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促进乡村振兴:生成逻辑、运行现状及优化路径

2024-04-03 06:56陈丽琴张新政
关键词:团体慈善分配

陈丽琴, 张新政

(海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一、引 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这表明了党对第三次分配以及乡村振兴的重视上升到一种新高度,第三次分配是党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大命题,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研究第三次分配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需要,对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收入和分配格局有着重大的意义。随着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文件的出台,第三次分配也越来越被人所重视,第三次分配即在通过市场实现的第一次分配和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之外,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的行为[1]。第三次分配不同于前两次分配,它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自愿和自发而非强制性。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然而相对贫困仍然存在,中国的相对贫困率逐年上升[2],缓解相对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促进乡村振兴成为了后扶贫时代工作的重点,而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因此,研究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关系对于推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第三次分配促进乡村振兴的生成逻辑

(一)理论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奋斗,全面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彻底消除了绝对贫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缓解相对贫困,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解决收入分配不均问题,仍是目前我国面临的重大任务。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背景下顺应我国时代发展的重要战略,是缓解相对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均,以及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完善和优化财富的分配制度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保障。”[3]在新时代,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发生变化,第三次分配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线,第三次分配的出现刚好扩宽了实现乡村振兴的渠道,二者在目的和意义上有很多共同之处:一是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配置资源,缩小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重要手段;而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收入分配制度,同样承担着缩小收入差距,配置资源,引导资源由发达地区流向欠发达地区的责任,二者可以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第三次分配的实行完美契合了乡村振兴“20字方针”中的产业兴旺、生活富裕以及乡风文明。二者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都可以联系起来。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乡村一切问题的前提;生活富裕是目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为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的生活富裕。通过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各种公益慈善以及志愿活动,可以有效促进和带动乡村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三是第三次分配实施的前提就是依靠个人的道德水平、文化素质拉动。实施第三次分配需要在社会上掀起热爱公益、乐于助人的热潮,需要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这对于农村乡风文明的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理论逻辑来看,社会主体通过第三次分配来参与乡村振兴可以通过三种理论来加以阐释:一种是共益型企业家精神理论,一种是共享发展理念,最后一种是协同治理理论(如图1)。

图1 第三次分配促进乡村振兴的理论脉络

第一种从共益企业家精神来看,它是在21世纪初由美国共益企业实验室(B-Lab)率先提出,将创业企业家精神与社会企业家精神进行混合,形成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共益型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是要求实现创业企业家精神主导的商业企业与社会企业家精神主导的社会创新创业的均衡化融合,实现整合性、可持续的共享价值创造[4]。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区别于传统企业家精神,不是只注重商业性元素,而是更加强调在商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影响、社会荣誉、社会能力等,它将社会上个人对社会负责任的价值导向融入社会,更广泛地承担社会责任,并且整合商业性资源和社会性资源,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运行模式,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共赢。

第三次分配是一种自愿和自发的行为,社会中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在道德以及习惯的影响下,出于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诸多方式来扶助弱小。参与第三次分配是国家的号召,也是政治正确。基于共益型企业家精神理论,在社会中的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团体不仅考虑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还更多地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他们摒弃了传统企业家精神下的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的经济行为,在商业竞争中充分融入社会性因素,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多关注社会利益。这并非先赚钱后行善,也不是先行善后赚钱的逻辑,而是将二者系统地结合起来,在商业过程中更加强调社会影响、社会声誉等,努力承担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共生融合。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基于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声誉参与第三次分配,将自己的部分收入捐赠出去或者参与各项志愿活动,可以增强企业的社会影响,赢得社会声誉,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获得政府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最终实现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所以社会中的各个主体通过第三次分配的途径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不仅可以满足自己精神上的需要,实现个人和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为促进乡村振兴、缓解相对贫困、提高乡村发展水平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样可以在实现精神价值的同时得到一部分物质上的鼓励和支持,最终实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赢。

第二种从共享发展理念来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共享发展理念,也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对于破解贫富差距加大、地区发展不均衡等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5]。共享发展理念的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6]。共享发展理念从共享的主体指向、客体内容、实现路径以及推进过程可分为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7]。具体来看共享发展理念就是强调创造共享价值,各利益相关方都能够从创造过程中获得收益。这也包括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各种社会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通过参加各种慈善活动、志愿活动等来实现自身的价值。王名等(2020)在分析第三次分配和财富的关系时认为第三次分配要关注财富的用途并致力于其优化和升维,要提升社会总体福利和人类生活层次[8]。这种将第三次分配界定为社会的财富流向如何适应个体精神需求、实现个体自身价值并最终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命题与共享发展理念完美契合。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基于共享发展的理念,在参与第三次分配中创造共享价值,社会中的所有人包括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需要脱贫的农民,都能够从第三次分配中获得利益,社会中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通过参与第三次分配不仅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和精神上的满足,也帮助了社会上的底层贫困人民,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缓解了收入分配不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种是从协同治理理论来看,协同治理理论是随着自然科学中的协同理论和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发展而兴起的理论,它是由二者综合而成的,它将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和一个系统。政策和制度的复杂性使得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协同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中的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团体都需要参与到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来。可见协同治理是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合作,形成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的局面,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我国的社会转型和市场化改革虽然激发了社会的活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同样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贫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均、发展不平衡和不均衡等,这些问题在乡村仍然很突出,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光靠政府来解决越来越多的乡村问题,不太现实,这就需要除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参与进来。第三次分配刚好应运而生,第三次分配是政府针对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提出来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需要除政府主体外的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通过各主体的参与来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实施,促进治理效果的改善,最终实现缩小收入分配不均、减少贫富差距、促进乡村振兴的目标。

(二)现实逻辑

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的参与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更多依靠的是道德的力量以及公益精神,通过个人自愿而非强制来进行。目前我国在乡村实行第三次分配的基本条件也已经具备:首先,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经济基础日益深厚,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资本性收入的多元化以及个体经营性收入增长,富裕阶层和中产阶层的队伍逐步扩大,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增加;其次,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为第三次分配在乡村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最后,鉴于事实上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开始了个人捐赠,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于社会慈善和公益,社会慈善捐赠的总额不断上升,使得第三次分配具备了社会文化基础。除此之外,许多社会团体以及公益基金会在促进乡村振兴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行大力投资,为许多贫困乡村援建了公路、乡村卫生室、乡村活动中心等,促进了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乡村的生活条件,增进了乡村百姓的福祉;在乡村教育方面,社会团体通过各种精准扶贫项目以及慈善捐款,促进乡村入学率的提高,为乡村儿童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和平台;在乡村产业发展方面,一些慈善组织也在贫困地区进行新乡村人才培养以及通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向乡村输送人才,为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三、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四个层面: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运行现状

第三次分配推动乡村振兴是以社会主体作为主要因素,以个人的道德、精神力量为主要推动力,以慈善公益事业为重要载体,符合乡村振兴20字的总要求,通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当然,各社会主体的参与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社会中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通过参与第三次分配不仅能够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还能够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可见通过参与第三次分配来创造共享价值,各社会主体都能够从创造过程获得利益,最终能够起到缓解相对贫困、巩固脱贫成果的作用,实现乡村振兴(如图2)。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政府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图2 第三次分配推动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内在机制

(一)从个人层面看

部分个人也通过第三次分配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个人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投身于社会的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通过各种慈善捐款和公益拍卖,还有其他各种捐款项目,贡献着自己的一小部分力量;也有一些人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活动,将内心的志愿者精神和道德力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各种实际行动来帮助贫困地区人民,如积极参加乡村支教活动、主动担任乡村扶贫干部等;还有些人在社会上主动宣传与第三次分配有关的理念和知识,鼓励身边的人主动参加第三次分配,为营造出人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良好社会氛围贡献着一份力量。

(二)从企业层面看

企业是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重要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区别于以追求私利为目的的过去,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企业现在主要是将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融合在一起,形成经济效应并改善社会问题[9]。企业现在不仅直接捐款给贫困乡村地区,使农民直接获得经济上的收入,还组织员工进行公益捐款,动员职工去购买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和服务,从而帮助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企业还积极参加社会的志愿活动,加强对员工社会责任的培育,鼓励和动员员工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活动。如创新扶贫理念、加强市场运作,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提高供给水平和质量、建立扶贫产品品牌、拓宽销售渠道、推动贫困地区农产品融入市场、开展乡村支教、到贫困地区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贫困学子“一对一”结对帮扶等等。

总体上看,企业通过参与第三次分配获得了社会需要的满足,并且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企业也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补偿,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平衡。

(三)从社会团体层面看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明确指出“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社会中的各个组织和团体是参与扶贫的急先锋和中坚力量,尤其是基金会在乡村扶贫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三次分配是缓解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分配方式,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第三次分配是缓解相对贫困和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发挥了其专业优势,提高了缓解相对扶贫的效果。如具有农业生产技术专业背景的社会团体,基于其专业特长,在乡村产业发展中提供技术支持;还有一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利用其在筹集资金方面的优势,帮助一些扶贫项目筹集了资金,缓解了燃眉之急;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一直扎根在基层,在乡村举办各种文娱活动,丰富了当地群众的精神生活,促进了乡风文明建设。

(四)从政府层面看

政府做好顶层设计,从大方向上确保第三次分配在乡村的正确实施,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需要。首先,政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其次,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强化发展规划制订以及第三次分配制度机制设计;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制度保障;最后,政府创新了社会管理方式,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执法管理,引导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形成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合力。

政府和社会主体的多元参与,创新了扶贫理念,加强了市场化运作,通过建立扶贫产品品牌,推动农产品流入市场,扩宽了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第三次分配,部分地区大力发展了乡村旅游,推动了乡村产业振兴,为乡村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奠定物质基础;有些地方通过提供生态保护项目,加大了生态补偿力度,而且通过帮助农民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在推进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的同时增加了收益,为构建生态宜居的乡村生活创造条件;通过自愿者下乡进行公益培训,促进了乡村的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推动了人才振兴(如图3)。

图3 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一般机制

四、第三次分配促进乡村振兴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三次分配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第三次分配的实施离不开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共同参与,然而在实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个人认知还需进一步转化

个人行善的传统认知存在局限,需要进一步转化。社会上积极行善的氛围不够浓烈,公众慈善意识淡薄,慈善文化建设力度还需加强。大多数人认为做慈善是富人的事情,自己本来就不富裕,没必要再给别人帮助。然而行善和做慈善不应该成为富人的专利,每个人都可以而且能够做到。做慈善不应该只拘泥于钱财的多少,正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所有人为慈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聚沙成塔,才能够形成改变世界的强大合力。慈善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内在的高层次需要,是人类诸多需要中的一种。但是,在中国一部分人的观点中,做好事是不应该留名的,做慈善不应该进行宣传,进行慈善宣传可能会被认为是不怀好意和别有用心的。如果行善得不到宣传,就会丧失应有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不能形成“一人善则众人善”的辐射效应[10]。

个人认知出现局限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传统行善观念存在缺陷,认为慈善是富人专有的权利。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最近几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国现阶段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仍然是民企和国企;与此同时,个人捐赠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仍然有继续增长的空间。而国外个人捐赠部分才是总社会捐赠额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比通常能够达到六成以上,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个人。公益捐赠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不仅仅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事实上普通中等收入群体中参与公益活动的人数远远大于高收入群体。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强调的是“平民化”,是调动普通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但事实上个人由于金钱、时间和精力有限,再加上对第三方慈善机构的不信任,导致他们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不高。二是社会慈善宣传不足,正面引导不够。慈善捐款行为是一项社会性活动,它的产生有文化和社会性的原因,文化影响与社会情境也是影响捐款行为的重要方面。如果社会环境强调物质享受,那么普通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热情会大大降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评价体系对普通人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正向引导显然不够。正向引导不够,再加上中国的文化心理,这导致了大批富豪和绝大多数中产阶层都选择喜欢积累财富传递给子孙后代,而不会首先考虑进行慈善捐赠,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三次分配的开展。

(二)企业政策环境待优化

企业是我国社会捐赠的主要力量,是参与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主体,调动企业积极性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是第三次分配顺利开展的重中之重。我国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和其他相继出台的许多政策法规对于慈善捐赠者、捐赠组织的慈善行为税收减免事项做出了规定,保障了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目前相关制度也存在一些困境,主要是法律制度涉及的部分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并没有针对某些事项具体的规定,在慈善事业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捐赠的货物和产品所享受的增值税缺失导致在捐赠不动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行政成本和费用以及在法律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监督缺失等问题。二是《慈善法》规定的税费减免措施在落实方面存在不足。如《慈善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慈善具体执行方面规定有差异, 慈善捐赠不等于公益事业捐赠,二者既存在交叉又有不同,二者在税收方面衔接有待商榷。三是法律制度没有跟上慈善发展的最新步伐,有些新出现的慈善行为没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特别是有关互联网慈善、社区慈善以及慈善信托等一系列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慈善领域,《慈善法》还没有足够的规范措施对这些新领域进行有效保障[11]。这也影响了企业通过互联网参与第三次分配来促进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三)社会组织和团体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和监督缺位

在第三次分配的参与各方中,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应占有很大一部分比重。但我国由于部分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专业能力存在不足,在资金的筹集、项目的实施以及资金的分配方面缺乏专业性的人才,导致慈善组织资金筹款较少,项目落实不到位,资金分配不均,这些都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第三次分配的力度。同时,部分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资金的使用不够透明,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对于如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年报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不够真实准确,公众对于善款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财产的安全性存在疑虑,对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存在缺位[12]。总之,社会团体的权力获取、资源配置和参与范围有限,正式组织数量少,资金、人才、沟通、宣传不足,活动不经常、服务能力有限,满足不了农民的多元化服务需求,其参与第三次分配存在诸多困难。

(四)政府资源调动理想与现实存在差距

第三次分配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命题,是国家治理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缓解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需要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调动社会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以期望第三次分配的顺利开展和实施。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有差距,第三次分配是依靠各社会主体的自愿参与而非政府强制。政府通过调动各项资源来推进第三次分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调动资源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着差距,资源的投入与目标的达成不总是成正比,这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政府预期目标的达成。

政府资源没有有效利用的一个重大原因就是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沟通和桥梁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形式多种多样、运作方式丰富多彩、帮扶对象千差万别,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第三次分配要更加微观、更加灵活,对乡村振兴更具有针对性。但由于乡村地域辽阔,所需要的帮助更加多样化,这就需要政府在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家族和家庭与乡村之间发挥沟通桥梁作用。但目前政府作为第三次分配在乡村振兴中的沟通桥梁作用发挥不够,对普通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渠道建设不足,这导致了现实中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供需双方缺乏直接沟通渠道,影响了普通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以及政府资源调动的成效。

五、第三次分配促进乡村振兴的优化路径

第三次分配是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的共同参与,各种主体共同参与推进了第三次分配的顺利实施。针对第三次分配在促进乡村振兴中运行的现实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路径来优化第三次分配实施的效果。

(一)完善文化动员和组织动员机制,引导全社会参与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主要推动力是道德、精神、文化以及习惯等因素,第三次分配的广泛参与有赖个人道德文化的提高以及热爱公益习惯的养成。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热爱公益、积极投身慈善的志愿者精神的培育。政府要树立公益意识,组织社会和个人参与公益活动,支持并发展公益事业,形成良好的道德实践和积累;同时加强慈善教育和教育引导,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积极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借助网络等新媒体宣传博爱精神和志愿精神等优秀慈善文化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可持续地长期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第三次分配运行机制。”[13]如新浪微博开办“人人公益节”,联合百家媒体共同发出“在微博做好事”的倡议。互联网慈善影响力的持续升温,各大平台慈善参与方式的开发也影响着整个慈善行业的理念与模式创新,这些都能推动第三次分配加快向平民化、大众化发展,营造出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引导和鼓励大众不断投身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二)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形成先富带后富的良好局面

经济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之上,倘若一个国家经济力量弱小,人民连穿衣吃饭都成问题,那就不用说来参与第三次分配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捐赠给他人。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对于引导和促进本地区社会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要根据中央制定和下发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策略,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和营商环境,培育好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其次,政府要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公共物品的提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最后政府要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才能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才能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才能形成先富带后富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社会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

更好激发社会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热情,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以确保第三次分配的顺利进行,这都离不开政府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的保护。但目前我国慈善行为的税收优惠还存在很多不足[14],因此,政府应该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第三次分配在乡村的实施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首先,政府要制定有关第三次分配的激励性政策,扩大享受税收优惠主体的范围,简化慈善捐赠所得税收的减免程序,完善第三次分配的税制环境,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如针对来乡村捐赠以及参加其他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和实质性优惠,加大个人所得税中对捐赠的扣除力度;给予参加第三次分配的企业税收减免或者财政补贴;减少不动产捐赠以及其他捐赠所征收的行政性费用等,以此激发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的热情和积极性。其次,在吸引各社会主体投资乡村方面,在已出台的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社会主体投资乡村建设的其他方面。再次,政府要加强第三次分配激励政策的协调配套措施,加强慈善政策、转移支付以及社会保障的协同,破除乡村与地方之间的慈善政策壁垒,为第三次分配激励政策的执行奠定基础[15]。最后,政府要加强对第三次分配过程中个人和企业的监督,出台相关政策,防止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做慈善、参加第三次分配为名来谋利。

(四)运用数字技术对接第三次分配,助力乡村振兴

随着2020年《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出台,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数字技术的运用成为推动生产力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了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政府要加强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的深度融合,用数字化来引领乡村现代化,这既是时代发展的必要趋势,也是将第三次分配引入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一是政府应该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加强与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融合,打通项目、资金、产品、人才等各种慈善资源的对接通道,方便各种慈善资源进入乡村,为慈善双方搭建一座高效、便利的对接桥梁,发挥好桥梁作用,如介绍乡村发展情况,定期推介乡村公益项目,推动跨界联合,把不同相关方的影响力集合起来,形成合力。二是政府要通过数字化建构网络信息互动平台,在平台上发布有关农业农村扶贫信息,如定期发布乡村农副产品的相关信息、乡村旅游业的宣传等,这样不仅可以扩宽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加大乡村旅游的宣传力度,还可以为想要进行乡村扶贫和慈善事业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信息支持。在扩大乡村扶贫和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覆盖面的同时,凝心聚力慈善力量。三是政府要借助数字技术来推动乡村产业兴旺和乡村现代化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普惠金融,为乡村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和贷款支持,扩宽慈善团体和资金进入乡村的渠道以及社会各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途径,助力乡村产业的发展。四是政府要通过数字化技术来促进乡村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电商扶贫来推动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扩大和销售渠道的增多,企业通过自发运用数字化技术参与第三次分配,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扩宽农产品销售市场和农产品销售渠道。同时政府可通过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等数字化技术促进乡村产品流通的数字化,使得乡村的产业能够有效对接市场,满足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乡村产业的生产和交易效率,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五是政府要通过数字技术来为乡风文明建设提供支撑。数字技术的运用能为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创新以及开发提供手段,能吸引各种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在保护乡村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对乡村文化进行开发,进而促进乡风文明水平的提高。

六、结 语

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今天,多层次分配机制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制度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三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其中,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再分配是保障,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是促进乡村振兴的辅助方式。三个层次分配机制相互协调配套,依法依规运行,就能形成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有爱社会“三轮驱动”的乡村振兴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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