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合理性问题”
——从哈贝马斯视角出发

2024-01-19 09:33王凤才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理性言语

王凤才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从合理性问题入手,通过考察各种合理化理论,强调交往合理性的重要性;将交往合理性概念运用到社会关系之中,以证明交往合理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合理化目标;通过社会病态分析,提出了合理化辩证法,并借助交往合理性概念阐明一种现代性理论;以功能主义理性批判形式重建批判的社会理论。就是说,交往行为理论“不是一种‘元理论’(Metatheorie),而是一种努力确认其批判标准的社会理论开端”(1)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7.,它主要讨论工具行为(关涉工具合理性)与交往行为(关涉交往合理性)的关系问题。因而,合理性问题可以视为《交往行为理论》的逻辑起点。

在哈贝马斯看来,合理性问题与交往行为密切相关,而下述三个论题与交往行为概念密切关联,即交往合理性不能化约为认知—工具合理性;系统—生活世界的二阶社会构想;对社会病理学类型进行解释的“现代性理论。(2)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8.就是说,在《交往行为理论》中,至少涉及三个“理论”,即“交往合理性理论”、“生活世界殖民化理论”,以及“现代性理论”(尽管只是雏形)。在这里,我们不想讨论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理论”与“现代性理论”,不想对“交往行为理论”进行历史探究,也不想对《交往行为理论》进行逻辑重构,而只讨论作为《交往行为理论》逻辑起点的“合理性问题”,具体分为四个步骤:(1)“理性蜕变为合理性”;(2)“合理性问题与交往行为”;(3) “工具合理性行为与交往合理性行为”;(4)结论:“工具合理性是独白的,交往合理性本质上是对话性的”。

一、 理性蜕变为合理性

第一,“理性”与“合理性”。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合理性”(Rationalität)与“理性”(Vernunft)是不加区分的。例如,在“导论:合理性问题入门”开篇,哈贝马斯就明确指出,(意见的与行为的)合理性,向来是哲学传统处理的论题;人们甚至可以说,哲学思维就源于对体现在认识、语言和行为中的理性的反思。因而可以说,理性是哲学的基本论题。(3)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5.在这里,至少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哈贝马斯不加区分地使用“理性”与“合理性”概念;二是强调“理性”或“合理性”概念在哲学反思中的核心地位,从而预示着它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逻辑起点地位。

由于对“理性”与“合理性”概念不作区分,从而也将“交往合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ät)与“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Vernunft)概念混用。例如,哈贝马斯说,“交往行为”概念涉及到三个相互交织的论题,“首先是交往合理性概念,我……反对将它化约为‘认知—工具合理性’(kognitiv-instrumentelle Vernunft);接着是二阶社会构想,它用一种并非修辞学方法将‘系统—生活世界’(System-Lebenswelt)模型联结在一起;最后是‘现代性理论’(Theorie der Mondernität),它用这个假定,即交往构造的生活领域屈从于独立的、形式组织的行为系统命令,对今天越来越清楚可见的社会病理学类型进行解释。因此,交往行为理论应该尽可能地使发生现代性悖谬的社会生活关系具体化”。(4)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8.

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合理性”与“交往理性”不加区分,但它们区别于“认知—工具合理性”;就是说,“交往合理性”不等于“工具合理性”。这表明,“合理性”概念应该具有丰富的内涵。就像哈贝马斯所强调的那样,对任何一个带有社会理论要求的社会学来说,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合理性概念必须应用于三个层面:其一,主导行为概念的合理性内涵的元理论问题;其二,通过意义理解而进入客观领域的合理性内涵的方法论问题;其三,在什么意义上社会现代化能够被描述为合理化的经验—理论问题。哈贝马斯指出,无论在哪个层面上,核心概念就是“交往”(Kommunikation)。交往的目的是为了达成一种“共识”(Konsens),而共识的基础是对有效性要求的主体间性承认。(5)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96.这是因为合理性条件的形式解释,以及合理性结构的体现与合理性历史发展的经验分析真正地交织在一起。

应当承认,哈贝马斯强调交往合理性不能化约为工具合理性,以及强调合理性内涵的丰富性,无疑是正确的;但哈贝马斯将“合理性”与“理性”混用、将“交往合理性”与“交往理性”混用,则是不严谨的。实际上,在现代哲学语境中,“理性”与“合理性”是不能混用的;而且,不论“理性”还是“合理性”,都是非常复杂的概念。例如,就“理性”而言,可以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先验理性与绝对理性、主观理性与客观理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科技理性与人文理性等;就“合理性”而言,可以分为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形式/目的合理性与实质/价值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等。其中,在“形式合理性”中,又有“手段—工具合理性”与“策略—选择合理性”之区分;在讨论“实质合理性”时,又涉及到“规范合理性”、“价值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关系问题。所有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就构成了所谓的“合理性问题”。

从笛卡尔、洛克开始,客观理性的主观化过程被大大加速了,到康德那里达到了顶峰。在康德那里,理性被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尽管他说这不过是同一个理性的两个不同方面,“归根到底只有一个理性,只是在运用方面有所不同罢了。”(8)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0页。就是说,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将纯粹理性分为纯粹理论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前者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理智德性(体现一种认知能力),后者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德性(体现一种实践智慧)。但从总体来说,在康德那里,“理性”变成了以先验自我为中心的先验理性,即主观理性。

为了克服康德的理性概念过于主观化的倾向,黑格尔试图将理性绝对化使之变成绝对理性。“绝对观念,本来就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同一,两者每一个就其自身来说,都是片面的……唯有绝对观念是有,是不消逝的生命,自知的真理,并且是全部真理。”(9)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529页。

黑格尔的后继者们认为绝对理念不过是一种自欺,它只是“以为”自己是总体罢了。就像马克思所说,“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与自然界的生活。一个存在物如果本身不是第三存在物的对象,就没有任何存在物作为自己的对象,就是说,它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的存在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0页。一句话,这个“绝对理性”不过是“非存在物”即“无”。

“在黑格尔之后,理性无可挽回地退出了哲学的中心,因为它不再被视为世界和人的中心。”(11)施耐德巴赫:《作为合理性之理论的哲学》,载《德国哲学》第7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67~168页。按哈贝马斯的说法,从此之后,理性话语就出现了三个视角:黑格尔左派、黑格尔右派和尼采。其中,黑格尔左派包括青年黑格尔派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哈贝马斯认为,尽管青年黑格尔派与黑格尔哲学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并导致了意识结构的形成,但赫斯、鲍威尔等人从黑格尔那里接过了现代性自我确证问题,并集中讨论了主观理性批判、知识分子地位、革命与历史连续性平衡等问题;同样,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也非常相似,他们都强调交往共同体、主体哲学、启蒙辩证法等,但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将劳动而非自我意识视为构成现代性的原则。尽管如此,“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仍然是主体哲学的一个变种”。(12)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75页。

第三,从“合理性”到“实践合理性”。为了充分说明合理性问题,哈贝马斯试图从哲学史上寻找理论依据。一般认为,西方哲学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向。第一次发生在希腊化晚期与中世纪之交,体现为从本体论到认识论转向;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初,标志是从意识哲学到语言哲学转向。“20世纪人文科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就是所谓语言学转向。这个转向的实质是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过渡。”(13)哈贝马斯、哈勒著,章国锋译:《作为未来的过去——与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对话》,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2页。不过,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尽管哲学论题变了,但问题实质并未发生改变,即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西方文明的一个难题。在后形而上学思潮,即后黑格尔思潮中,哲学论争的焦点仍然是合理性问题。哲学如此,社会学也不例外。

哈贝马斯肯定社会学对接受合理性问题做了充分准备(14)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1995) S.21.,不像其他学科(政治学、经济学、文化人类学)那样,回避、篡改或肢解“合理化”(Rationalisierung)问题。然而,面对“如何能够使合理性问题的自我理解成为有效的?”这个问题,当代流行的社会学对合理性的解释是不全面的。例如,尽管韦伯讨论了合理性的不同形式,区分了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但他主要关注实践合理性。在“实践合理性”这个复杂概念中,他不仅区分了形式/目的合理性和实质/价值合理性,而且将合理的行为、合理的生活方式与合理化的世界观联系在一起。在韦伯眼里,形式/目的合理性行为包括手段—工具合理性行为与策略—选择合理性行为;实质/价值合理性行为是指满足规范合理性条件的行为。

尽管韦伯做了上述区分,但形式/目的合理性概念才是韦伯理解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韦伯将社会现代化视为社会合理化,但它是按形式/目的合理性行为方向发展的。如此说来,韦伯并没有真正解决合理化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

哈贝马斯强调,“合理性”更多地是关于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和使用知识的问题,而不是对知识的占有问题。他认为,掌握知识的符号表达与体现知识的符号表达、言语行为与非言语行为、交往行为与非交往行为,这些或多或少都可能是合理的。那么,在某些情景中,人的行为或人的表达是“合理的”,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哈贝马斯说,从知识与合理性的密切关系可以推断,一个表达的合理性依赖于它所体现的知识的可信性,或者说,一个表达的合理性可以追溯到它的可批判性与可论证能力。不过,这个建议有两个缺陷:一是过于抽象,它没有表明许多重要差异;二是过于狭隘,因为我们使用“合理的”一词,不仅关涉正确的和错误的表达,而且关涉有效的和无效的表达。

事实上,“实践合理性”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指向不同的论证形式;而“交往行为”也有着不同的可能性。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分五个步骤对韦伯的“实践合理性”概念进行了重构:(1)手段—技术合理性,作为可复制行为的合规则性,可以当作自己行为的指南。但韦伯的“技术”概念过于宽泛:不仅涉及到工具性地支配自然的规则,而且涉及到人为地支配材料的规则,或者说,技术囊括了对待人之政治的、社会的、教育的、宣传的技巧。(2)手段—目的合理性,意味着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可以通过干预客观世界而实现自己预设的目标。这样,就允许我们将“主观的目的合理性行为”与“客观的正确行为”区分开来。在韦伯那里,不仅手段及其运用方式或多或少地具有合理性,而且目的本身也或多或少地具有合理性。(3)目的合理性包括手段—工具合理性和策略—选择合理性,“属于目的合理性行为条件的,不仅是一种主观猜测的,或者经验上确立的手段—工具合理性,而且也是按价值选择目标设置的策略—选择合理性。”(15)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242.就是说,目的合理性被标志为在技术上可能的、并被实际运用的量化与核算标准。(4)价值合理性,仅仅是指人们提出的伦理的、政治的、功利的、享乐的、等级的……要求,并用这些“终极价值”来衡量形式/目的合理性。在韦伯眼里,不存在价值预设和信仰力量的合理性,但存在着价值合理性潜能。因而,在规范问题上,韦伯是一个怀疑论者。(5)韦伯的实践合理性概念分为三个方面——行为的工具合理性,根据既定目的下手段运用的有效计划来衡量;行为的选择合理性,根据精确掌握的价值、既定手段和边际条件下目的算计的正确性来衡量;行为的规范合理性,则根据植根于行为优越性为价值标准和原则之统一的、系统化的力量和潜能来衡量。(16)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245.

哈贝马斯强调,从韦伯的合理性概念出发,如果将目的合理性行为与价值合理性行为联系起来,就会推出一种完全实现实践合理性条件的行为。这种实践合理性行为,如果超越时间和社会的限制而实现了普遍化,韦伯就称之为卫理公会派的合理的生活方式。

卫理公会派的合理的生活方式,即有条不紊的生活方式将合理性的三个方面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合理性达到了一个新水平。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的三个方面,即手段—工具合理性、策略—选择合理性、规范—价值合理性分属于不同的知识范畴,即经验—分析知识、道德—实践知识、审美—表现知识。第一种知识具备科学知识的精确形式;第二、第三种知识表现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首先体现在宗教世界观中,后来又体现在法律、道德与文学、艺术等价值领域中。因而,行为的合理化、生活方式的合理化与世界观的合理化,说到底,具有“必不可分的相互归属性”(17)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246.。

当然,韦伯的“实践合理性”概念还具有局限性。因此,要想恰当地解决韦伯提出的极为紧迫的社会合理化问题,就需要一个交往行为理论;而为了创立交往行为理论,就不仅需要讨论言语行为与社会行为(目的是为了引出交往行为概念),而且需要讨论工具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目的是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以便重建合理性)。

二、 合理性问题与交往行为

第一,合理性问题与社会行为。“合理性问题”(Rationalitätsproblematik)与“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密切相关。哈贝马斯指出,为了澄清表达以及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合理性条件,我们一直都是从“合理的”一词的运用出发;但从社会学角度看,“合理的”概念具有个体主义和非历史特征。这样,若要对个人的合理性进行评判的话,仅仅追溯到这样或那样的表达,显然是不够的。“行为者的行为之可能的合理性方面,反过来依赖于我们为行为者所设定的世界关联。”(18)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26.“如果我们深入研究‘理解社会行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那么就会看到我们在研究社会学的行为概念时遇到的合理性问题的另一面。……每个不同的行为模型设定了行为者与世界之间不同的关系;而且这些世界关联,不仅对行为的合理性方面来说是构成性的,而且对于通过解释者(例如,社会科学的解释者)对这些行为解释的合理性来说也是构成性的。”(19)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Suhrkamp, 1995) S.152.就是说,通过意义理解进入社会行为的客观领域,不可避免地遇到合理性问题。这意味着,研究社会行为必然会遇到合理性问题。因而,为了更好地理解合理性问题,必须很好地理解社会行为;而为了很好地理解社会行为,就必须先了解言语行为。事实上,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就是从言语行为入手讨论社会行为的。在他的眼里,“交往行为”既是一种言语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

第二,言语行为与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在日常语言哲学那里,“言语行为”(speech act)是通过言语的使用而实施的社会行为。例如,陈述一件事情,发布一个命令,作出一个承诺等。奥斯汀(20)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1911—1960),英国语言哲学家、牛津—剑桥学派核心人物。认为,言语的使用并非仅仅陈述事实,任何一个命题或语句的使用都执行一定的言语行为,从而实施一定的社会行为。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区分为三类:(1)“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即言谈者用语言表达某物或某事的行为;(2)“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即言谈者通过陈述、命令、警告、承诺等,使语言具有某种力量的行为;(3)“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即言谈者通过完成一个言语行为,使言语具有一定的效果。(21)奥斯汀著,杨玉成、赵京超译:《如何以言行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90页及以下几页。在哈贝马斯看来,奥斯汀所区分的三类言语行为,可以用下述关键词加以概括,即说出某物或某事;通过说出某物或某事而有所行动;通过说出某物或某事,有所行动而对某物或某事发生影响。(22)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389.

塞尔(23)塞尔(John Rogers Searle,1932—),美国语言哲学家、心灵哲学家、社会哲学家。对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做了进一步发挥,他不再根据一定语言中区分开来的施为动词、而是根据实施以言行事行为的恰当条件(准备条件、诚意条件、命题内涵条件、根本条件)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即记述式言语行为、承诺式言语行为、指令式言语行为、宣告式言语行为、表现式言语行为;尤其是对间接言语行为指令进行了分类,即发话行为、陈述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并通过对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关系的研究,阐发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从而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在言语行为划分问题上,哈贝马斯深受牛津—剑桥学派的日常语言哲学,尤其是奥斯汀、塞尔等人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通过修正塞尔的观点,区分了各种不同的言语行为,例如,命令式言语行为、记述式言语行为、调节式言语行为、表现式言语行为、交往式言语行为、操作式言语行为。其中,承诺式言语行为、宣告式言语行为、打赌式言语行为、赎罪式言语行为,也可以归于调节式言语行为。哈贝马斯说,尽管交往式言语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调节式言语行为,但最好将它当作一种独立的类型,并用交往过程中的反思关系加以定义。

可见,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分类也非常繁乱,不过,他不仅为自己的言语行为类型划分进行辩护,而且还提出了普遍语用学(或曰形式语用学)的任务,即重建交往行为的一般假设性前提。普遍语用学不仅关心表达有意义的句子的能力,而且更加关心与他人交往的能力。哈贝马斯说自己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目的是为了引入三种纯粹类型的交往行为,或曰交往行为的三种临界状态;如果考虑到工具/策略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那么就可以对纯粹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即交往)类型作出划分:

在上述图表中,哈贝马斯列举了交往行为的三种临界状态,即会话、规范调节行为和戏剧行为,但他更加关心交往行为本身。哈贝马斯指出,“在交往行为中,个体参与者借助言语行为之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来协调行为领域”(25)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Suhrkamp, 1995) S.437-438.。这样,通过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就可以将交往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区分开来。

可以看出,哈贝马斯既在“言语行为”框架中讨论交往行为,又在“社会行为”框架中讨论交往行为。那么,交往行为到底是一种言语行为,还是一种社会行为呢?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行为既是一种言语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或者说,言语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行为。例如,在《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中,哈贝马斯将言语行为分为认知的言语行为、规范调节的言语行为、表达的言语行为、交往的言语行为。这样,交往的言语行为就是四类言语行为之一。到《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将社会行为分为工具/策略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这样,交往行为就是四类社会行为之一。但由于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属于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属于广义的“交往行为”,所以,社会行为也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工具/策略行为与交往行为,或曰工具合理性行为与交往合理性行为。

第三,工具/策略行为与交往行为。早在《认识与兴趣》中,哈贝马斯就触及到了工具行为与交往行为的关系问题。他说,当工具行为对应于外部自然强制,以及生产力水平规定着的技术支配力量的发展程度时,交往行为就处于同自身压抑的相互依存中:制度框架通过依赖社会统治和政治统治的自发力量规定着压抑的程度。“只要符号的应用对工具行为的功能范围来说是构成性的,那就涉及到独白的语言使用;但是,研究者的交往要求语言使用不受技术支配的对象化的自然过程的限制,而是从社会化的主体之间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中发展出来的。社会化的主体相互认识、相互承认为不能变换的个体。这种交往行为不能被追溯到工具行为框架的参考系。”(26)Jürgen Habermas, Erkenntnis und Interesse (Frankfurt/M.: Suhrkamp 1973) S. 176.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之“劳动与互动”一文中,哈贝马斯从评论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出发,讨论了劳动与互动、目的合理性行为系统与社会制度框架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工具行为与交往行为的关系问题。

在这里,哈贝马斯对黑格尔、马克思关于劳动与互动关系观点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指出,为了重新表述韦伯的合理性概念,必须以劳动与互动的根本差异为出发点。他说,劳动或曰目的合理性行为应该被理解成工具行为或策略行为——工具行为按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技术规则行事,策略行为是以分析知识为基础的合理选择行为。而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中介的互动应该被理解为交往行为,它按强制性遵循的有效规范行事。可见,在哈贝马斯那里,目的合理性行为系统与社会制度框架是区分开来的:前者是工具/策略行为系统,遵循被规定的技术规则,在既定条件下实现预设的目标;后者是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中介的互动(即交往),受到有效的社会规范强制,只有通过制度化才能够达到。

表2 社会制度框架与目的合理性行为系统的区分(27) Vgl.Jürgen Habermas, Technik und Wissenschaft als“Ideologie,” (Frankfurt/M.: Suhrkamp, 2014) S. 64.

在《后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中,哈贝马斯指出,目的合理性行为亚系统强有力的发展(与交往行为领域萎缩相对应)是由下述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职业实践的科学化;服务部门膨胀导致的互动领域日益商品化;原来非正式调节的政治交往和社会交往领域,被行政管理所调节或被法律所控制;文化商业化与政治商业化;教育过程科学化与心理学化。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利益冲突意识就是用利益导向行为替代价值取向行为的足够动机。于是,在与政治关系重大的行为领域中,交往行为模式就让位于策略行为模式。(28)Vgl.Jürgen Habermas, 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ätkapitalismus (Frankfurt/M.: Suhrkamp, 1973) S. 157.

在哈贝马斯视阈中,不论工具行为还是策略行为,都属于目的合理性行为;不过,前者是人们试图支配自然世界的行为,后者是人们试图支配他人的行为。这样,工具/策略行为就放弃了与世界、与他人相互理解的努力,从而与交往行为对立——交往行为致力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因而,交往行为首先是一种社会化原则。(29)Vgl.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452.

如上所述,哈贝马斯考察了不同的言语行为和社会行为,尤其是工具合理性行为与交往合理性行为的关系问题,但目的是为了阐发作为“一种社会化原则”的交往行为。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行为有五条基本原则:(1)合理性不仅包括认知—工具合理性,还包括道德—实践合理性和审美—表现合理性;(2)普遍语用学(或曰形式语用学)的合理性内涵应该通过现象学的生活世界概念加以补充;(3)“系统—生活世界”的二阶社会构想不同于系统理论的社会构想;(4)社会进化论需要一个可靠的现代性理论;(5)生活世界合理化。这不仅意味着合理性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而且表明交往合理性与生活世界是互补性概念。

按英国学者安德鲁·埃德加的解释,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行为并不仅仅在人们之间交流信息,还具有三种功能:传递信息;建立起与他人的社会关系;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因而,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当进行一个交往行为时,就意味着:我假定他人理解我正在做的事情。具体地说,他们像我一样拥有共同的语言;他们以与我非常相似的方式理解客观世界;他们与我一样享有共同的社会规范和习俗;他们能够理解我的表达,即使我用讽刺的语言,他们也能够明白我的意思。(30)安德鲁·埃德加著,杨礼银、朱松峰译:《哈贝马斯:关键概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24页。这就表明,交往行为就是一种关涉交往合理性的行为,即交往合理性行为。

三、 工具合理性行为与交往合理性行为

在哈贝马斯视阈中,工具合理性行为或目的合理性行为包括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它们关涉工具合理性;交往合理性行为或交往行为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区分——狭义的“交往行为”是指交往行为本身,广义的“交往行为”除交往行为本身外,还包括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会话、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不论狭义的交往行为,还是广义的交往行为,都关涉交往合理性。因而,工具/策略行为与交往行为的关系问题,实质上就是工具合理性行为与交往合理性行为的关系问题。

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根据行为者—世界关联,将社会行为区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并具体分析了四种不同的社会行为与世界的关联及其合理性方面。

第一,目的[策略]行为(teleologisches[strategisches] Handeln),即(1)工具/策略行为包括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如果我们将一种以效果为取向的行为,按技术行为规则方面进行观察,并对它有效地干预状态与结果之关联的程度进行评价,那么,我们就将这种行为称为工具性的;如果我们将一种以效果为取向的行为,按合理选择规则方面进行观察,并根据它对对手的合理选择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那么,我们就将这种行为称为策略性的”(31)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385.。(2)行为抉择是目的[策略]行为的核心概念,即目的[策略]行为遵循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技术规则,将手段关联于目的,将技术关联于目标,而不管这些目的、目标本身是否公正合理。就是说,在目标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实现这个目标的最有效手段,或在既定条件下现实地权衡和制定所要实现的目标,因而以效果为目标取向,以合理性规划为特征,植根于支配自然的主体性计划,缺乏主体间性向度。(3)目的[策略]行为概念,以行为者与事态存在的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为先决条件。这个客观世界被定义为现存的或将出现的,或通过有目的的干预能够引起的事态之总和。尽管“世界”在行为者眼中与在解释者眼中有区别,但“如果有一个评判标准,被行为者及其解释者同等程度地视为是有效的,即被当作客观的、不偏不倚的标准加以接受,那么,一个行为就能够被解释为或多或少地具有目的合理性”。(32)Vgl.Jürgen Habermas, 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ätkapitalismus (Frankfurt/M.: Suhrkamp, 1973) S.154.(4)目的[策略]行为模型为行为者提供了“认知的—意志的情结”,以至于一方面它能够形成(通过感知传达的)关于实际存在事态的意见,另一方面可以阐发将希望的事态变为现实的意图。尽管“真实性”(Wahrheit)在行为者眼中与解释者眼中是不同的,但从总体上看,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合理关系可以用“真实性”或“有效性”(Wirksamkeit)来评价。对于行为者根据自己的意见提出的真实性要求,以及根据目的行为提出的、与真实性要求相关的有效性要求,都可以被当作客观的评判要求,要么加以拒绝,要么严肃认真地对待。(5)目的[策略]行为体现着一种技术—策略知识。在其中,互动参与者的行为受到自身利益的左右,并被不同的利益集团所协调,当然,它还是以语言行为为中介的;不过,语言只是被视为众多媒介中的一种。每个以自身利益为取向的言谈者相互施加影响,以便促使对方形成或接受符合自己利益的意见或意图。这种以间接理解的临界状态为出发点的语言构想,以意向主义语义学为基础,这种构想的片面性在于,仅仅将语言视为实现自己的目的、间接地理解他人的手段。可见,目的[策略]行为模型对语言采取一种工具主义态度。

第二,规范调节行为(normenreguliertes Handeln)。(1)规范调节行为并不涉及单个行为者的行为,而是涉及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社会群体成员的行为。在一定情景中,一旦出现可以运用规范的条件,单个行为者就会遵循或抵制这个规范。“规范”(Norm)表达的是一个社会群体中既定的共识。适用一定规范的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可以相互期待——在一定状况下他们是否履行各自的行为。(2)遵循规范作为规范调节行为的核心概念,意味着一种普遍化的行为期待的满足。行为期待没有诊断事件期待的认知意义,而只有规范意义,即所有成员都有权利期待某种行为。(3)规范调节行为概念,以行为者与两个世界之间的关系为先决条件,即除了涉及事态存在的客观世界,还有涉及规范存在的社会世界。“就像客观世界的意义可以用事态存在的框架来阐明一样,社会世界的意义可以规范存在的框架来阐明。”(33)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32.尽管可以区分行为者眼中、其他社会成员眼中、解释者眼中的“社会世界”,但从根本上说,社会世界是由规范语境构成的,这种规范语境确定哪些互动属于合法的人际关系的总和。这样,社会世界就是所有参与规范调节行为的行为者与解释者共有的世界。根据规范调节行为模型的先决条件,行为者只能遵循(或违背)这些主观上认为有效的或正当的规范;并要求解释者不仅要对规范的可遵循性以及规范有效性进行检验,还要对规范本身的正当性进行检验。解释者可以接受这个要求,也可以从价值怀疑论立场加以拒绝。当然,对行为规范进行道德—实践评判,无疑会给解释者带来很大困难,但规范调节行为像目的[策略]行为一样,从根本上说是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4)规范调节行为模型不仅提供一种“认知的情结”,而且提供一种“动机的情结”;同时,它还与一种价值内在化的学习模式相关联。因而,规范调节行为要求“正确性或正当性”(Richtigkeit)。对于这种规范有效性要求,是严肃认真地对待,还是视为纯粹主观的东西,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不过,行为者不可能作为话语参与者以假设的立场对规范有效性提出质疑。(5)规范调节行为体现着一种道德—实践知识。规范调节行为模型将语言视为传承文化价值、承担共识的媒介。因而,这种构想的片面性在于,仅仅将语言视为实现规范共识而争取意见一致的行为。可见,规范调节行为模型对语言采取一种文化主义态度。

第三,戏剧行为(dramaturgisches Handeln)。(1)戏剧行为是指互动参与者在公众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以便在公众中形成自己形象和印象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不涉及单个行为者,也不涉及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而是涉及相互形成观众的互动参与者,他们通过或多或少地表现自己的主观性,在公众中形成自己的形象和印象。(2)自我表现作为戏剧行为的核心概念,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自发的表达行为,而是对自身经历的修饰性表达。(3)戏剧行为以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为先决条件。“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为了自我表现其形象,就必须处理自己的主观世界的关系。我将这种主观世界定义为主观经历的总和。与他人相比,行为者拥有进入主观世界的特别通道。”(34)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37.当然,只有当主观世界的意义像社会世界的意义一样得到解释时,主观性领域才符合“世界”的名称。因而,人们不能将主观经历理解为思想内部状态或内部突然出现的思想,也不能将主观经历同化为事态的存在,但人们可以将主观经历理解为某种与事态存在相类似的东西。(4)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得到客观评判;但由于行为者在公众面前指向自己的主观世界,强调的是自我表现,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行为者是否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经历?或者他所表达的经历仅仅是一种伪装?这就涉及到“真诚性”(Wahrhaftigkeit)或“本真性”(Authentizität)问题。哈贝马斯说:“我们必须相信,行为者本身用真诚性要求提出的表现性表达,必要时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将它批判为自我欺骗;但在戏剧行为模型界限内,行为者不能抵制我们的合理的解释。”(35)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73.(5)戏剧行为体现为一种审美—表现知识。戏剧行为模型将语言视为自我表现的媒介,即语言被同化为文体的和审美的表达形式。因而,这种构想的片面性在于,仅仅将语言视为吸引观众的自我表现手段。可见,戏剧行为模型对语言采取一种形式主义态度。

第四,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1)交往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借助语言或其他符号媒介、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达到的相互理解、获得共识的行为。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行为有着丰富的内涵,即交往行为参与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交往行为手段是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媒介;交往行为主要形式是主体间非强制的诚实对话;交往行为原则必须是以公众认可的社会规范作为行为准则;交往行为目标是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2)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概念。因为交往行为首先是将语言作为交往参与者同世界发生关系、相互提出可以接受和驳斥的有效性要求的理解过程的一种媒介。(3)交往参与者从前解释的生活世界视域出发,同时涉及到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东西,为的是对共同的状况进行协商。“在以合作的解释过程为基础的交往行为中,参与者同时指向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东西,即使参与者在他们的表达中,在论题上只是突出这三种要素中一种要素”(36)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2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84.。就是说,生活世界构成了理解过程的视域,交往参与者借助这种视域,对客观世界的东西、他们共同的社会世界中的东西,或某种主观世界中的东西,要么达成一致,要么相互论争。行为者不仅拥有三个世界,而且能够反思性地运用这三个世界。(4)交往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命题或预设的命题具有真实性;合法调节行为及其规范语境具有正当性;主观经历表达具有真诚性。(37)Vgl.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49.就是说,交往行为期待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即可理解性。哈贝马斯指出,“根据交往行为模型,一种互动只能以参与者相互达成共识的方式获得成功。在这里,这种共识又依赖于他们对基于充分理由基础之上的要求所持的是与否的立场”。(38)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57.就是说,交往行为的理解容许将意义问题与有效性问题严格区分开来,而哲学解释学坚持意义问题与有效性问题的内在关联,这正是问题的关键;与此同时,还必须将想理解符号表达意义的观察者的解释成就与通过理解机制协调其行为的互动参与者的解释成就区分开来。当然,这个区分或许只在于功能,而不在于结构。(5)交往行为体现的是一种话语—理论知识。因而,交往行为模型将语言视为一种全面理解的交往媒介,它充分注意到了语言的不同功能,这种解释性的语言构想奠基于形式语用学的不同努力(米德的符号互动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之上。可见,交往行为模型对语言采取一种理解主义态度。然而,交往行为模型也存在着危险,即“社会行为被还原为交往参与者的解释成就,行为和语言、互动与会话被等量齐观。但事实上,语言理解只是一种协调机制,它将行为计划同参与者的目的融合为互动”。(39)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43.根据哈贝马斯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制作下述图表加以说明。

表3 社会行为与世界关联及其合理性方面

由此可见,在哈贝马斯那里,与四种言语行为相适应,社会行为也分为四种类型,它们拥有不同的核心概念,关涉不同的世界,具有不同的有效性要求,体现不同的知识,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事实上,上述四种社会行为可以归为两类社会行为,即关涉工具合理性的目的/策略行为,关涉交往合理性的“交往行为”——不过,这里是指广义的“交往行为”,不仅包括狭义的“交往行为”即交往行为本身,还包括“规范调节行为和戏剧行为”这些“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因而,“工具/策略行为”与“交往行为”的关系问题,实质上就是工具合理性行为与交往合理性行为的关系问题。

就对工具理性或工具合理性的批判而言,哈贝马斯与韦伯、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具有相似之处。按韦伯的说法,与现代化进程一起,理性变成了形式/目的合理性(包括手段—工具合理性与策略—选择合理性);而形式/目的合理性就变成了结果有效性。这样,理性的分裂就导致了理性的片面发展。按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的说法,理性变成了工具理性,即主观理性,并代替了客观理性。在他们看来,理性的工具化、主观化促进了工业文明发展,工业文明进程又促使理性进一步工具化,从而导致了工具理性膨胀、价值理性萎缩,由此出现了现代化的片面化。哈贝马斯也批判工具合理性膨胀,认为当工具合理性被不恰当地应用于社会世界时,工具合理性行为就成了问题。

不过,在对待工具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关系问题上,哈贝马斯与韦伯、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的态度是不同的。就是说,尽管哈贝马斯也批判工具合理性,但他并不像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那样过分强调工具合理性的负面效应,而是强调工具合理性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现代化进程、现代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甚至基础性作用;更不能像非理性主义者或某些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完全否定理性,而是断定否定理性会带来严重的理论后果和实践后果。因而,哈贝马斯认为,要想克服工具理性膨胀带来的负面效应,克服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危机,拯救现代文明,关键在于重新协调工具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的关系,重建交往合理性。或者说,在交往合理性基础之上构建价值合理性,以此重建现代文明。交往合理性不仅注重交往行为的可能性和目的性,而且将道德诉求作为行为准则,视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最高命令。所以说,交往合理性不仅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而且也是社会合理化的根本标志,是现代文明真正合理的基础。

四、 结论:“工具合理性是独白的,交往合理性本质上是对话性的”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认识与兴趣》等著作中,“交往合理性”概念就已经或隐或显地出现了。例如,在“交往”“交往行为”“交往领域”“交往过程”“交往手段”“交往渠道”“交往结构”“交往关系”等概念中,交往合理性最初被理解为与读者和文本之间对话相类似的东西。(40)安德鲁·埃德加著,杨礼银、朱松峰译:《哈贝马斯:关键概念》,第26页。但只有到《交往行为理论》中,“交往合理性”概念才得到了系统阐发。例如,在“导论”中,哈贝马斯指出,从“合理的”这个语言表达运用的分析,以及关于现代世界观地位的人类学论争中得出的“交往合理性”概念,还需要借助语言理解进行更加详细的阐释。

我们知道,“理解”(Verständigung/Verständnis/Verstehen)是现代西方哲学,尤其是现象学、解释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41)利科(Paul Ricœur,1913—2005),法国哲学家、解释学家。等人都对之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哈贝马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将“理解”与“交往”结合在一起,认为“理解”指向参与者之间达成的合理的共识,它用可批判的有效性要求来衡量,“‘理解’意味着指向有效共识的交往”(42)Vgl.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525.;但哈贝马斯强调“理解”的客观性、“理解”的条件和行为责任,并将它当作交往合理性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合理性概念,一方面指向有效性要求话语兑现的不同形式,另一方面指向交往参与者通过为他们的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而接受的世界关联。在这里,语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语言是一种为理解服务的交往媒介,而交往参与者通过相互理解,使自己的行为得到合作,以实现一定目的。这样,交往行为就不仅是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媒介、以理解为目的的对话行为,同时还是使参与者能够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使个人行为计划合作化的一切互动,即在行为者共识基础之上,通过规范调节实现个人与社会一致的行为。

因此,交往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是不同的:工具合理性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而对最适当的手段进行合理的选择,它诉诸于关于世界的可认知的事实,尤其是诉诸于目的—手段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工具合理性是被功利主义原则浸染了的理性,它将能否为人们带来利益视为唯一标准。为了获取利益,它可以完全无视伦理道德要求。其实,就像韦伯所说,工具合理性原本并不是理性的唯一形式,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具合理性日益取得了支配地位,它不仅遍及科学技术之中,而且进入经济和政治的官僚机构之中,从而导致了“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这样,工具合理性就不仅仅变成了支配性的,而且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被承认的唯一的合理性形式。(43)安德鲁·埃德加著,杨礼银、朱松峰译:《哈贝马斯:关键概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85页。

工具合理性似乎是一个独白的思考过程——在既定的情景中,一个人为了实现预设的目标,可以集中精力计算出最为有效的手段,而无需与任何人进行讨论——这种独白的推理模式表明,我们的目标也是独白地(即主观地)决断的。哈贝马斯质疑这种决断论,认为我们的目标并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论证的,即在设定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互动。因此,与工具合理性不同,交往合理性预设了对话的可能性。

因为“从范式上看,对交往合理性来说,它不再是孤立的主体与客观世界中某种可以设想、可以操控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他们能够相互理解某种东西的话)所接受的主体间性关系”(44)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525.。这就意味着,交往合理性不是体现在自我保护的主体上,而是体现在生活世界结构上。换言之,交往合理性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主体中,而是参与到它所维持的东西的结构化中。在这里,交往参与者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媒介,运用文化传统阐释,同时指向三个世界,即客观世界、他们共有的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

因而,哈贝马斯强调,交往合理性不能像工具合理性那样,被毫无抵抗地归属于盲目的自我保护;它不能延伸到自我保护着的主体,也不能延伸到与环境区分开来的保存完好的系统;而是关涉通过符号建构起来的生活世界。因而,交往合理性并不是简单地寻找主体或系统的存在,而是参与其结构化中得到它应该得到的东西。这样,交往合理性就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认识主体与事态的或事实的世界的关系;第二,在一个行为的社会世界中,处于主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第三,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费尔巴哈意义上的),同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的关系。”(45)转引自包亚明主编,李安东、段怀清译:《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8页。总之,交往合理性是交往主体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媒介、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达到相互理解、获得共识为目标的理性。简言之,交往合理性本质上是对话性的。

综上所述,理性或合理性问题,既是传统哲学的基本议题,也是《交往行为理论》的逻辑起点。在哈贝马斯那里,“理性”与“合理性”是不加区分的。实际上, “理性”并不必然地就是“合理性”,但它却逐渐蜕变为“合理性”。合理性问题非常复杂,既关涉理论合理性,又关涉实践合理性。在“实践合理性”中,既涉及到形式/目的合理性,又涉及到实质/价值合理性。合理性问题与交往行为密切相关,而交往行为既是一种言语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要想很好地理解合理性问题,就必须很好地理解交往行为;而要想很好地理解交往行为(关涉交往合理性),首先必须了解工具行为(关涉工具合理性)。简言之,要想很好地解决合理性问题,就必须协调工具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的关系问题——“工具合理性是独白的,交往合理性本质上是对话性的”。这样,《交往行为理论》就实现了批判理论的范式转变,即从侧重于主体与客体关系、崇尚主体性的意识哲学,转向侧重于语言与世界关系、崇尚主体间性的语言哲学;从传统批判理论转向交往行为理论;从“老批判理论”(ältere Kritische Theorie)转向“新批判理论”(jüngere Kritische Theorie)(46)本人倾向于使用“新批判理论”而非“新法兰克福学派”来指称哈贝马斯等人的批判理论。“新法兰克福学派”(Neue Frankfurter Schule)概念出现于1981年,它是指讽刺杂志pardon编辑部内部的作家、插图家,自1979年与讽刺杂志Titanic主编冲突后形成的一个群体;它的基本理念、讽刺意识完全来自于“老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但与社会研究所并没有体制上的关联。1994年,美国哲学家普特南(Hilary Putnam,1926—2016)使用“新法兰克福学派”来指称哈贝马斯、阿佩尔等人。这个指称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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