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友好政策的发展脉络、实践启示与中国方案
——基于生产与再生产视角的考察

2024-04-14 12:05李正东
江汉学术 2024年1期
关键词:就业人口就业者福利

李正东,张 蓓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1418)

一、引言

当中国迎来低生育时代,全球性的生育危机日益严峻。面对生养力的下降以及全球性人口停滞的风险,学者们把研究视线与焦点转向了家庭友好政策以及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之上[1-3]。家庭和工作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两个领域,工作家庭冲突通常被认为是就业人口在工作和家庭两个角色间难以协调的关系[4],尤其当前我国女性就业人口劳动参与率高且数量庞大,其中许多女性就业者在工作中面临严重的育儿甚至生育决策的困扰。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成为当下亟需面对和探讨的重大议题。实际上,为了同时满足工作需求和家庭需求,帮助就业人口解决日趋增多的工作家庭冲突,平衡就业人口的工作与家庭生活,尤其是解决愈来愈繁重的育儿难题,已有越来越多的就业机构进行了家庭友好政策实践。家庭友好政策(Family-Friendly Policies)又被称为家庭亲善政策或家庭支持政策,也被界定为工作—家庭平衡政策[5],其实质是以就业人员为对象的一系列补偿性的福利和服务项目[6]。

家庭友好政策最早起源于西方福利国家,最初企业实施家庭友好政策旨在帮助女性就业者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以缓解生育率下降带来的劳动力再生产问题。劳动力再生产和物质资料再生产是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的两个基本要素[7],其中劳动力的维持、延续和发展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行十分重要[8]。具体来说,在生产过程中,要确保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在社会中为工人提供一系列与他们再生产相关的服务,包括住房、教育、照顾等。反过来,再生产是工人持续性生产劳动得以进行的一个必要前提,同时也有助于在家庭内部进一步提高劳动力的质量[9]。这一过程意味着就业人口生活所必须的基本需求应该首先得到满足,基于生活必需品保障之上的福利供给不仅可以确保劳动力的代内生产,还能实现劳动力的代际再生产[10]。这是因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以劳动能力的再生产为基础所实现的,代际人口的持续再生产需要通过代内个体资源的生产进行[11]。而家庭友好政策作为福利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被看作是一种积极的福利,通过为就业者及其家庭提供持续的资源或服务来增强个体劳动能力,这一能力通常也被视为就业者承担工作和家庭责任的能力,帮助就业者更好地适应工作和家庭角色,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能力。此外,在传统的男女性别角色分工方面,家庭再生产往往由女性负责,其后果是女性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具有较低的地位,失去了对人力资本的重要投入[12]。正如Juliet Schor 提到的,因为家庭再生产功能的需要,许多女性成为母亲后进入“无薪职业”,这种“无薪劳动”会使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陷入不平等的处境[13]。因此,家庭友好政策在支持和促进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女性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还能提供更好的家庭照顾和支持服务,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良性循环[14]。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从鼓励到严控再到放松的转变,“二孩”“三孩”政策的调整意味着我国人口发展工作进入新时代。尽管生育政策的调整缓和了我国生育率持续走低的态势,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生育困境。在此背景下,2022 年8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 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突出了采取积极生育配套措施的政策设计,首次强调了用人单位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就业机构积极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这为我国家庭友好政策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基础和可行依据。由于过去几十年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致使居民的社会支持网络持续衰退[15],工作和家庭的界限逐渐模糊,这一过程增强了就业者对所在就业机构的依赖性,期望从就业机构得到更多的关心与支持,家庭友好政策回应了这种期望,表达了就业机构对就业人员家庭生活的关心与支持,从而广受就业者肯定。当前全球社会福利生产的主体正处于多元化发展的阶段[16],而在我国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升、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17],就业机构作为生产过程中提供家庭友好福利与服务的重要主体作用尚未得到重视。随着老龄化和少子化双重挑战日趋严峻,作为保障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家庭友好政策,既是提升生育水平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必然选择[18],又是平衡我国就业人员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必由之路,加强对家庭友好政策及其实践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社会意义。为此,本文基于生产与再生产的理论视角,梳理家庭友好政策的起源与实践历程,并对家庭友好政策的发展演进脉络进行分析,以厘清就业机构在家庭友好福利生产与再生产中的主体性角色,并明晰政府部门在家庭友好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责任,从而协调市场和国家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推动我国政府部门与就业机构全面参与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变迁中的家庭友好政策

(一)家庭友好政策的概念及其内涵

自20 世纪60 年代家庭友好政策出现以来,受到了大量连续的关注。由于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经济状况的不同,使家庭友好政策的概念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目前对家庭友好政策定义存在的分歧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是否将家庭友好政策与传统工作福利进行区分,Thomas 等[19]强调家庭友好政策应与传统的工作福利(如身体保健福利、各种保险、就业者援助计划)区分开来,认为家庭友好政策指的是促使就业人员履行日常家庭责任更容易的服务,例如儿童保育、老人护理、弹性工作时间、家庭假等。而Cynthia 等[20]则将家庭友好政策看作是就业机构向就业人员提供的一系列促进其工作—家庭生活平衡的福利项目,不将其政策与传统工作福利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体现在是否将家庭友好政策与公共家庭政策进行区分,出于对两者政策目的或效果具有一致性的考量,如公共儿童照料服务、法定育儿休假服务和就业机构自主提供托儿所或育儿假均起到了减轻就业人口儿童照料负担的作用。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并未明确指出家庭友好政策是否包括公共家庭政策中涉及的就业者福利[21],但大部分研究强调政策主体的差异,则明确指出家庭友好政策是公共福利之外,就业机构自主为其就业者提供的额外福利,是对公共家庭政策的一种补充[22]。此外,常见的家庭友好政策分类主要有:两分法(工作弹性政策和亲属照顾政策)[23]、三分法(政策、福利和服务)[24]和四分法(灵活工作安排、家人照料、假期、援助)[25-26]。

基于对已有家庭友好政策概念内涵的整合与理解,本文将家庭友好政策定义为:在工作场所中,为帮助就业人员更好履行工作—家庭责任,促进工作—家庭生活平衡而推行的一系列福利、服务等项目与管理措施的集合。定义中需要明确的是,从政策主体,即政策提供者来看,家庭友好政策主要由就业机构发起,而公共政策以政府为主导,因而家庭友好政策应为社会政策而非公共政策。同时,根据英国社会学家蒂特姆斯对社会政策的定义及划分,社会政策可被分为社会福利、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三类[27],家庭友好政策则在职业福利的范围中,属于社会政策,具有更多社会政策的意涵。家庭友好政策包括传统工作福利和公共家庭政策中工作场所内有利于就业人口家庭生活的部分。政策的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个国家法律规定就业人口应享有的家庭友好政策(如产假、育儿假等);二是不同地区、工会系统实施的,仅特定范围内的就业人员可使用的政策(如温暖工程、关爱行动等);三是由就业机构自主设计制定,仅本机构就业人员可享受的家庭友好政策(如弹性工作时间、儿童托育服务等)。同时,政府、医院、学校等公共组织主要遵循法律规范向就业者提供家庭友好政策,而企业除了需要遵循法律规范或受工会影响提供必须的家庭友好政策外,为了提高其员工绩效、市场竞争力、企业声誉等而选择自主向就业者提供额外的家庭友好政策。该定义下的家庭友好政策同时具有“福利、资源、支持”三种意涵,是就业机构为帮助就业人员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为目标所提供的支持型资源,重点在于用支持家庭的福利和资源,建构一个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28]。

(二)家庭友好政策的演进脉络

家庭友好政策起步阶段(20 世纪60 年代—1985 年):释放劳动力,帮助女性就业人口承担育儿责任的家庭友好政策。在妇女运动出现以前,家务劳动被视为一项隐性且无价值的劳动,而家庭友好政策的出现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补偿了家务劳动的价值[29]。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再生产来说,妇女作为劳动力进行的生产和再生产越来越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其为劳动力市场补充了活力和社会财富的来源[30]。为回应女性就业人口既渴望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又受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影响仍需承担更多家庭责任,一些企业陆续提供了帮助家庭的相关福利,帮助工人身心活力的复原以及维持他们的生活与生产,实现工作家庭的平衡以缓解工作家庭冲突,从而激励更多女性就业人口步入职场。因此,该阶段的家庭友好政策主要以女性就业人口为服务对象,常见的政策主要是产假、兼职工作、工作分享等一系列帮助女性就业者承担育儿责任的服务。从总体使用情况来看,尽管就业机构提供了家庭友好政策,但使用的就业者较少[31],这主要是因为就业者为规避使用家庭友好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而拒绝使用。具体体现在家庭友好政策接受与使用的差异上,女性就业者由于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相较于男性对家庭友好政策的需求更为强烈,因而使用家庭友好政策的范围更广,更加频繁,也由此引发了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家庭友好政策公平性问题的讨论,如普遍存在的已婚育女性工资惩罚现象[32]。

家庭友好政策发展阶段(20 世纪80 年代—2015 年):突显福利意涵,帮助就业人口承担照料责任的家庭友好政策。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新自由主义的转变促进了个人而不是市场或国家,对自己的生产与再生产负责的思想[33],这意味着需要使用私人资源(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资源)来维持家庭的生存。同时,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家庭逐渐失去了协调生产和生育任务的能力。这种能力的丧失意味着社会再生产的劳动与被称为“生产性劳动”的劳动不可逆转地相分离,后者是在工作场所独立完成的[34]。正如Thompson[35]指出“所有类型的成熟工业社会都以‘工作’与‘生活’之间明确的时间管理划分为标志”。而这种分离导致劳动能力的保存和再生产与市场关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甚至更多地被工资形式所调解,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与劳动力再生产的矛盾,从而使社会结构受到不可避免的破坏[36]。由此,家庭事务不可避免地由“私域”走向“公域”。这一过程中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家庭政策始终承载着最多的期望,而就业机构作为市场主导力量所发挥的生产与再生产作用一直没有被充分发掘。而这一时期全球老龄化背景下劳动力的减少,促使就业机构为就业人员提供更多家庭友好政策来留住就业者,社会家庭结构的转变和就业市场的紧缩,使得就业机构不仅关心就业者本人的需求,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相关亲属也加以照顾,希望通过提供更广泛的家庭友好政策来满足不断变化的工作—家庭系统的需求,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37]。其中未成年子女的照顾问题在该时期受到重点关注[38],为此,育儿假、儿童照顾津贴、托儿服务等针对子女照顾需求的政策被广泛使用。

家庭友好政策稳步扩展阶段(2015 年至今):聚焦生育难题,帮助就业者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全覆盖家庭友好政策。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工作观念的转变,导致工作和家庭角色的内容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化,家庭友好政策实践及领域得到各界日益增多的关注与重视。一方面,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造成了劳动力的进一步缺乏。与此同时,就业人口的工作观念有所转变,对工作家庭平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不再一味追求单一的高收入。因此,越来越多的就业机构也充分根据组织自身的情况,为员工提供多样化的福利。另一方面,生育问题成为21 世纪影响全球人口均衡发展的难题。为减缓生育率下降,提升生育意愿,许多国家将发力点放在家庭友好政策上,既强调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同时还要营造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育儿责任逐渐从“家庭内部自行承担”扩展到“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上来。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就业机构参与家庭友好福利的生产与再生产成为趋势。生产与再生产理论认为“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生活的生产”是一个综合过程[39],即工人能够得以工作的过程也与工作以外的家庭和组织职责有关,例如个人财务、家庭责任和家务分担。而企业不仅是一个为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组织,同时也是一个对社会的利益与福祉负责的社会组织[40],所以企业必须积极参与社会福利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而对员工生活水平和劳动能力持续的保障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否则社会中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可持续也无法达到企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的预期[41]。因此,以就业机构为主导的诸如夫妻共享育儿假、弹性工作安排、远程居家办公等家庭友好政策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政策。

(三)中国家庭友好政策的发展与实践

家庭友好政策起源于欧美发达福利国家,国内学者以往的关注探讨仅针对家庭友好政策的单福利服务项目方面或动态进展方面进行了介绍或研究[1]。当前中国情境下就业机构自发参与家庭友好政策福利的生产与再生产,主要集中在弹性工作制方面,是基于适用的可及性和相对较低成本的可得性的考量。随着我国生育问题中“生”和“育”的分离,“不想生”和“不敢生”“生不起”和“养不起”“带不了”和“管不了”都聚焦在各种育儿难题之上,因此,近年来对于建设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家庭友好政策才逐渐兴起并迅速受到关注与讨论。2021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特别强调“要大力支持家庭建设,促进家庭服务多元化发展,提高生育意愿,降低生育成本”。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 年6 月专门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实施“三孩”政策以及配套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在开展家庭建设和促进生育的双重背景下,各地政府、工会等开始以家庭友好政策为发力点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如四川攀枝花市、甘肃临泽县等地陆续宣布发放育儿补贴。而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的创建,既是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重振和提升生育水平不可或缺的关键举措。2022 年3 月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指导手册》,指导和鼓励就业机构“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2022 年8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 部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也专门指出要“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这些政策举措显示出当前我国创建家庭友好的工作场所和就业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紧迫性,也意味着我国由生育难题所驱动的家庭友好政策及其实践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

三、家庭友好政策的动因和效应

就业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多重力量均推动了多元主体参与家庭友好福利的生产过程,家庭友好政策发展实践的动力源泉也即前因变量,主要包括就业者、就业机构和社会三个维度[42]。同时,由于家庭友好政策涉及多元主体,政策产生的效应,即后果变量也相应地影响就业人员的工作与家庭生活,并辐射多个层面。

(一)内源性推动力量:差异化的就业者需求与多样的就业机构动机

以就业人口维度来看,家庭友好政策的动力来源于就业者的需求。一方面,如果就业机构中女性较多或大部分就业者需要承担较重的家庭责任,那么她们所在机构的家庭友好福利生产则由需求所驱动;另一方面,就业人口工作观念的转变会对就业机构提供家庭友好政策的意愿有较大影响,如果就业人口对工作—家庭平衡更加看重,对就业机构的家庭友好福利生产就有更高的期许,则家庭友好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加显著,就业机构将更愿意推行相关政策。同时,在实施了家庭友好政策的就业机构中,就业者个体特征将影响他们对政策的态度及使用意愿。这种差异主要和就业者需求有关,例如女性在更大程度上使用工作灵活性来满足家庭需求,而男性则在更大程度上使用灵活的工作安排来提高工作绩效[43]。

此外,就业者的生活重心也是影响其认知、使用家庭友好政策的重要因素,通常以工作为重心的就业者使用家庭友好政策的意愿较低,实际使用较少,而以家庭为重心的就业者则对家庭友好政策态度更加积极。对就业机构来说,理性选择理论通常被用于解释就业机构中的企业缘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家庭友好福利的生产与再生产。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企业作为市场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当企业提供家庭友好政策所带来的效益大于投入所需的成本时,会促使企业主动向就业者提供福利,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组织因素上,就业机构的性质、规模、所处行业等均会影响其家庭友好政策的实践意愿和效果。总的来说,公共组织较以企业为主的私部门组织提供的家庭友好政策更加全面完善;规模越大的就业机构提供家庭友好政策的意愿越强、越规范;办公方式灵活多样、工作负荷较小的行业更有可能推行家庭友好政策实践,提供家庭友好福利项目。

(二)外源性促进因素:社会制度与非制度因素双重影响

社会视角下的家庭友好政策探讨既分析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文化、经济、人口等特质是如何影响本国家庭友好政策发展的,又重点关注政府和工会两股主要社会力量如何推动家庭友好政策福利供给的生产与再生产。作为外源性的力量,新制度主义理论对其作用于家庭友好政策福利供给生产与再生产的机制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社会制度因素对就业机构家庭友好政策的影响[44],受社会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就业机构被强制或指导要求提供家庭友好政策安排,以通过进行社会福利生产的活动维护其合法性。其中,工会和公共家庭政策则是影响家庭友好政策发展的主要制度性因素,一般工会通过与就业机构进行谈判或协调就业机构与就业人员间关系以起到促使就业机构进行家庭友好相关的福利生产活动的作用。而公共家庭政策与家庭友好政策的关系则尚不明朗,目前关于两者关系的讨论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方认为公共家庭政策的完善起到了示范作用,促进了家庭友好政策发展;另一方却主张完善的公共家庭政策挤占了就业机构进行家庭友好福利生产活动的空间;整合了以上两方的观点则指出公共家庭政策与家庭友好政策间呈“倒U型”关系,即当公共家庭政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业机构将减少提供家庭友好政策[45]。另一方面,社会性别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发展等均会使不同国家和地区家庭友好政策的实施结果产生差异,具体表现为社会性别观念越平等越能保障家庭友好政策实施的公平性,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提供更多实施家庭友好政策的资源[46],办公技术的进步则为远程工作、居家办公等此类的家庭友好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家庭友好政策的内部主体效应:显著积极效应和隐性负面效应

学者们从不同理论视角出发,均证实了家庭友好政策对就业人员具有显著的积极效应。作为最初使用家庭友好政策的首要目标,调和工作家庭冲突,促进工作家庭平衡是家庭友好政策积极效应的主要体现。工作家庭冲突作为一种常见的工作压力源,对就业者生产力、创造力和工作生活满意度等多个方面产生消极影响[47],使其幸福感降低[48],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而根据社会支持理论和关键资源理论,家庭友好政策可被视为一种促进就业人口工作家庭平衡的关键支持性资源,使个人能够在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预防或应对这些需求以减轻工作家庭冲突水平[49]。此外,除上述积极效应外,家庭友好政策对就业者的负面效应主要是使用政策后带来的工资惩罚以及对职业晋升、职业生涯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50]。

家庭友好政策主要通过两种路径对就业机构产生积极效应。一种是通过对就业者个体产生效用,进而间接影响就业机构。根据资源保存理论,个体所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当工作家庭冲突发生时,由于就业者需要使用更多的资源来处理冲突,因此会相应减少工作投入,工作绩效会随之下降[51],给就业机构带来相应损失。因此,就业机构实施家庭友好政策能缓解就业者工作家庭冲突,从而提高其组织认同程度,并有效提升机构绩效水平[52];另一种路径是家庭友好实践直接作用于就业机构,这一作用路径与就业机构的社会责任紧密相关。在当今社会中就业机构的形象和声誉越来越被重视,尤其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就业机构提供家庭友好政策,为创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做出努力,无疑是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ESG 治理体系中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深度融合。

(四)家庭友好政策的外部辐射效应:家庭功能的重建与社会结构的再构

从家庭层面来看,积极效应主要在于家庭的连接与功能重建。家庭友好政策通过实现就业者代内个体资源的持续再生产,使就业人口有更多资源处理来自工作和家庭两方面的需求[53],从而能够更好地承担家庭责任,具体表现在就业者有更多时间关心、照顾家人,增进家人间的情感交流,使家庭关系更加和睦。对社会层面的辐射效应有助于社会的连带与重塑,不仅可以提高家庭的总体性生育意愿,还能帮助育儿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促进家庭化与社会化之间的协调与强化,以扩大社会人口代际再生产[54]。与此同时,家庭友好政策可能带来隐性负面效应。一方面,由于现有大多家庭友好政策针对女性就业人口,部分就业机构为节约成本而避免或减少雇用女性[55],由此造成女性就业人口受性别歧视困扰[56];另一方面,家庭友好政策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亲高阶层”现象,相较于需求更为迫切的低阶层或普通就业人口,高职位或高阶层的就业人口反而更容易获得与使用家庭友好政策[57]。这两种现象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家庭友好政策的公平性,进一步加剧了就业歧视和阶层分化问题。

四、家庭友好政策的实践反思与中国方案

(一)家庭友好政策的本土化反思:风险与挑战

一方面,家庭友好政策作为我国推进积极生育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时期将是我国应对少子化危机,提高生育率的战略窗口期。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放开与实施,生育多孩的选择必然加剧就业者所需承担的职业挑战与工作风险,尤其使女性就业者承担了更多的机会成本。尽管国家层面已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主要体现在延长产假、育儿假等提供就业者时间支持的政策上,但是仍面临生育率失去弹性、人口负增长惯性强化的双重危机[58]。已有研究显示各种类型的家庭友好政策均能提升生育率[59],但一味强调时间支持的政策则会使女性就业者中断人力资本积累,不利于其职业生涯发展,进而降低女性的生育意愿。同时,教育成本的升高使得就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后不愿意面对人力资本积累中断的风险,从而选择延迟生育、少生或不生。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协调完善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使各种类型的政策措施都能在提高生育意愿和解决育儿难题上发挥一定作用,同时又能增强就业者个体的职业生涯风险管理能力,将是我国家庭友好政策本土化实践面临的巨大挑战。

另一方面,在当下充满不确定性的大变革时代,职场工作压力风险一直是工作世界雇佣关系平衡的重大挑战[60]。工作和家庭角色作为个体在社会中扮演的主要角色不可避免地互相渗透,对就业人员来说,工作家庭冲突作为主要压力源之一而长期存在。因此,家庭友好政策如何在就业者工作家庭冲突的痛点上发力仍是今后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目前来说,家庭友好政策对缓解工作家庭冲突的时间冲突、压力冲突和行为冲突等日常性的具体形式上的冲突效果较为显著,但在缓解就业者刚性收入需求与个体生命责任之间的深层次冲突上如何发挥其效用,尚未有理想的方案。

此外,就业机构在我国社会政策体系中国家、市场与家庭之间的角色,一直存有模糊边界的地带,其主体作用和积极性还未得到有效的发挥。我国就业人口各种的福利生产与再生产一直是以国家为主导,就业机构的参与通常是被动的。而随着中国家庭的流动性和离散化的增强,造成了传统家庭功能的弱化甚至消失,使得如今的中国家庭缺乏足够的能力和动力以及资源去承担相关家庭生产和再生产的责任[61]。因此,既能为国家减负,又能为家庭供能,同时还能促进组织的长远发展,成为家庭友好政策体系下就业机构的重大使命。如何调动就业机构积极参与、发挥其主体性作用以及弹性多元的服务供给优势,将影响到我国家庭友好政策能否真正落地。近年来,随着对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呼吁,加之作为人才竞争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一种策略,部分企业的主动性不断上升。但是,由于就业机构中,尤其是各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参差不齐,使得就业机构家庭友好政策积极性存在较大差异,行业间以及职业内的公平性问题将成为家庭友好政策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风险。

(二)家庭友好政策发展的中国方案

面对我国低生育率陷阱的挑战,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放开与实施,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仍呈低迷状态,传统的生育政策难以提振育龄女性就业人员的生育意愿,因而问题不在于生育政策的放开,而是要营造家庭友好的社会环境。从生产与再生产理论的角度来看,家庭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家庭作为生产、再生产和社会化的单位,对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8]。所以,家庭友好政策对于促进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之间的平衡十分关键,有效的家庭友好政策能够支持劳动力生产和家庭再生产之间的积极互动[62]。因此,在构建我国家庭友好政策体系时,需要特别关注对女性照顾职责的平衡[63],以此支持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再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家庭再生产对女性人力资本积累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实现劳动力生产与家庭再生产之间的相互促进。

首先,处在不同生命阶段的就业者所面临的家庭责任与工作职责是多样且具有差异的,从而未来应构建贯穿就业者生命全过程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围绕需求变化开展分层分级分类的服务设计,实现就业者代内个体工作与家庭所需资源的生产与再生产。随着时代发展以及社会的不确定性,就业者有着对工作、家庭等方面更加综合立体的追求与体验。加之工作和生活需求日益增长,追求工作和家庭平衡变得愈发困难,在此背景下就业者对工作家庭平衡的追求逐渐转变为更好地实现工作生活整合(WLI),而整合的成功取决于就业者履行工作和家庭两方面职责的灵活性[64]。因此,未来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的构建势必需要将重点放在灵活性政策的设计与实践上,需考虑到处于不同生命阶段的个体对灵活性工作安排的需求差异。特别是在实际中刚刚步入职场的新生代未婚就业者和子女已经成年的中老年就业者,往往对假期的刚性需求较少,经常出现“供小于求”的饱和情况;而处于生育阶段的就业者又往往面临需要“供不应求”的窘境,甚至需要以减少收入为代价换取必要的休假以及兼顾“一老一小”的照料时间。为此,未来政策设计需要以扩大就业者个体生命全过程的灵活性为导向。

在此基础上,还应给予灵活性政策以保障家庭友好政策实践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同时,我国的家庭友好政策应有更丰富的目标意涵、政策设计和内容形式。自家庭友好政策出现以来,全球有关政策实践就集中在女性就业人口,尤其是已婚育女性上。虽然近年来家庭友好政策也开始关注男性和父亲,但针对男性、单身和无照料负担等就业群体的家庭友好政策及其相关实践仍十分缺乏。因此,我国家庭友好政策实践可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同步关注各就业群体,多层面多向度拓展家庭友好政策实践的广度和深度。

其次,未来我国的家庭友好政策要关注就业者的家庭全周期,从生育保护到老人照护开展契合各阶段需要的实践探索,实现人口代际之间社会保护的循环以及所需资源的生产与再生产。我国家庭友好政策是围绕生育问题而发展起来的,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就业机构在释放生育潜能、提高生育水平的重要力量方面,却一直未被重视。因此,就业机构应根据不同周期下的家庭育儿需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家庭友好政策,更好地帮助就业者分担育儿责任,并且在家庭全周期视角下重点帮助处在形成和成长期的家庭,在克服制约生育的主要障碍上(如经济负担重、子女无人照料和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做出更多努力。我国就业人员目前需求最为迫切的家庭友好服务无疑是子女照料教养问题,虽然已有部分就业机构、社区和私营组织单设或合办来提供托儿服务,但覆盖面小或收费高,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十分突出。所以,未来我国还应加快提供低收费、高质量的公共托儿服务,提高家庭再生产水平。

此外,新时代下的家庭友好政策应始终将“更好地服务于家庭”作为发展方向,在家庭从建立、发展到解体和消亡的整个过程中立足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来提供家庭友好福利与服务。因而使家庭友好政策的实践不仅仅局限于生育阶段,还将实践范围扩大到老人照护阶段,乃至帮助单身就业者的婚恋成家以及援助离异和丧偶等特殊家庭上来,从而使家庭友好政策更好地契合和支持每一个就业者完成家庭与工作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各种任务。

最后,家庭友好政策还要发挥社会全要素力量,构建多方参与、多元服务、多效融合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当前我国家庭友好政策正在构建阶段,社会各方参与仍然不足,采用“组合拳式”的政策设计以加快家庭友好政策的推进和实施。在发挥就业机构在家庭友好政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性作用,促进家庭友好政策切实有效地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的参与可以有效规制家庭友好福利生产过度市场化给就业人口和社会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65]。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进行干预是维护家庭友好福利可及与可得中的公平性,保障家庭友好政策顺利进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力量。具体来说,国家和政府层面的家庭友好政策应以保障就业者的基本需求,提高家庭友好政策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扩展就业机构的可行能力以及家庭的功能空间,以稳定劳动力代际再生产为目标,加快构建新时代中国家庭友好政策体系。而在家庭友好政策体系中,就业机构则应以优化家庭友好福利的设计与结构,确保家庭友好政策的可得性与普及性,满足就业者及其家庭的多种需求,促进代内就业者劳动能力再生产。就业者作为家庭友好政策的受益者,经由工作取得薪资待遇和福利服务的同时,承担着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实现劳动再生产和家庭再生产。彼此各方行动与关系的平衡,则是实现人口再生产及社会再生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另外,工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考虑其就业者具体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就业机构无法提供的、提供后效果不佳的政策设计与福利供给进行补充完善。总之,积极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通过发挥社会全要素力量,强调多方参与、多元服务、多效融合,突出责任共担的政策机制和公平高效的福利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从而平衡政府与市场,社会与就业机构,家庭与个人在工作、育儿、养老等过程中的责任,在就业机构和社会两个层面形成双重正向循环,构建面向新时代责任共担的家庭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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