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权益认知的中介作用和农户营销意识的调节作用

2024-01-17 02:08钟佳燕黄丹霞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钟佳燕 ,黄丹霞

(1.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加快发展,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分流,农村宅基地闲置变得更为普遍,而由于对社会保障的顾虑以及试点地区补偿机制的不到位等原因,农户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并不高,于国家与社会而言是巨大的资源浪费问题。十四五规划中针对乡村振兴板块强调,要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市场化手段,使农村进城落户的人有偿退出宅基地,从而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盘活宅基地资源,助力乡村振兴,政府出台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为宅基地的有效退出提供良好的政策保证。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吸引了诸多研究者的研究目光。一方面,三权分置能否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预期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政策中所包含的保障政策以及补偿政策未来应如何调整才能使政策的作用最大化?

整体而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是推动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重要内容,而三权分置政策通过改变农户在自身权益上的认知,也进一步影响着农户的宅基地退出意愿。与此同时,农户本身为宅基地退出而持有的营销观念也影响着宅基地的最终退出。因此,通过深入研究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关系,发现农户权益认知对退出意愿的影响机制,以及探究农户营销意识对三权分置与退出意愿关系的影响。

研究的贡献在于:第一,转换角度,基于农户营销意识的调节效应,对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进行研究,探究农户营销意识对三权分置政策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之间关系是否具有调节作用,是对目前研究三权分置政策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的有效补充。第二,通过调查数据,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促进效果,同时检验农户营销意识的调节作用,以及宅基地权益认知的中介效应,可以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可行模式,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说

(一)文献综述

当前,不少研究者将目光集中于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发展趋势上,认为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由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影响了宅基地退出的实际效果,同时近期实行的三权分置政策也对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户营销意识也对宅基地退出产生着影响。当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三权分置的政策研究。2018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政府应完善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并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1]。其中所有权是指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资格权是指通过分配、继受、共有等方式获得宅基地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2]。部分研究者认为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符合宅基地发展的主流方向,是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宅基地退出的具体实践中,李怀等认为通过“还权赋能”于三权的“增量权能”主体,能促进宅基地退出,最终实现乡村振兴[3]。陈丹则指出三权分置能通过立法确定宅基地权利主体和边界,完善流转权利的权能,有效促进宅基地的流转[4]。

二是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宅基地退出是将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以一定形式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这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化、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途径。根据刘同山对土地退出的定义,宅基地退出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政府有偿征收退出宅基地,二是农户以换取城镇住房为目的进行宅基地退出,三是农户以换取城镇养老保险进行宅基地退出[5]25。于宅基地退出,国外研究者主要探讨了影响居住区流转的因素,包括经济因素[6]、农业生产力[7]等。而在国内,影响宅基地退出的因素研究大多从正向或者负向开展。其中,杨丽霞认为宅基地住房层数、农户家庭收入水平起正向影响作用,农户年龄、家庭人口数量等对宅基地退出起负向作用[8];邝佛缘和Zhao等认为生计资本对农户宅基地退出具有正向作用,但宅基地面积、农户对宅基地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均对农户退出意愿产生负向影响[9-10]。

三是农户权益认知的作用研究。根据许晨曦等人对权益认知的定义,权益认知是指“在三权分置基础上,农户根据自身具体需求,权衡利益得失后所具有的符合个人利益偏好、能够实现个人利益追求目标的一种认知[11]53。目前我国研究者主要聚焦于权益认知对土地的流转或退出的影响。其中,吕晓等发现,在农村实践中,不同农户的主观认知存在较大差异,而农户对政策的正确认知对其土地转出意愿有正向影响[12]。马婷婷则认为农民行为认知(包括情感、强度、行为和价值认知四个维度)在较高水平上体现了农户的农地产权认知,因而明确土地产权权属,有利于提高农地流转的利用效率[13]。然而通过文献研究发现,目前相关研究多以农户自身、家庭、环境等客观因素为主体,对农户认知进行分析研究[14-15],对三权分置基础上的农户权益认知研究相对较少。因此,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农户权益认知,对推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国内外研究者在宅基地退出方面的研究集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影响机制、实现路径和进一步完善的思路、以及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等。目前,有关农村宅基地退出作用机制和路径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并且部分研究者也开始将三权分置作为一个变量来探讨其对宅基地退出的最终影响。但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颁布对农户权益认知的改变,以及其最终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研究尚不全面,探究权益认知在三权分置和宅基地退出意愿之间的影响路径也较为缺乏,故相关研究仍有较大的探讨空间。同时对于农户来说,有关农户营销意识这一潜变量的相关研究较少,这也为相关探索留出了较大的空间,也使得营销意识这一变量的引入,能够提升在宅基地退出研究方面的理论价值,使得研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研究假设

1.三权分置与宅基地退出意愿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中,有序退出农村宅基地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为了有效推动宅基地退出,进一步盘活宅基地资源,助力乡村振兴,政府出台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为宅基地的有效退出提供良好的政策保证。2021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宅基地管理,稳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置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16]。按照Fishbein对意愿的描述,“意愿”是指个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所具有的主观可能性。意愿对其行为起着导向作用,其行动的可能性由意愿的强弱决定。若个体具有了内在的行为意愿,那么其最终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就会有所提升[17]。即宅基地退出意愿可看作农户对宅基地退出行为的一种主观倾向,也可用来参考预测农户宅基地最终的退出情况。因此,从三权分置的角度研究其对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其基础上,提出以下假设:

H1:三权分置政策的实行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正向影响。

2.农户权益认知的中介效应

在农村宅基地退出实践中,农户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推进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农户的行为抉择决定了最终政策可行性。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对农户个人权益得失产生影响,农户通过对自身权益的利弊分析,并根据自身偏好进行行为抉择,最终影响其宅基地退出意愿。丰雷等人认为农村制度改革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改革的方向和速度,其中方向取决于政府的权威和个人的认识,速度取决于二者的协调程度[18]。同时傅倩倩等人也提出农户个体认知可能会使所实施政策的重心产生偏离,进而影响农户对政策的响应速度和程度,最终影响过程性问题解决[19]。由此可见农户的权益认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有效促进宅基地的退出行为,农村的宅基地改革应对农户权益认知水平提高关注度。

根据黎毅等的研究,农户基于权益的认知体现了农户对于三权分置政策的掌握以及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权力有效配置自身宅基地资源以达到效益最大化的能力[20]。一方面,基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权利认知越清晰,农户在进行宅基地退出行为的过程中会更加充分考虑政策对农户本身的权益保障,减轻后顾之忧。胡新艳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法律上的确权能够促进农户对自身产权的正确认知,农户权利认知则会显著促进农地流转[21]。而高佳和李世平则是反面印证了当权利认知不足时,与实际制度对比产生的心理预期差异会降低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22]。另一方面,从理性人角度出发,农户的基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利益认知越清晰,越能帮助其采取行动进行宅基地退出行为。伍振军等基于交易费用指出,农户主要以实现收益最大化进行农地的流转抉择[23]。何欣等人认为,改革后的土地确权能有效地提高农民对自身长远利益的预期,从而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24]。相反的,石玲玲则指出,倘若农户对农地流转预期的经济收益较少,那么即使农户选择了农地流转也只会选择熟悉的人进行交易[25],这对宅基地退出来说并不有利。也就是说,如果农户拥有了更多的权益,他们将更加愿意将宅基地进行处理甚至退出,以获取自身所期望的权利和收益。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2:农户权益认知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中具有中介作用;

H2a:农户权利认知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中起中介作用;

H2b:农户利益认知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中起中介作用。

3.农户营销意识的调节作用

在农村实践中,土地的最终流转绝非农户自身有意愿就可以完成的。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快速提升,部分农村人口向都市分流。这种向外流动意味着他们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营销意识,而这种意识的变化不仅会影响他们向外流动的行为,也会对农户的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影响。在农村地区,新型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力。因此,一般认为农户营销意识包括市场参与、竞争与合作、经济法律、风险、管理、诚信等意识[26]。借鉴何学松、孔荣[27]56的分类,将农户营销意识分为价格意识、创新意识和财富意识三个维度。

首先,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对于市场价格的变化感知是显著的,因而农户在进行宅基地退出决策时,会衡量宅基地当前价值与未来的升值空间,当未来的升值可能性比较大时,农户对当前的宅基地退出会更加慎重,从而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消极影响。其次,农户的主观能动性越强,农户对生产经营中可预见问题的解决能力也越强,对于预期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更强,在此基础上,农户并不需要靠宅基地退出解决问题,实现生产经营的创新性发展,从而降低了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最后,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倾斜,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也使得农户不再只能通过务农获取经济收入,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创收。农户手头资金充足了,往往会选择投资回报更高的理财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户对于宅基地一次性退出所获取的利益关注度降低,从而降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

总之,营销意识不仅影响农户及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也影响着农户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创新生产方式、选择不同投资理财的途径,从而影响宅基地退出意愿[27]57,因而在三权分置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中具有调节效应。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3:营销意识在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中存在负向调节作用;

H3a:创新意识在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中存在负向调节作用;

H3b:财富意识在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中存在负向调节作用;

H3c:价格意识在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中存在负向调节作用。

二、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以三权分置为自变量(解释变量),以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为因变量(被解释变量),以农户营销意识作为调节变量,以及以农户权益认知作为中介变量。其中农户营销意识具有三个维度:创新、价格、财富意识,农户权益认知也具有两个维度:权利认知和利益认知,见图1。

图1 研究模型

(二)数据来源及处理

样本数据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取得,涉及研究内容的问题,包括三个Likert量表31个问题。根据研究需要,以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为调查对象,以湖南为主,兼顾其他部分省份围绕农村进行调查,以获取一手数据资料。本次调查共收集了219份问卷。为保证获取数据的精确性和严谨性,样本筛选清洗后最终剩下的有效问卷为175份,有效数据回收率为79.91%。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基本资料、宅基地基本信息等问题。在农户基本资料方面,样本数据表明,男女比例基本平衡,男性占比50.3%,女性占比49.7%,调查对象年龄集中在31~60岁,占到人数的65.4%;从职业来看,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占69.7%,从事非农职业的占30.3%;从家中劳动力人数来看,至少有一个劳动力的家庭占到总调查人数的97.1%;但从家庭年收入而言,82.9%的家庭年收入在10万以下,其中5万以下占样本的53.1%。在宅基地基本信息方面,虽然70.3%的农户拥有的宅基地位置远离城区,且已有53.1%的农户在城区购买了一套以上的住房,但据调查结果显示,宅基地闲置情况相对较少,宅基地的利用状态一般为部分闲置部分自用(61.1%)或者为全部自用(35.4%)。

(三)变量选取

1.因变量

因变量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测量参考刘同山对土地退出意愿的定义,把农户是否愿意通过有偿放弃、换城镇房、换养老保险三类方式实施宅基地退出[5]25,作为衡量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指标,并运用Likert五级测度量表,对宅基地退出意愿采取选项平均值法进行计量。

2.自变量

自变量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情况,主要参考张也[28]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测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选项进行调整,通过问题“您家宅基地是否已经确权颁证(即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测量,问题选项为“是”“已测量”“否”。

3.中介变量

中介变量为农户的权益认知。由于学术界对农户权益认知并没有成熟的量表,故量表参考许晨曦宅基地“三权分置”认知量表[11]54,并对其进行了相应修正,修正题项见表1。量表采取Likert 5点计分法,并采用均值测量农户权益认知,均值越大,则说明农户权益认知程度越高。

表1 农户权益认知测量

4.调节变量

调节变量为农户的营销意识。该量表采用何学松、孔荣量表设计,从价格意识、创新意识和财富意识三个维度构建农户营销意识[27]56,测量题项见表2,并运用Likert五级测度量表测量农户营销意识水平。

表2 农户营销意识测量

(四) 回归模型

借鉴温忠麟等关于调节效应的检验方法,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营销意识及其交叉项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回归模型[29],同时为避免原变量与其交叉项之间的共线性问题,对交叉项进行中心化处理,模型表达式如下:

Intention=c+α1Thr+α2Mar+α3Thr×Mar+βjZj+ε1

上式中,Intention、Thr、Mar、Z分别为退出意愿、三权分置实施、营销意识和控制变量,α与β为待估参数,ε1为随机扰动项。

同时,根据中介效应的检验方法,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户权益认知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回归模型,模型表达式如下:

Intention=α3Thr+α4RI+βkZk+ε2

其中,RI为权益认知,α与β为待估参数,ε2为随机扰动项。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量表的信效度

根据spss 23.0,各变量信度α均在0.8以上,故可认为各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内部一致性较好。KMO值为0.842,同时在正交旋转后各因子收敛效果良好,具有较好的效度,相关检验结果见表3。

表3 信效度检验结果

(二)方差分析

通过对二分变量“性别”和“是否从事非农职业”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可以发现“农户是否从事非农职业”的sig(双尾)值小于0.05,说明该变量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显著影响,对基本信息部分的其他变量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仅有“家中劳动力人数”的显著性小于0.05,在回归分析中需要考虑对其控制。

(三)相关分析

在本次相关分析中,由于自变量为分类变量,无法进行皮尔逊相关分析,因而首先对自变量各选项进行赋值处理,其中,选项“否”赋值为1,“已确权未颁证”赋值为2,“已确权颁证”赋值为3,在相关分析中视为等距变量进行数据处理,随着数值的增大,可以认为是三权分置实施程度的加深。

价格意识与财富意识、创新意识与权利认知以及财富意识与三权分置并无显著相关。基于营销意识(价格意识、创新意识、财富意识)在文中作为调节变量,因此该变量与自变量不相关并不会影响到后文的回归分析,具体结果见表4。

表4 各变量均值、标准差和相关系数矩阵

(四)回归分析

由前文发现“是否从事非农职业”“家庭劳动力人数”题项均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显著,故在回归分析中需要对其进行虚拟化并进行控制。同时由于文中自变量为分类变量,需对其进行虚拟化处理,故后文分析中将“三权分置(否)”设置为哑变量,三权分置、农户权益认知与农户宅基地退出一样的回归分析见表5。

表5 三权分置、农户权益认知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回归分析

对文中相关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其中,模型1与模型2是针对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回归,模型3和模型4则是加入中介变量之后的回归结果,与模型5、模型6的分析结果结合可以用于考察农户权益认知对三权分置影响退出意愿的中介效应。以下是对回归结果的具体分析。

1.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回归分析

从表5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可以看出在99%显著性水平的情况下,虚拟化变量三权分置P值均小于0.01,且三权分置的变量非标准化系数可以看出分别为0.715、0.614,均为正数,说明自变量(已确权颁证、已测量未发证)均正向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这一因变量,即三权分置政策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2.农户权益认知的中介效应分析

根据表5模型5和模型6的分析结果可知,三权分置对农户权利认知和利益认知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同时结合模型2的分析结果,可以认为模型符合中介效应分析的要求,并对中介效应进行检验。

据表5,模型3和模型4中自变量的虚拟变量均不显著,但权利认知、利益认知均显著,由此可知权益认知在该模型中处于完全中介作用,因此可以认为假设H2a(权利认知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起中介作用)和假设H2b(利益认知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起中介作用)成立。

3.营销意识的调节作用

调节效应检验分析结果见表6。

表6 调节效应检验

以创新意识作为调节变量来看,模型1到模型2的调整R2变化不显著,且该维度与自变量(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均不显著,说明创新意识对三权分置与宅基地退出意愿之间关系不具有调节作用。因此假设H3a(创新意识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起负向调节作用)不成立。

以财富意识作为调节变量分析,在加入交互项后,调整R2有一定上升,说明存在交互效应,增强了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同时模型2交互项显著,系数为负值,说明财富意识弱化了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即相较于未确权颁证,在营销意识的调节作用下,能够适当弱化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提升,即假设H3b(财富意识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起负向调节作用)成立。

以价格意识作为调节变量分析,发现在加入调节变量(价格意识)后,模型调节变量系数为正且显著,但自变量系数不显著,因此认为价格意识产生了替代效应,不具有调节效应。故认为H3c(价格意识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起负向调节作用)假设不成立。

四、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1.三权分置政策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相比于未确权颁证状态,已确权颁证和已测量但未发证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都有一定促进影响,其中已确权颁证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积极影响最明显,即验证通过了假设H1。这一结论说明当前阶段三权分置政策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有一定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政策颁布初心方向一致。但其R2仅为14.5%,对因变量的解释相对偏低,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农村调研具有复杂性,控制变量选取不够导致模型拟合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政策的实施是通过影响农户权益认知从而对因变量产生影响,因而导致直接回归效应解释程度不足。

2.农户权益认知在三权分置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中的中介作用

结合三权分置、农户权益认知对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回归分析可知,在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主效应模型中分别加入权益认知两个维度后,中介变量系数均显著,但自变量的虚拟变量系数不显著,这说明农户权益认知变量在该模型中存在完全中介作用,即验证通过了假设H2。这反映了在宅基地三权分置对农户退出意愿的影响,是通过影响农户的权益认知进而影响其退出意愿。这一结果对农村在研究宅基地退出影响路径上提供了一定理论补充。

3.营销意识在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中的调节作用

(1)对于假设H3a,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新意识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中无调节作用,即不支持假设H3a。从研究结果来看,创新意识与三权分置(虚拟)各个变量的交互项,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关系中均不显著。其原因可能在于:在五点式计分法中,农户创新意识的均值为2.52,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说明农户的创新意识并不高。同时创新意识存在与否,可能并不会对农户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因而在实行宅基地退出决策时也并不会以创新意识去进行行为抉择,因此对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关系的影响并不显著。

(2)对于假设H3b,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财富意识能够调节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根据数据可以看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财富意识在三权分置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正相关关系中存在负向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在相较于三权分置未实施的农户,对于高财富意识的农户来说,反而会降低其退出意愿。这可能是因为高财富意识农户可能会认为,未来经济的发展意味着多途径获取财富的可能性越大,农户不必要通过一次性宅基地退出的手段获取财富。同时农户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资金会相对充足,往往会选择投资回报更高的理财手段,而降低对三权分置进一步实施,宅基地退出所能获取的利益的关注度,从而负向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

(3)对于假设H3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价格意识在三权分置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正向关系中产生了替代效应,不存在调节作用。

(二)相关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为进一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村宅基地的进一步退出,放活农村土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快确权颁证进度,明确宅基地权属关系

政府机构要依法对宅基地进行审核,并加快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提高对宅基地法律保障,同时通过确权明确权利主体以及产权边界,进一步明确宅基地情况,对宅基地确权颁证实行常态化管理,保证农户权益。

2.加强对宅基地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农户权益认知

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户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倘若对政策的宣传不足,极容易造成农户对政策的误解,从而影响宅基地的退出。通过加大对三权分置政策的宣传推广,提高转出者和需求者对三权分置政策的权益认知,减轻其流转宅基地的后顾之忧。村部作为与农户密切联系的单位,可利用多样的手段提升农户的权益认知,如传统的入村入户宣传,也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利用抖音、微博等新媒体引导农户进一步认识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提升农户政策理解程度以及自身权益认知。

3.重视农户利益诉求,保障农户宅基地权利

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中,农民在交易和获取信息等方面一直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局面,可能导致农户利益受损,而对宅基地退出更加谨慎。因此,政府可以应充分了解群众心声,通过制定法律等方式保护农户宅基地的合法权利,增强农民的底气。在有效保障农民产权的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宅基地退出措施。

4.重视非农职业影响,完善并优化农村城市生产要素配置

由研究结果发现,控制变量中农户从事非农职业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有着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上,政府可通过促进农村城市的要素配置,进一步连接城乡劳动力市场,提升农户非农职业就业能力,保障农户在非农行业的合法收入,弱化农村农民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程度,增强农户对参与宅基地流转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有效促进宅基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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