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中受害者权益救济的有效路径

2023-12-21 11:56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受害者救济

罗 继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暴力性事件,无论是对家庭、还是社会都具有较大影响。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等特点,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困境。由于家庭暴力的成员具有特殊性,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为了维护家庭名誉,会刻意隐瞒家暴行为,导致自己会反复多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为了有效规制家庭暴力行为,我国于2015 年12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重要突破。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也主要通过《反家庭暴力法》来实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明确了衡量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重要衡量标准。同时,《反家庭暴力法》也针对具体适用的范围、条件、适用主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1]。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是有效规制家庭暴力行为,起到预防的重要作用。从源头入手,发挥法律的预防规制作用,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中,重点针对如何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进行了论述[2]。明确了包括学校、工会、妇联在内的多种宣传主体,要求多机构合作开展宣传工作,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开展家庭暴力宣传活动中的协助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单位及基层组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等不同主体分别做出了不同要求。各处置主体应当严格遵守自身的工作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效规制,该法律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包括公安告诫制度、庇护制度以及强制报告制度等。

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通过此项制度能够实现对受害者的有效救济。当受害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紧迫危险时,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有效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二)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施现状

为了充分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施情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择100 份“家庭暴力”相关的离婚纠纷案件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从而根据案件情况总结出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现状。

据调查,在筛选的100 例样本中,当事人均以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但是并非所有当事人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仅有10%的案件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其他案件虽然当事人提出了遭受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并未支持。其中有54%的案例,当事人仅能够通过自身陈述证明家庭暴力事实行为,难以提供除了自述证据之外的其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有46%的案件,当事人除了能够提供自身陈述以外,还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这表明虽然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但是针对何种证据为有效证据、何种证据能够被采信仍然认识不清,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种类相对较少,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种类看,报警记录、家暴受伤照片、保证书、聊天记录是比较常见的证据种类。但是单一的证据难以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存在的事实。

二、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不足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不足,其中突出体现在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方面。据调查,目前我国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仍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如果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申请诉讼离婚,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申请,也很难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确实存在。身体暴力尚且难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则存在着更大的举证难度。虽然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但是在实践中精神暴力的认定更倾向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且不同个体对精神暴力的感知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单独的精神暴力被直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特殊性,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难以获得有效证据,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难度大、证据类型也比较单一,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种较高的证明标准无疑增加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难度,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救济则难以实现。

(二)家庭暴力的处置不足

1.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

虽然为了实现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我国在立法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但是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却存在实施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一是因为目前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教育严重不足,一些义务主体并不了解此项制度,也不会受到强制报告制度的约束;二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认为家庭暴力仍然属于“家事”范畴,自己不便介入。即使发现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也采用消极处理原则,并没有及时履行自身职责。

2.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落实不到位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依附关系,特别是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对受害者负有监护、抚养、赡养义务,因受害者对施暴者的依赖程度较高,受害者在家庭关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只能选择默默忍受。虽然立法中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是此项制度在实践中未能有效落实。很多情况下,即使村委会、居委会已经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这些基层自治组织通常会采用劝诫、说服教育的方式加以劝导,并不会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导致家庭暴力受害者仍然与施暴者继续生活,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仍然存在。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难以有效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不错的防治作用,受害者能够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避免自己再次遭遇家庭暴力,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救济。虽然该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些规制效果,但是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据调查,在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被驳回的理由大多因为证据不足。《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和必要条件,但是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证据规则及证明标准[4]。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在认定时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时,法官大多依靠自身的主观判断。在缺乏具体、明确证明标准指引的情况下,因难以体现出法律的引导作用,会导致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忽视证据的规范性,收集到的证据会被法官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或者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主要依据法官的主观判断,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甚至会导致因法官的错误判断,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家庭暴力认定的相关规定

通过完善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有利于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有效的救济。能够有效解决因证据不足、证据链条不完善而无法认定、难以认定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很难在第一时间收集到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者自身原因,因缺乏证据意识或者法律素养,以致收集证据时采用的方法不合法、种类过于单一等等,导致证据难以被采信。

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适当放宽证据认定的标准,结合案件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灵活认定。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认真、严肃地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详细记录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信息,尽可能全面、细致地对案件情况进行记录,为法院审理该案件提供重要的物证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时,也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灵活进行认定。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时,会存在证据数量较少、证据种类单一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精神暴力的情形时,认定则更为困难,并没有一个客观、明确的认定标准[5]。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采用“合理人标准”的证据认定标准则更为合理。“合理人标准”能容易达到,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较低,更有利于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尽可能地寻求有效救济。

(二)细化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方案

1.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

针对强制报告制度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第一,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加强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能够让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员充分了解自己肩负的责任,能够更加明晰自己的义务和职能,能够对家庭暴力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在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员能够及时、迅速地做出反应,在第一时间降低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第二,规定善意误报者的豁免制度。规定善意误报者的豁免制度,能够有效提高义务者的积极性,引导义务者主动参与其中;第三,扩大强制报告的对象范围。目前强制报告的对象范围具有局限性,仅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但是在实践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远远不止于此。还存在一些需要子女赡养的老年人,虽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传统的家庭观念,他们往往不愿意寻求外界帮助。因此,应当进一步扩大强制报告的对象范围,让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分内之事”。

2.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完善

目前,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并未发挥作用,难以有效保护被监护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在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此项制度,提高相关组织和单位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能力。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后的配套制度,针对“临时监护措施”应当如何实施、具体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能够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政部门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针对此项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人员帮助,充分发挥制度的指导作用,从而提高相关单位的配合能力,能够让防治家庭暴力工作落实到位。

(三)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更有利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通常情况下,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并不会主动进行调查取证。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选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极有可能正在遭遇家庭暴力,或者正在面临被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公权力的适当介入能够有效规制家庭暴力行为,让施暴者有所忌惮,从而不敢轻举妄动。因此,法院在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案件时,在缺少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时,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及时介入,主动行使职权,帮助受害者一起收集有效证据。家庭暴力已经超出了普通家事纠纷的范畴,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关系到我国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同时也关系到家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实现。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也应当竭尽所能地为当事人提供保护,避免当事人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如果因证据不足或缺少有效证据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应当结合案件情况依职权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四、结语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着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对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决心和力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识家庭暴力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提出对策建议加以完善。为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真正做到对受害者权益实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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