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之为真”与康德的信念论*

2024-02-01 14:13余天放
关键词:充分性区分康德

余天放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纯粹理性的法规”一章中,康德讨论了一类被称为“视之为真”(Fürwahrhalten)的心理状态,这类心理状态是认知主体进行判断时所拥有的一些命题态度。然而学者们围绕这些态度产生了两个层面的争论:一是视之为真的分类问题;二是视之为真与当代信念论的关系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针对康德文本中的一些模糊表述提出,即康德似乎提供了划分视之为真的多种标准,而非他表面上所谈论的一种。第二个问题关注于视之为真及其子类别与当代语境下信念的联系。一种消极的解释会认为,康德的视之为真并不同于当代的信念概念,它们实则更接近于当代的“接受”概念,因此我们不清楚康德的信念论是怎样的。与之相对的是,我们在此提出一种更为积极的解释,认为康德有关视之为真的主张能够为一些针对经典信念论的新近挑战提供支持,从而有益于建构一种更有说服力的信念论。据此,以下我们将首先说明视之为真的分类标准问题,指出康德文本解释上的一些明显困难;其次,我们选取一类特殊的视之为真为论述重点,表明它们如何一致于康德的分类;最后,我们将比较视之为真与当代的信念概念,指出康德提供给我们的一个重要提示:理性的统一和信念的多样性。

一 视之为真及其分类

康德提出,我们可以根据这样两个标准对视之为真进行分类:一是某一判断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二是这一判断是充分的还是不充分的。基于这两个标准,康德区分出三种类别的视之为真:(1)知道(Wissen)(1)为区别于康德常用的Erkenntnis(知识)以及强调它是一个心理状态,本文将Wissen翻译为知道。,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充分的视之为真”;(2)意见(Meinung),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充分的视之为真;(3)相信(Glaube)(2)《纯粹理性批判》的中译本中通常将Glaube一词翻译为信念,但为区别于当代语境下的信念(belief),本文将Glaube翻译为相信。,主观上充分,但客观上并不充分的视之为真(A822/B850)(3)本文根据国际惯例,对《纯粹理性批判》的引用使用“A/B版+页码”的方式进行标注,其他康德文本使用普鲁大王家科学院版《康德全集》“卷数:页码”的方式进行标注。中文译文参考了李秋零翻译的《康德著作全集》,同时参考了剑桥版康德著作英译本。。针对这一区分,一个自然的疑问是:为什么康德的分类中没有第四种主观上不充分,但客观上充分的视之为真?此外,康德还区分出另一组相对的概念:确信(Überzeugung)和臆信(Überredung),前者具有客观上充分的根据,而后者仅具有主观上的根据(A820/B848),但不清楚的是,这一组区分与上文所言的三个类别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因此,为明确如此区分的理由,我们将进一步考察康德所言的主观充分性和客观充分性。

首先,康德表示检验一个视之为真是确信还是臆信的标准之一在于传达(mitzuteilen)它的可能性以及发现它对于每个人的理性都有效的可能性(A820/B848)。并且鉴于康德认为臆信正是一种将主观根据误认为客观根据的幻象(Schein)(A820/B848),所以我们得知,客观根据的特征之一就是这类根据在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一个拥有客观根据的视之为真需要能够通过这种意义上的“可普遍化检验”[1]321:将那些对自己有效的根据在别的知性上进行实验,看能否基于他人的理性而产生相同的结果(A821/B849)。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康德在同一个段落中提供了另一种区别于主观臆信的标准:真是源于与客体的相一致(A821/B849)。在“先验逻辑”部分,康德称这种有关真的名词解释是为我们所预设的(A57/B82),并且康德坚持了这一标准在客观根据中的重要性,即一个真的判断需要在客体那里有根据,能够获得客体的性状(Beschaffenheit)(A821/B849)。所以康德似乎表示客观根据还在于判断与对象或者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关系。可以预见的是,这两个标准将会导致康德的思想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因为前者被康德明确地表达为只是一种主观的方式,或者说是根据认知者内部状态所作出的评价;而后者却是一种客观的方式,是从认知者外部所进行的评价。

其次,康德在解释什么是主观充分性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疑惑,他表示:主观上的充分被称为确信(对于我自己),客观上的充分被称为确定性(Gewiβheit)(对于每个人)(A822/B850)。然而我们在上文中看到,康德使用确信来指称那种其根据在客观上充分的视之为真,所以这里存在的一个明显矛盾是:康德何以能够说确信是客观上充分的,但同时又是对我自己而言主观上充分的?除此之外,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康德只是模糊地表达了什么是主观根据,例如康德说,当幻相的主观原因来自我们本性时,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它们的诱惑(A821/B849),据此康德似乎承认一些纯粹来自我们本性的主观根据,它们与外在世界没有相关性。然而康德还表示,主观上的确信即一种坚定的相信(A824/B852),以及对相信的表达是从主观角度对于信心坚定性(Festigkeit)的表达(A827/B855)。这些表述都暗示了主观上充分的另一种情况,即认知者在主观上对于某一判断所拥有的坚定信心。据此,帕斯特纳克(Lawrence Pasternack)认为,主观充分性就是坚定地认为一个命题为真的心理状态,而这种坚定性能够被视作是某人相信一个命题的稳定性以及对它反思时所拥有的保证性的感觉[2]43-44。与之稍有不同的是,奇格内尔(Andrew Chignell)强调,主观充分性来自于主体通过反思而引证他视作客观上充分的根据去支持他的视之为真[3]45。虽然这两种观点都肯定了心理上的坚定态度是主观充分性的一个必要特征,然而后者更加强调这种坚定态度的来源是客观上充分的根据,帕斯特纳克却没有限制这一点。

最后,在康德的逻辑学讲座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有关视之为真的更丰富说法。例如在《布隆贝格逻辑》中康德表示:确定性就是判断的质的主观必然性(24:142);全部的确定性被视为一个统一体,并且作为一个完全的整体,因此是我们所有其他视之为真的度量和它的每一个等级的度量(24:144)。其中视之为真的不同等级即康德所区分的知道、相信和意见,所以他似乎认为,视之为真可以根据不同程度的确定性而被分为以上三个等级。此外,康德还区分了或然性(Wahrsheinlichkeit)和貌似性(Scheinbahrkeit),前者是客观根据,是基于被认识的客体自身;后者是主观根据,是基于那个没有获得有关客体知识的主体自身(24:145)。重要的是,康德表示只有达到了或然性我们才能称某一判断的根据是充分的,此时它的真的程度超过了它对立面根据的真的程度(24:143)。

在《耶舍逻辑》中,康德同样谈及应用确定性来分类视之为真:视之为真一般有两种,确定的和不确定的。确定的视之为真,或者确定性,是与对必然性的意识相结合。不确定的视之为真,或者不确定性,是与对偶然性或者对立面之可能性的意识相结合。后者或者是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充分的,或者是客观上不充分,但主观上充分的。前者被称为意见,后者被称为相信(9:66)。此外,康德对于确信作了另一种分类:我们的全部确信可以分为逻辑的和实践的,前者拥有客观上充分的根据,而后者具有主观上充分的根据(9:72)。这一说法似乎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上文中的这样一个疑惑:为什么康德声称确信是客观上充分的,同时又是主观上充分的,然而确信并不等同于知道?对此,一个较为明显的回答是,康德所言的客观上充分的确信是逻辑确信,即知道;而主观上充分的确信是实践确信,即相信。所以康德事实上用确信指称了两类不同的视之为真。然而我们若考虑到奇格内尔所提出的,主观充分性可能来自主体对客观上充分根据的引证,那么康德声称确信是主观上充分的就源于另一个可能性:客观充分性蕴含了主观充分性[4]78。据此,康德在谈及确信的客观充分性和主观充分性时可能并非指称了两种不同的确信类别,而只是分别强调确信相对于臆信而具有的客观性,以及相对于客观证据而具有的主观性。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在此将提供一个有关主观充分性和客观充分性区分的临时性总结,它们尽可能将康德的不同说法囊括其中:

第一,康德认为我们运用知性进行判断时会受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形成一类以判断作为内容的命题态度,即视之为真。并且康德使用了主体间的有效性、真、确定性等概念来区别出那类我们拥有充分客观根据的视之为真;同时康德也使用了坚定性、主观必然性等概念来刻画主观充分性的特征。然而仅针对客观充分性而言,康德也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加以描述,一方面是相同的客观根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上产生出确信;另一方面则是那些根据源自客体的性状,因而使得判断能够指向真。

第二,康德根据充分性的类型和程度将视之为真这一属继续划分为知道、相信和意见三个种,它们具有确定性程度和必然性程度上的差别。并且康德表示,当某一判断的客观根据足够充分时,我们才能够形成一种或然的判断,否则它们只能被称为貌似的。其中前者所具有的真的程度要高于后者。

第三,导致康德的各种表述中存在一定模糊性或者歧义性的原因是,影响视之为真这类心理状态的两方面因素并非固定的,其中对客观因素的反思和引证同时能够影响认知者的主观态度,并且认知者也可能将主观原因误认为客观根据。康德所提出的多种区分方式正是试图捕捉影响视之为真的这两方面因素,其中与客体所相关的一方面会使得视之为真趋向于真,进而产生出具有最大确定性和必然性的知道;然而源于主体内部的原因至少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纯粹来自认知者本身的,即康德所言的主体的特殊性状;另一类来自客观的根据,它们能够在主体中形成对某一判断的坚定信心。

二 相信的问题

在以下的部分中我们将重点关注康德所讨论的一类特殊的视之为真——相信。它们的特殊性在于,康德称它们是客观上不充分,但在主观上充分的,然而它们又区别于那种同样仅具有主观根据的臆信。此外,康德表示相信也可以被包括进确信的类别中,只不过它们是实践上拥有充分主观根据的确信,不同于另一类以知道为代表的逻辑确信(9:72)。康德将理论和实践的区分应用于知道和相信之上,相信之所以是主观上充分的,就在于它们并不是指向真的,而是在实践的关系中指向我们的行为。

康德根据实践的目的将相信继续区分为以下三种:实用的相信(pragmatische Glaube)、学理的相信(doktrinale Glaube)和道德的相信(moralische Glaube)。其中实用的相信即主体因欲求达到某一偶然目的而将实现该目的相关条件判断为真。康德举例说,当一个医生救治处于危险中的病人时,即便她对于病情没有足够充分的了解,但她仍需要作出一种主观上充分的判断,即对病人患某种疾病的相信(A824/B852)。这种相信不同于意见的地方在于,后者并不要求主体坚定地相信某一判断,但前者却要求这一点。并且康德通过打赌的测试来表明,当我们误将一些主观根据看作客观根据时,打一个赌就会使某个主体意识到这种根据的不充分性,从而将相信和臆信区别开来(A824-825/B852-853)。在第二种学理的相信中,实践的目的关注于单纯的理论判断,康德举例说我们判定别的星球上有生命以及预设存在一个上帝来实现合目的的统一性都属于这一类别。相较于实用的相信,学理的相信除了不针对某一特定的实用目的外,它们之间还有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当在另一个可能世界中,一个主体拥有关于某一目的的充分客观根据时,她就由实用的相信达到了知道;然而在类似情景中,一个主体却不能够由理论的相信达到知道[5]345-346。最后,康德声称道德的相信关注于绝对必然的目的,而不是前面两种情况中的偶然目的(A823/B851)。道德的相信即以必然地服从道德法则为目的,并且康德认为上帝存在和有来世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条件,所以对于上帝和来世存在的判断就成为这种意义上道德的相信,或者说理性的相信,它不同于学理的相信中判断上帝存在的自然神学方式。

康德的相信概念近年来得到学者们的愈加关注,这一方面是源于当代哲学中有关信念的讨论使得学者们在康德那里发现了诸多早期线索;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学者们共同地察觉到康德将相信归属于视之为真的不协调。从文本上来看,康德在区分意见、相信和知道时表示它们能够根据主观有效性和客观有效性之间的关系而呈现为三个阶段(A822/B850),所以相信应当是处于意见和知道的一个中间阶段。根据史蒂文森(Leslie Stevenson)的考察,意见、相信和知道的区分在阿奎那那里可以看到较早的版本,他说信仰处于科学和意见的中间,它是自愿的,但包含了坚定的认同[4]72n1。而18世纪的德国,沃尔夫(Christian Woff)、迈尔(George Friedrich Meier)等一批对康德有所影响的哲学家也都将相信定义为基于他人证词的一种认同态度[6]58。对此,霍因(Thomas Höwing)总结说,在康德时期的一些理性主义者那里,这三种态度展现了有关认知辩护(justification)的一种上升标准,意见相关于或然性的辩护,相信相关于证词,而知道相关于证明性的推理[7]201。它们都相关于我们的知道,只是因确定性程度的不同而呈现为达到必然性知道的三个阶段。然而在康德这里,他却赋予了相信一种不同于认知辩护的实践辩护方式,它们作为一类视之为真不需要证据上的辩护,而只需要达到实践目的的必然性。所以霍因疑惑的是,康德何以能够说相信是视之为真的一个中间阶段,而非另一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呢?

此外,当康德说相信具有主观上的充分性时,他似乎也在表达一种不同于我们在上文中所讨论的两种主观根据。康德表示,臆信拥有一些源于主体的根据或者原因,它们会诱使我们将这些主观根据视为是客观的,从而导致臆信和确信的混淆。虽然康德没有明确表示这种来自我们本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但我们可以推测,它们可能是类似于偏见、固执以及轻信这样一些心理倾向。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心理倾向并没有为某个视之为真提供内容上或者逻辑上的辩护关系,但它们却会作为导致某个视之为真产生的原因而存在,所以康德也将它们视为一些主观上的根据。一种排除这类主观根据的方式就是接受史蒂文森的建议,认为康德事实上区分了对根据(Grund)和原因(Ursache)的使用,前者更多地相关于客体或者客观性,而后者更多地相关于我们主体自身[4]76。但这一区分在康德那里并非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康德在解释何为臆信时就表示,它们仅仅在主体的特殊性状中才有根据(A820/B848),所以康德似乎无意于通过对根据和原因的区分来指示某种辩护关系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相对而言,更为重要的区分是康德所言的客观有效性、主观有效性和私人有效性。当一些根据能够通过知性的“可普遍化”检验时,它们就是客观上有效的,例如在达到知道的情形中;而当一些根据虽不能够通过“可普遍化检验”,但却能够为个别主体所拥有的视之为真提供辩护时,它们就是主观上有效的,意见和相信符合这一情况;最后,当一些根据既不能通过“可普遍化检验”,并且会导致主体误将主观根据视为客观时,它们就只具有私人有效性,臆信正来自这一原因。所以霍因提出,康德有关意见、相信和知道的区分更应当就某些根据在主体上的适用范围来进行解释:知道的根据对于任何主体都是有效的,相信的根据只对于个别主体有效,而意见的根据并不能对任何主体有效[7]217-221。这种解释方案的一个优势在于,它表明不可能有一些对于任何主体有效,但又对个别主体无效的根据,这也就回答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出的问题,即康德为什么没有区分出一类客观上充分但主观上不充分的视之为真。

然而奇格内尔的另一种解释也同样值得我们重视,他指出,为相信提供辩护的那些主观根据明显地不同于在知道和意见中提供辩护的主观根据,后者来自对客观证据的引证和反思,而前者来自主体自身的目的、兴趣或者需要[5]333-334。因此,如果导致臆信的原因也能够被算作一些主观根据,那么康德事实上谈及三种主观充分性。第一种是消极意义上的主观充分性,它纯粹来自主体的特殊性状,其中为某一判断辩护的根据或者理由并不相关于客观根据,或者仅基于少量的客观根据,但由于它们与我们的本性相关,因此主体会受到它们的诱惑或者误导而形成某个主观上确定的判断。在《布隆贝格逻辑》中,康德对比臆信和意见时表示,它们事实上获得的都是不确定的知识,只不过在臆信中主体会将这些不确定知识看作确定的,从而形成一些错误;而意见中的不确定性为主体所意识到,因此它们并不是一种错误,只是不完善的知识(24:218)。第二种主观充分性来自对充分客观根据的意识,这些客观根据或者是数学推理的必然结果(例如来自演绎推理)或者来自客体的充足经验证据(例如来自归纳推理),因此客观充分性只能够蕴含这种意义上的主观充分性。第三种主观充分性即针对相信这类具有实践目的的视之为真,它们的充分性来自主体判断以某种途径达到目的的必然性。康德表示,当某人所拥有的判定一个知识为真的根据足以规定他的行动时,他就是在实践上确定的(24:198)。可以看出,相对于应尽力避免的第一种主观充分性,第二种和第三种都是积极意义上的。

最后,在明确了相信和意见、知道以及臆信之间的差别后,我们将回答霍因的提问:为什么相信概念在康德那里如此地不同于其他理性主义者,但又被康德安置于意见和知道的中间阶段?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回到康德的真概念,因为正是由于康德对于真的特殊理解使得他将非认知辩护的相信归属于视之为真。在上文中我们曾经提及,康德暗示了真与客观充分性是相关的,即一个真的判断能够获得客体的性状,并且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多次表示真是知识与对象的一致(A191/B236; A237/B296),因此部分学者相信康德持有一种关于真的符合论立场。然而在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康德声称知识与对象的一致只是关于真的名词性定义,所以有另一些学者认为康德事实上并不真正主张真的符合论,而是某种紧缩论或者融贯论立场[8]148-149。这一争论的产生是由于学者们普遍意识到康德表述中的矛盾性:他既没有放弃真是知识与对象相一致的定义,也没有将此作为某一特定知识是否为真的普遍标准(A58/B82)。

针对这种矛盾,我们支持谢尔(Gila Sher)的解读:康德的符合论是一种先验的符合论,它宽泛地表达了我们人类的判断和世界之间的联系,而真既依赖于世界的运行方式,也依赖于人类思维的方式[9]196-197。因此,康德的真概念需要从我们经验之可能性的条件来考虑,其中也就包含了理性运用的另一个领域:道德世界。康德认为,我们的理性会为我们提供一种合目的的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在知性上体现为对一些达到实践目的之条件的认同,所以为达到理性为我们设定的最高道德性目的,知性需要从主观上将一些有关实践的判断表象为真的。在“论意见、知道和相信”的前一章中康德对此说道:“如果我们不给自己设定目的,甚至在经验方面,我们对我们的知性能作出怎样的一种应用呢?然而,最高的目的是道德性目的,并且只有纯粹理性才能够使我们认识它们。”(A816/B844)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康德事实上也在提示我们真这一概念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视角来看待。在客观视角下,真被定义为知识与对象的一致,并且这是一个知识所必然具备的性质;而在主观视角下,真是为判断的主体所拥有的一些表象,即视之为真。在《耶舍逻辑》中,康德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表述:“真是知识的客观性质,是判断据以将某物表象为真的东西;与一个知性的关系,因而与一个主体的关系,主观上就是视之为真。”(9:65-66)

这一解读可以对霍因的提问进行回答,也就是说康德将相信保留在视之为真这类命题态度中的原因是,他认为相信也是我们在知性判断中对于真之把握的一个类型,它和意见以及知道对于真的把握是相似的。鉴于我们所获得的都只是一些表象,所以我们只能够从主观视角去断定某个判断是否为真,缺乏从客观视角断定真的可能性。因此康德所表达的两种客观充分性(主体间有效性和知识与对象的一致性)事实上只有一种是可操作的,即某些根据是否在其他主体那里也有相同的有效性。康德对此明确地说,我们作为单个主体事实上并不能区分某一视之为真是确信还是臆信,因为我们所依赖的根据都是主观的,唯有通过它们在其他知性上的“可普遍化检验”才能够帮助我们识别它们是客观上充分的,还是仅仅私人有效的(A821/B849)。而意见、相信和知道能够成为视之为真的三个阶段的原因则在于,它们在主体那里的确定性程度是不同的(9:66),意见具有最低程度的确定性,主体能够意识到这一判断在主观根据和客观根据上都有相反的可能性;相信具有中等程度的确定性,主体意识到该判断缺乏充分的客观根据,但在主观上却又认同它的必然性,因为它是我们达到一些实践目的的必要条件;而知道具有最高程度的确定性,主体意识到它的客观根据和主观根据都是必然的。

据此我们总结,康德对视之为真的分类并非是从认识辩护上作出的,而是从认知现象性上作出,即基于主体对于某一判断的确定性感受所作出的。康德的理由是,我们缺乏一种达到真的客观视角,即对于真的名词性定义中给出的条件:知识与对象的一致。相反,我们仅具有把握真的主观视角,在此视角下真是某一判断与个别知性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同样受到理性的作用,既包括理论理性,也包括实践理性。理论理性要求知性将经验判断限制于感性的范围内,而实践理性要求知性对于某些实践目的的条件有主观上充分的态度,即相信。

三 视之为真与当代信念论

在上文中我们对康德区分视之为真的多重标准进行了解释,然而与奇格内尔以及霍因不同的是,这里的解释并没有试图仅依据某种单一的分类法而作出。奇格内尔在确定了什么是康德所言的客观充分性之后,通过区分两种含义的主观充分性提供了有关视之为真的分类说明[5]357-358。霍因则指出康德的主观与客观、充分与不充分的区分方式会导致文本解释上的困难,因此选择依据康德在《耶舍逻辑》中所表述的主体间有效性的标准而划分三类主要的视之为真[7]207-221。然而若参考更多的康德文本则能够发现,某种单一模式下的分类标准将无法覆盖这些全部表述,根据上文中的解释,康德至少谈及三种意义的主观充分性,以及两种意义的客观充分性,并且康德同时使用确定性、必然性、有效性、坚定性、或然性和貌似性等概念来帮助解释他的区分。因此我们选择放弃在这些表述之外寻找某种单一标准的努力,而是试图呈现,康德在考虑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命题态度时所体现出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同样包含在当代有关信念、接受和欲望这样一些命题态度词的讨论当中。

在将康德的视之为真与当代英美语境下的命题态度词进行比较时,学者们事实上是小心翼翼的,因为无论是视之为真这一类别本身,还是其中包含的相信,都明显地不同于当代最主要讨论的信念(belief)态度。然而这两者之间的比较仍然是重要的,原因是当代有关信念的诸多分歧在康德那里可以看到它们的来源;并且正如奇格内尔所指出的,信念一词虽然在康德那里并没有一个直接对应的概念,但如果有,应当是包含在视之为真这一种类之中的[3]34。因此,我们将试图基于当代信念论的一些困难来定位康德的视之为真。

首先,在一种经典解释的框架内,信念被认为是指向真的,并且知识会就信念的辩护条件而得到分析,所以一种自然的倾向是将康德的视之为真对应当代的信念概念。但这一倾向遭到了诸多学者的拒绝,最主要的原因是视之为真中的相信并非指向真,其中还包含了对于道德和上帝这样一些实践目的的相信等。相对而言,视之为真中的知道类别似乎更接近于这种意义下的信念,它们是得到证据辩护的,并且相关于知识的传统定义——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换句话说,康德延续了笛卡尔的主张,提供了一种有关知识辩护的内在主义方式。主观充分性的一种意义即主体能够通过反思给予其某个判断以充分的理由;对于客观充分性而言,康德也表示我们事实上没有一个客观视角来确定它们的来源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因此唯一的办法是通过满足知性的“可普遍化检验”来加以判定,这种方式无疑也是内在主义的。此外,康德还附加上坚定性、确定性,以及或然性这样一些认知现象性概念来描述知道这种命题态度,然而不清楚的是,这些心理感受能否为信念提供辩护。如果我们考虑康德在区分臆信和确信时所提及的那种单纯来自主体性状的根据,那么它们似乎也承担了辩护的作用,但这在当代知识论中是被排除的。

基于这一初步的讨论,我们指出在康德有关视之为真的分类中,存在一种与传统知识分析相适应的知道概念,它的目标是真,以区别于希望、怀疑等其他一些命题态度;同时知识能够就知道得到分析,或者说它们是等同的,当某人处于一个知道命题p的心理状态时,我们就声称她拥有关于p的知识。并且与当代知识分析的重点相一致,康德的知道状态似乎也只针对一些命题知识,并不包括如何做某事的知识。由此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知识与信念,以及知道与视之为真之间这种同构的蕴含关系,我们会被导向将视之为真看作康德式信念的倾向。

其次,针对视之为真中的相信类别,甚至包括全体视之为真,一些学者提议它们更接近于当代的接受(acceptance)概念,这一方面是由于康德本人有时会称相信为接受(Annehmung);另一方面是由于相信这类命题态度包含了主体所设定的特殊目标,主体似乎能够控制它的产生,并且它也会促使我们去行动[3]56。根据乔纳森·柯亨(Jonathan Cohen)的经典区分,接受不同于信念的重要方面在于,接受是对于命题p的假设或者认定,并且该命题p将决定某人在具体语境中做什么,以及进一步如何论证、推理、思考等,同时接受能够受到意志的控制,它将产生某种决策;信念则是对于一种对于命题p 的倾向,其中能够感觉到p为真,并且信念通常是非自主的[10]4-22。在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所给出的有关信念的标志性解释中,他强调信念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信念是指向真的;二是大多数信念的直接表达是一个断言(assertion);三是断言p对于拥有信念p既非必要,也非充分;四是事实性信念能够是基于证据的[11]136-141。其中特征三使得信念和接受相区分,因为威廉斯将接受看作一种言语行为,对于命题p的接受类似于对他人邀请的接受,从而接受p也就是断言p;然而由于断言可能是非真诚的,某人可能断言p,但她却不相信p,所以某人也可能接受p,但并不相信p。这一主张同样凸显了接受区别于信念的一个典型特征,即它是受到主体意志控制的,即便某人并不相信p,但她能够选择接受p作为她行动或者思考的一个暂时性前提。与之不同的是,鉴于信念指向真的特征,所以信念的产生并不能受意志的控制,否则我们就可以不顾信念的真假而拥有它。因此根据威廉斯的说法,我们可以从信念指向真这一命题推出信念是非意愿的,但相反则不行,信念不受意志的控制并不保证信念一定是指向真的,它也可能指向知识或者某种合理性。

仅基于这里的简要说明,我们已经可以注意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从信念和接受的区分来看,信念指向真这一主张在今天已不再是确定无疑的,诸多学者对于真在信念中的规范性作用提出了挑战。真的规范性作用通常被表达为这样一个形式——“相信p是正确的,当且仅当p是真的”[12]277,而学者们所质疑是,真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似乎并不具有决定性价值,信念的价值仅在于它所参与的那个实践活动本身的价值[13]104。此外,当前另一种流行的看法是主张信念指向知识,它来自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的重要见解:知识比得到辩护的信念更加基础,因此应该用前者来解释后者,而不是相反[14]8-9。这些看法的提出促使我们进一步考虑的是,信念和接受之间的差异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或者至少它们的关键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指向真这一点。

即便信念指向真这一点是重要的,此处的另一个显著问题是信念和意志之间的关系。在威廉斯的解释中,信念的非意志主义为“信念指向真”所蕴含,也就是说如果信念是指向真的,那么信念的形成就不受我们意志的控制。然而这里存在的一个疑惑是,意志对于信念的控制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规范问题?如果是前者,那么一个非意志主义者会主张,信念的形成是自发的,其中没有主体有意识的控制,就像我们学会某种乐器那样;但如果是后者,那么非意志主义者会认为在信念形成的过程中不应当有意志的参与,即便事实上有意志参与的可能性,因为主体的意志可能会选择相信某个假命题。以此看来,威廉斯的主张属于一种规范问题下的非意志主义,即真的规范性作用不仅针对最终获得的信念,同时也针对信念的形成过程。信念和意志的关系同时也与信念的伦理问题相关,在“应当蕴含能够”这一前提下,如果信念的形成事实上并不包含意志的作用,那么我们就无法对某个人的错误信念提出道德上的指责,因为她并不能够自主地控制其信念的形成。然而根据我们的区分,这一挑战并不有效于规范问题下的意志主义,我们可以在承认意志的确对于信念形成产生控制的前提下,同时说明真如何起到规范作用。赖斯纳(Andrew Reisner)在其文中论述了这一可能性,他指出一种有限的信念意志主义可以一致于信念指向真或者知识,其中意志事实上能够帮助我们达到真信念[15]167-183。据此,信念和接受之间的差别再一次被缩小了,我们可以质疑,如果信念的形成也包含了意志的作用,至少有某种间接的作用,那么我们还可以根据怎样的标准来区分它们?

最后,基于以上的这些质疑我们提出,将康德的相信类别视作接受而非信念,甚至将全部的视之为真都作为接受来对待,这可能是一个误导性的观点,同时也会丢失康德主张中可能有益于当代信念论的内容,这些内容至少包括信念的目标可以是实践的,信念的间接意志主义等。“信念指向真”这一看法虽然在直觉中是强烈的,然而我们似乎也无法排除“我相信人人平等”,“我相信上帝存在”这样一些信念实例的存在,它们很难说是指向真的。对此,康德的主张提示我们考虑,真在信念中的价值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解释或者还原。霍维奇(Paul Horwich)的观点呼应了康德的这一想法,他指出,我们完全可以就真信念的工具价值来解释它所包含的规范意味[16]24-25,而这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代的实用入侵(pragmatic encroachment)现象。近年来有关康德自在之物的研究中同样注意到“学理的相信”对于解释这一问题的新思路。自《纯粹理性批判》出版以来,自在之物的两难困境一直为批评者们所针对,即我们如果可以拥有关于自在之物的知识,那么康德的先验观念论就失败了;或者我们如果没有关于自在之物的知识,那么我们就不能够超出现象而谈论它们。然而若考虑康德所提出的一类特殊的相信类别——学理的相信,那么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康德相信自在之物的存在,但这又不是一种关于自在之物的知识。原因在于,现象的存在预设了自在之物的存在,而只要我们相信前者,那么后者也必然为我们所相信,即便我们没有任何来自对象性状的知识,所以这只是一种主观上充分,客观上不充分的视之为真,它们不等同于主观和客观上都充分的知识[17]605-613。

对于信念是否受意志控制的问题,康德的观点同样值得我们重视。从表面上看,康德的表述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例如他在《布隆贝格逻辑》中表示,在相信的情况中,我们的判断是受到意志指引的(24:148);而在《耶舍逻辑》中却又明确拒绝意志对于视之为真的任何直接影响(9:73-74)。然而若参照康德的另一个重要看法——我们对于自己受感性的影响而产生假象这一错误是负有责任的,因为我们的知性缺少对于这些影响的应有注意(9:54)。那么存在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康德一方面肯定我们对于自己的信念负有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来自我们的意志对于那些消极影响的主动避免,另一方面康德也不认为意志可以在忽略客观证据的前提下直接影响于信念的产生。据此,一种适当的解释方案是认为,康德事实上提出了一种当代间接意志主义的早期版本。阿利克斯·柯亨(Alix Cohen)在分析这一路径时指出,康德的间接意志主义对于当代构造某种适当的间接意志主义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因为康德既说明了一种消极意义下意志对于信念影响的可能性,即我们可以在证据不足时悬置判断以及抵制主观倾向的影响;同时康德也提供了一种积极意义下的信念控制方式,它通过一些认知准则起作用[18]33-50。这种形式的间接意志主义能够区别于那些通过主动收集证据的方式而影响信念产生的间接意志主义,并且也能够说明认知责任是如何产生的。

四 结 论

在当代有关信念本质的讨论中,与认知科学家们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不同的是,哲学家们更加关注信念的规范性问题,即根据何种规范,我们应当相信某一命题p。真作为规范的来源有着直觉上的强烈吸引力,因而我们会支持“相信p是正确的,当且仅当p是真的”这样一个论题。然而本文所反思的是,这种指向真的规范性对于信念而言是唯一的吗,或者说是根本的吗?借助于对康德的视之为真这一类别命题态度的分析,我们指出它们和当代信念论之间有这样一些相关性。第一,康德的视之为真的确不同于经典框架内的信念概念,但这并不表明它们之间是无联系的,相反,康德的主张事实上支持了当代对于这个经典框架的一些重要挑战,因而视之为真可以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下被认为是康德的信念论。第二,与当代的“实用主义入侵”相呼应的是,康德对于相信类别的讨论表明我们可能基于一些实践目的而获得信念,并且与构成知识的信念所不同的是,它们会得到主观上实践理由的辩护,因而它们对于真的指向性实则可以进一步被还原为其他多种规范性价值,包括实用的、道德的以及探究的等等。第三,康德还提供了一种可以解释认知责任的间接意志主义方案,此方案强调认知准则在认知过程中的构成性作用,因而我们的认知责任来自对这些准则的正确选择,而非意志直接作用于每个单独信念的获得过程。最后,我们提出康德的体系内存在一种能够给予所有这些观点以统一性的主张,即理性的统一性和信念的多样性。这就是说,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准则的理性和为我们的认知提供准则的理性是同一个理性,因而它能够为我们的实践活动以及认知活动提供相类似的规范[1]317-334。然而我们的信念又是多样的,这是源于理性所面对的规范性问题的多样性,为应对柯普(David Copp)所言的不同规范性管理的问题,我们的理性将提供不同的准则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和认知[19]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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