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与弹性: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逻辑

2024-02-18 14:27朱德全李伟
中国电化教育 2024年1期

朱德全 李伟

摘要: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需要强化制度层面的认知与执行的双向路径,这正好切合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关于制度研究主要关注的两个维度,一是属认知的制度分析、二是属实践的制度变迁。故此,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需要依循制度“认知-执行”双向路径对应的“边界-弹性”的双层逻辑框架。认知层上,通过制度分析的相关理论分析,发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认知要基于边界逻辑,即执行主体要理清制度价值层面的“多元”价值边界、主体层面的“规范”权责边界、技术层面的“有限”技术边界,以塑造对制度的理性认知;实践层上,通过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分析,发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执行要基于弹性逻辑,即在制度执行前秉持弹性理念、执行中开展弹性实践以及执行后进行弹性评价,以促使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充分落地。

关键词: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新制度主义;制度认知;制度执行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本文系202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JZD046)成果。

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需要形成制度化规范与执行,其本质是一个“制度设计-制度认知-制度执行”的整全过程。在制度设计上,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关于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化方案或文件不胜枚举。其中,最具纲领性的文件是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1];随后,根据《总体方案》的纲领精神,教育部及相关单位于2021年先后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2]《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3]《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4](以上统称“制度文件”),分别代表了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本科教育阶段的重要体现。可见,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着充分且科学、系统、全面的制度设计,但这也只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化规范与执行的第一步。从“制度设计-制度认知-制度执行”三个环节的重要程度来看,恰如美国政策学者艾利森(Graham Allison)所言“在实现政策目标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5],制度设计即制度方案的功能只占10%;而有效的制度执行,包括有效的认知制度和执行制度却占90%,起决定性作用。其中,有效地执行制度又取决于有效地认知制度。因此,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精神,有必要对其系列制度文件形成理性的制度认知,并进行有效的制度执行。

事实上,制度作为保障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序、高效进行的物质载体[6],本身就兼具规范、指导认知与执行的功能属性。若要完全发挥其功能作用,其前提是制度执行者要具有形成理性制度认知和有效制度执行的逻辑理念。其中,理性制度认知在于明晰制度的有序性,有序体现为物质的系统结构或运动是确定的、有规则的,故形成理性制度认知的逻辑便是回答以何种认知思维理解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中确定的、有规则的制度结构;有效制度执行在于执行的高效能和高效率,故形成有效制度执行的逻辑便是回答以何种执行理念达成制度执行的有效。然而,追溯以往研究,不管是学理探讨还是治理实践,鲜有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认知与执行的逻辑理念进行回应。从制度认知层面看,主要侧重对教育评价的政策演变[7]、动因溯源[8]、价值意蕴[9]等方面的探讨,少有研究从制度的认知逻辑出发讨论如何认识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方案。从制度执行层面看,少许研究对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化困境[10]、阻滞因素[11]和实践困境[12]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实践解决方案,但只是就问题解决问题,却未从制度执行逻辑出发掌握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高效率和高效能的逻辑理路。综上,剖析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理性认知与制度有效执行的逻辑理念、探索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认知-执行”的双层解释框架,是推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充分落地亟待补充和探讨的话题。

一、新制度主义的理论适切性及分析框架

新制度主义(The New Institutionalism)作为一种以“制度”为核心概念来解释政治、经济、社会现象的跨学科型制度分析范式,是从“制度”出发搭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认知-执行”的双层解释框架最为契合的理论工具。一方面,新制度主义的多流派性和跨界性决定其分析视角的适切性。新制度主义并不是一只单独的“生物个体”,而是一个包括众多不同种类的“属群”[13]。在不同学科范畴下,最为公众认可的是霍尔(Peter A.Hall)与泰勒(Rosemary C.R.Taylor)对新制度主义的划分,分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历史制度主義、组织管理学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和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三大流派[14]。由于各流派对“制度”的不同定义,新制度主义形成了多元化的制度分析视角和方法。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所言,“即便这种或那种的制度理论流派可能常常宣称自己的地位至高无上,它们的制度分析方法也应该被看作是互补的”[15],各流派的方法互补性进而赋予了新制度主义更为广博且深刻的理论解释力。置于本研究,由于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本身具有跨界性质,其关涉多个学科、多个主体、多元行动的复杂性也使其制度的“认知-执行”的逻辑理念难以用纯粹单一的教育学理论解释,需要将其置于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领域交汇的逻辑结构之中,而具多视角、多领域性质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范式恰好满足这一要求。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的多层级分析维度决定其制度研究的完整性。不同于以往研究侧重对新制度主义某一具体流派的“主视角,次维度”的分析范式而缺乏多元性的制度研究路径,新制度主义还存在着一种“主维度,次视角”的制度研究路径,即以维度探讨为主题,用不同流派视角解析。因为无论新制度主义的哪个流派,都基本以制度含义、制度分析、制度设计、制度变迁等维度作为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从而也衍生出各维度研究的多元化理解,基于维度的多视角分析互补性可以保证制度研究的严谨性和完整性。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本质就是一个制度从设计形成到认知形成,再到执行落成的整全过程,其核心就是研究并执行制度。如此,新制度主义在综合分析制度及制度变迁方面的天然优势正好契合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逻辑研究需求[16]。可见,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剖析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逻辑具有充分的理论解释性和理论适切性。

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认知-执行”的双层逻辑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逻辑,其更适合用新制度主义“主维度,辅视角”的制度分析路径来解释。从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发展来看,新制度主义的制度研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制度认知与实践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对主体行为和政策产生何种影响,即制度分析;二是制度如何形成并持续发生变迁,即制度变迁[17]。第一层面,实质是讨论为获得特定效果应创造何种制度,属于制度研究的认知层面。什么是具有“特定效果”的制度?无论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就是为解决“集体困境”而强制社会成员为增进整体利益进行交换和协作的工具,还是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惯例和规范[18],抑或是社会学制度主义更强调的规范、文化、象征体系和意义等非正式制度[19],都给出了“特定效果”的答案——只有对认知与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的制度,其制度效用才能最大化。正如马奇(James G.March)和奥尔森(Johan P.Olsen)强调个体的行为取决于界定行为适当性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规则和程序的界定体现出制度对行为者的组织和价值塑造,为其制度执行提供了意义范围。此外,又有学者提出制度的规则设计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具体行为,而是以“行为类”作为基本单元,多个基本“行为类”的规范便构成了制度的边界[20]。由此,衍生出对制度理性认知的一种边界逻辑,即是对基本“行为类”的认知和掌握,表现为一种底线遵守的思维能力。因此,有必要将边界逻辑引入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文件的分析中,理清界定行为适当性的规则和程序的边界类型,塑造行为主体对制度的理性认知。第二层面,实质是讨论为达到特定的制度效果应开展怎样的行动,属于制度研究的执行层面。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制度执行更多体现为制度在进行新行为模式或组织形态扩散时的制度变迁过程。然而,正如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所言“制度确定了人们的选择集合,也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21],如果这一过程始终被限制,面对一些特殊情况就无法最大化发挥制度效用。事实上,虽然适当行为的边界对于理解行为适当性很重要,但对许多组织行为来说,也许更重要的不是那么“板正”的规范,某种程度的模糊性能让一个制度更好地发挥功能[22]。这种意指制度多大程度上具备可被重新解释和执行的模糊性和开放性,被历史制度主义称为制度弹性[23]。由此衍生出的弹性逻辑是一种对制度模糊性和开放性充分利用的行动理念,表现为一种跳出定式的、非线性的且多线路并行的思维能力[24]。而对于制度如何形成并持续发生变迁,格雷夫(Avner Greif)认为“制度变迁不是崭新制度的出现,而是既有制度要素得到部分变更、重新组合或引入新要素的结果”。因此,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变迁(执行)过程中应该保持一种弹性逻辑,在既有的制度规则下向着制度目标对制度进行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地适应与改造,从而不断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综上,有必要基于新制度主义“主维度,辅视角”这一制度研究路径,依循“制度分析-制度变迁”的研究维度,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认知-执行”对应的“边界-弹性”双重逻辑(如图1所示),为推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提供制度认知和制度执行层面的逻辑回应。

二、边界逻辑下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理性制度认知

认知层上,有必要基于边界逻辑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文件形成理性的制度认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论核心强调从理性的个体行为中产生出集体理性——如果没有制度规范的出现,或许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的能力。“从理性的个体行为中产生出集体理性的能力”既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文件充分落地的必要过程,也是其最终的理性诉求,而这些制度文件也正是在针对以往教育评价的个体和集体行为的“非理性表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制度执行者的制度化价值规范。基于边界逻辑,可以帮助制度执行者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文件的内在规定性和程序性的边界类型形成理性认知,进而促成集体理性,包括理清新時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文件中价值层面的“多元”价值边界、主体层面的“规范”权责边界、技术层面的“科学”技术边界等边界类型,从而促成集体行为理性,形成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理性制度认知。

(一)价值理性:明确“单一”到“多元”的价值边界

价值边界是指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文件中要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范围,它决定了制度执行者在改革执行中的立场和行动,是促使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成功的关键。从价值的形成来看,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用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5]。故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文件中的价值边界形成要以满足评价对象的时代发展需要为基本出发点。然而,审思以往教育评价对于评价对象的价值表达,教育评价的价值边界均从不同方面显示出“单一”的取向,如单一化的评价目标、评价主体、评价方法等导致教育评价异位或缺位,从而违背教育满足评价对象全面发展需要的初衷。因此,实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必须摒弃“单一”的价值表达,明确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文件中规定的“多元”价值边界,才能克服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过程中的价值迷失和价值异化,从而回归教育评价促进评价对象全面发展的初心。

《总体方案》作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一切教育评价改革文件的精神指南,其内置了如评价目标、评价主体、评价方式等各核心层面的价值规定。理清以上小层面的多元价值边界,才能实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大牵引。首先,要洞悉多元评价目标的价值边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系列制度文件不断重申,要重点考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全面发展情况,扭转重知识、轻素质的倾向,培养学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此外,无论是布鲁姆(B·S·Bloom)强调教育目标要集中在“认知、情感、动作技能”等三大领域,还是加涅(Robert Mills Gagné)强调的“智慧技能、认知策略、言语信息、动作技能和态度”等五种类型[26],无疑都强调了教育评价目标必然是多元的。但实际上,教育评价的制度执行一直以来更多只关注个人发展的某一方面,缺少全面的价值判断。例如针对学生评价改革,传统教育评价导向偏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鲜少关注学生基本技能、学习态度、心理素养、道德品行等方面[27],从而挤压并窄化了教育的功能,导致学生逐渐沦为马尔库塞(Marcuse,H.)所言的“单向度的人”。因此,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执行过程中要秉持多元评价目标、践行全面发展理念、培养多元化的个人。其次,要坚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价值边界。我国早有政策文件强调“教育评价是一个多元评价主体协同参与的过程”[28],理想状态下,多主体意味着评价的多标准、多功能、多角度以及多模式,不同主体的评价互补使得教育评价更加全面、准确,也更能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功能。但现实中的教育评价主体却呈现出“马太效应式”不作为,即评价主体地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例如,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地位越来越集中,导致学校和社会的评价主体地位不断弱化[29];同样作为评价主体的学生、家长以及用人单位几乎不参与评价;此外,第三方教育评价组织虽然广泛参与,但往往被其他评价主体左右,导致自身评价缺乏独立性和科学性。因此,需要彻底解决弱势评价主体参与评价的现实壁垒,激励多元主体切实履行自身的评价参与权利与职责,并且相互印证和监督。最后,要把握多元评价方式的价值边界。单一的评价方式不足以准确、科学、有效地反映评价对象的发展状况。以《总体方案》为代表的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文件均强调“要优化评价方式方法”,提倡“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因此,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把握多元评价方式的价值边界,注重多元评价方式融合作用。一方面,要凸显过程理性和结果理性的价值边界,即在关注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办学、党委政府工作等合格程度的同时,也要关注其发展水平或工作水平的进步程度,科学评判各评价对象的努力程度。另一方面,要在评价过程中注重个人纵向增值评价和横向综合评价的价值边界,增值评价可以克服不同评价对象间先天资源禀赋和基础差异带来的横向比较评价的不公平性,强调个体评价的公平性和发展性;综合评价可以克服评价过程中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片面行为,强调个体评价的全面性;最后,要在评价过程中要有机融合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科学制定评价目标和评价标准、丰富评价内容和评价形式,实现评价的质量理性[30]。

(二)主体理性:强化“失范”到“规范”的权责边界

权责边界强调制度执行主体在实践层面中要遵守制度要求的规定性权责内容和执行模式,才能确保制度准确、顺利地执行。因此,理清并强化制度执行主体的权责边界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充分落地的重要前提。在《总体方案》出台之前,教育评价主体时常面临“不知为-不敢为-不作为”的失范性权责发生机制。原因在于,一是教育评价制度中对评价主体的任务分工不明确,相关主体间权责清单模糊,导致教育评价主体不清楚评价什么、如何评价;二是教育评价制度中对评价主体的权责关系设计不规范,相关主体间权责配置不合理,导致教育评价主体在共通性权责方面不主动、在主体性权责方面不落实、在交叉型权责方面不配合。针对上述问题,《总体方案》围绕党委和政府、学校、教师、学生、社会五类主体,坚持破立边界,系统设计了5个方面22项重点制度任务,条理清晰的为各类主体制定了规范性权责清单;又提出组织实施要“落实改革责任”“加强专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系统明了的规范了制度执行主体的权责关系。权责清单的明确与权责关系的规范,意味着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文件规定了从“失范”到“规范”的权责边界。毋庸讳言,制度执行主体要恪守相应的权责边界。

一方面,要理清评价主体的权责清单,注重破立结合。各级各类评价主体要明确自身的教育评价改革的要义,做到破立结合,坚守“管、办、教、评、用”的权责边界。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守“管理”的权责边界,“破”的是短视行为和功利化倾向的政绩观,“立”的是科学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二是学校要坚守“办学”的权责边界,“破”的是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立”的是立德树人落实机制;三是教师要坚守“教学”的权责边界。“破”的是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行为,“立”的是潜心教学、全心育人的制度要求[31];四是学生评价要坚守“评价”的权责边界,“破”的是以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不科学做法,“立”的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制度;五是社会用人要坚守“用人”的权责边界,“破”的是文凭学历至上等不合理用人观,“立”的是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的人才使用机制[32]。另一方面,要强化评价主体的权责关系,注重系统性和互动性。一是教育评价主体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摒弃“碎片逻辑”,转向“系统逻辑”。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一个系统性工程,其顺利推进并非是“一人之功”,而要各评价主体“群策群力”。党要作为领导核心,全面组织领导教育评价改革事业,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及时制定配套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狠抓落实,切实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教育督导也要切实对教育评价改革工作进行督促纠正。二是教育评价主体要摒弃“管控逻辑”,转向“互动逻辑”。在既往的教育评价中,政府的行政力量依旧主导着教育评价,评价执行呈现出“激励诱导”和“压力传导”并存的“刺激-回应”局面,其本质是一种“一元控制”下的“要我评”。事实上,由于教育评价的多主体责任属性,教育評价改革必然要实现“多元控制”下“我要评”,即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横向互补”的互动逻辑。所谓“自上而下”,即要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下发的政策指令;“自下而上”即各评价单位或主体要积极探索良好评价实践,向上反馈推广形成制度;“横向互补”即各评价单位或主体要基于不同评价侧重形成互动性、贯通式评价,利于评价的完整性。

(三)技术理性:形成“全能”到“有限”的技术边界

评价技术是指评价主体完成评价任务时“可执行”的技术思维与“可使用”的技术工具[33][34],是体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例如,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力量,正在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战略资源[35],为教育评价理念和评价工具的革新提供了新可能。数字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能力评估、人格评估、课程风险评估、学习过程评估等方面,不仅提高了评价的精度和效率[36],还助推教育评价朝着实时评价、全面评价等方向发展。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融合程度越来越深,原有的教育评价生态也产生了异化。具体而言,教育评价主体的评价地位逐渐从“主体主导”异化为“数字依赖”[37],甚至“无人困境”;教育评价结果逐渐从“价值主导”异化为“数据崇拜”[38]。因此,以《总体方案》为代表的制度文件均提出要重视与数字技术类似技术使用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正如“科技谦逊主义”秉持“愿意相信科技力量但同时警惕技术风险的‘有限科学观”的立场一样[39],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摒弃“技术全能”的技术观念,遵循制度文件中强调的技术理性,形成“技术有限”的技术边界。

在形成关于技术的制度理性之前,有必要先理清技术之于教育评价的作用。美国学者格朗兰德(Gronlund,N. E.)认为“评价=测量(量的记述)或非测量(质的记述)+价值判断”[40],这一公式虽然粗糙,但却抓住了评价活动的本质,即评价是在量(或质)的记述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而技术在其中的作用则只是“有限的”作为在量(或质)的记述中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而不能取代人成为“价值判断”的主体。因此,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过程中既不可忽视技术使用带来的高效性、精准性,也不能忘却技术作用的有限性。一方面,要将“可执行”的技术思维与“可使用”的技术工具充分融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中,从而简化教育评价工作量、增强教育评价专业性和科学性。例如利用“计算机思维、数字思维、信息化思维、智能化思维”[41]等具有代表性的技术思维将教育评价的内容技术可视化,再利用“信息化设备、智能化设备”为代表的技术工具收集评价对象的“表现性证据”,并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形成初步分析。另一方面,在教育评价改革过程中还要警惕“技术依赖”。由于教育评价内容体系的复杂性以及教育评价的人学属性,一是要充分论证清楚哪些评价指标能或不能技术性转化[42],不能“一刀切”的全然拒绝或全局使用;二是要强调教育评价主体不能被“技术理性”遮蔽教育评价的“初心”,要打破“数字依赖”为代表的简单化和技术性评价,提高自身的评价主导性,开展“走心”的价值性评价。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技术使用规范和监督机制,将技术使用“异化”“造假”等现象扼杀至摇篮中。

三、弹性逻辑下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有效制度执行

实践层上,有必要基于弹性逻辑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文件开展有效的制度执行。新制度主义作为一种行动的、动态的制度分析范式,认为制度本身就具有内在模糊性,制度化规则和执行之间存在着的偏离现象,随时可能触发制度的变迁。因此,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除了具有制度内在规定性的理性认知,还要拥有应对制度规则与执行之间的方法理性,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偏离现象,确保制度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变迁。弹性逻辑作为一种跳出定式的、非线性的且多线路并行的思维能力[43],不失为处理制度化规则与执行之间偏离问题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执行理念。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文件只是理论层面上的执行指南,在微观执行层面不应该只是照搬式,而应该是在其边界规范下,程序合规的弹性执行。因此,可以从执行前的理念、执行中的实践以及执行后的评价三个阶段分别讨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效制度执行的弹性逻辑,以推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顺利落地。

(一)执行前:秉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的弹性执行理念

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执行前,要秉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弹性执行理念。原则性是标准和尺度,灵活性是方式和途径[44]。秉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就是要把制度文件的精神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既要秉持原则性的制度规则边界,又要有创造性、灵活性的理念指导制度执行。

一方面,原则性的执行理念是要强化以党的全面领导为组织优势的制度权威、强化以促进全面发展的价值优势为制度旨归、强化以《总体方案》的系统纲领为制度共识。首先,党的领导永远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权威。从历史制度变迁来看,我国每一阶段教育评价制度都并非尽善尽美,但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育评价制度才不断排除万难,发展完善至今[45]。此外,《总体方案》明确指出“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教育评价指挥棒的领导权应该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发挥各级政府、学校、社会等各方的组织优势,确保教育评价制度执行的真正落地。其次,全面发展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唯一价值旨归。布鲁姆认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使个人获得发展”,在当下乃至未来的教育評价制度执行过程中要以“促进全面发展”为根本导向,坚决摒弃错的、旧的教育评价理念和思维方式。各级政府、学校组织要坚持以“促进全面发展”为指引,用新的教育评价理念指导建立符合《总体方案》要求的补充性评价制度,进而推进教育评价制度执行的深入开展。最后,《总体方案》作为评价改革的系统纲领,是领导各方评价改革的总参照。各级各类评价改革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总体方案》,与其理念和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以此促成新时代教育评价制度执行的“上下齐心”;此外,还要加大对《总体方案》的宣传解读力度,努力实现全域各界人员的价值共识,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减少制度执行阻力。

另一方面,秉持灵活的执行理念需要在《总体方案》的原则性基础上,各级政府、学校单位及社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创新性的开发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工具。《总体方案》作为一种权威规制型制度工具在传递制度目标方面更加直接有效,但它的不可变通性和强制属性也会局限制度执行的空间,因此各地方单位和评价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接续创新教育评价改革制度。例如2022年江西省开发了《江西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两清单一安排”》的制度工具,并面向全省开展了2022年度教育评价改革优秀案例征集工作[46];2021年浙江省也公布了该省市教育评价改革的典型案例,各案例结合实际主动探索,统筹资源合力攻坚,形成了一批符合区域实际的生动实践案例,实现了对教育评价改革制度的灵活性、创新性执行[47]。此外,还要协调各类制度工具的灵活组合,不同制度工具往往具有各自的属性和优缺点,任何新的制度工具都有可能与已有的制度工具构成冲突[48]。所以,需要以更加灵活和开放的态度来选择或开发相应的制度工具,通过组合运用建立制度工具间的补充与协调关系,以更有效地推动制度执行。

(二)执行中:开展与时俱进与因势制宜的弹性执行过程

新制度主义认为“现实中的制度变迁大多是属于渐进的而不是激进的和革命的”,说明了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执行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与时俱进、因势而变的。基于一定条件或现实压力形成的某种制度,在条件或现实压力变化的同时也会失去其原有效能。因此,需要弹性的实践方式以应对制度渐进式变迁的发展需要。实践弹性意味着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具有自我调适能力。为此,各级各类单位、组织或个体在充分的执行认知指导下,进行相关教育评价制度设计与实践的过程时要“与时俱进”“因势制宜”,在过程中不断调适,其主要着力点在于密切关注并适时调整制度执行将面临的三个环节[49],即软性环节、刚性环节以及缺失环节,以强化制度执行效能。

首先,不断强化软性环节,找准“软性源”精准施策。软性环节是指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制度本身具有的各种形式的软约束,主要为“有规则无执行”“有执行无协同”两种形态。“有规则无执行”是由于《总体方案》在细分主体方面的具体评价指标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致使各级各类评价主体的评价标准形成“各行其是而难为”或“莫衷一是而不为”的困境;“有执行无协同”则在于《总体方案》虽然明确指出了各评价主体的权责边界,但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协调监督机制,容易导致主体缺位,协同异化。故此,各地方评价单位要勇于创新,开发具有操作性、科学性的教育评价方案,先试点后完善;各级领导单位也要建立“自下而上”的制度改良机制,打造改革典范并规范化推广。同时各级各类单位、组织或个体要形成评价改革共同体,相互学习,减少改革阻力,促成协同。其次,不断软化刚性环节,重塑教育评价路径。需要说明,制度执行的刚性环节与制度的规则边界不可混为一谈,刚性环节是指制度实践中所面临的“规则僵化”和“路径锁定”。“规则僵化”是因为之前的教育评价理念、评价方式以及模式等评价规则早已根深蒂固,难以短时祛除;“路径锁定”是因为各级各类单位或组织在教育评价制度上早已付出了太多“建构成本”,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又需要在风险与结果未知的境况下投入大量“转换成本”,导致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或恐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事实上,无论是解决教育评价制度的“规则僵化”问题,还是“路径锁定”问题,关键在于抓住教育评价制度的“历史否决点”[50],即找到制度自身的顽瘴痼疾,并加以修正。因此,软化刚性环节不是全盘否定、推倒重建原有的教育评价制度,而在于对原有教育评价制度和评价规则加以修正和扬弃。最后,不断充实缺失环节,完善教育评价制度。缺失环节是指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的“规则空白”或“制度盲区”。改革意味着未知风险、未知结果,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是一项定位于5至10年的巨大工程,时间的考验再度加剧了改革过程的不确定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革新,原来的教育评价制度总会产生或发现一定程度的“技术滞后”“规则空白”“制度盲区”等。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时刻审视评价环境的发展态势,适时更新完善制度。

(三)执行后:进行多元化与反馈性并存的弹性执行评价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尽管始于个人的意图,但谁也不能保证最后结果与个人意图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为了规范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执行行为、监控其制度执行活动、减少制度执行偏差以顺利实现制度变迁,需要强化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执行进行评价,即执行评价[51]。评价具有约束机制、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三大弹性机制[52],以确保制度执行结果的弹性发展空间。其中,约束机制是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评价标准,约束教育评价改革主体反馈机制在于将对制度执行的质量、效果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反馈;激励机制是在反馈的基础上激励其不断改进制度执行中内容、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水平,逐渐提高制度执行质量和效果。因此,需要细化执行过程与结果的环节和要求,建立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制度执行的多元主体评价监督机制与反馈激励机制,以增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度执行结果的弹性发展。

一方面,要建立制度执行的多元主体行为评价监督机制。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涉及政府、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等五类主体评价的改革,要求的评价理念、评价内容、评价模式都不尽相同,导致各类主体的改革执行方案、方式、方法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判断多元主体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要有针对不同主体的执行评价监督机制。此外,在不同类型的评价监督机制中还要根据不同主体的责任侧重细化执行评价指标。比如针对政府的教育评价改革工作要侧重政府是否起到全面领导、监督管理之责;针对学校的教育评价改革工作要侧重不同层级学校是否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等。最后,为了避免“外行评内行”的问题,有必要组织专业评价机构、社会组织或研究机构成立联合评议小组,或者建立“评价专家库”,开展多元化的专业评价。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执行的反馈激励机制。对教育评价制度执行的监督反馈就是根据制度执行结果及时进行问题诊断,引导专业机构对执行理念、过程与结果進行深入分析,并针对不同主体所面临的不同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因此,要建立针对各类主体制度执行的定期监督机制,时刻监督并纠正制度执行期间可能出现的错误倾向,否则一方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不可遏制的恶性传导,比如在社会的教育评价制度执行方面,出现“唯名校”而不注重人才的“真才实能”,其不良影响会进一步传导至学校、教师、学生乃至政府的教育评价改革中。此外,要完善教育评价制度执行效果整改的督察问责机制。要细分政府、学校、社会等主体在结果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明确各主体在特定时期内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督促其落实责任、积极解决问题。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巡察工作范畴,以党委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来推动教育评价改革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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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德全: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

李伟: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

Boundary and Elasticity: Institutional Logic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Reform in the New Era

Zhu Dequan, Li Wei

Faculty of Edu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Abstract:The refor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in the new era needs to strengthen the two-way path of cognition and implementation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which is exactly in line with the two main dimensions of institutional research concerned by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theory, one is th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cognition, the other is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practice.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theory, the refor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in the new era needs to follow the two-level logical framework of “boundaryelasticity” corresponding to the two-way path of “cognition-execution” of the system. At the cognitive level, through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analysis, it is found that the institutional cognition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reform in the new era should be based on the boundary logic, that is, the executive subject should clarify the “multiple” value boundary at the institutional value level, the “normative”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boundary at the subject level, and the “limited” technical boundary at the technical level, so as to shape the rational cognition of the system. On the practical level, through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t is foun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ducational evaluation reform in the new era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lastic logic, that is, uphold the elastic concept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carry out the elastic practice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carry out the elastic evaluat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so as to promote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educational evaluation reform in the new era.

Keywords: educational evaluation reform in the new era; new institutionalism;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system implementation

收稿日期:2023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赵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