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城市生态协同治理支持模型构建
——基于SFIC 模型的视角

2024-04-01 09:14姚清毛春梅丰智超
生态经济 2024年3期
关键词:跨域长三角协同

姚清,毛春梅,丰智超

(1.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2. 新疆社会科学院 组织人事处,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伴随区域主义趋势日渐突出,公共治理领域涌现越来越多跨区域、跨领域的复杂问题,如跨域生态治理问题。生态环境具有空间和区域上的延展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加上政府治理的环境日趋复杂,使得以往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已变得十分有限,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1]。因此,建立健全跨域生态合作治理机制、创新跨域生态协同治理模式,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面对的一项关键议题。

区域生态协同不能简单地依靠技术和资金投入,还需适应经济及社会结构的变迁。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需不断嵌入各种制度,建立相应的跨域生态协同支持模型,从而推进区域生态一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在长江流域开展试点,推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长三角生态一体化旨在跨越行政区边界,通过多主体参与、利益协调、协作共商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长三角地区的生态问题,从而形成长三角生态治理的协同合力[2]。可见,生态一体化是评测长三角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维度,且示范区生态一体化深受国家发展战略关注,因此本文以示范区为研究对象,构建区域生态协同支持模型。

1 SFIC理论与跨域生态治理研究现状

ANSELL 等[3]通过对137 个不同领域的区域公共事务协同治理文献进行元分析,得出合作治理SFIC 理论,认为影响区域公共问题解决的四个因素包括初始条件S(starting conditions)、干预领导F(facilitative leadership)、制度设计I(institutional design)、合作过程C(collaborative process)。其中,合作过程变量被视为SFIC 合作治理框架的核心,初始条件、制度设计和干预领导变量是影响合作过程的关键变量。初始条件表示协同治理前的社会资本、动机及合作与冲突基本水平,既可以促进协作也可以为协作设置障碍;干预领导为协同治理过程提供必要的调解和促进方式;制度设计指的是协作发生的基本礼节与行为规则,每个部分又包含了不同变量,具体见图1。SFIC 理论中合作过程复杂、各要素相互影响、各主体间需持续互动,其不是线性过程,而是一种环形结构,是从开始到结束再到开始的循环上升过程。

SFIC 理论是对多领域案例进行研究之后,在合作治理的普遍性基础上得出的协同治理框架,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已被国内学者运用于不同领域的研究中。如姜晓晖[4]通过适当修正SFIC 理论来优化跨域扶贫协作路径,提出“初始条件—政策牵引—催化领导—协作过程—监督问责”跨域扶贫协同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彭艳等[5]基于SFIC理论分析了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治理问题,指出合作区应该夯实协同初始条件,加强中央政府催化领导,创新协同制度设计,优化协同流程,完善协同后果监督。王静等[6]基于SFIC 理论建立了“协同引擎—协同行为”的智慧图书馆协同治理框架。韩文静等[7]利用SFIC 理论构建了以信任机制为起点,以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利益调解及表达机制共同运行的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的有效治理模式。此外,还有学者运用SFIC 理论研究了共享单车协同治理问题[8]、市场化住房租赁协同治理问题[9]、农村生活垃圾协同治理问题[10]等,而运用SFIC 理论研究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问题尚缺乏,有望进一步探索。

国内区域生态治理经历了政府主导生态治理模式—多元主体参与生态治理模式—跨域生态治理模式的转变,众多学者对跨域生态治理也进行了系列研究。一是对整体性、协同性跨域生态治理模式的倡导。如孙涛等[11]认为加强府际合作能有效克服碎片化治理难题,是推进区域生态治理的有效途径。杨莉等[12]提倡以区域生态补偿为基本手段、以区际生态合作为基本组织形式,营造良好的区域生态关系。二是关注区域生态治理政府间合作博弈关系。如陈宇等[13]认为横向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共谋行为”,纵向政府在行政发包制和政治锦标赛下产生政策执行“囚徒困境”。陈桂生[14]发现无组织的公民选择“搭便车”会优于采取“行动”,由此导致环境规制资源配置的失效。三是关于跨域生态合作治理现实困境研究。如蔡岚[15]认为,地方政府在合作旗帜下争取各地利益的实际行动严重阻碍跨域生态合作治理。张则行[16]认为区域生态合作治理机制运行困境的根源在于行政区与经济区的目标非一致性和区位非重合性。四是关于多方主体间利益协商及跨域生态治理机制构建研究。如汪伟全[17]认为利益机制是区域生态合作治理的根本动力和关键,利益协调是跨域生态治理成功的推动因素。姜玲等[18]认为跨域生态合作治理最关键的运作在于横向整合,需要建立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分担机制。毛春梅等[19]认为利益是驱动地方政府参与生态合作治理的关键,因此需针对不同区域合作类型进行利益协商以促进区域合作治理。学术界关于跨域生态协同治理的总体构建及支持模型的研究尚缺乏,因此本文基于SFIC 理论,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治理框架基础上,构建了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支持模型。

2 基于SFIC的长三角生态协同治理图景呈现

跨域生态协同治理超越了传统的国家行政区划与部门界限,并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并行之有效的生态治理模式之一。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重要增长极,也是跨域河湖众多区域之一,其生态一体化实践具有重要探讨意义,可为全国探索有效的跨域治理模式与机制提供建设性参考价值。

2.1 初始条件

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首要条件是三省一市地方政府达成合作意愿。受经济发展水平、治理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在权力和资源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状态,这导致弱势一方既渴望通过跨区域协同来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治理,又担忧在合作中承担不对等的责任,尤其是在缺乏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可能阻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这种情况使得地方政府在前期合作意向上存在一定的犹豫。为此三省一市优化初始条件,分别在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发展中找到合适的自我定位。如江苏省积极打造生态友好型一体化发展样板,充分发挥苏州在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领长三角地区向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浙江省将自身定位为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中的大花园,全面践行“两山”理念,合力打造美丽幸福长三角。安徽省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得力,在长三角地区发挥着重要的屏障保护功能,为推动绿色长三角发展注入了蓬勃生机。上海市作为长三角生态一体化龙头,不仅在经济发展中处在领先地位,同时在城市治理与生态治理中也能发挥巨大引领作用。三省一市在生态一体化发展中找准定位、积极创新,将区域总体劣势转换为优势,构建了良好的初始条件,不断推动生态一体化发展。

长三角不仅是一个地域及经济概念,更是一个文化概念。长三角文化同根同源、互融互通,江浙吴越文化、安徽皖江文化、上海海派文化等各具历史脉息、文化特质和地域特色,长期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现实淬炼,形成了该区域海纳百川、兼容并蓄、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等共同的价值追求,形成了长三角区域共同的文化理念和文化认同[20]。一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立足相同的文化根基,秉承共同的文化信念、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培育了强烈的归属感和依赖感,从而构筑了牢固的凝聚力,促进了区域内生态合作的团结和发展;另一方面,三省一市文化认同是长三角区域创新的源泉,尤其是在区域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具有重要的前提和引领作用[21],这种文化认同不断为长三角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提供发展空间。

2.2 干预领导

受经济考核指标影响,地方政府对参与跨域环境治理积极性较弱,另外,受利益和制度性因素的影响,政府间协同治理的动力较弱。因此,干预领导在此表现为中央政府的领导。中央政府作为城市治理中资源的最大掌握者,在区域生态合作治理中,扮演着“组织者”“服务者”“协调者”角色。作为组织者,中央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作共治平台,实现从权威领导式治理向平级合作共治的转变,并通过举办会议、制定纲要等方式,持续建立信任、促进对话,刺激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中央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促进两省一市政府间内部协同机制的建立。作为协调者,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的合作提供必要的第三方干预,当合作遇到阻力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当合作协调不融洽、权力不对等时,提供仲裁并补偿平衡弱势参与者的利益。

2.3 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涵盖对基本协议和基本规则的设计,是合作过程程序合法的关键[3],规则明确和过程透明是其重要的设计特征[22]。过程透明意味着利益相关者可以感到公开谈判是“真实的”,合作过程不是秘密交易[23]。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国家层面强调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性,并对区域合作进行了规划和推动。2019 年5 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继续深化跨区域合作,强调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长三角生态一体化提上议程,并为全国其他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2019 年11 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指出,到2035 年示范区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随后示范区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联合制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方案》、联合签发相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备忘录和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行动方案。纵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的政策推进,生态合作交流越来越密切,在良好的初始政策条件和优良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更需进一步深化合作。

2.4 合作过程

合作治理常常在沟通、信任、承诺、理解和结果之间实现良性循环[24]。合作过程是动态循环过程,以政治互信和热情合作为基础,从沟通、承诺、投入、达成共识到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一个完整协同过程。随着新需要、新问题和新任务出现,合作过程又从沟通协商开始,开启下一个循环单元。交流是合作的核心,合作过程从沟通协商开始,并通过交流协商解决合作中的各种问题。如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同江浙沪制定《太浦河水质预警联动方案》,以解决太湖流域锑污染问题;青浦、吴江、嘉善渔政部门共同签订《示范区渔业管理合作备忘录》,联合执法、数据共享,打破区域限制,减少跨界违法捕捞,加强一体化渔政管理;示范区执委会会同吴江区水务局、汾湖建设局和青浦区水务局等实现项目审批“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达成多方委托一方受理、各方参与一次评审、统一文号一号通办、一枚公章区内互认的共识,畅通相关审批流程;并建立跨界联合河湖长制,对重点跨界水体实施联合监管、联合检测、健全数据共享、联合防控等。关键的阶段性成果对合作成功至关重要,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合作中获得“小的阶段性胜利”时,合作更有可能发生[3],当前阶段性胜利将不断推进长三角生态协同治理。

3 基于SFIC的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协同治理综合模型构建

当前长三角生态协同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治理框架,与SFIC 模型高度契合,发挥出协同增效的功能。但仍存在协同困境,因此未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仍需在实践基础之上进行科学合理分析与决策,并基于SFIC理论构建区域生态协同支持模型。在分析区域生态治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分析因素不全面和分析内容不完整,因此本文对SFIC 模型进行完善,期冀更好构建区域生态一体化支持模型,将跨域生态协同治理支持模型简化为协同行为、协同引擎与协同环境三个部分(图2)。协同行为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协同治理中共同实施的合作治理行为;协同引擎指区域民众、社会组织和媒体等参与生态协同治理的总体行为;协同环境是与区域生态协同治理密切相关的各项因素的综合。协同行为、协同引擎与协同环境在基于SFIC 模型的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共生共存,它们的融合构建了基于SFIC 模型的区域生态协同治理,共同组成了区域生态一体化支持模型,进而参与和推动区域生态协同的进程。

图2 跨域生态协同治理支持模型

3.1 协同行为

协同行为是协同过程的引导力量,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为实现协同目标所实施的各种治理行为的总称[25]。协同治理最重要目标是取得参与各方无法独立完成的成果[24],政府之间的协同行为是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框架的研究重点,在区域生态一体化中起领导作用。

(1)初始条件。合作初始条件既可能促进也可能阻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3],这主要取决于初始信任水平。如果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对抗的历史,那么协同治理很可能失败,除非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高度的相互依存关系或采取措施来积极补救相互之间的低水平信任。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协同治理现状为协同治理综合支持模型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初始条件:一方面,在中央政府与示范区政府积极推动下,地方政府通过合作破解长期积累的各种跨界污染难题,并不断探索合作治理路径,为长三角区域生态一体化协同治理综合模型的构建奠定初始信任资本与进一步合作动机;另一方面,三省一市明确自身定位,在生态一体化协同治理中各显特色。上海市引领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发展,江苏省发挥生态样板作用,浙江省积极建设生态大花园,安徽省构建绿色生态屏障,通过组织与定位解决协同治理支持模型构建中权力不平衡问题。

(2)干预领导。领导力是促进各方商议,并在合作的艰难进程中发挥引导作用的关键因素,对于制定和维护基本规则、建立信任、促进对话和探索共同利益等至关重要。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中,中央政府作为干预领导力嵌入地方政府合作治理,需发挥激励地方政府参与、扩大合作进程与范围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在推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中发挥计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五大职能,如图3 所示。第一,建立指引性的制度体系,发挥引导作用。中央政府建立新的制度体系会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合作路径,如长效的一体化发展指标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等,这些都会大大提高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成效。第二,组织区域生态保护,完善分级保护措施。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各地方政府基于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均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分级,例如将区域生态划分为严格保护、保护性利用、建设性开发三个等级[26]。第三,创新区域生态协同治理协调机制。首先,在中央政府内部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机构,负责指导区域协同发展的生态一体化工作。该机构负责区域生态建设的总体调控、规划审批、法规制定等任务,为跨域合作提供政策保障。其次,在地方政府层面建立与上级政府协调组织相应的机构,以代理各区域的利益,并提升区域整体利益。第四,有效指挥区域生态合作,构建央地职责同构派出机构。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中,尽管地方政府之间有合并同类行政机构的需要和意愿,但却面临各种障碍:一方面,受制于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程序繁琐,需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经上级政府审核批准[27]。在生态一体化发展中,需进行职能整合。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应设立与下级政府职责同构的派出机构,以发挥职能整合与合作治理指挥作用,例如设立太湖流域管理局来综合管理太湖流域。第五,健全法制设置与实施,在法律层面控制区域生态一体化合法运行。首先,需要加快区域环保立法进度,以与各行政区原有法律衔接,确保区域法制高于地方法制。其次,要深入研究区域环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力度,明确各地区在联防联控联治中的职责范围[28],以杜绝污染防治中的相互推诿现象。

图3 跨域生态协同治理中央政府干预领导职能

(3)制度设计。明确的规则和透明的过程是制度设计的重要要求,政府间生态协同需要建立全方位的行政制度,以降低交易费用、增强区域内政府合作动机,最终提升区域整体治理效益[29],具体体现在合作平台和合作机制的建设。关于打造合作平台:第一,建立生态一体化联防联治联席会议平台。其中包括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和地方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等,这些会议应按时有序召开,实行轮流主席制,并遵循“共同主办,轮流承办”的原则。第二,定期召开生态合作论坛与洽谈会。首先,保证合作论坛商讨内容必要且唯一。合作论坛的排他性影响利益相关者参与动机,更容易激励他们的积极参与;同时,当替代方案的吸引力降低时,参与者更有可能投入认真的讨论中[30]。其次,保证合作论坛的时间稳定性。规定区域合作论坛或洽谈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以便就区域生态合作的分工定位、困境解决等方面进行谈判、对话与协商。第三,建立新型区域生态合作治理同盟。新型区域联盟的主要特征是在“信任”和“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其包括四个要素的基本统一,即共同的信息平台、一定形式的合作组织、一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共同的法规和政策支持[31]。第四,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区域生态合作治理中,设立区域信用平台。地方政府通过拟定区域信用发展方案、签署信用宣言、明晰信用行为等方式,促进区域一体化信用平台的建设,形成完整且有较强约束力的区域信用联动。关于合作机制:第一,建立生态危机预警应对机制。建立区域危机预警机构,实时关注生态污染等紧急事件,统一调动资源配置与动员群众参与。第二,建立生态治理成本预算机制。由于区域发展水平与发展目标存在差异,因此在区域生态合作治理中要预估各行政区的成本与收益。基于“成本责任均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利益协调与共享机制,并根据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水平设立区域生态合作专项补偿基金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第三,建立区域生态治理信息公开与交互制度。积极搜集跨域河湖等实时状况信息,建立区域生态合作治理的数据信息系统,为跨域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治理信息与数据支持,以促进区域信息共享与交换。第四,完善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首先,需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依靠专业技术专家对区域生态治理成效做出客观评价。其次,设立统一评估标准,使其对区域整体广泛有效。

(4)合作过程。在跨域生态协同治理过程中,需要设置各种组织机构并设定特定职能,以有效推进区域生态合作,并形成指导协调机构、决策执行机构、评估监督机构、利益保障机构等有效参与的生态合作,如图4所示。首先,建立跨域地方政府生态协会,生态协会是跨域生态协同治理的决策领导与协商机构,负责协商并就跨域合作生态政策倡议、政策制定以及制度实施等重大问题做出指示与决定。其次,创建跨域生态协调委员会,负责城市生态治理的协商与共同决策,对跨域生态政策制定与颁布提供建议。再次,建立跨域生态执行委员会,包括区域环境联盟、区域生态危机应急处理平台等。该委员会执行生态协会和生态协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并向区域生态协调委员会提出各种建议,是跨域生态一体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再次,建立跨域生态规划协会,负责协调区域内省市规划发展,确保各城市在区域生态协同发展中准确找到定位与发展方向。接着,组建跨域生态一体化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跨域生态协作的意见与建议,通过民主决策方式,了解区域民众对于跨域协作的预期,并据此为区域生态协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建立跨域生态协同治理联合法院。主要职能是对中央政府颁布的法领域政策作出权威解释,确保生态协会与生态协调委员会达成的政策与规章制度得到合法遵守,协调解决跨界省市生态治理法律冲突,促进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法律规章有效实施。

图4 跨域生态协同治理过程

3.2 协同引擎

协同引擎是协同行为的助推力,具体包括思想共识、有效参与、协同能力[25]。文章通过对三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协同整合,构建跨域生态协同治理支持模型,以助力区域生态一体化发展。

(1)思想共识。思想共识主张跨域治理主体在主观思想观念上达成一致,形成“共同体”观念,从而促进协同治理的有序开展。民众的生态意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基础,也是确保长三角真正实现生态一体化的重要保障。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已通过联合开展主题活动、文化沙龙、节日纪念等形式增强公众的生态治理思想共识,引导公民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构建跨域生态治理社会行动体系。由于单一行政区难以解决跨域生态治理难题,因此需要加强跨域生态治理的思想共识,强化生态命运共同体意识,推动区域生态一体化建设。首先,需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的带头推进,领导重视、领导主抓可以有效促进公众参与工作的开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担起推动全社会环境意识提升的重任,以自身的实际行为和具体行动带头践行绿色发展的理念,从而推动地方绿色发展[32]。其次,需要通过各类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作用。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如以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的形式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最后,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文明教育体系,包括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让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生态伦理观,促进公民积极主动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

(2)有效参与。协同治理提倡有序的公民参与。广泛的公民参与能够获得更多呼声,避免跨域合作出现对民意考量的缺失,为跨域生态合作治理带来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从2015 年开始,国务院及环保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均对公众参与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推动公众参与区域生态协同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和尝试。为有效推动公民参与,需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从政府与公众的角度方面,政府仍然发挥重要的角色。政府需转变管理者观念,对公众参与持开放的态度,开启公众参与的阀口,并认识到提倡公众参与是获取公共信任、增强政策合法性、凝聚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政府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多主体参与,建立“赋权—认同—合作”机制,赋予社会公众参与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激发公众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意识,构建政府与公众共同治理的伙伴关系[33]。从组织和机构的角度来说,企业不断创新绿色技术、提升生产管理水平等,以促进公众参与;人大、政协代表也将区域生态联防联控作为提案议题反映社情民意;新闻媒体要科学控制自媒体舆情走势,不断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发挥环保知识普及的功能;民间环保组织与机构应发挥专业化能力,为区域生态协同提供专业化服务功能。从参与渠道来说,应构建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吸引广泛的民众参与,形成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和专业合作的多主体协调治理机制;同时建立“多中心合作的环境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引入市场产权机制,借由合理的价格机制保护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34]。

(3)协同能力。跨域生态协同之所以能够达成,是因为仅凭单一行政区无法破解跨界污染难题,通过府际合作才能够产生更大收益,因此参与生态协同的各行政区需不断提高自身及整个区域的生态协同能力。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协同能力来实现共同目标,同时协同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政府更好授权,也使社会主体更有效参与。SFIC 理论并未将协同能力单独作为一个因素,但协同能力提升的具体相关方面在模型中有所体现,包括体制设计、学习、领导力和资源方面[25]。第一,跨域生态协同需要更广泛、更灵活、更系统的治理体制来加以保障,其内容既包括正式议事规则又包括非正式合作礼仪,其范围既包括单一行政区自身治理机制又包括跨域整体协同路径。具体而言,这包括科学民主的决策协同,以增强各方的认同;开放包容的参与执行,形成治理网络;立体有效的协调沟通,促进信息互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保证成效的稳定;以及公平长效的生态补偿,实现利益共享。第二,学习对各方协同能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学习,各行政区可以传达并吸收自身及区域生态治理技术与手段,从而达成区域生态协同共识和治理手段衔接。生态协同的过程也是各行政区学习的过程,这对协同各方大有裨益。通过学习,多元主体不断探索整体利益实现途径[25]。学习过程包括工具式学习、交际式学习和变革式学习等,各协同主体通过工具式学习获得新的治理手段,通过交际式学习达成共识并统一价值观,通过变革式学习应对现实困境进行制度创新。区域各行政区通过学习取得共识、达成协议,最终实现跨域生态协同。第三,在SFIC 理论中领导力被视为协同治理的关键因素,同样在协同引擎中领导力也发挥着重要催化与推动作用,有效的领导更有利于促进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成功。跨域生态协同中央政府的领导力能够调动地方政府,促进各方之间深入协同。首先,领导力能够吸纳各地的技术、知识、资源等,将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集合起来共同应对跨域生态危机;其次,领导力能够为各参与方创造协同条件,通过构建各地方政府的组织框架和体制机制,促成价值取向及合作规则达成共识,助力实现跨域生态合作。第四,充足的预算及资源支持是跨域生态协同的重要保障,其重要优势就是稀有资源的共享和使用。跨域生态协同治理中各参与方所拥有的资源指在协同治理中直接掌控和利用的各种要素,包括资金、人才、政策、技术等。一方面,协同资源是生态协作达成及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资源的重新分配,实现了优势互补,提升了跨域协同治理协同能力,为协同各方带来更多利益。

3.3 协同环境

各地方政府在解决跨域生态环境困境时,通过各方互动与协同,形成生态协同共同体,然而任一协作团体的运作都不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而是处在一个复杂多元的协同环境中并与之互动,包括政治、国际、经济、环境、社会等因素。外在协同环境因素促成了各主体间的相互协同:首先,外部环境决定了协同治理所处的大环境,是生态协同治理能否开始的决定因素或重要基础,全面支持的法律政策环境促成生态协同治理实践。其次,外部环境影响协同目标的达成,协同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合作共同体在协同环境中的运作和适应能力。最后,协同环境的变革影响合作共同体成员结构发生变化,参与生态协同各地方政府可能因为外部环境的影响进行“重组”,可能有新的区域政府的加入,也有可能是原有协同成员的离开。因此,新时期长三角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更要立足“双循环”大环境,不断促进区域生态一体化。一方面,立足国内政策优势,构建长江经济带东西走向,以大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宗旨,致力于推动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另一方面,放眼国际视野,使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与国际竞争参与能力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中不仅要以整体优势面对国内市场发展生态一体化,还要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找准定位、汲取经验,通过国内国际双循环发挥自身优势,尽可能形成可复制的经验与模式,以发挥扩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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