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路径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5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2023-10-16 00:38吴永辉
关键词:裁判法官司法

吴永辉,张 璨

(1.郑州轻工业大学 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2.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四川 达州 635000)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然而,无论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理论研究来看,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案件和研究呈现出明显的“重民事、轻刑事”的特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但大多数都集中在民事领域,刑事案件极少。学界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探讨不多。作为法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裁判事关公民的财产、人身乃至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更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浸润和融入。为此,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将检索范围限定在刑事案件,共得到有效裁判文书155份,以此作为分析样本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路径。

一、证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理论根基

刑事裁判为何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路径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针要求,二是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策要求,三是“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要求。以上三方面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理论根基。

(一)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针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新方针。尤其是提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惩恶扬善功能,推动法治成为善治”[1]166。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是一种恶害,不仅违反了刑法规范,而且悖离了社会的主流文化。按照犯罪学中经典的文化冲突理论,刑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体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底层阶级和少数群体文化的产物。正是由于底层阶级和少数群体文化与社会主流文化之间相互冲突,难以调和,必然会出现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2]。

因此,运用刑法治理犯罪行为不仅要“惩恶”还要“扬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涵摄了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不同层级的价值目标,并于2018年正式写入宪法,已经获得了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可以说,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事实性存在[3]。基于此,法官在作出刑事裁判的过程中要主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刑法的评价功能,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进行有机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策要求

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它强调法治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要求和新期待[4]。司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刑事司法事关公民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最基本的权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而重点在于,要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换言之,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的“阅卷人”是人民群众,只有人民群众认为刑事司法裁判是公正的,才能够真心接受,信任司法机关。这就要求刑事司法裁判必须将严格司法和柔性司法有机结合起来,以人民群众能够看得懂、能理解的方式释法说理,既要讲清“法理”,又要讲明“事理”,还要讲透“情理”,拉近人民群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让刑事司法更具温情、更有温度、更接地气,而不是以冷冰冰的面孔示人[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6]。它是在吸收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当下中国实际,对全社会价值观念的高度凝练和概括,是广大人民群众价值导向的“最大公约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度。因此,只有在刑事裁判中切实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使司法裁判真正获得公众认同,实现公平正义,增强人们对刑事法治的信仰。

(三)“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1]259。其中,法律效果强调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据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追究犯罪,政治效果强调司法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社会效果强调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和正义感。这三个效果作为司法活动的评价标准,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三个效果”并不统一的案件,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看准确适用了法律,但社会公众并不认同[7],而问题主要出在“社会效果”上。从早年的广东许霆盗窃自动取款机案到近年来发生的内蒙古王立军非法经营玉米案、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山东于欢辱母刺人案等一系列社会争议案件,审判法官无一例外都认为自己是“严格依法办案”,但裁判结果非但没有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反而遭到了普遍的质疑和抵制。究其根本在于,相关裁判人为割裂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下我国社会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导向性,将其融入刑事裁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社会效果,从而进一步推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面临的问题

在夯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理论根基之后,进一步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面临的问题是本研究的靶心所在。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共检索出155份有效刑事裁判文书,以此作为分析样本系统检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狭窄、缺乏话语转换、定量功能羸弱。

(一)适用范围狭窄

适用范围狭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民事、行政裁判相比,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较少;二是在刑事领域内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法的案件集中在少数罪名,适用率较低。

就前者来说,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将案由分别设置为民事、行政、刑事,分别得到裁判文书31 600件、456件、172件。不难看出,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不仅与体量庞大的民事案件相距甚远,而且与体量较小的行政案件也存在不小差距。这至少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缘何在民事、行政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援引和适用如火如荼,而在刑事领域却冷冷清清?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另一方面,反过来讲,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广泛的拓展和适用空间。

就后者来说,笔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将案由设置为刑事,得到裁判文书172件,经筛查去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文书、重复文书等共得到有效裁判文书155件,共涉及25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45件,盗窃罪11件,诈骗罪11件,寻衅滋事罪10件,合同诈骗罪9件,赌博罪8件,组织考试作弊罪8件,聚众斗殴罪7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件,开设赌场罪5件,交通肇事罪4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件,重婚罪4件,虐待罪4件,敲诈勒索罪3件,伪造身份证件罪3件,强奸罪2件,危险驾驶罪2件,高空抛物罪2件,开设赌场罪2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件,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1件,故意杀人罪1件,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在刑法483个罪名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罪名仅有25个,占比仅为5.18%,且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权罪中,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罪名颁布

(二)缺乏话语转换

缺乏话语转换是指,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仅注重形式上的表达,不注重实质上的融入,在法律规范、案件事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缺乏必要的话语转换,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形式有余而实质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仅表述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有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虽然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表明了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友善”“和谐”等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缺乏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充分解读。

经分析,在笔者选取的155个分析样本中,仅在形式上表述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有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有21件。例如,在赵明钦强奸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赵明钦罔顾人伦,三次奸淫与其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以祖孙相称的幼女并致怀孕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对其从重处罚。(1)参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虽然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表明了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友善”“和谐”等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缺乏充分解读的案件最多,有118件。例如,在廉广礼合同诈骗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廉广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先后两次将房屋分别以人民币27万元、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一房二卖”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参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而真正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清 “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的案件较少,只有16件。总体来说,形式上笼统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21件,占比14%,形式上表达某一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118件,占比76%,实质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16件,占比10%,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案件占比

(三)定量功能羸弱

在刑事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定性和定量两项功能。定性功能影响定罪,即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因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因具有正当性而不应受到刑罚处罚。与之相对,定量功能影响量刑,即某一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8]。定量功能羸弱是指,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裁判中,影响定罪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影响量刑的案件较少。

通过分析,在笔者选取的155个分析样本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定罪的案件有129件,占比83%,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量刑的案件仅有26件,占比17%。影响定罪的如杨帅遗弃案,在该案中,被告人杨帅明知妻子罹患重病没有生活来源,在自身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妻子和女儿不履行照看和扶养义务,且屡教不改致使妻女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违背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参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影响量刑的如刘梅珍盗窃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刘梅珍身为家政人员,多次盗窃雇主财物,破坏了家政行业中本应相互信赖的“雇主—保姆”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的价值取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1刑初1994号刑事判决书。总的来说,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定性和定量的案件分化较为严重,对比如图3所示。

图3 案件数量对比

三、剖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困难的原因

如前所述,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适用范围狭窄、缺乏话语转换、定量功能羸弱等诸多困难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法官积极性不高,机械司法现象普遍;二是指导性案例不足,释法说理过于粗疏;三是“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观念浓厚。

(一)法官积极性不高,机械司法现象普遍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政策指引功能,但这是一种政策性要求,对法官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且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案多人少”的情况依然严峻,法官面临巨大的办案业务压力,对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政策性要求积极性并不高。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判处罪犯105.1万人,(5)参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6)参见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十年之间同比分别上升49.5%和63.2%。如此庞大的案件体量往往使法官在审判中疲于奔命,能够按时完成审判任务,满足各项考核指标已显困难,遑论在司法裁判中专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引领和精神培育?此外,除了承担大量的审判业务,法官还要应对文书送达、开庭通知、诉前保全、委托评估、裁判上网、扫描装订、参加会议、材料归档、普法宣传等各类繁琐的非审判业务[9],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

另外,如果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的话,那么刑法则通常以“严父”的面孔示人,威严冷酷,令人不寒而栗。正是由于刑法这种特有的“刚性”使得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显得十分保守,往往遵循“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离”的立场,严格依照刑法规范进行裁判,尽量避免道德因素的摄入,以确保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如此做法看似符合“严格依法办事”的方针,实则容易陷入概念法学的窠臼,把司法裁判看作一个完全封闭,排斥利益衡量的纯技术性活动,极易导致机械司法。而从性质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公共道德范畴,法律与道德虽然存在交叉重叠,但在根本上有严格的区别和界限[10],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必然面临“法律与道德不分”“以法律推行道德”等诸多诘问。因此,法官在进行刑事裁判时通常秉承“严格依法办案”的机械司法办案思路,以确保刑法的“刚性”,内心缺乏融入“柔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力。

(二)指导性案例不足,释法说理过于粗疏

刑事指导性案例具有典型性,承载着多重司法治理功能,其中之一便是进行政策宣导,引领社会价值观[11]。在刑事指导性案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有助于引领社会风尚和价值导向。为此,自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4批共39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目的在于指导各级法院参照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其中,民事案件30件,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3件,执行案件2件,知识产权案件1件[12]。这三个刑事案件分别为丘某良诈骗案、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金某伪证案。从所占全部典型案例的比例看,刑事案件占比仅为7.7%,明显不足,从案件彰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看,目前的典型案件无一例外都是围绕“诚信”价值展开,相比于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在风尚引领和价值导向上过于单一,体量同样不足。典型案例不足,势必无法为法官提供必要的参照和指引,从而难以有效激励法官在作出刑事裁判时主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体到裁判内容,几起典型案例在释法说理方面表现得过于粗疏,导致刑事裁判整体缺乏必要的话语转换,形式上虽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实质上有牵强附会之感。例如,在丘某良诈骗案中,行为人虚构自己认识教育系统领导,能够帮忙办理教师调动等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9万元,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明该案的典型意义,指出该类骗术虽然并不高明,但极易抓住被害人急于求成的心理,以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遇到类似情形时要擦亮眼睛,通过正规途径办事,切勿贪图捷径上当受骗。如此释法说理类似普法教育,明显过于粗疏。因为法官并未具体结合丘某的诈骗行为、手段、对象、结果等事实如何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定罪和量刑作出具体解答,案件事实、刑法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具有形式上的关联,而无实质上的转换,另外两起典型案件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观念浓厚

定罪和量刑作为刑事司法的两大板块,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二者有机结合,共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然而,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在司法裁判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少法官认为,只要定罪正确,量刑上重一些、轻一些影响不大,但是,这种畸形的司法观念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存在疑问。从理论层面看,定罪的意义与其说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不如说是为量刑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恰当的基准。换言之,定罪只是法官获取罪责刑相适应量刑的基本手段和必要平台,定罪并不是为了定罪而定罪,其最终目的在于为量刑提供恰当的基准;从现实层面看,行为人对定性的关注,与其说是关注定罪本身,不如说是关注定罪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定罪为量刑提供基本的量刑基准,最终落实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仍是量刑问题。从这个角度讲,量刑是刑法的缩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地位[13]。因此,必须在司法裁判中扭转“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

具体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观念表现得比较明显,并造成了定性与定量功能失衡,定量功能羸弱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定量功能,除了前文提及的可将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事实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外,法官还可以从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场出发将有关案件事实转换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裁量。例如,在庞某某诬告陷害案中,被告人庞某某捏造其牙齿被被害人董某砸掉的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公安机关已经对被诬告陷害人进行了刑事立案。显然,庞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法官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妯娌关系,二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由法院民事判决处理,如再对被告人庞某某判处刑罚,将不利于家庭和家族矛盾的缓解,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促进社会、家庭友善、和睦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综合考虑庞某某犯罪的动机、时间、方法、对象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情况,最终对庞某某定罪免刑。(7)参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

四、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具体路径

基于上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困难的原因进行剖析,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具体路径:一是切实为法官减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柔化刚性司法;二是发布指导性案例,融合情理法充分地释法说理;三是摒弃畸形性观念,并重发挥定性与定量的功能。

(一)切实为法官减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柔化刚性司法

当前,我国法官群体一方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审判业务压力,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文书送达、开庭通知、诉前保全、委托评估、裁判上网、扫描装订、参加会议、材料归档、普法宣传等行政性业务,缺乏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释法说理的内在动力,整体积极性不高。虽然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这些问题得到了极大的缓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明显呈现出“非均衡性”的特点,即只是达到了浅层的改革指标,深层次的“选出合适的法官”(职业化)、还权于一线法官(去行政化)等目标尚未达成[14]。因此,只有切实为法官减负,使其轻装前行,才能真正调动法官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性。

具体可从两方面切入:一是将法官从繁琐的行政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钻研审判业务,尤其是类似于普法宣传、志愿服务、下乡扶贫等非业务性活动,应由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部门专门负责,使法官能够安心于审判业务,真正做到术业有专攻;二是将审判业务与审判辅助业务进行分离,像文书送达、开庭通知、诉前保全、委托评估、裁判上网、案卷归档等审判辅助业务应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负责完成,法官则致力于案件分析和法律适用等专门性业务。应该说,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员额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此外,由于刑事司法特有的“刚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非常谨慎,恪守“法律与道德二元界分”的立场,极易陷入概念法学的窠臼,导致机械司法。为此,应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柔化刚性司法,做到“以柔克刚”。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是全方位的,从刑法规范的具体选择、内涵确定、漏洞补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贯穿始终。

首先,刑法规范的具体选择应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众所周知,司法是一项能动性活动,法官的裁判并非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技术逻辑层层展开,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总是从小前提出发,根据案件事实“找法”。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价值理念和利益衡量会潜移默化地发挥功效,对此,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法官的头脑,促使其选择正确的刑法规范;其次,刑法规范内涵的确立应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法规范由语言文字构成,且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本身具有多重面孔,法官在结合案件事实确定其内涵时,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进行解读,此时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进行目的解释;最后,刑法规范的补充应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法律规范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漏洞或缺憾,刑法亦不例外。在我国,对法律规范漏洞的填补主要是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入宪的背景下,最高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合宪性”的必然要求[15]。总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柔化刚性司法需要贯穿始终。

(二)发布指导性案例,融合情理法充分地释法说理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发布了几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但是刑事案件极少,且“典型性有余而指导性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承担巨量审判业务的是地方层级的法院,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精力和动力进行相关释法说理的创造性实践。因此,最高院有必要专门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用于基层法院予以参考。具体来说,相关指导性案例的选取应更注重其“指导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属于“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而从已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刑事案件来看,显然并未达到指导性案件的标准。原因在于,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功能和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主要是为了统一司法适用、规范审判活动,为法官答疑解惑,实现同案同判,而后者主要是借助案例弘扬主旋律,对社会公众进行价值引导和精神培育。因此,未来指导性案例的选取应侧重于回应社会关注和为法官答疑解惑,尽量选取“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16]。同时,可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层次,即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利用大数据技术抓取体现相同类型的核心价值观案件,形成相应的“案例群”,如“诚信案例群”“爱国案例群”“友善案例群”等,从而为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提供支撑。

指导性案例通常由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几个部分构成,核心在于裁判要点的提取和裁判理由的阐释。在撰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案例时,关键要在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中融合情理法充分地释法说理。一要在裁判中要确定“国法是底线、天理是精神、人情是温度”的基本立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搞“人情案件”和“道德审判”,在此范围内司法裁判应当践行天理,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集中体现的中国价值、理念和精神,积极引领社会风尚,遵循社会的常识、常理、常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感和公平感,避免机械司法[17];二要在裁判中要进行话语转换,使抽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更接地气,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事实转化为定罪和量刑的情节,使案件事实、刑法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真正融合到一起。

以王敦岗故意伤害案为例,在该案中,被告人王敦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养父王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对此作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裁判指出,所谓裁判,不仅是法律判断,更应是涉及社会方面的价值判断,此乃司法裁判之灵魂。本案相比于其他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被告人刑罚的衡平——处刑抑或免刑、重刑抑或轻刑、实刑抑或缓刑,关乎亲情之延续,关乎家庭之稳定,更关乎社会之和谐,值得思量。首先,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其背后还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家庭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维系和谐、和顺、和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应成为本案裁判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其次,孝道乃中华传统美德,是每个炎黄子孙应当恪守的行为准则。王敦岗本人已为人父,应体会为人父母之不易,更应对其养父王某心怀感念,却因家庭琐事,冲动之下对养父实施伤害行为,不仅触犯刑律,更有悖人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敦岗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予以支持;最后,“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被告人王敦岗虽具有上述行为,依法原本应予惩处,但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8)参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书。

(三)摒弃畸形性司法观念,并重发挥定性定量功能

“重定罪、轻量刑”的畸形性司法观念一直是我国刑事裁判中的“顽疾”,是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定量功能羸弱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并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定性与定量功能,二者不可偏废其一。需要注意的是,在定性功能方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案件事实和情节进行评价既可影响入罪,也可影响出罪。影响入罪是指,将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作为犯罪增量予以评价,如前文提及的杨帅遗弃案,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影响出罪是指,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作为犯罪减量予以评价,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如周显辉过失致人死亡案,在该案中,被告人周显辉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由于当时情况紧急,便跑出去追赶窃贼,并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且在与外卖小哥共同制服窃贼后马上告知警察自己所处的位置,其制服盗窃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因为周显辉与窃贼有肢体接触,就认为其应对窃贼的死亡负责。因为人民群众遇到盗窃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内的措施,抓获窃贼的行为具有的正当性,符合正义法律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桂0103刑初925号刑事判决书。

在定量功能方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相关案件事实和情节予以评价,同样具有两个维度:一是转化为从严处罚情节,二是转化为从宽处罚情节,前文所述刘梅珍盗窃案、庞某某遗弃案即为适例。需要注意的是,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相关案件事实和情节进行转化适用时要予以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量刑事实,主要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及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客观情况的总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这是刑法教义学的应然要求。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18]。这类事实主要是法律基于人权保障、人性关怀、提高诉讼效率等功利目的要求的事实[19],如对未成年犯罪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量刑情节带有明显的政策色彩。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刑事裁判时,同样要适当考虑这些政策性事实。例如,在王成军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王成军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存在逃避检查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虽然王成军事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考虑到案发时正值新冠疫情处于大流行的严峻时期,王成军作为基层的乡村医生,承担着四个行政村一千五百余位村民的便民医疗服务职责,岗位重要性突出。为充分保障王成军所负责区域群众的医疗服务,强化疫情防控力量,综合全案事实,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与内涵。(10)参见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7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

五、结 语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抑或是刑事,都不应缺席。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55份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系统检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面临的诸多问题,深入剖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以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对未来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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