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车监管范围界定分析

2024-03-10 05:55虞一凡戴建芯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24年2期
关键词:叉车观光特种设备

虞一凡 戴建芯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检测院 佛山 528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为八大类特种设备之一,近年来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统计,只占特种设备总数9.15%的场车发生的事故起数却占年度特种设备事故总起数的38.89%,占年度特种设备事故死亡总人数的39.60%[1]。场车事故的特征是规模小但数量多,2022年全年发生场车事故42起,死亡40人,平均1起场车事故约死亡1人。总体来说,场车监管工作依然严峻,尤其是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2017版检规)实施以来,规定了结合使用区域和使用参数判定机动车辆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考虑到场车作业流动性较强的特性,在实践中存在监管边界模糊和监管盲区。2022年8月3日颁布的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新检规)对场车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场车监管的范围更加明确。本文通过两版技术规程中场车定义的对比,分析新检规对场车监管范围界定的影响,旨在为从事场车监察、检验、生产、使用等相关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

1 场车监管范围的变化过程

1995年实施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将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首次纳入了监管范围,到2000年实施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将厂内机动车辆列为特种设备种类之一。2003年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2004年颁布的《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取消了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只保留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和防爆叉车的8个品种,并划入了轻小型起重机械的类别中管理。

2009年后场车的监管范围迎来了重大改变。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首次提出了“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概念,将其列为八大类特种设备之一,并在附则中明确了其概念[2],首次明确了场车使用区域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特定区域(以下简称三区)。之后2010年颁布的《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将观光车类从大型游乐设施调整为场 (厂) 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并将场(厂) 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细化为叉车、搬运车、牵引车和推顶车4个品种。相较2009年前,使用的区域从企业厂区扩大到两区一所,监管的品种也增加了搬运车、牵引车和推顶车3个。2014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将场车类别重新命名为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而机动工业车辆的品种又缩减为叉车。2017年实施的2017版检规进一步明确了叉车的定义与监管范围内的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6个品种,这与2004版《特种设备目录》的范围基本一致。到2022年12月实施的新检规对三区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叉车和观光车辆的定义也做了调整,还将观光车辆定义中的部分参数调整为技术参数。至此,场车的监管范围有了进一步细化。

2 场车使用区域

场车的使用区域是指三区,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只有在该三区中使用的场车才属于特种设备,才接受监管。但新检规实施之前,三区无明确的定义,造成场车使用区域边界的模糊。工厂厂区按照传统的解释是判定是否有生产线,是否产出产品或者半产品。物流仓储、码头、专业市场等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工厂,各地的监察部门执行不一,使得设备在使用中存在监管盲区。观光车辆的使用区域也未明确,如购物商场、售楼中心与工厂使用的观光车辆是否需要监管也存在争议。

新检规对三区给出了明确定义,并列出了具体的场所,工厂厂区包括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旅游景区包括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所包括游乐场、主题乐园[3]。新检规扩大了三区的范围,明确了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为场车监管范围。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三区的理解应把握2个要点:1)有明确的管理边界,这不仅限于物理的、实体的围墙、护栏、警戒带等,重点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主体有明确的责任边界,能对使用区域实施一定的安全管理。2)名称与实质并列,不强制名称中含有特定词语或特定区域。

但场车流动性较强,使用区域不固定,有时在特定的三区内使用,有时在三区外使用,会导致在监管和检验中常陷入困境。针对类似现场检验时场车不在三区内该如何检验、临时租用未登记注册的场车进入三区内作业该如何监管等问题,建议将检验与监察分离,由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时确定检验地点,检验人员现场检验时不再区分场车使用区域,只对是否符合检验条件进行确认。监察机构只负责三区内场车的监察,在三区内作业的场车必须接受监管。

3 场车定义

3.1 叉车定义

新检规中对叉车的定义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明确了叉车控制方式为司机直接操纵或遥控,将自动控制叉车(AGⅤ)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保留了门架、货叉、自行式的三要素和具体的6个品种,与2017版保持一致。对于可拆卸式属具,从2017版检规的不包括修改为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更加明确了叉车与货叉以外属具的关系。前者在实践中普遍认为只要加装了货叉以外可拆卸式属具的叉车不是特种设备中的叉车,缩小了监管范围。后者可理解为叉车加装货叉以外的可拆卸式属具不为检验的一部分,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其余部件按照规程技术要求执行。

3.2 观光车辆定义

2017版检规给出了观光车辆含义,同时对观光车辆的使用参数做了特殊规定。观光车辆的含义中规定了车轮数、非轨道无架线、非封闭车身结构的本体特征,同时总则的1.3款“特殊规定”中对观光车辆最大运行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和最大行驶坡度做了要求,梳理观光车辆的技术参数见表1[4]。

表1 观光车辆的技术参数表

根据2017版检规的要求,观光车辆的车轮、最大运行速度、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行驶坡度为定义参数,如待检车辆不符合该类技术要求时,应判定为不在场车规程中的观光车辆的定义内,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畴,应终止本次检验。轮距、H点距地面高度、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车轮数为一般技术参数,如待检车辆不符合该类技术要求时,在相应的检验项目判定不合格即可。在实践中,如观光车的最大运行速度超过30 km/h或使用区域的最大行驶坡度大于10%,观光列车的最大运行速度超过20 km/h或使用区域的最大行驶坡度大于4%,根据2017版检规定义和特殊规定的要求,即判定为非特种设备,不在监管范围内。但这些设备明显比在监管范围内的观光车辆更具危险性,存在安全监管的盲区。而且这些设备可以通过整改达到定义的使用范围,整改期间也无法监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新检规观光车辆定义中的要素包括:车轮数为4个以上(含4个)、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个、非轨道无架线、自行式且目的为旅游观光运营服务。将2017版检规中1.3.2、1.3.3的观光车和观光列车的特殊要求,调整至新检规“设计”和“使用管理”。相较2017版检规,其监管的范围将扩大,保留了车轮数、行走方式、座位数的本质特征,增加了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用途要求,体现了特种设备监管公益性的特点。将非封闭型、最大运行速度和最大行驶坡度的使用参数调整为一般技术参数,不再作为判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依据。即根据新检规,如工厂厂区、楼盘售楼使用的非运营观光车辆就不在监管范围之内,最大运行速度大于规定的最大运行速度或车身结构为封闭性,可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使在监察和检验的实践中更加容易实施,且能杜绝监管盲区。

4 结束语

两版规程中场车定义的变化,体现我国特种设备监管的与时俱进,也更能适应当前我国场车使用的严峻形势,同时也给其他类别特种设备带来启示。特种设备安全规程中对类别的定义应减少定义中使用类参数、凸显特征类参数,避免部分设备逃避监管。如需明确使用参数范围,应增加其他技术限制条件,如简易升降机定义中的额定起重量,其安全规程中通过轿厢面积对其进行限制。但桥(门)式起重机中的额定起重量未有技术规程进行限制,导致大吨小标的情况普遍存在。原则上尽量扩大特种设备中定义范围,先管后严,杜绝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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