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研究

2024-03-26 07:34牟冰清
中国人事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公共数据数据管理首席

□ 牟冰清

一、政府首席数据官产生背景

伴随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人类发展进入新纪元,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数据被视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数据治理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各领域的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推进数字化进程需要在制度框架内实现整体规划,对数据采集、汇聚、清洗、流通等环节的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对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跨域流通、数据安全监管等方面制定综合性规定。[1]在此背景下,首席数据官(chief data officer)产生并成为新型管理者。相较于此前出现的首席信息官和首席技术官,首席数据官以高效开发利用数据为导向,重点制定和实施数据战略,提升数据质量、释放数据价值和保护数据安全。[1]他们与其他首席职务共同推动组织数字化转型,实现总体业务目标。[2]

(一)从企业到政府:首席数据官的发展历程

“首席数据官”这一概念源自企业界。2002年,美国第一资本投资国际集团(Capital One Financial Corp.)首次设立集团首席数据官职位。[3]随着数字化对经济社会影响的逐步深入,数据的价值开始在各个行业得到重视,首席数据官在企业等组织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首席数据官制度逐步扩展。截至2022年,多数行业和地区已增设首席数据官职位,其中27%的领先企业已聘用首席数据官。[4]那么,什么是“首席数据官”?国际首席数据官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Chief Data Officers)对首席数据官的角色作了一个相对中立的描述,即首席数据官是组织内的高层管理者,主要职责在于通过增强组织的数据能力来支持组织的战略,并负责传播数据愿景、使命和文化。[5]众多学者也将首席数据官的职责重心放到“数据治理”上。例如,怀斯曼(Wiseman)大体上将首席数据官的职责归纳为建立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分析和推进跨越边界的数据流通三大类,均属于优化数据治理的范畴。[6]赫尔(Hill)等学者更是将首席数据官的职责聚焦于组织内部的数据治理工作,具体包括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和数据安全保护等。[1]虽然学者们采用的具体表述不同,但是对企业首席数据官的职责定位均限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数据治理工作,并且以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宗旨。

随着数字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数据正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资源,首席数据官的角色范围也逐步从私营领域扩展至公共部门。2009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率先设立了政府首席数据官职位。目前,美国在联邦和州一级已经基本将政府首席数据官的职位法制化,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业已设立了政府首席数据官或类似职位。[7]

近年来,我国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首席数据官的角色开始受到更多关注。在企业层面,2012年,阿里巴巴成为国内首家设立首席数据官的公司。在政府层面,广东省于2021年率先开展政府首席数据官试点工作,随后,浙江、江苏等东部省份也开始探索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目前,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已经成为各地政府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提高数据管理水平、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广度和深度的重要举措。

(二)从分散到整合:政府首席数据官的职能定位

不同于企业的首席数据官,政府首席数据官被界定为:负责在政府部门内制定和实施数据战略,通过增强政府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来支持行政决策、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行政活动的数据管理者。[5]两者相比,企业首席数据官偏向于最大化利用数据价值与开拓新业务,提升数据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政府首席数据官则更侧重于组织内部及组织间的数据共享和规范数据发展,其重点在于政府首席数据官必须发挥其统筹、整合和协调的作用,站在全局性和决策性的高度来开展政府部门的数据管理工作,从而成为构建数据驱动型政府的基本保障。[1]

政府首席数据官是在政府数字化转型不断深化过程中出现的新兴职位,其核心意义在于满足公共数据的高效流通和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政府首席数据官是公共数据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数据资源的整合和流通,打破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层级之间的数据壁垒,解决我国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孤岛”现象,充分发挥数据资源集聚产生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治理能力。同时,政府首席数据官更是数据智能应用的倡导者和实践者。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政府首席数据官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深入、准确、科学的支持,发现问题与机遇,推动政府决策智能化以及政府服务的创新与优化,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此外,随着人民对高质量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政府首席数据官通过挖掘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用数于民”,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数据红利。

总而言之,在数字时代,数据被列为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它以迅猛的速度融入了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治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8]政府首席数据官这一职位的创设,标志着政府对数据价值的认知和应用达到了新的高度,同时也回应了数字时代对政府治理和公共数据开发应用的新要求。

二、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政府首席数据官角色分析

21世纪以来,为了弥补新公共管理的缺陷和不足,整体性治理逐渐成为一种备受各类组织青睐的治理思路。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这一新的治理理念、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得到了采纳,同时也在中国地方政府的治理实践中得以显现。[9]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整体性治理能够在更大范围更高效地推进,而面对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多主体的公共数据治理,整体性治理思路显得更为必要。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整体性治理的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面对日益复杂的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贸易争端等,传统的分散式治理方式逐渐显露出疲态。整体性治理强调将各种资源、利益相关者和决策过程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综合性的治理框架。在20世纪90年代后,新公共管理改革过程中的破碎化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解决新公共管理导致的破碎化问题,整体性治理受到广泛重视。它的核心主题是“整合”与“协调”——协调是整合的基础,整合是协调的结果——旨在逆转碎片化,实现不同层级之间、不同功能之间与组织内部和不同组织之间的整体性运作。[10]

整体性治理的整合与协调特征体现在政策、管制、服务提供和监督等治理活动在以下三个方面所实现的一贯性。首先,对不同层级或同一层级内的治理进行整合,如地方政府内不同部门的整合,以及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的整合等;其次,在功能内部以及各功能之间实现协调;最后,可以在公共部门的内部进行整合,也可以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者私营企业之间进行整合。[11]据此,整体性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规划、跨部门协作、信息流通、制度建设、社会参与、风险评估与预警、持续改进等。

传统的行政组织主要表现为韦伯所述的“官僚制”,即在高度分工与专业化基础上构建,通过明确的纵向与横向职责划分来履行职能。然而,在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和数字时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整体性治理日益成为行政组织改革的核心,我国政府的各项工作和改革都更加强调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治理模式超越了传统的垂直管理,更强调跨部门、跨层级和跨领域的整合与协调。[5]同时,破解各项工作难题的“一盘棋”思维和推动技术进步的新型举国体制,都是整体性治理理念的理论性总结和实践性外化。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也采用了同样的整体性治理路径。

作为组织内部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的“一把手”,首席数据官设立的意义,正是将分散在组织内部各处的数据管理和数字化发展相关的权责整合并归集到“一个人”身上。同时,作为组织内部重要的高级管理者之一,首席数据官可以利用自己的权责,高位破除数据割据以及相关工作权责分散的阻碍,推进组织数据管理整体化运作以及数据战略的实现。这种整体性治理的思路与数据集聚中的乘数效应相适应,有利于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及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由此可见,政府首席数据官在推动数据领域的整体性治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在整体性治理的全局框架中扮演关键角色。这一制度为政府数字化治理的进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有助于政府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和高效流通,充分发挥公共数据的潜力,提升政府在数字时代的治理能力。

(二)政府首席数据官职责定位

首席数据官是机构统筹管理数据资源的第一责任人,[12]设立政府首席数据官,标志着数据治理由“多头协作”转向“统筹负责”,分散化、碎片化的数据资源及治理职能得以整合,从而进一步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有序流通及充分开发应用。推进数据善治是政府首席数据官设立的初衷,也是首席数据官的根本任务。基于此,政府首席数据官的工作定位和职责重点包括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整体统筹者、数据治理的推进落实者,以及数字化人才队伍的建设者等。

1.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整体统筹者

“整体统筹”是设立政府首席数据官的主要目的之一。例如,《广东省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广东方案”)强调,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组织制订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实施计划”,应当“统筹数据管理和融合创新,组织制订数据治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规范”[13]等,并且在明确首席数据官职责时,多次运用了诸如“统筹管理”“统筹推进”“统筹协调”等表述,彰显了政府首席数据官在整合协调方面的重要地位。

政府首席数据官作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整体统筹者,其首要职责就是制定数字政府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战略和规划,明确政府数字化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为此,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当积极同政府内部、市场主体、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多主体进行充分沟通,制订数字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规范数据管理行为,制定数据治理相关标准,进而提升数据质量,减少数据管理中的风险,推动政府数字化发展的全面进步,实现更加高效、智能、透明的数据治理。

另外,在数据已经成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当下,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同样成为政府首席数据官的重要职责之一。[5]政府部门拥有大量具有高价值的公共数据,而这些数据的价值需要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数据流通复用实现。政府首席数据官有责任引导和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和建设,不仅要让不同部门之间能够共享数据资源,解决政府部门的“数据孤岛”问题,还需要积极挖掘和开发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推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应用,充分激发数据要素的活力,以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

2.数据治理的推进落实者

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全球治理环境和数字化格局,政府首席数据官必须担负多重角色,履行多样职责。虽然在不同层级和部门,政府首席数据官的角色或许存在差异,然而,其最核心的职责在于“管好数据”。[1]作为数据治理的推进落实者,他们肩负着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使命,致力于实现以数据为驱动的变革。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是回应大数据时代治理碎片化问题的重要举措,它建立了由高级数字领导人统一负责的数据处理通道。这实际上改变了既有数据管理的分散格局及相应权力结构,要求政策制定者基于对数据、技术和环境变革的深刻理解,制定政府的数据战略与规划,加强数据资源的整合能力,推动数据与业务流程的有机融合或重新构建。具体来说,政府首席数据官的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首席数据官要统筹推进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数据规范采集、普查登记、加工处理、质量管理等工作,打破政府内部在数据管理上“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有效组织管理内外部数据资源,打造数据技术、标准、规则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得到有效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推动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开发利用,驱动数据重塑政府治理的结构、流程和模式,实现数字赋能、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实现数据资源价值最大化。[14]

二是政府首席数据官要成为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优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利用水平的过程中,保障数据安全是重中之重。构建数据流通过程中的监管机制,切实防范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政府首席数据官的一项必修课题。从我国现有的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实践来看,数据安全保障及监管同样是政府首席数据官的核心职责之一,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加强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增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和合规审查等,旨在守住数据流通交易的“红线”和“底线”,确保数据在安全合规和审慎监管的条件下高效流通。

三是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当对政府数据治理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及时发现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并予以纠正。例如,广东省在“广东方案”中探索赋予政府首席数据官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项目立项、验收工作“一票否决权”的做法[13],也体现了政府首席数据官作为数据治理监督管理者的职能定位。

3.数字化人才队伍的建设者

政府数字化转型离不开数字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政府首席数据官负责组建和提升本级政府和部门数据人才队伍。通过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建立数据文化,提高数据意识和数据技能,让政府工作人员能够主动运用数据进行决策和工作,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推动数字政府建设。

(三)政府首席数据官能力体系

上述对政府首席数据官职责的分析体现了其工作任务的整体性。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整体统筹意味着需要将各级政府及部门作为一个整体,以整体的眼光制订数字化发展的相关战略和规划。基于此,数据治理的推进落实是数字化发展全局的一个关键“局部”,该职责本身就涉及将原本分散的数据管理职能集中整合,以及对数据资源本身的汇聚。同时,数字化人才队伍培养又可以看作整体推进数字化发展工作的重要保障。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本质上立足整体,是处理整体和局部关系的制度。建立健全该制度离不开对政府领导干部以及整个公务员体系数字化能力和数字化素养的巩固和提升。根据政府首席数据官在数据管理、数据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责,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当具备统筹规划、执行落实、指导监督与人才培养的能力。

第一,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当具备统筹规划能力。具体而言,包括数字化发展顶层规划能力和数据治理与管理统筹规划能力。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具备全局视角,能够组织制订数字政府或数字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关于数据治理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以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

第二,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当具备执行落实能力,负责数据管理与治理。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核心任务在于推进政府内部的数字化改革,持续改进公共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效益,同时加速政府数据内部共享和对外开放的进程,以不断增强政府的数字化服务能力。因此,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具有良好的数字素养和完备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知识,有效组织及推进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及归集等事项,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具备出现数据安全事件后的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创新融合和相关应用场景建设落地。

第三,政府首席数据官应当具备指导监督能力。首席数据官深度了解数据安全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工作机制,具有良好的数据风险防控和应对能力,具体表现为对数据治理运营、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

第四,首席数据官应当具备人才培养能力。首席数据官需建设专门工作团队及相应工作机制,以及组织开展团队人员数字化能力提升培训。

图1 政府首席数据官能力体系

三、我国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实践探索

现阶段,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尚未在我国实现全面推广。但是,前期已经有广东省、上海市和浙江省杭州市等地探索开展了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积累了相关经验。

(一)广东省率先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

广东省于2021年4月印发“广东方案”,成为全国率先在政府部门试点建设首席数据官制度的省份。广东省率先在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等10个市,以及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个部门,试点建立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并且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广东省逐步扩展了试点范围,后期省委政法委作为唯一的省委单位参与该试点工作。

根据“广东方案”,广东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广东方案”明确“原则上首席数据官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分管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行政副职及以上领导兼任”,这种“兼职”模式为现阶段地方在编制方面难以进行突破的情况下探索首席数据官职位化提供了借鉴。二是在组织体系方面,广东省致力于打造省、市、县三级政府首席数据官体系,从而形成畅通的决策指挥机制、清晰的分工合作框架和运转高效的组织模式。广东省将试点范围覆盖省、市、县三级,并且要求各地市、各部门研究制订本区域或本领域的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方案,确保首席数据官制度真正实现跨域合作和上下协同。三是在职责设置方面,“广东方案”强调,实施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关注点在于打造结构完善的数据管理队伍,明确首席数据官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整合数据管理、促进数据创新融合、实施常态化监督指导以及加强数字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责,并且要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首席数据官体系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协同机制,形成“统分适度、权责明晰”的数据管理模式,推动党政机关数字化转型,提升其数字化治理能力。由此可见,广东省推行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重点在于将组织内数据管理和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职责集中到一个专门的职位,将原本较为分散的数据工作集中到首席数据官身上,以首席数据官为抓手推进组织数字化发展。

2023年,广东省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启动全面推行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工作。这是广东省将首席数据官职位制度化、将数据管理工作“整体化”,以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在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推动和示范作用,为国家层面推动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提供了参考。

(二)上海市以区为发力点探索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

与广东省不同,上海市并未在省级层面发布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的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区以《上海市数据条例》为指导,分别展开探索。2021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数据条例》,其中第六条明确鼓励各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并规定首席数据官“由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推动各行业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

静安区于2022年9月印发《静安区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静安方案”),正式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是上海市首个全面推广实施首席数据官制度的区。“静安方案”明确提出,首席数据官制度建立的目标在于“深化公共数据要素配置,支撑业务融合、技术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全面构建静安区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体系,加速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5]。

由此可见,静安区同样充分发挥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在数据整体性治理方面的作用,将首席数据官定义为“机构统筹管理数据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强调首席数据官在负责解决“数据孤岛”问题,打破数据资源碎片化开发模式,形成整体联动、高效协同、安全可控的数据治理强大合力方面的职责。[15]

(三)杭州市以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

2022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数字化改革需要,试点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16]

杭州市探索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最大亮点是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旨在建立以首席数据官为核心的数据治理队伍体系。首先,在工作职责方面,杭州市明确首席数据官为“本单位数据的归集与治理者、上级统建系统的推行与实施者、多跨应用场景的推动与落地者、单位及本系统项目的申报与统筹者、单位数据与网络安全的维护与保障者”[16]。其次,在组织架构方面,杭州市提出“首席数据官队伍”的概念,该队伍由首席数据官和数字专员组成,以达到更好推进数据相关工作的目的。其中,首席数据官由本单位分管数字化改革工作的行政副职及以上领导担任,而数字专员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1年以上数字化工作经历的正式在编干部担任,这种“高位推动+专业能力”的结合可以更有效地提升首席数据官决策的科学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最后,在人才培养方面,杭州市意识到数字化能力是政府首席数据官高效履职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将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目标定为“培养一支具有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数字化手段,具备数字变革能力的干部队伍”[17]。

杭州市在探索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对“人”的管理和培养,不论是对组织结构的创新规制,还是对数字化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都为我国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全面推广提供了可靠经验。

四、我国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的发展路径

从我国既有的关于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的探索来看,政府首席数据官通过整合分散的数据管理职责、归集数据管理的权限,在推进数据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协同合作、安全管理等方面产生实效,并且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具有积极作用,是我国政府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组织机制创新。因此,在我国全面推广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应该成为政府治理数字化发展的重要方向。推行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实现权责一致

从目前我国有关地区发布的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方案中可以看出,对政府首席数据官角色的构建多在于“明确其职责”,但是对其“权力”的赋予尚不明确。例如,在广东方案中,首席数据官的职责或任务被明确规定,但是其实质性权力仅体现在“对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拥有‘一票否决权’”上。然而,政府首席数据官作为数字化发展的统筹者,其权力和职责必须与其职位匹配,否则政府首席数据官实际上在数字化决策中难以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最终决定权。因此,未来我国全面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不仅需要明确首席数据官职责范围,更要基于职责切实赋予其参与决策、协调业务部门的权力,实现“权责一致”,从而形成“一把手”挂帅、首席数据官具体领导、数字化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业务部门全面参与、全员深度配合的政府数字化治理新格局。

(二)探索专岗专职

由于编制增设具有较大困难,我国现有政府首席数据官多为“兼职”。但是与此同时,由正职或副职领导兼任首席数据官的模式,已经暴露出因领导职务调整而导致的首席数据官工作连续性不强以及首席数据官“空窗期”频发等问题,对政府首席数据官切实履职、发挥实效形成阻碍。因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突破现有组织机制框架,通过增设编制或者任用聘用制公务员等多种方式,将首席数据官专职化,确保其能全身心且连续性地投入组织数据管理和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避免“兼职”带来的工作冲突及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保障首席数据官制度运行的顺畅性和有效性。同时,当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实现专职化,在选拔和任用政府首席数据官时,应当注重其专业背景和技能,确保政府首席数据官由真正具备数字思维、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等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担任。

(三)健全培训体系

归根结底,首席数据官制度是关于“人”的制度,是组织机制层面的创新。因此,数字化能力提升培训,是不断健全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只有不断提升政府首席数据官及其数字化人才队伍的数字化素养和能力,才有可能通过首席数据官制度实现公共数据运营水平的显著增强和公共数据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促进公共数据高效流通,充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健全政府首席数据官数字化能力培训体系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注重发展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围绕首席数据官数字化能力提升的课程体系,涵盖数字政府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安全、数据治理等方面内容,不断提升首席数据官和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推进首席数据官人才队伍培训常态化,致力于打造一支能充分运用数字思维和数字技术的首席数据官队伍。二是要进一步提高相关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结合不同层级工作需求,因材施教,有效提升各级干部运用数字化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数字化公务员”,更好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工作。另外,可以从科研院所、高校中选拔数据治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引入政府数据治理机构,担任政府首席数据官,从而在数据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建立起沟通的纽带。[5]三是要探索建立政府首席数据官资格认证机制。有培训,就要有考核。在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的同时,要建立政府首席数据官的资格认证机制,定期对政府首席数据官进行评估和认证,实现政府首席数据官“持证上岗”,确保政府首席数据官具有其工作职责所需的数字化专业水平和能力。[7]

(四)完善评估机制

考核评估是确保首席数据官履职尽责的必要方式,也是明晰首席数据官赋能政府数据共享、促进公共数据开放、提高公共数据质量、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充分发挥“以评估促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政府首席数据官的履职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从而尽快调整和优化工作方向。同时,要将履职评估的结果应用于组织数据治理及数字化转型相关决策过程,从而保障组织数字化发展的有效推进。

总而言之,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是我国新时代实现政府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实现政府首席数据官权责一致、探索专职专岗、健全数字化能力培训和资格认证机制以及加强履职能力评估等方面,都需要秉持整体性治理的思路,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大胆创新,不断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确保政府首席数据官在数字化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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