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的限制的边界

2024-01-30 01:20杨爱佳
生活文摘 2023年6期
关键词:实质性知情权行使

《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明确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股东的查阅权、对公司文件的知情权等不能被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所实质性剥夺。这一条明确了一切关于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条款的有关审查的规定:实质性剥夺。但“实质性剥夺的”的描述,这仍是法律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究竟什么样的限制程度属于“实质性剥夺”?公司意思自治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由于《公司法》将“实质性剥夺”的认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必须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标准来去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剥夺。本文欲从一个案例出发,去探讨在股东知情权下公司意思自治的边界。

前言

北京阿格蕾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治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①中,公司滥用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通过一个程序性的要求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但是我们也能发现一个问题,何为实质性剥夺?法院认为不得以多数决定方式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但若公司规定经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或者人数过半的股东同意方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不侵权?而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风利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②中,公司与股东之间通过约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在限制了股东的查阅的条件并约定了对违反约定的不合理的加重责任。我认为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所存在的问题是很难回答的,其根本的问题就在于,对这种抽象化、原则化的“实质性剥夺”到底如何去界定。

一、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原因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很少只是为了单纯地获取公司信息进而了解公司,其常常伴随着股东代表诉讼、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等与救济股东有关的诉讼一同出现。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小股东提出的,因为大量的案例表明。控股股东总是借助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来压制少数股东,而少数股东希望通过行使知情权来摆脱控股股东对他的限制,因此知情权的纠纷往往涉及的都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1.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

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多数股东可能不满足于合法框架下的权力与利益,为了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而完全可能将自己的目的渗透到控制权行使之中,以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为代价来非法牟利。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多数股东侵害少数股东的情况严重,这种损害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且相互交织在一起。③

(1)来自多数股东的侵害

多数股东侵害少数股东的手段多样,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排斥少数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挤压少数股东;二是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间接侵害少数股东利益;三是滥用控制权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如实行不分配股利政策,操纵股价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售股等。

(2)来自管理层的侵害

多数股东自己或其代言人充任公司管理层,不会发生管理层侵害多数股东的行为;相反,多数股东可以通过管理层侵害公司、少数股东利益,比如董事会决定高价租用多数股东的房屋。此时,管理层变相成为多数股东的私人工具。这一现象在股权分散的英美公司很罕见,但在股权集中的我国公司中比较普遍。

2.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

但同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对于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原因也不只是控股股东为了个人的一己私利。否则法院在认定限制或者剥夺知情权的案件中就只需考量是否大股东在滥用公司意思自治这一个理由就可以了。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股东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属于行使知情权的股东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体现在《公司法》第33条和司解四第8条中,正当目的是属于法律规定里唯一可以进行限制的例外,如果满足条件,就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限制股东知情权的第二个原因,就是为了股东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不限制股东的知情权就可能会导致一个股东同时作为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在一家公司行使知情权,来达到让自己另一家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3.小结

因此,法官在判断公司或者股东对知情权进行限制的时候要结合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是管理层是在滥用自己的权力还是公司或者股东在维护公司的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平衡公司意思自治与股东的权利。而且既然司解四对股东的不正当目的已经规定得十分明确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实质性剥夺”层面了,应该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明确股东知情权的性质,限制与规制多数股东权力滥用的法律规范。

二、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的类型化分析

公司法是允许公司意思自治的,但是限制股东知情权最大不能到“实质性剥夺”的程度,否则章程或者约定的内容无效。“实质性剥夺”一词,是对公司意思限制股东知情权的深度的描述。④公司或者股东限制知情权的对象,其内容可以包括: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查阅内容、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条件等一切环节,如何理解“实质性”就是在于理解法律并非禁止章程或股东限制股东知情权,问题在于要有一个“度”。当然,“实质性剥夺”的表述始终很抽象化、原则化,法官在此种情况下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原告公司所遭受限制的严重程度、先行权的有效性、执行范围是否符合相应的比例、公司的意思自由的原因是否是正当的、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等其他情况,应作出相应的判断。

1.章程剥夺股东知情权

对于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全体股东一致意思形成的公司意思还有一种是股东相互之间约定形成相对人之间的意思,这两种情形要分类讨论。而股东多数决形成公司的意思因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来压制小股东这种情况是绝对禁止的,所以在此只讨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放弃知情权和股东之间协议放弃知情权的情形。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限制股东知情权

对于这种情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作为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股东处分自己的知情权,则股东可以自己处分其知情权,因此全体股东如果一致同意公司可以剥夺其知情权也是未尝不可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强制规范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通过法律以外的形式来排除或变更。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应该是《公司法》采取并应当继续确立的正确做法,因为就像上文所说,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权利,放弃了知情权也就相当于放弃了其他权利,这有悖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即使是股东意思一致形成的公司意思,也不得去剥夺股东的知情权。而且有些股东是由于市场上没有更好的投资公司,迫于压力才不得已同意限制知情权的行为,一不小心自己的知情权就被实质性剥夺了,这种情况下更应该认定为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做法是无效的。

2.股东间协议剥夺股东知情权

在法官审理时常常将股东间的协议的性质定义为合同,因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实忽略了股东和股东之间是置于公司之下的,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都是借由公司而实现的,协议的当事人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其不同于行为法中每个人与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而是其在组织法中作为一种特别的情况存在,所以说应当由组织法上的权利义务加以约束⑤同时股东与股东间的约定的成立需要他们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与资本多数决不同,但其约定的事项也是讨论的关于公司的运营、管理、分红等事情,公司虽然不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主体,但意思表示的对象是公司,约定涉及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问题,也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法人机关的治理结构和职权,有可能还会关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的影响也是存在的。因此,股东间的协议约定剥夺知情權的时候不能单以合同法来去判断具体条款的效力,而是应该运用实质性剥夺的判断标准来判断条款的效力。

3.小结

在认定实质性剥夺的同时,也要区分实质性剥夺和不属于实质性剥夺的情况的意思,不要将任何限制的行为都列为实质性剥夺。公司法允许限制,只要是没有达到实质的标准,这种意思自治法律是允许的,意思就是在一定程度内公司可以意思自治限制股东知情权。具体说,知情权作为股东固有的权利,《公司法》第33、97条所规定主体、客体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知情权的范围,对于公司法规定以外的有关的知情权可以剥夺,但是这种剥夺也不是完全没有边界的。

三、我国对“实质性剥夺”判断的完善

其实无论是最初股东们一致协商同意剥夺了知情权,或是后来通过资本多数决修改章程剥夺了知情权,还是股东之间协议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大多数国外的做法都是通过严格审查查阅行为是否合理来判断到底是否是公司的错误,实质性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⑥其实司法解释四第8条做法亦是如此。所以应当加强关联性和必要性的审查,这样才能既保护股东的权利,又不给为了损害公司利益而行使知情权的股东钻了空子。

1.加强查阅文件与查阅目的的关联性审查

可以引入像行政法那样的比例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具有适当性。⑦判断查阅的这个基础的知情权是否是为了满足股东行使其他权利,也就是手段与目的是否匹配,若对某一文件行使特定的知情权并不能让该股东实现监督公司或者救济自己的目的那么这个特定知情权的行使就是没有必要的,同时为了某一个目的而查阅公司整个文件这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公司若是对此加以限制或者剥夺那些滥用知情权的行为时就不构成实质性剥夺。因为公司的这个举措并没有将中小股东置于死地,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这样做未尝不可。

2.加强查阅行为的必要性审查

同样必要性的审查也要用到比例原则中的损害最小原则,也就是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权益最小的那个行为。具体到剥夺股东知情权的情况就是公司不能任凭股东实施一些重复的查阅行为或者效率极低的查阅或复制行为。因为公司在提供查阅条件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但并不是说此时公司或者股东之间都可以限制这些效率低下和重复的查阅行为。因为股东自身水平的受限,公司往往因为利益的考虑也不会提供一个专门为股东查阅行为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如果该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别的高效的方法去实施查阅行为,这个时候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协议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就是可以的,反之有一些行为如果股东不聘请专业人士往往发现不了自己的权益受损,这时又限制了股东可以查阅,但是不得同时聘请会计来查阅,这就是属于实质性剥夺了股东的查阅权了,这种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无效的。

结语

近些年来,为了平衡股东权利和公司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伴随着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压制,我国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通过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解释、对股东的保护不断地进行完善,考虑到股东可能自身能力不足,所以可以让会计和律师帮助其行使知情权。说明我国对于股东的保护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质性剥夺的判断不能停留在形式上,更多的应该关注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矛盾究竟如何,才能去解释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实质性剥夺。

注释:

①参见(2018)京01民终2778号判决书.

②参见(2018)鲁09民终645号.

③李建伟.公司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58页.

④⑤李建伟.“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效力研究,《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的法教义学分析及展开[J].中外法学,2018,30(05),第1353页、第1351页.

⑥赵旭东.公司法学(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第133页.

⑦纪海龙.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普适性及其例证[J].政法论坛,2016.3,第100页.

参考文献:

[1]李建伟.竞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限制研究——《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1项的法教义学分析[J].北方法学,2020,14(05):70-79

[2]李建伟.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抗辩研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J].当代法学,2021,35(01):94-105.

[3]朱大明.论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监督功能——以查阅权的共益性为中心[J].北方法学,2021,15(01):55-65

[4]牛彬彬.我国股东查阅权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正当目的”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6):61-77.

[5]张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对象的界定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1,32(04):46-49.

作者简介:

杨爱佳(1999.6—)女,汉族,北京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实质性知情权行使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证研究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拜登和习近平举行“广泛和实质性”视频会晤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孤独会造成实质性伤害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