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3-06-05 14:09顿宗锐黄世昌
浙江体育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假球体育赛事澳大利亚

顿宗锐,黄世昌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

假球行为在世界各国均不予认可,且各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去打击此种行为。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推进体育改革创新步伐,更新体育理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中国的体育立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完善之中,“买球”“卖球”“赌球”“假球”行为屡禁不止,中国体育界寻求完善的法律规制。而澳大利亚在治理假球行为方面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其建立的合理且完备的法律体系一直被各国借鉴及吸收。本文将从澳大利亚对于假球治理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法规着手,研究其内在逻辑,吸取其经验,期望能给中国假球治理带来一定借鉴意义。

1 澳大利亚对于假球的界定和分类

1.1 假球的定义

《操纵体育比赛公约》是当前各国为防止、发现和制裁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而形成的国际法律框架,该条约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签署的国家有希腊、冰岛、意大利、挪威、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瑞士和乌克兰等其他32个欧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和摩洛哥,此条约第一章第三部分第四条对于操纵比赛做出定义:故意安排、作为或不作为,目的是不正当地改变体育比赛的结果或过程,以消除上述体育比赛的全部或部分不可预测性,从而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的优势[1]。

澳大利亚国家体育部以及六州和两领地体育官员于2011年联合签署发表了《关于体育运动假球的国家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Match-Fixing in Sport》对假球做出了新的定义:竞争对手、球队、体育经纪人、支持人员、裁判和官员以及场地工作人员对结果或意外事件的操纵[2]。

1.2 假球的分类

澳大利亚在《关于体育运动假球的国家政策》中,为了便于各州制定细化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联邦政府对假球行为具体类型做了分类:①故意操纵比赛结果、比赛中发生的事件;②故意表现不佳;③退出相应的比赛;④执裁的官员故意滥用比赛规则;⑤场馆内的工作人员对比赛或比赛场地的干扰;⑥滥用内幕信息以支持由上述任何人员下注或由招募此类人员操纵结果或意外事件的赌徒下注。

2 澳大利亚规制假球行为的法律法规

由于现今体育快速发展,大多数国家意识到体育方面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加,多数国家加紧体育方面相关保障立法,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体育强国之一,相关立法比较健全。

澳大利亚对于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处罚,可以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在联邦立法方面有澳大利亚体育协会发布的《2020体育管理原则》(《Sport governance principles》)《2020年体育诚信法案》(《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 Act 2020》)《关于体育运动假球的国家政策》以及1995年《刑法案》(《Criminal Code Act》)。州立法则是各州州议会制定的本州相关法律,以应对本州的假球行为治理问题。

2.1 联邦假球行为立法规制

2.1.1 《体育管理原则》。该法案由澳大利亚体育委员会(ASC)(ASC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机构,被赋予有澳大利亚体育公共事务的自治权, 并拥有制定确保澳大利亚体育活动发展的法规、政策的权力)与州和地区体育和娱乐机构合作于2020年3月颁布,其中规定的原则可以在整个澳大利亚体育部门使用,从小型地方俱乐部到大型国家组织,但细节和解释往往由国家体育组织和州/地区体育组织。法案要求建立诚信体系和程序,以保护体育运动的诚信,包括但不限于:假球和腐败、反兴奋剂、非法物质。为运动员、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制定诚信规则、标准和并监督预期行为相关的教育计划的遵守情况。

2.1.2 《2020年体育诚信法案》。该法案特别规定要设立专门的体育监管机构即澳大利亚体育诚信协会(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 ),该部门兼并了以往的澳大利亚体育反兴奋剂管理局(ASADA)、国家体育诚信组织(NISU),以维护澳大利亚体育诚信,防止和解决对体育诚信的威胁。

2.1.3 《关于体育运动假球的国家政策》。2011年6月10日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各州各地区协商达成的《关于体育运动假球的国家政策》为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假球治理的联邦文件,为预防和发现澳大利亚体育运动中的操纵比赛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政策概述了政府机构、体育组织和博彩机构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防止假球和相关腐败的主要原则和战略,旨在共同努力解决不适当和欺诈性的体育博彩和操纵比赛活动的问题,维持体育运动诚信。

对政府而言,各州、地区均同意通过对假球行为采取刑事犯罪处罚,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在假球方面的立法,以提供有效的威慑和足够的惩罚,反映犯罪的严重性。维持体育组织和博彩机构的平衡,对双方进行法律监管。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门体育诚信管理机构,即国家体育诚信机构 (NISU) ,专职监管、协调、维护体育诚信,该机构可以对政府、博彩行业、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在必要时可以作为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涉及刑事犯罪的在审查结束后移交区域法院[3]。

对体育组织而言,在行为守则范围内适用纪律框架,包括制裁和适当的调查程序,并给予最低限度和有意义的制裁;与博彩组织就提供博彩和相关体育信息共享制定并签订国家诚信协议。

对于博彩机构,与体育组织、政府和执法机构的信息交流;与体育和执法机构以及适当的监管机构合作,提供信息,协助侦查和调查该项运动的可疑活动或违反相关行为准则的行为。

此文件也提到加快澳大利亚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治理体育腐败及不正当行为,并致力于推动澳大利亚加入国际《操纵体育比赛公约》(《The Macolin Convention》),此条约旨在预防、发现和惩罚体育运动中的假球。后澳大利亚于2019年1月加入该条约。

2.1.4 《1995年刑法案》。由于澳大利亚实行的是联邦与州自治原则,澳大利亚联邦刑法通常只对有关行为做出总括性指示条文,条款的具体实行细则则由各州政府、各地区自行立法决定,罪行和处罚可能因管辖区和不当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1995年《刑法案》中并没有对假球行为明晰具体条款,但打假球通常可被认为与刑事犯罪息息相关,参与假球活动,包括影响体育赛事的结果,提供或接受贿赂,或为非法赌博提供便利,可导致刑事指控。

假球行为一般涉及两个维度,一是通过不公正的方法获得经济利益,二是人际网络关联。人们通常将非法体育博彩与假球联系起来的原因是,非法体育博彩交易了大量资金,相关方的收益和损失根据比赛结果会发生巨大变化。如果假球作市人以大量金钱为代价向运动员、教练或比赛裁判提出假球意见,那么一些人就不容易抗拒接受贿赂的诱惑。事实情况上,金钱是解释假球行为的关键维度。因而这往往涉及到欺诈、贿赂与腐败、赌博行为[4]。

此法案第134条规定了欺诈行为,通过欺骗获得财产或经济利益或不诚实地造成损失。第134.1条(通过欺骗获得财产或经济利益)和第135.1条(通过欺骗获得经济利益)涵盖这些罪行。最高可处10年监禁。

第141条贿赂、142条公职人员腐败规定了为自己谋取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前款最高可处10年监禁,后款则为5年监禁。

2.2 州假球行为立法规制

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都有一套自己的刑法与体育法来处理假球和相关罪行,各州在体育赛事假球治理方向立法颇多,涉及领域广泛,如常见的篮球、橄榄球等以及赛马、赛车及灰狗法案等。这些法律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对假球的处罚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涉案金额。

昆士兰州《1899年刑法案》作为最先对假球行为的刑事立法,该法案对于假球行为作出了概括性描述与惩罚,并对此后的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指引作用,法案中第443条下辖7款对假球行为定义、规制及惩罚做出了详细规定。分别规定了操纵比赛行为、协助操纵比赛行为、帮助犯、教唆犯、利用内部信息或未公开信息牟利等6种罪行,最高可处10年监禁。由此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早在19世纪即产生了较强的体育诚信意识。此外昆士兰州1998年《博彩法案(Qld)》(《Wagering Act 1998》)还规范了博彩公司和TAB(赛马赌金计算机构董事会)的许可和运营,并规定了某些其他类型的与比赛相关的博彩的违法行为。《2016年赛车诚信法案》《Racing Integrity Act 2016 (Qld) 》旨在维护赛车运动的诚信,主要是通过创建独立的赛车诚信委员会,以维护该行业的正常运行,违反体育诚信的机构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停赛、取消比赛资格、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最高12个月的监禁。

新南威尔士州于2012年颁布了新的刑法修正案,以禁止某些破坏体育赛事投注结果的行为,最高处以10年监禁。新南威尔士州《1996年赛马法案》(NSW)中为赛马比赛的管理建立了监管框架,包括对骑师、练马师、马主和博彩公司等参与者的许可和监管。它涵盖了赛马的各个方面,包括比赛的进行、下注、诚信措施以及新南威尔士州赛马当局的权力和职能。该款29条规定发生影响比赛公正或公众对于该项赛事信心的行为时,可申请强制令进行审查,处罚包括公开训诫、暂停比赛、罚款以及最高6个月的监禁。

维多利亚州政府于2013年公布了《犯罪修正案(体育诚信)法案》(《Crimes Amendment (Integrity in Sports) Act 2013 》(Victoria)),以《1958年犯罪法案》为依据创建了一系列新的犯罪行为,涉及腐败赛事或赛事意外事件的投注结果(即基本上是发生或将发生的事情)。维多利亚州的这些变化旨在解决该政策的一个关键目标,即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一致的办法来处理与操纵比赛和赌博作弊有关的刑事犯罪。《犯罪法案》中包含的新罪行旨在解决一系列操纵比赛和赌博作弊行为,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同意在其立法安排中涵盖这些行为。各州对于操纵比赛的行为一般处以最高十年监禁。

澳大利亚每个州和地区都有自己的体育管理机构,许多体育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反腐败行为准则,旨在确保运动员、教练和其他人员意识到他们在操纵比赛和相关腐败方面的责任。 如澳大利亚足球联合会(FFA)、澳大利亚板球协会(CA)和澳大利亚足球联盟(AFL),都有自己的政策和法规来打击假球。这些政策通常包括行为准则、诚信单位和报告机制。这些行为准则通常包括有关报告可疑活动、配合调查以及避免可能被视为利益冲突的情况的规定。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管辖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规则和条例。这些管理机构有自己的政策和程序来预防和发现假球,并与执法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调查和起诉假球和相关腐败案件。

3 澳大利亚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特点

3.1 假球治理专项法律法规覆盖面广

21世纪初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相继推出了《国家体育假球政策》《体育诚信法案》《国家体育原则》等法律及体育法,作为新世纪以来治理假球的旗帜性文件。各州也相继推出了围绕体育诚信的刑事法案以及各专门体育赛事领域的法案,如围绕赛马、博彩及赛车等,昆士兰州早于1899年即在刑法案中对于假球的定义、假球行为的分类、假球刑事犯罪、刑罚幅度给出了具体的规定,新南威尔士州赛马法案对于行业处罚也做了规定,因各州的实际情况不同而略有区别。此外,澳大利亚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打击假球,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奥委会(IOC)等全球组织合作,加入《马克林公约》。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法规与各州、地区的相关法律与修正案达到了四十余部,且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法律种类由国际法到联邦刑法、联邦体育法到州刑法案及体育组织自治法,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惩治力度大,完备的法律体系促使澳大利亚对假球行为的遏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2 系统的行政监管

澳大利亚政府对假球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行政监管,包括对体育博彩公司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对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的监管。此外,还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对假球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联邦与州政府要求博彩机构就所涉及的体育项目提供的所有类型投注必须得到体育组织的官方认可,并适时适当提供文件提供给监督机构审查,且要求澳大利亚的一些体育管理机构与广播公司和博彩运营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诚信协议,以提高透明度和防止假球。这些协议包括共享信息、报告可疑活动和合作调查的条款。

联邦政府、州/地区政府、主要体育机构、博彩运营商和执法人员之间需信息共享和高效运行,收集和分析与操纵比赛和体育腐败有关的情报。旨在减少全过程交流的阻碍,降低各机构反应时间,提高发现与处罚速度,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一体化通畅,保障体育赛事的公平公正进行[4]。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强大的监测机制,包括实时赔率监测和可疑的投注警报,使当局能够识别不规则模式和潜在的假球事件。

此外,澳大利亚各州就专门体育赛事建立了自己的体育行业协会,该体育行业协会受国家体育诚信协会(SIA)与州政府双重领导,通常该行业协会拥有制定并实施法规的权力,可对违反行业诚信行为进行调查并处以行政处罚及监禁,更为严重的行为可提交本地司法部门,处以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3.3 假球入刑加以完善的行政处罚

澳大利亚处理假球的主要法律框架是各州刑法与各州政府制定的体育法规,将假球行为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有关司法管辖区就操纵比赛的行为立法,提供有效的威慑和充分的惩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澳大利亚各州对于假球行为入刑不尽相同。昆士兰州是唯一一个直接将假球行为定义为操纵比赛行为写进刑法的州,其规定了操纵比赛、协助操纵比赛、帮助犯、教唆犯、利用内部信息或未公开信息赌博牟利等6种罪行,最高可处10年监禁,众条款均认定为实施假球行为的目的为——为任何人获取或接受金钱利益以及对他人造成金钱损害。犯罪主体涵盖面广,从体育赛事参加者、组织者到体育赛事内幕消息知悉者、执法人员、行政官员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既得者。443条A款规定了操控比赛的行为,假球行为认定为对体育赛事而言影响或从事可以影响事件的结果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影响违反一个普通人对于体育赛事结果或意外发生的诚信标准,不以任何人是否取得金钱利益或遭受损害为既遂标准。B款协助操纵比赛,对于鼓励协助做出规定,包括询问、劝告、煽动、诱导、说服、压迫、获取与敦促。C款所规定的行为类型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帮助犯,但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款对于此行为处罚标准直接等同于实行犯,最高十年监禁。DE款则是将假球行为与赌博结合。最后G条款则是证明力条款,对于上面提起的多种犯罪罪行提起的诉讼而言,任何人是否成功影响体育赛事的结果或体育意外事件的发生无关紧要。新南威尔士州与维多利亚州在各自的《刑法(诚信体育)修正案》中,将假球行为结合为破坏体育赛事投注与结果及非法赌博,使其入刑,定义为——任何人不得提出参与或鼓励他人从事、腐蚀或将破坏事件或意外事件的投注结果的行为以及在体育赛事中隐瞒相关协议等,刑罚幅度在5~10年监禁。

此外各州体育赛事法案,对于破坏体育诚信、操纵比赛的行为往往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些州可以体育行业协会身份做出强制搜查与不超过1年的监禁。如新南威尔士州《1996年赛马法案》(NSW)29条规定发生影响比赛公正或公众对于该项赛事信心的行为时,可申请强制令进行审查,处罚包括公开训诫、暂停比赛、罚款以及最高6个月的监禁。昆士兰州《赛车诚信法案》赋予了行业协会强制搜查的权利。对于一般轻微违反体育诚信的行为以体育法规为治理,处以训诫、警告、暂停比赛及短期监禁为主。

由此可看出,澳大利亚对于假球等违反体育诚信的行为,往往处之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且刑事打击力度较大。

3.4 设立专门的假球行为监督机构

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专门的机构去处理体育假球及失信行为的国家少之又少,而澳大利亚是其中之一。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体育运动假球的国家政策》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便着手组建相关机构,于2012年10月正式建立了澳大利亚国家体育诚信机构(NISU),于2020年并入国家体育诚信协会(SIA),该机构与体育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发现、调查和起诉假球和相关腐败案件。它还向体育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假球风险和后果的教育和认识项目,目的是维护国家体育诚信,免受假球、腐败行为的侵蚀。

SIA其内部设置了三大工作部门:评估部门、非法操纵比赛部门、国际反兴奋剂部门。在州地方、联邦和国际层面与各级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一方面注重网络宣传与教育,提供在线平台供体育赛事相关人员学习以及交流与举报。此外还将体育诚信融入国家教学大纲,帮助澳大利亚高中生学习各种体育诚信相关知识,如兴奋剂、操纵比赛、使用违禁药物和体育中的有违道德决策等,相关课程均已在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体育教育课程大纲”(National Curriculum for Health and Physical Education)中列出,着重强调公平竞争和诚信体育的重要性。把体育诚信纳入国家教学大纲的做法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这表明澳大利亚在维护体育诚信方面继续走在了世界前列[5]。

4 我国假球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

4.1 我国假球规制现状

在立法层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假球行为的立法,尚未建立起规制体系。我国现行的假球相关基本法是2022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关于定义、规制相关行为的条款也仅有五条。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假球行为的处罚,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于2019年颁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法层面,由于没有相关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司法实践中通常对假球行为适用受贿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以《体育法》为指导,依据各体育行业协会准则做出的禁赛、取消比赛资格及禁止从事相关体育活动的处罚。

4.2 我国假球规制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体育立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完善中,对于假球行为的治理相对匮乏,而如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买球”“卖球”“假球”“赌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具体体现在:

4.2.1 假球治理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假球规制法律法规不全面、不完善,未有相关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假球的定义、行为模式有所规定,刑法中亦未规定假球类犯罪,总体法规匮乏。

我国当前体育立法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我国发展到如今仅仅是对假球的处理模式做出了宽泛而不具体的规定,针对假球定义、行为模式并未作出规定,笼统地以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一以概之,尤其对于补充民事责任方面少之又少。除体育基本法外,暂行的只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各类管理办法以及与公安部发布的行业自治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极其匮乏,此外《体育法》本应是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规章时唯一的依据和出发点,但事实情况却有所出入,由于体育法规的不尽完善,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并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导致整个体育赛事制度设计出现问题[6],给予心有不轨者可趁之机,致使我国在治理假球方面始终捉襟见肘,无计可施。此外在刑法上,我国并无针对假球行为的具体法条,通常以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我国关于打击假球、黑哨的规制几乎停留在行业内部规范中[7],如《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22)对假球、黑哨等违背公平竞赛的行为处以取消比赛结果、罚款及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的处罚,《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对假球等不公平行为处以罚款、剥夺比赛资格及终身禁赛的处罚。此类处罚相对疲软,处罚力度不足,对球员及行业协会震慑力不足,难以达到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因而有必要对于维护体育比赛公平公正制定专门性法律或在原有体育法基础上进行补正。

4.2.2 行业监管不充足。行业内部审查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缺乏一定公正性。

当前我国对于假球行为的处理,往往由行业协会自身内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此举往往欠缺一定的中立性。以足协为例,当发生假球事件时,由足协纪律委员会受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足协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处理,当检举控告人对此决议不服时申诉至足协另一内设部门足协仲裁委员会,该部门是专门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采取一裁终局制。由此可以看出,整个事件的处理均处于协会内部掌握中,即使判决最终公正,也难以对外展示出充足的公信力。

此外,我国对于相关博彩机构、体育组织协会及体育赛事参与者并未形成严密的监测与举报机制,对于博彩机构尚未明晰其定位及对政府的报告接受审查的义务,行业内部各利益相关方未形成完整的沟通链条,对执法机构监管假球行为造成较大难度。

4.2.3 假球行为未入刑,打击力度偏弱。假球打击措施与力度畸轻,大部分靠体育行业准则及运动员道德自律维持体育诚信,欠缺刑事惩罚的严厉性。

当前我国《刑法》中对假球行为尚未有专门的罪名,从司法理论上通常是从人员身份认定犯罪着手进行处罚,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开设赌场罪以及赌博罪,但司法实践中只对假球行为适用过受贿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虽然当前处罚假球的法律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依旧存有极大的弊端。如犯罪主体一般需要具有某种身份、打击范围不广等等,许多假球行为的当事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假球行为也愈演愈烈。《体育法》与相关协会准则中均以禁赛罚款为主,鲜有与相关司法部门接触并移交其定罪量刑的情形,相关的惩戒制度没有跟上。2022年8月广东省第十届运动会男子足球(U15)决赛,清远队与广州队公然上演假赛事件,足协对参与事件的两队校长、管理人员处以终身禁止从事与足球相关运动,处以禁赛只是相应的面子工程去挽回足协形象,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惩戒力度甚微。此前2018-2019赛季澳大利亚墨尔队在常规比赛中五名球员以操纵比赛结果的罪名被当地法院定罪判刑,处以两年到四年的监禁,对比之下,我国的处罚力度畸轻,不足以对行为人及相关人员产生行之有效的规制与震慑。

4.2.4 运动员及行业相关人员体育诚信缺失,行业风气有待改善。运动员和行业人员中被认为缺乏体育诚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惜一切代价赢的压力。体育运动的竞争性质往往导致个人从事不道德的行为,如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或贿赂。这破坏了体育的公平性和精神,侵蚀了球迷和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另外外部因素的影响,如经济激励的诱惑和腐败的可能性,也是造成体育诚信缺失的原因。博彩集团、有组织犯罪和非法金融交易的参与会诱使个人从事不道德的行为,损害体育赛事的诚信

总而言之,我国假球行为规则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5 澳大利亚假球法律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5.1 完善假球专项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规制假球行为的核心要件。我国当前体育立法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建议首先由国家体育总局针对假球定义、行为模式做出明晰性规定,在此可借鉴澳大利亚定义及分类并结合现今社会发展出台专门的规定措施建立体系标准,完善行业自治体系,为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专业性基础。

其次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和法理基础,由国家完善体育相关法,加快《体育法》的修订,使其具体内容中管理部门的权责划分更为清晰,体育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更加具体明确。

再者制定关于假球的法律、行政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各体育行业内部章程,明确假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规制的原则、内容、法律责任、程序、处罚、救济措施等,如《职业体育条例》《体育竞赛失信防治条例》《失信应对准则》[9]等,以便对违规人员进行有力制裁,更加切实有效地治理体育失信问题。

最后形成以体育法基本法为核心,其他专项法规为支柱,各部门法相互配合的法律体系,并最终形成以行政处罚加以刑事打击为主,各体育行业协会自治处罚为辅的横向治理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时刻丰富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比赛形式和新型的假球行为,同时关注全球的比赛数据和监管体制,加入国际条约,促进国际合作,尽可能地构建全球的反制假球行为的合作体系。

5.2 增设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

设立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是一个重要且有必要的举措,可以增强公众对体育行业的信任感,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政府、体育行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应共同合作,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并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专业水平,以达到保障透明公正的目标。

政府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一个法律框架,规定如何设立和管理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机构的权力、职能和决策过程、治理结构。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领域,如假球、体育博彩、球员合同和纪律处分等,定义一系列制裁和纪律措施,监管机构可以对被判犯有假球罪的个人和组织实施这些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停赛、禁赛、失去头衔或奖励以及适当的刑事起诉,确保惩罚措施是相称的、一致的,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在法律规定下可以国家体育总局为主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门的独立于各协会的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直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垂直管辖,从国家、各项体育赛事协会、相应俱乐部构建起横纵向的体育诚信监管工作网络,根据需要设置下辖各细化部门,负责条例的起草、通知、协调联动、调查等工作,各协会、机构有义务接受其不定期的审查及监督,受理从各协会申诉的案例,进行专门性调查以对原先的决定就行维持或纠正,并就所发现的违反犯罪事实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应建立特别的监管体系,包括规则、准则和行为守则。该体系应涉及假球的预防、检测、调查和纪律以及举报程序。它还应涵盖参与者的许可和注册、对博彩活动的监测以及与执法机构的合作等方面。建立举报机制,如保密热线或在线平台,以鼓励个人举报潜在的假球事件。确保监管机构有权获取相关数据,包括金融交易和投注模式,以支持调查。

此外应当公开其运作方式和监管形式,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成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增加其透明度和公信力。应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与举报机制,加强职能部门监管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以社会力量的监督促进诚信机制的健全发展,确保体育行业有序、公平、公正[10]。

第三方机构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成员不应在任何其他体育协会担负职务,不受相关体育机构利益的制掣,确保监管机构独立于体育组织、政府干预和其他既得利益,其组成人员可由具有法律、体育管理、道德和反腐败措施专业知识的人组成,通过透明和严格的遴选程序任命成员,以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如退役运动员、裁判官员、律师及反腐败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且无相关利益中选拔,以确保其代表了产业链上的各个利益方[11]。

5.3 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是维护积极预防假球环境、保护运动员及公众健康和体育公正的重要手段。

解决体育假球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并促进刑事司法处罚力度,应明确将体育假球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确保法律对假球行为作出明确定义,并涵盖犯罪的所有方面,包括主动和被动参与。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增加刑法的惩罚力度,包括监禁、巨额罚款、资产没收和终身禁止参与体育活动,建立威慑措施,对外释放强烈的信息——即假球不被容忍,后果严重,以此打击假球行为。如推进操纵比赛罪入刑,行为主体为自然人与单位,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的意图,犯罪客体是体育比赛的正常活动、正常的体育比赛秩序、体育比赛参与者的利益,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际操纵或帮助操纵了体育比赛的行为[12],因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本身是一种独立的行为,赌博、洗钱、贿赂等其他行为是操纵比赛的伴随行为,可以以操纵比赛罪和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对于操纵比赛行为、协助操纵比赛行为、教唆犯及公职人员腐败问题一罪一罚,避免“重反腐、轻打假”的后果,体现国家的严厉态度[13]。

再者,还应将与假球行为相关的破坏体育赛事投注、欺诈、隐瞒事实以刑法修正案呈现出,如破坏体育赛事投注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犯罪客体为正常的投注管理秩序、社会诚信秩序,主观方面为故意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给他人造成金钱损害,多方面多层次于刑法中封堵假球治理漏洞,使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增加,对于此类严重违反体育诚信的行为,应当严厉惩罚和打击,在对假球、赌球行为规制时,应根据其产生的社会影响酌定处罚,同时应根据其是否获利,采取附加并处罚金刑。

此外,应将体育仲裁、体育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逐步推进体育赛事监管法律化,严格落实《体育法》及相关规定中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论是对于第三方监管机构还是体育行业协会而言,一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必至处罚乃至移交起诉,一事一理,一行为一罚,坚决杜绝以轻微行为借口避免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充分发挥法律的惩罚与保护技能[14]。

5.4 加强体育诚信教育

加强体育诚信教育是维护体育诚信这一思想高地的重要举措。

建议系统规划我国体育诚信推广方案和指导体系,加强整体制度建设,提供完善的人员保障和资金支持,并为体育诚信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可持续的环境,将集中培训教育和持续的公共宣传相结合,常态化、长效地开展体育诚信宣传教育。同时,实现丰富体育诚信宣传和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提高宣教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利用体育诚信模式至关重要,注重利用体育诚信榜样的示范作用来激发体育竞赛失信行为者的道德意识,进而引导其体育中保持诚信行为。同时,利用媒体传播的速度和效率,及时披露和曝光体育失信行为,这可以在提高一般公众对体育失信行为警觉性和鉴别力的同时,营造诚信体育竞争的舆论环境。

在目标受众方面,也应从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扩展到他们的家属、朋友和其他利益关联方,以帮助增强诚信意识,建立起自觉抵御失信行为的防线[15]。

此外,推动体育诚信教育走进青少年,将体育诚信融入体育教学大纲,从基础后备人群中做起,从源头上培养诚信意识,定期开展运动员诚信演讲等。

6 结 语

治理假球行为是一个长期过程,澳大利亚在长期摸索中形成了联邦法、州立法、体育行业自治准则三级治理体系,并仍在不断升级和完善中,该体系对于治理假球行为发挥着关键作用,其形成的系统行政监管、设立的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具有鲜明的实践意义。在我国构建和完善假球行为规制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澳大利亚的成功做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强化司法打击力度等来维护体育诚信,优化体育竞技环境,提升体育治理能力,争取早日构建出合理且完备的体系,以促进我国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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