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建推进乡村微腐败治理的思考

2024-01-30 01:20徐磊常利娟
生活文摘 2023年6期
关键词:德治小微腐败

徐磊?常利娟

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领导核心地位,是乡村微腐败治理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在自治、法治和德治不同视角梳理基层腐败发生的治理主体、规范和价值认同症结,分析乡村微腐败治理三治融合新模式,从理想信念教育,治理机制制度和技术方法等精准施策,构建引领乡村治理走向善治之路的新方案。

前言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党的领导始终是引领乡村治理的根本政治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将微腐败治理作为纪律建设的重要命题,从自治、法治、德治的不同视角梳理基层腐败发生的机理与症结,从根源探寻基层微腐败的有效治理思路。

一、基层党建与乡村微腐败治理的关系

(一)乡村微腐败治理强化基层党建工作实效性

破除乡村治理微腐败困境,倒逼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在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微腐败治理的新变化、新要求对基层党建工作作风,工作理念、内容和思路提出新的挑战,是基层党组织乡村治理能力面临的重大考验。小微权力是在党的领导下,村干部和村级组织依法享有的村务管理权力。[1]

小微权力能否正确有序运行而不侵蚀群众利益,村党支部对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村监会的重大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运行发挥领导和监督的发挥核心作用。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村党支部要担当好新时代乡村微腐败治理中多元主体的主要主体责任。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和工作集中区域成为基层腐败治理的关键核心点,基层党组织对村组干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强化“不想腐”的自觉,制定权力清单制度,织紧“不能腐”笼子,划清“不敢腐”红线。

(二)基层党建提升乡村微腐败治理效能

腐败问题往往是社会变革过程中的伴生物和制度流于形式所造成的[2]。新时代乡村振兴受市场经济影响可能面临“金钱拜物教”和“权力拜物教”的不良危机。基层党建工作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总体战略下指导优化乡村治理具体方案,构建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体系”,形成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的“三治”结合治理格局,确保小微权力的正确行使、规范运行,建设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减少乡村腐败存量,遏制乡村腐败增量。党的二十大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3]基层党组织在乡村小微权力运行中发挥统一领导,高效监督的重要作用,包括指导和规范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从源头用制度机制减少腐败增量。

(三)基层党建推进乡村微腐败治理的价值辨析

基层党建推进乡村微腐败治理顺应全面依法治国的纵深发展要求。首先宪法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4]基层党建工作是宪法实施具体举措;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党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都是从实体层面强调基层党组织发挥对乡村治理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建工作推进乡村微腐败治理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的具体实践;最后乡村振兴战略下,基层党建将纪律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是向社会传导法治精神。

基层党建推进乡村微腐败治理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想传导到基层,必须重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构建适应现代化治理要求的党建格局。《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村党支部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重视治理微腐败现象,使乡村治理主体多样化、监督权力多元化、治理过程自主化。

二、“三治融合”中乡村微腐败发生的风险归因

(一)自治:党组织主体作用边缘化,村庄共同体意识淡薄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村党支部组织力不强,难以凝聚起村庄共同体意识,放任村庄共同体的解体。一些村党支部对小微权力的领导和监督薄弱,容易导致乡村微腐败现象的泛滥成灾。

第一,部分基层党组织治理主体性的减弱。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自治主体,村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在熟人社会的乡村定位应当成为群众自治的主心骨[5]。实践调研情况中,基层党组织在监督小微权力规范有序运行中发挥引导、监督主体性作用减弱,治理微腐败的创新主动意识不足,表现一定的等靠状态。

第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村党支部有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实际工作中,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对于岗位责任情况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相互扯皮的现象,尤其在基层选举、村务公开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矛盾集中,既影响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也严重阻碍了乡村自治水平的提高。

(二)法治:宣传硬法治理价值,呼唤软法治理回归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当前新时代乡村治理背景下,乡村微腐败治理不仅需要从顶层设计上扎紧法治笼子,同样也要注重公序良俗的持续性监督功能。

硬法宣传不足难以为乡村微腐败治理提供坚定的价值观念。硬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承认的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法规。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仅停留在法律条文表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乡村层面要重视基层党建的法律宣传工作,真正向基层传导和培养法治精神。

软法的呼唤体现出国家法律与传统习惯的冲突。軟法是指公民在依照自己的生活经验情况下对乡村治理形成的秩序。实际工作中,软法治理参与人员多为留守老人,村民出于个体利益或自我保全的考虑,对腐败现象态度淡漠。

(三)德治:村民价值认同失衡,公序良俗虚置化

在乡村微腐败治理中,基层党建需要重视转化村民的乡土情怀为监督效力,注重新乡贤微腐败治理的主体地位,亟须改变精神文明建设不足造成的村规民约虚置化现象,努力在社会多元化的价值观中守住乡村的传统美德。

新乡贤德治主体地位弱化。随着城镇化和信息技术发展,现代乡村社会异质性增加,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降低。新乡贤的德治主体因村民利益冲突失去价值引领,甚至被边缘化。村党支部是乡村治理的领导核心,要重视新乡贤对乡村微腐败治理中的德治引领价值。

村规民约虚置化造成德治治理效力不足。村规民约是地方乡村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本地民俗传统探索制定的规章制度。但在乡村治理的实际中,村委会往往对于“德治”手段使用较少且宣传流于形式。

三、基层党建引领乡村微腐敗治理的思路

小微权力腐败不仅会直接侵害村民直接利益,也会削弱基层党组织的权威性和领导力,必须转变基层党组织工作理念,从理想信念教育,治理机制制度和技术方法等探寻三治融合互补模式。

(一)促进三治融合互补:乡村善治的必由之路

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关键,三者互为补充、互相衔接、缺一不可。[6]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乡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互补根本前提,而三治融合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由之路。

构建农村小微权力“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组合监督模式。一是将推进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并与党建考核挂钩,打造以“党建”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基层自治格局;二是将小微权力清单内容融入法治轨道,提高小微权力清单的影响力,通过法治学习教育、送法下乡宣传,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营造乡村治理的法治环境;三是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在廉政德治教育中不断融入“微权力腐败”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廉政谈话、讲授廉政党课,以“不想腐”廉洁教育形成乡村治理有效的德治基石。

(二)坚定基层反腐败斗争的理想信念:开展基层党组织德治廉洁教育

基层党建工作围绕“治理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着眼德治视角下基层党的作风建设的源头治理预防乡村微腐败滋生,形成对小微权力腐败风险的事前防范。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视对党员廉洁教育,与弘扬乡村德治价值目标趋同。第一要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基层党组织纵深发展,提高基层党员在道德价值观念上对腐败深恶痛绝,将廉洁思想内化为自身道德价值原则、外化为乡村微腐败治理的德治行动。第二要抓住“关键少数”。以正面教育为主,定期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干部”。批评负面典型为辅,利用正面典型引导村民自觉提高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提升腐败治理主体能力: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机制

在乡村治理中,党组织发挥领导监督村民参与自治的把关作用,系统谋划党员干部能力提升办法、路径和效果,真正发挥乡村微腐败治理的自治引领作用。一是加强对村镇党支部的党风廉政专题培训。地方纪委监委把对基层党员干部理论指导作为常态化专题项目,发挥好党组织在乡村自治中“领头雁”作用;二是大力发展融媒体平台,以“学习强国”、中纪委网、求是网等新媒体,以视频、音频、图文的形式加快提升基层党员干部队伍政治理论素养。

(四)瞄准基层反腐败斗争的痛点:建立健全基层法治监督制度

权力在没有约束下必然走向异化,必须通过顶层设计防止并化解组织或个人的偏离规范行为,使社会管理系统始终保持与现实需要相适应的良好状态。

基层党组织要健全小微权力法治监督制度,向村民传导和培养法治精神。一方面要增强基层党组织监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主动参与乡村法治建设,从微腐败预防、治理和惩处制定规则制度,如制度化明晰岗位职责界限、权力清单公开,群众问题答复和处理规范流程等;另一方面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合力,将村民、新乡贤、舆论、上级机关、纪检机关纳入法治监督体系。拓宽群众反映意见渠道、健全村务公开机制、完善上级机关巡视巡察方式。

(五)技术赋能乡村腐败风险预防:形成腐败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系统

腐败风险本质是权力发生异化的不确定性,是潜在的、尚未发生腐败的危险。[7]基层党组织在乡村微腐败风险预防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及时性、广泛性优势,利用数字乡村治理阵地。

一是构建地方反腐败网络平台,收集腐败预防信息。不仅对村委干部要做到账户监督、指标考核等,而且要反映出被监测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基层党建工作,形成对地区政治生态的粗略摸底;二是分析、整合、研判数据,以“智能、及时、全面、客观”的数据来评价基层治理完成情况[8],观测基层党建在乡村微腐败治理中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倪静.乡村善治与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21,49(20):257.

[2] 杨永庚,常利娟.新编纪检监察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227.

[3]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2022年10月16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10):66.

[4] 王伟国.党内法规在“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的作用论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06):4.

[5] 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农村基层党建创新探索之路:中国农业大学大学生农村调查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57.

[6] 周舟.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研究[J].乡村论丛,2023,(01):90.

[7] 刘建义,瞿秀.权力异化、风险叠加与腐败的全过程防控[J].廉政学研究,2022(02):208.

[8] 苏州市纪委监委.苏州市政治生态监测预警与分析研判——“衡镜”系统创新实践[J].廉政与治理,2019(01):250-252.

◎ 2022年度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现代乡村振兴视域下基层小微权力“三治”监督模式创新研究》(编号:202211080021);2023年度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市域社会重大风险全周期防范与化解研究》(编号:23ZL01);2023年度西安廉政研究专项重点项目《纪检监察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研究》(编号:LZ2302)

作者简介:

徐磊(2001—),男,江西上饶人,西安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助理,主要参与从事基层党建研究。

常利娟(1979—),女,陕西澄城人,西安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廉政治理与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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