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新十年展望: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发展思路与推进路径

2024-03-28 08:36李远图古勒魏昕然
当代中国与世界 2024年1期
关键词:展望规则一带一路

李远 图古勒 魏昕然

【内容提要】共建“一带一路”进入了新的十年,促进规则标准“软联通”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本研究从“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发展现状以及当下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出发,对未来十年继续推动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推进路径进行了分析与展望。从基本的发展思路来看,应该做到四个统筹,即统筹政府和企业、统筹多边和双边、统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统筹外部和内部。顺承“四个统筹”的基本发展思路,应该通过如下四个路径推动“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实现在广度和质量上的双提升:第一,应该继续巩固和创新国际合作机制;第二,应当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加强同发达国家关于规则标准的合作;第三,重视企业和政府在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中的互动作用;第四,应当与共建国家持续关注国际生产与创新实践的新动态,不断拓展规则标准合作的新领域。未来,“一带一路” 规则标准“软联通”将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展望

互联互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主线,而规则标准“软联通”为多个领域的互联互通提供支撑。在当前的共建“一带一路”实践中,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快速推进。根据既有研究给出的定义,规则标准“软联通”指的是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涉及的规则、标准、制度等“软性”因素在共建国家间实现协调一致和有效对接,由彼此冲突的状态转变为有机联通。a2021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把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2023 年9 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白皮书中再次强调规则与标准的重要支撑作用。同年11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共建“一带一路”未来十年展望》提出,共建“一带一路”把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重要支撑,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倡导对接国际规则标准,鼓励发展中国家采用适合自己的规则标准、走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在之前十年对于共建“一带一路”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更是未来十年中的关键工作。规则和标准是在特定背景下建立起相关行为体共同遵守的秩序,具有明显的制度属性,会对共建“一带一路”产生显著影响。一方面,中国与共建国家规则标准的相互联通,能够有效提升要素跨境流动的效率,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规则标准的相互联通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信息差,增强中国与共建国家企业的互信,巩固合作关系,形成良性互动。

过去十年,为破解规则标准相互冲突的问题,中国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了一条推动“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新路径。比如,“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强调相互尊重、协商合作,不把规则标准制定作为谋求地缘政治权力的手段。此外,“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注重基础设施“硬联通”与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协同发展,规则标准“软联通”为基础设施“硬联通”提供支撑和保障,基础设施“硬联通”为规则标准“软联通”提供载体。现阶段,“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仍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发展在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一带一路”覆盖的地理跨度大、区域面积广, 共建国家在经济、制度、历史方面差异显著, 因而各国的规则标准往往呈现出不相适应甚至彼此冲突的状态。以数字经贸规则为例,保加利亚、捷克等欧盟成员国的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通常基于强调隐私与数据保护的数字经贸规则“欧式模板”;而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等亚太地区国家则更加倾向于采用以“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为核心理念的美式数字经贸规则;还有许多共建国家尚未推出本国的数字经贸规则。规则、标准的冲突与碎片化会造成各市场主体在技术研发、要素流通、产品制造、信息共享、服务供应等方面的割裂,带来跨国经济合作高摩擦、高成本、低透明度的影响。其次, 规则标准“软联通”的质量还需提升。规则标准“软联通”在很多情况下,仅停留在政府间的官方文件层面,未能在市场实践中落地扎根。再次,近年来国家间围绕规则标准的互动出现了明显的地缘政治转向。同一规则标准的采用会给不同国家带来截然不同的相对收益变化,因而各国都希望对本国有利的规则标准能够得到最大范围地使用。主要大国关于国际规则标准制定主导权的争夺日趋激烈。2022 年, 欧盟发布了全新标准化战略,旨在提升欧盟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的领导地位,为欧盟企业提供先发优势。b 美国国会提出《技术标准工作组法案》等若干法案以增强美国在技术标准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c 此外,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推动规则标准合作政治化、集团化和价值观化,强调促进“志同道合”的伙伴在规则、标准领域的合作,蕴含着“规则制华”的企图,通过组建排华联盟等方式挑起与华规则、标准之争。部分发达国家围绕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主导权和控制权的争夺会给规则标准“软联通”带来新的压力。本文将重点探讨在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应如何更好推进“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

一、“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发展思路

(一)统筹政府和企业

共建“一带一路”有着明显的市场导向特征。《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白皮书提到,共建“一带一路” 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参与各方的利益诉求,企业是主体,政府主要发挥构建平台、创立机制、政策引导的作用。推动“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自然要注重发挥企业的重要作用,对于技术标准“软联通”尤为如此。不同于规则“软联通”往往以政府出台的官方文件为载体,技术标准的“软联通”主要以技术组件、产品设备、工程项目为载体实现。而无论是科技创新、产品设备出口还是工程项目建造都是以企业为主体。过去十年中,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中国企业累计承担以雅万高铁、中老铁路、匈塞铁路、凯富峡水电站等为代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 余个。d 通过这些项目的建设,中国对于共建国家内部的技术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国民需求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与共建国家在制度法规对接、技术标准协调、检验结果互认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使中国标准、中国技术、中国设备在位于亚洲、非洲和欧洲的诸多共建国家扩散并获得认可,显著提升了中国与这些国家技术标准“软联通”的水平。此外,中国企业还可以通过推动海外合作区、工业园、产业园建设,与园区内的东道国企业共同探索新规则,共商共研新标准,并在两国内部广泛推广,促进两国规则标准“软联通”水平提升。但是,由于共建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叠加大国围绕规则标准的地缘竞争,企业通过产品设备出口或工程项目建设实现与其他国家的技术标准“软联通”都会面临较大阻碍和风险。对于这样的情况,政府对于“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重要性便得以显现。中国政府通过与共建国家政府签署协定或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为企业间开展技术标准合作提供稳定的合作平台和政治保障。未来十年,中国需要统筹好政府与企业在“一带一路”规则“软联通” 中的作用,明确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角色与职责,使政府和企業能够相互配合、协调联动, 共同服务于“一带一路”规则“软联通”这项重要的工作。

(二)统筹多边和双边

首先,在多边框架下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符合中国的外交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中国是多边主义的捍卫者,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以增强其有效性。因此, 中国努力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全球多边治理平台内实现与共建国家的规则标准联通是应有之义。例如,中国一直利用WTO 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的磋商机制,提高标准与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其次, 中国与共建国家已经搭建起二十国集团、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澜湄区域电力技术标准促进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等众多多边合作机制,能够为未来十年的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提供磋商的平台和机制保障。再次, 在多边框架内,各方作为平等的参与者与贡献者,共同发挥能动作用,努力使最终达成的规则标准“软联通”方案成为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提升各方规则标准的协调性,降低要素跨界流动制度壁垒与产品流动的交易成本,促进产业规模化与专业化。但是由于各共建国家在发展水平、国内的规则标准体系等方面的差异性显著,中国在多边框架下与共建国家实现规则标准的协调一致和有效对接通常较为困难,尤其是在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或涉及其敏感领域时,在此情况下,利用双边框架推动规则标准“软联通”是更为可行的路径。中国根据对方国家的现实情况与发展需求,因时因地,灵活选择双方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内容及方式,这在中国与共建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着明显的体现。例如,柬埔寨由于发展水平不足,尚难以接受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侧重点在降低关税壁垒,促进本国与中国的双边贸易。因此,在2020 年签署的《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中,基本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之外的高标准规则条款。但双方通过该协定实现了高水平的关税减让,中方将服装、农产品等柬方重点关注产品纳入关税减让,柬方将机电产品、交通工具等中方重点关注产品也同样纳入关税减让。相比柬埔寨,智利在采用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已有成熟经验,中国希望同智利合作,尝试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因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有劳工、环境、中小企业等WTO 规则体系之外的高标准规则条款,且双方在2017 年签署议定书实现原协定升级之后,更是纳入“环境与贸易”和“竞争”专章。基于此,在未来十年,中国应该在推进“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过程中,统筹用好双边与多边渠道。

(三)统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推进“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需要统筹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需求, 增加各国的利益交汇点,促使各国共同发力, 共享成果,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向更合理、更有效的方向转变。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运行和发展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相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国内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拥有更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之发达国家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政府监管的透明度等方面也更胜一筹,因而发达国家的国内规则、标准往往更具先进性。发达国家会凭借自身强大的工业制造能力、领先的生产技术及其在全球市场份额上的优势,不断推动其国内的规则、标准等制度安排成为被全球多数国家统一采用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虽然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高水平、强约束国际规则与国际标准与全球经济和科技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相一致,但更多是基于其自身需求与利益,往往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甚至可能造成发展中国家利益受损。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以及科技创新上对发达国家具有较强依赖,并且国内规则标准不完善,会选择成为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或国际标准体系的依附者与跟随者。不过,在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相对实力出现明显变化。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开始积极争取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一直以来,中国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与其他国家共建“一带一路”,不根据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意识形态等对参与国家设置条件与限制,不将共建“一带一路”作为谋求地缘政治权力的手段,欢迎全球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加入。e 作为“一带一路”提倡者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需在此过程中进一步统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重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在合作中的角色与作用。在未来的“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中,应继续强调以合作替代对抗,转分歧为相通,变隔阂为互信,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搭建桥梁。需要加强与发达国家的交流,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衔接先进技术与规则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构建与标准制定,拓宽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规则标准优化的空间。同时,还要吸取发达国家在科技创新、清洁能源、数据流动等方面的规则标准制定的先进经验,在交流中实现双方合作共赢。中国始终欢迎发达国家企业与中国企业对接,合作开展新的“一带一路”相关项目或制定新的规则标准,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使“一带一路”超越地缘博弈旧思维,开创国际合作新范式,为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可持续的世界治理秩序创造新机遇。

(四)统筹外部和内部

扎实推进“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需要以制度型开放统筹外部规则对接与国内制度改革。2018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此后,党和国家发布的多份重要文件以及领导人的多次重要讲话均将制度型开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型开放政策的本质是加强规则、标准等制度性要素的输入和输出。f 因此, 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中国规则与国际或其他国家规则的相互协调,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接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规则。当前,随着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产品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的主导模式。这种分工模式需要技术标准、检验检疫标准、管理标准等趋于一致,竞争规则与市场监管规则等协调统一。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将一系列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引入国际谈判,如“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外资准入规则,竞争规则、知识产权规则、监管一致性规则、环境标准等“边境后”规则,数字经贸规则、中小企业规则等新规则议题。近年来,由于这些规则顺应国际生产方式的变革, 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其国际扩散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对中国而言,积极地对接相关规则、标准,不仅有利于提升中国与共建国家之间的规则标准“软联通”水平,还能更加充分地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进程中掌握主动权,使国际经贸规则能够更多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然而,对标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规则需要深化国内制度改革。多年来,中国持续深化国内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但是,中国国内的制度环境依旧存在一些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不相匹配的方面,亟待调整和优化。比如, 由于中国在国有企业的界定范围和功能职责上与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差异显著,因而尚不满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于市场主体竞争环境公平性的高要求。g 再如,中国现行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专利保护、规制和执法程序等方面也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等高标准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条款具有一定距离。此外,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还需继续提升。但是,对接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规则并非完全的被动接受和采纳,而是在学习和适用的过程中不断对这些规则进行改进,借鉴其中合理的部分,探索国内规则、标准的优化与创新方案,强化中国规则、标准的输出能力,推动中国高质量规则、标准“走出去”。尤其是在尚未形成统一国际规则与惯例的新议题领域,为共建“一帶一路”乃至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优质制度性公共产品,促进“一带一路”规则“软联通”水平和质量双提升。

二、“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推进路径

(一)巩固和创新国际合作机制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一直着力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的制度化水平。未来十年,中国应当继续巩固和创新国际合作机制,在促进中国与共建国家规则标准“软联通”水平提升的同时,增强中国对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等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中,中国采取融入型战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即加入由其他国家创建的国际组织、合作机制等。h 随着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中国在诸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中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并不谋求替代现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而是为了更好地做全球经济治理的参与者与贡献者。因此,在未来十年中,中国应该继续在国际性多边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致力于提升多边治理框架的有效性。将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作为完善“一带一路” 规则标准“软联通”的重要平台,与共建国家利用多边平台进行规则标准谈判,通过各国国内规则标准与国际组织规则标准的对接,实现中国与相关国家规则标准的协调一致。此外, 为了更好适应实践发展,尤其是为了解决共建“一带一路”中出现的问题,中国与其他国家构建了许多双多边合作机制,例如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中国—中东欧合作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多边合作机制以及双边的经贸合作联委会、混委会等。有效的双多边合作机制能够减少中国与其他参与国开展规则标准“软联通”的交易成本,提高进行规则标准“软联通”的效率,为规则标准“软联通”提供保障,降低出现违背规则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未来十年,中国应该维护已存在双多边合作机制的良好运行,使其持续为“一带一路” 规则标准“软联通”提供正向支撑。同时,中国还应该与共建国家根据共建“一带一路”实践中出现的新需求,构建新的双多边合作机制, 尤其是在数字、绿色等新的治理领域。最后, 中国应借助高峰论坛实现与共建国家规则标准“软联通”的提质升级。高峰论坛是“一带一路”框架下规格最高、覆盖领域最全面、影响范围最广泛的国际合作平台。i 中国与共建国家已经通过高峰论坛形成了一系列规则标准“软联通”成果,例如《海丝港口合作宁波倡议》《“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一带一路”蓝色合作倡议》等。中国应该在未来十年持续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建设,逐渐将宣言、倡议等“软性”安排转化为有更高约束性的正式协定, 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向更合理的方向变革。

(二)加强同发达国家的开放合作

如上所述,中国在推动“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过程中需要统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鑒于发达国家依旧是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的主导者,处理好同发达国家的规则、标准竞争与合作,是“一带一路”规则“软联通”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取得突破的关键。未来十年,中国应主动加强与发达国家的规则、标准联通合作, 实现与发达国家围绕规则、标准的良性竞合模式。首先,由于双边关系是影响两国之间各项互动与合作的关键因素,因而缓和与部分发达国家紧张的政治关系是扩大同发达国家规则、标准合作的前提。在过去的十年中,许多欧洲国家都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积极参与者与重要贡献者。但是,中欧关系在近年来日益紧张,欧盟逐渐开始将中国视为制度性对手,并且在规则、标准合作中更加突出对于价值观的考量,这挤压了中欧之间关于规则、标准的合作的空间,紧张政治关系的症结主要在于所谓价值观问题。欧盟国家的价值观执念长期存在,而中欧相对实力的变化、美国对“民主与专制”二元价值观概念的强化更加重了欧洲对于中国的价值观偏见。j 针对此,中国应该继续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完善和拓展中欧之间的对话交流机制,强调对于欧洲价值观的尊重和欧洲战略自主的支持,推动欧洲转变对华错误认知,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使中欧关系重回正轨,为中欧规则标准“软联通”提供稳定的政治基础。美国对中国崛起影响其全球霸权的担忧日益加深,明确将中国定位为战略竞争者和对手。中美之间的矛盾是结构性矛盾,难以在短期内调和。在此情况下,中国应该保持战略定力与开放包容的态度,通过加强对话沟通将竞争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为双方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规则、标准相关合作营造空间。其次,应当稳步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进程。CPTPP 脱胎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美式国际经贸规则的集大成者,其内部规则条款主要反映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亚太地区发达国家的全球经贸治理理念。DEPA 是全球第一个关于国际数字经贸规则的专门协定,主要涵盖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公开等规则议题,同时还拓展了数字新兴技术和数字领域中小企业合作等新规则议题。kDEPA 中关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据公开的规则条款是基于数字经贸规则“美式模板”制定的。因此,中国应将谈判加入CPTPP 和DEPA 作为加强中国规则、标准与发达国家规则、标准联通度与协调性的关键举措。深入研究CPTPP 和DEPA 与国内制度法规存在分歧、不相匹配的内容,对于其中具有合理性的部分,需要改革国内现行制度以与其相容。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自由贸易港开展规则对接的先期压力测试,制定具体时间表,循序渐进,形成成熟的方案后向全国推广。对于其中与我国基本国情相违背的规则条款,通过与各缔约方的谈判找到协调路径。

(三)重视企业和政府的互动作用

《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白皮书指出,“一带一路”的纵深发展需以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项目合作为载体,建立起多层次、多平台、多主体的常规性沟通渠道。l 因此,中国推进“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需进一步强化以市场为重心的合作原则,重视企业的需求与动能。在此过程中,政府需与企业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实现政府和企业的高效互动。对政府来说,首先,应该与有合作意向的共建国家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行动计划、合作框架安排等官方文件,就加强规则、标准合作的意愿进行对接和确认,为后续企业间的合作奠定制度性基础。其次,应为企业搭建和完善规则、标准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收集共建国家的市场信息,增强企业对于共建国家规则、标准、市场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帮助企业打破规则盲区和信息差,规避由于不了解共建国家规则、标准所引致的风险。然而政府在制度层面达成的规则标准对接意向和规则标准联通安排,往往停留在文件层面,其真正的落实还需要依靠微观市场主体。在今后的十年中,应该加大力度支持企业成为“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重要参与者与贡献者。一方面,引导国内企业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升海外经营能力,鼓励更多的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中。中国企业能够通过示范性工程建设以及先进产品设备出口,推动中国技术标准“走出去”,使规则标准“软联通”水平得到提升。例如,中国在非洲地区打造的亚吉铁路、蒙内铁路等重要工程,受到非洲国家的广泛认可,在此基础上开始协助非洲国家编制相关技术标准,如《肯尼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中国在欧洲承建的匈塞铁路使以高速铁路运行控制系统为代表的中国铁路技术装备在通过复杂的欧盟技术标准认证后进入欧洲市场,实现了相关中欧技术标准在事实上的互认。同时,继续推动海外产业园区建设,对企业的全产业链“抱团出海”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使国内企业在共建国家的经营模式逐步由独立经营向集群化、本土化过渡。通过这种方式,国内企业能够同共建国家的企业与政府建立起更紧密的关系,共同探索能够使双方实现规则、标准协调的方案。以企业为主体,推动中国与共建国家之间的规则标准“软联通”取得新进展。中国企业通过中白工业园、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中国印尼综合产业园区等70 余个合作园区,与共建国家企业共同实现了新能源、新农业等多领域的规则、标准创新,并且在交流互鉴中促使中国与相关国家规则、标准的协调程度不断提高。

(四)拓展合作领域关注发展动态

当前,“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 的发展情况在不同领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中国与共建国家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规则标准“软联通”发展情况较好。近年来,中国积极推动与共建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签署工作,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贸易、投资规则条款,能够为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提供国际法保护。目前,中国已经与东盟十国、塞尔维亚等22 个共建国家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与海合会成员国、摩尔多瓦等国正在积极开展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此外,中国企业通过海外工程建设,有效地促进了中国技术标准“走出去”。据统计,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的工程项目中,使用中国标准的占比为35%。m 然而,中国与共建国家在数字网络、绿色发展、人工智能等全球治理新领域的规则标准“软联通”发展较为滞后。当前,在上述领域中,国际统一的规则、标准体系均尚未形成,全球治理存在赤字与空白。世界主要大国为了在这些领域获得更大的制度性权力,围绕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和竞争。中国应当以“数字丝绸之路”和“绿色丝绸之路”建设为契机,与共建国家在全球治理新领域构建契合各方现实需求与国家利益的规则、标准体系。在拓展各方规则、标准“软联通”覆盖领域的同时,为新议题领域的全球治理提供“一带一路”方案。目前,中國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相继发布了《“创新之路”合作倡议》《“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北京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北京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等倡议文件。在未来十年中,中国应当努力推广上述倡议,并与其他国家共同对倡议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使其获得更多国家的响应,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可。之后,适时将倡议转化为正式协定等更有约束力的形式,使“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在新议题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应当鼓励国内企业同共建国家企业在5G、智慧城市、云计算、人工智能、绿色环保开展合作, 通过组建企业联盟等方式针对上述领域的技术标准开展共商共研,制定出符合各方新需求的技术标准。此外,中国应该利用好多边机制来推进新议题领域的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例如,继续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以及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变化谈判等,争取与更多国家在多边框架下实现规则、标准的联通。

三、结论与展望

促进“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对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意义重大。共建“一带一路”覆盖的地理范围广,不同共建国家内部的规则、标准体系往往具有显著差异, 会制约双方在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的合作。在过去十年中,中国与共建国家已经在规则标准“软联通”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果。在未来十年中,中国应加大力度推动“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提质升级,补齐短板,更好地为贸易、基础设施等领域互联互通提供支撑。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将规则、标准作为进行地缘政治博弈的工具,使得国家间关于规则、标准的合作出现了明显的地缘政治转向。面对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 中国可按照“统筹政府和企业、统筹多边和双边、统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统筹外部和内部”的基本发展思路,更好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此外,还可以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巩固和创新国际合作机制,借助国际合作机制减少开展规则标准“软联通”工作的成本,提高进行规则标准“软联通”的效率,为规则标准“软联通”提供保障,降低出现违背规则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二是加强同发达国家的开放合作,一方面对接发达国家高水平的规则、标准,借鉴其中的合理内容,倒逼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国内规则、标准质量,推动中国规则、标准“走出去”;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沟通对话, 缓和与部分发达国家的紧张政治关系,进而化解围绕规则、标准的地缘政治竞争。三是注重企业和政府的互动关系。四是持续关注国际生产与创新实践的新动态,不断拓展规则、标准合作的新领域。新的十年,“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会为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支撑。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规则‘软联通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1BGJ028)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a 李远、图古勒:《“一带一路”规则“软联通”的推进和优化路径》,载《国际展望》,2023 年第5 期,第22— 23 页。

b E uropean Commission,“ New Approach to Enable Global Leadership of EU Standards Promoting Values and a Resilient, Green and Digital Single Market”, 2022,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 detail/en/ip_22_ 661,访问时间:2023 年12 月3 日。

c Walter G. Copan and Kirti Gupta, “Renewing US Leadership in Standards”, 2022, https://www.csis.org/ analysis/renewing-us-leadership-standards, 访问时间: 2023 年12 月3 日。

d《 中国企业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五个合作项目,十年繁荣之路》,载《人民日报》,2023 年10 月12 日。

e《 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http://www.moj.gov. cn/pub/sfbgw/gwxw/ttxg/202104/t20210420_357401. html,访问时间:2024 年1 月15 日。

f 戴翔、张二震:《“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制度型开放》, 载《国际经贸探索》,2019 年第10 期,第4—15 页。

g 刘晓宁、宣亚丽:《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现实背景、重点领域与策略选择》,载《理论学刊》,2023 年第5 期, 第109—118 页。

h 王明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制度基础》,载《东北亚论坛》,2015 年第6 期,第77—90 页。

i 王明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机制化进程与成就评估》,载《国际论坛》,2023 年第6 期,第36— 52 页。

j 张健:《新时期中欧关系发展的新机遇》,载《欧洲研究》, 2023 年第1 期,第27—35 页。

k 周念利、于美月:《中国应如何对接DEPA—— 基于DEPA 与RCEP 对比视角》,载《理论学刊》,2022 年第2 期,第55—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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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稿:2024 年3 月 责编:黄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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