统筹、协调地方立法活动,为本地方体育立法和地方体育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撑。

2.3 智慧体育行政:提高体育行政执法能力

大数据在体育执法领域的应用,属于技术理性与决策规则的有机融合。凭借多元的信息来源与技术革新,大数据技术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能力,提升执法质量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从而实现体育治理向动态化、精确化治理转型。

大数据技术提升体育行政决策能力。在体育治理现代化转型,体育治理越来越复杂的当下,大数据技术有助于建立全景式的体育形势研判模式,加强体育大数据的有效关联分析与研判,强化健康、医疗、教育与体育等数据资源融合利用,建立更广范围的社会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为制定体育决策提供数据支持,通过跨部门合作与交流,破解我国体育治理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信息孤岛”“划界而治”“数据鸿沟”等弊病[6]。当体育政策制定者掌握大量的体育相关数据时便可以从海量的大数据中提炼出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一般规律,实现体育决策从经验驱动走向数据导向,提升体育行政决策能力。

大数据技术推动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精确供给[7]。当前,社会公众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面对公众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大数据技术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它遵循“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公开”这一过程,建构开放共享的体育信息平台,使海量的公众意见能够被记录、储存,使政府对公民体育健康需求进行及时、认真回应,从而提高了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效率、决策科学化程度和服务质量。例如,浙江宁波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了体育资源的全面统筹,从健身场馆、社区健身设施、体育公园等场地接入,到各类体育赛事、培训等活动接入,为全市健身爱好者、体育消费者提供了更高效便利的体育公共服务平台。

大数据技术助力实现体育管理向体育治理转型。大数据时代,不仅表现为数据量的爆炸式增长,更意味着新型信息技术的大量普及。大数据的基本要求是共享,社会与大众需要政府开放更多的原始数据供其处理。众所周知,推进体育体制改革,完成从政府管理向公共治理的转型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信息技术革新对政府治理体系的不断嵌入,一定程度上重构了国家、市场、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体育政策和相关标准的制定问题来说,公民参与讨论度越高,体育数据信息覆盖越全面,就可以更加准确地发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使制定的政策更具有针对性[8]。所以,在大数据时代,体育治理逐渐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的治理体系。

2.4 智慧体育司法:推进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智慧法院”的建设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目前,大数据技术已逐步运用到我国智慧司法的建设当中。晚近数年,我国涉体纠纷数量增长迅速,纠纷主要集中在学生体育安全、公共体育场地对外开放、运动员转会、广场舞扰民、体育赛事违规举办、社会组织监管不严等方面[9]。把大数据技术与体育司法结合起来,有助于促进体育司法公正、有效解决涉体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

大数据技术有助于提高体育纠纷解决效率。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的陆续运行和开放,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一系列流程中的所有重要节点都能够实现信息化和数据化。大数据服务于体育纠纷解决的优势体现为当事人能够突破时空限制,从既往的涉体案件中汲取经验并预判裁判结果,及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跟踪、了解案件推进情况。在诉讼活动中,随着摄像机、可携带电子跟踪设备,特别是云计算技术的发现及其在体育领域内的广泛应用,体育活动中侵权举证困难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这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随着大数据体育监测技术和数据储存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活动痕迹得以留存,能够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为司法机关裁判提供证据支撑。大数据的运用降低了当事人进入司法通道的成本,提高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效率。

大数据平台有助于整合体育解纷资源,维护司法公正。第一,通过建立体育纠纷解决大数据平台,快速整合体育解纷资源,实现类型化体育纠纷的专业化处理,破解当前体育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体育协会各自为战、缺乏体育纠纷信息共享与有效衔接的问题,发挥大数据案例信息互通的优势,真正形成全国体育纠纷解决资源的整合,整合各类案例资源、调解员资源、协会资源,打通各个平台系统的链接,发挥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分流涉体纠纷功能。第二,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归类,形成涉体案例数据库。对类似案件的案情、影响判决因素、判决结果等进行横向比对,形成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引用、排列、归纳和分析的全要素案件数据。这方便了司法工作者对类似案件的查询和分析,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案同判”,实现司法公正。

智慧体育法律顾问有助于体育法律服务的个性化供给。2020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完善体育法律顾问制度意义重大。智慧体育法律顾问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与体育法律顾问相结合,对接和搭建联动平台,推动体育法律顾问需求导向模式转变,以达到为需求者提供及时、准确、高质量的体育法律顾问的目的。智慧体育法律顾问产品主要应用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当运动员遇到难以解决的体育法律问题时,可以登录智慧化体育顾问服务平台进行检索和咨询。平台通过人工智能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理解和分析,进而从数据库中实现精准匹配,找到最便捷有效的解决方式。其二,由于人工智能对于自然语言的理解能力有限,所以一些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还需要专业律师进行介入,提供法律帮助。智能体育法律顾问平台,能够通过识别当事人的体育数据信息、案件信息,为当事人推荐相关律师,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协助当事人参与谈判、签约等体育商业行为,起草、审查重要合同及文件,代理体育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等。其三,人工智能还能够利用其强大的语言分析和文本处理能力,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大量例如相关合同的起草和风险审查等程式化的法律问题。此类人工智能产品多以体育法律顾问软件的形式供给体育社会团体与运动员使用,能够帮助其起草相关文件、为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建议,不仅给体育协会与运动员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还能够避免风险。

3 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体育法治建设流程的再造,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体育治理的结构与逻辑。然而,大数据时代,智慧体育法治建设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3.1 缺乏大数据治理的理念

当前,地方政府、体育协会组织对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体育法治建设的数据挖掘与分析的重视程度不够。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愈加重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治理主体的大数据素养水平依旧不高,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第一,对体育大数据的认识不足,数据意识淡薄。对大数据的敏感度不够,缺乏对体育大数据相关政策、国际动态及应用的了解。受传统体育治理思维与体育决策习惯的影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体育大数据的价值,更没有实现从“经验主义”向“数据主义”的转变[10]。第二,运用大数据推动体育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能力不足。当下,不少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机构的体育信息数据实际上是处于信息孤岛状态,不少领导把自己部门的数据当做部门利益,对体育大数据开放持消极态度,运用数据进行科学决策和体育治理的能力有待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进程。

3.2 大数据技术基础建设不足

要想实现体育资源数据信息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作用,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人、财、物基础。由于我国体育大数据信息系统的建设起步晚,体育大数据发展的基础条件不足,并且相关体育数据信息庞大且零散,获取、收集的难度较大,目前现有的体育数据类型多达几十种,其源于不同的数据生产与收集者,不同的数据收集者组织管理数据的方式、标准、参考体系等也各不相同,这给体育大数据的跨部门、跨领域整合与共享带来了巨大困难。这些因素直接导致目前体育数据信息流动不强,使用率低,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步伐。

3.3 缺乏健全的体制与机制

体育治理的现代化必须依靠法治保障。然而,当前有关体育大数据建设的制度并不健全。一方面,缺少有关体育大数据制度的顶层设计,缺少对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立法文件,致使体育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晰,难以形成稳固的体育治理合力。另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出台对大数据技术应用进行规制的法律,不能对相关权力主体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信息时代下,公民的隐私保护问题尤为重要。数据信息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收集到的体育数据,如果没有立法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制,就很容易导致数据信息收集者非法泄露数据信息[11]。加之,没有立法的明确授权或保障,相关数据收集企业和机构都不敢轻易涉足其中,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

3.4 缺乏体育大数据专业人才

体育大数据治理需要大量的复合专业型人才。体育大数据涉及的学科众多,既需要网络信息工程、计算机、通讯等工程技术,也需要统计、人工智能等模型技术,更需要体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然而当下,熟悉大数据技术与体育法的深度融合的专业性人才仍非常稀少。现阶段,因信息收集设备与数据处理人才稀少而导致的体育数据信息收集无法细化与深入的现象较为普遍。

4 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未来路径

4.1 强化对体育大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

当前,中央对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大数据在改变着公众体育生活的同时,也改变了体育治理理念,改变了体育法的运行逻辑与状态。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体育法的变革性影响已经显现,这成为新时代体育治理的重大议题。第一,政府部门应当做好顶层设计,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深度融合,作出整体性规划,引导新技术在体育治理领域的创新发展。第二,大数据平台建设是一项长期性与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从全局出发,统筹规划,集中有效资源搭建平台。同时,大数据治理平台要注重向市场与社会开放,打造对人工智能应用开发相对友好的体育治理环境。

4.2 推动大数据人才与学科建设

建设智慧体育法治需要专业的学科与人才做支撑,舍此,体育大数据会泡沫化,也会损害国家的大数据发展战略。未来应培养大量既深谙计算机又熟悉体育治理的交叉复合型人才。对于体育高校而言,应明确体育大数据治理的方向定位,摸清体育大数据的人才培养需求,厘清人才培养规格,应完善体育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拓宽体育治理的内容,丰富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与形式。同时,加强与社会、相关企业的合作。从企业或研究机构引进体育大数据领域的兼职教师,让学生们在学校获得体育领域最前沿的信息和专业指导。

4.3 填补立法空白,保障数据安全和明确数据权属

第一,建立个人体育数据保护的法律机制,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体育大数据的运用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国家应当在数据开放和个人隐私保护间作出平衡,尽快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促进数据的合法流通,赋予公民个人数据权。同时,个人数据权与个人的财产利益紧密相关,属于新型人格权,其内容包含了数据决定权、数据查询权等内容。这些权利均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第二,出台体育数据安全的法规与规定。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为大数据治理起到了重要的规制作用,相关部门应依据该法出台相关的体育大数据安全细则,同时建立公民体育数据退出机制,将不必要的体育数据及时清理,以确保体育大数据应用安全[12]。

4.4 加快机制体制改革,从碎片化治理走向整合性治理

第一,明确各体育治理主体的责任边界,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目前,制约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一个障碍是各治理主体在体育数据的收集、应用、修改、上传、使用等方面的权责不明确,未来应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第二,智慧体育法治建设需要体育治理主体之间的频繁跨界合作,进而强化公私机构之间的平等协商,实现无缝隙治理。这促使政府从碎片治理走向整体治理,构建民主开放的社会氛围,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与民众参与体育治理,促进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推进整体性与参与式治理。

5 结 语

科学技术的每次飞跃,体育治理的方法与构造都会呈现出重大的调整。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作为一种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科技,在提升体育治理领域显得愈发重要。为此,体育法律人应当未雨绸缪。首先,体育法研究必须进行方法论革命,大数据时代的体育法更加注重“数据语言”,这要求体育法律人具备从事跨学科研究的能力;其次,应当将体育法看作一个动态的法律系统,体育法必须具有灵活性以此来适应不断增加的体育新知识,并及时更新规则和制度;最后,体育法学研究除了要关注立法文本中的规则条款,更应当了解规则背后的体育数据,做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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