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逻辑研究

2024-04-15 07:22刘中一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刘中一

摘 要:为了破解我国现阶段人口发展形势和家庭发展趋势下劳动力结构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必须调整政策设计理念和政策操作逻辑,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人口发展形势变迁、生育图景多元化、生育问题切身性和生育政策实施逻辑的转变,是新时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阶段,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工作重心和突破方向主要集中在单身女性生育、残疾人生育、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非婚同居生育等方面。新时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现路径包括:丰富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认知维度,探索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施策略,提高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践行意识。

关键词:生育政策;生育政策包容性;生育权益;生育观念;生育行为

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首次出现了“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表述。作为一种创新性提法,这一表述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热切的学术讨论。仅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为例,以“生育政策包容性”为主题词进行检索,从2020年至2023年,共有期刊文章54篇、学位论文10篇、报纸文章4篇;按发表年度统计,2020年至2023年分别发表5篇、32篇、18篇、13篇。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围绕该主题的讨论热度在2021年达到阶段性高点,而之后两年的研究成果明显减少,研究热度大幅降低。这种现象的发生,与时间推移导致的研究热度自然衰减有一定关系,同时也与这几年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并没有在实践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关。实践上的困境导致认知上无法突破,造成学术研究上的停滞;而认知上的局限,也反过来影响了增加生育政策包容性在实践中的推进。换句话说,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困境限制了学术研究的深入,而在相关问题上的认知模糊也直接影响到该概念在实践中的运用。

“包容性”这一概念源于发展经济学领域的“包容性增长”,指向的是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后来,增强政策包容性的理念被广泛运用到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领域,其内涵转向以人文情怀维护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充分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在发展成果分配上实现利益共享。当这一概念被运用到生育政策上时,我们一般理解为要全面调动和充分发挥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让社会大众共同参与生育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价,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生育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已经在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涵和外延等方面取得原则上的共识。但是,我们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逻辑,尤其是对其历史渊源、前提基础、突破方向、实施重点、影响因素和实现路径等方面的认识还很粗略。为了突破在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问题上的认知困境,更好地推动社会实践,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对新时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逻辑进行研究。

一、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历史渊源

生育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规范、支持和保障育龄夫妇生育行为的各种条例、法规和措施的总和。一般说来,政府会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根据时代要求和人口发展形势,对生育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比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的局面下,大量的劳动力需求使鼓励生育成为当时生育政策的主要方向。在“人多力量大”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指导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颁布了《机关部队干部妇女打胎限制的办法》,要求严格禁止非法打胎,规定只有在六种特殊情况下才能实施打胎。[1]21953年中国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总人口突破6亿,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1956年,周恩来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指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很好地教养后代,以利民族的健康和繁荣,我们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2]215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3]763由此,计划生育正式走上历史前台,成为我国生育政策的主题词和核心内容,也决定了之后几十年间我国生育政策的主基调。之后,无论是“晚、稀、少”的政策目标,还是“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政策要求,都是基于计划生育理念,对生育数量和生育行为的严格限定。1995年《国务院批转〈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一九九五—二〇〇〇年)〉的通知》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4]1159随后,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人口治理的主要工具,成为一个时代的标志。进入新时代后,我国根据人口发展的客观形势,不断调整生育政策,相继出台了“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从包容性的角度来看,新出台的一系列生育政策降低了对生育数量的控制力度,生育政策的人文、社会和政治等其他维度得到了更多关注,“自主生育、适度生育”的价值理念得到了广泛认可。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育政策运作机制来看,生育政策的执行和操作逻辑始终是刚性的。比如,无论是建国初期制定的《机关部队干部妇女打胎限制的办法》中的“限制”,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的“认真”,都清楚地表明我国生育政策不仅在目标上是清晰明确的,在执行上也是毫无妥协空间的。又比如,目前的生育政策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数量规定上有明显区别,但是在操作逻辑上却变化不大,基本上还是遵循“政策目标优先”的运作机制。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生育政策在生育数量上都有明确的期望值或期望区间,在达成政策目标的路径和策略上都强调政府的强力介入,尽管它们在限制生育还是支持生育目标上大相径庭。进而言之,在我国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执行上,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思路和倾向:一种思路是“刚性执行”,即保持限定性生育目标不变,维持生育政策刚性操作逻辑,通过制定配套的生育支持政策和措施,使生育水平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小幅提升。①显然,无论是控制生育的生育政策,还是鼓励生育的生育政策,体现的都是政府、国家对生育行为的干预,都是“将生育政策仍困于工具理性和干预主义的藩篱”。[5]另一种思路则是“柔性执行”,即通过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来实现政策目标。其指导思想是尊重人民的生育自主权,在政策執行过程中增加柔性冗余空间。“柔性执行”意味着让生育权更多地回归个人和家庭,由育龄人群自主决定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而不是完全由国家通过相关政策来强制规定。综合来看,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就是更加强调生育政策的共享性,更加突出生育政策主体的全员性、生育政策内容的全面性和生育政策运作过程的公平性。

二、新时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前提基础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本质上是一个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不仅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家庭幸福,更深刻影响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人口发展形势,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未经充分准备而仓促实施,很可能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此外,在时机不成熟和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单纯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即使可以通过政策干预来达到和维持一些指标,其带来的经济社会方面的代价和后果却很可能大到让人难以承受。如果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带来的后果超出了大众心理预期和社会伦理规范,可能会让人们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失去必要的信心。这是很危险的,也是与政策初衷相违背的。所以说,增加生育政策包容性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基础。

(一)人口发展形势变迁构成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内在动力

回顾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人口发展的现实形势直接构成了生育政策调整的内生动力。目前,我国人口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人口发展形势总体上是好的。而在今后一个时期,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将成为我国人口发展的常态。同时,我国在人口安全方面面临的威胁和挑战不断增多,特别是各种人口风险挑战的联动效应明显。生育水平长期偏低、育龄人群规模不断减小,是影响我国人口安全的主要问题。出生人口下降过快、年轻人口相对稀缺,无疑会对未来的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生育水平长期偏低将造成劳动年龄人口规模萎缩,进而影响到经济社会的持续性发展。在此意义上,如何发挥生育政策的主体性与能动性,最大程度上契合人口形势转变对生育行为和生育观念产生的影响,就成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过程中必须详加考虑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要更好地把握人口发展的客观形势,增强生育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切性,使制定出来的生育政策和执行中的生育政策更加符合人口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实际的生育需求,防止发生政策难以落实或者政策失焦等情况。

(二)生育图景的多元化成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时空背景

政策变迁是一个周期性的循环往复过程。当某项政策内容或者政策实施机制与周围的政策环境处于非均衡状态,这项政策内容或者政策实施机制往往会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新的政策内容或者政策实施机制就会生发出来,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换言之,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方面的重大变迁,成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时空背景。而当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时,政策子系统内部便会进行自我调节,以维持政策的长期稳定。①目前,生育水平偏低、生育群体多元化、生育方式多样化和生育观念现代化,已成为我国制定、调整生育政策的鲜明时代背景。一方面,生育行为主体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扩展到未婚男女人群甚至单身女性人群,部分有条件、有能力的单身女性可以借助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等技术手段来达到生育目的。另一方面,生育行为的实现方式也从单一的婚内自然生育延伸到未婚生育、辅助生育甚至无性生育等多种形式。

生育领域的多元复杂问题,常常引发预期之外的冲突与争议。而多元化的生育图景,要求生育政策不仅不再以生育数量为焦点,而且要关注其他方面的许多问题。在设计生育政策时,必须考虑从法制层面、制度层面重建社会规范,维持社会正常运作。②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就要更加尊重生育主体的决策自主性,以制度的包容性体现生育友好以及多元价值追求,进而通过政策修正、政策补丁等形式探索新的生育政策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并不是简单地增加自主性、自由度或简单地去除约束性、限定性。它要求充分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结合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时代特点,通过一系列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政策设计来影响目标群体的生育意愿和行為。

(三)生育问题的切身性奠定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群众基础

生育政策牵涉到利益分配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生育政策的内容调整或实施逻辑的变动,往往会引起人们特别是与之密切相关的群体的高度关注。我国生育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网络讨论的热点。“一胎化”政策的终结、“二孩”政策的发展、“放开生育限制”等都曾经是社会上的热点话题。此外,生育政策调整并不必然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如果政府在生育政策调整上处置不当,甚至进行了一些不适当的干预,就很容易导致社会舆情的出现。一旦负面信息过量、过载,这些舆情就很可能成为更严重的负面事件的导火索。

20多年来,我国的人口生育率、人口年龄结构、人口流动状况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公众在社会精英和媒体的影响下,从自身角度出发,重新审视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当公众要求放开生育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就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回应公众需求,将其纳入议程范围,尽力实现多方利益的协调与均衡。可以说,生育问题的切身性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生育政策实施逻辑的转变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生育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公民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数量等。20世纪末,我国在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主要以政府文件、法律规章、计划规范等为基本政策工具和政策机制。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刚性措施的使用频率很高、强度很大。21世纪以来,我国在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更多地采用利益引导手段和宣传教育方式。这是我国生育政策实施逻辑和运作机制从“刚性”向“柔性”转变的体现。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公民权利意识和国家民本理念的不断增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生育政策规定与生育权益维护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人们不愿再被动地接受生育政策的规制和指导,转而要求生育权益保障和生育决策自主。特别是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受教育水平大大提高,她们坚持一定“要将生育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由此,才有了生育政策的实施逻辑和运作机制的转变。这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不过,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地区、性别、阶层、民族等层面仍存在人口发展不均衡现象。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也不能贸然地全面取消限定性生育政策或者完全改变刚性实施逻辑,要为可能出现的极端人口现象预留约束性政策工具,并为生育政策表达与生育政策执行之间的互动创造缓冲空间。①

三、新时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突破方向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政治范畴的概念,也是历史范畴的概念。在不同时期,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都有其独特的时代内涵,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也各有不同。也就是说,在不同时期,一些原本不受重视或者被遮蔽的问题会进入公众视野,在既有的生育政策框架内得到关注;同时,也有一些原本受到重点关注的问题逐步淡出政策舞台。在当前阶段,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工作重心和突破方向很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单身女性生育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年轻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水平快速提升,而“男高女低”的传统择偶观念依旧盛行,这导致城市里大量条件相对优越的女性无法适龄婚配。根据“七普”调查数据估算,35—49岁未婚单身及非婚同居女性约有350万人。随着高学历女性的增多及女性主义意识抬头,愈来愈多的女性选择不婚,但她们依然渴望拥有自己的小孩。考虑到年龄段以及结婚习俗的规约,假定其中一半左右的女性仍然选择进入婚姻生育,那么我国至少还有150万名左右的未婚单身女性期望在单身状态下生育或者养育孩子。

检视我国的法律条款可知,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并不禁止单身女性生育,但是某些部门的文件规定却在事实上侵犯了单身女性群体的生育权益。比如,按照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单身女性群体无法使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为了保障单身女性群体的生育权益,应当根据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形势和社会需求,加快建设完善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的相关条款作适当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单身女性群体。对于有能力抚育儿童的某些单身女性,特别是自愿非婚的高知、高薪阶层的单身女性,应该扩大其非婚生育被社会舆论接受的伦理空间。另外,在未来的政策和制度设计中,要进一步为单身女性生育提供更多保障,将单身女性生育视为一种基于自愿的合法生育方式,与其他形式的生育方式没有本质差别。最起码,非婚生育女性要能和婚内生育女性一样享受产假和产假期间相关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等。当然,在设计这些制度时,也应考虑这样的制度是否会产生一些非预期的后果。例如,给予未婚生子者补贴以协助其养育小孩,可能导致未婚生子情况急剧增多。

(二)提高残疾人生育宽容程度

残疾人是否和普通人一样拥有生育权利?对此,人们一直争论不休。①我国长期提倡优生优育,虽然认可残疾人享有合理的生育权益,但一方面碍于主流生育理念,另一方面限于福利制度不健全,对残疾人生育的社会支持非常有限。相关研究证实,残疾人生育产生畸胎的可能性相对略高,但尚未形成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而如果养育先天性残障儿童,父母与社会必须承担巨大成本。所以,残疾人生育在事实上一直受到生育政策的抑制。

我国的生育政策并没有特别保障残疾人生育,虽然没有完全阻绝残疾人生育的可能,但不友好的残疾人生育环境确实压缩了他们的生育空间。从维护少数群体、弱势群体权益的角度来看,应当增加生育政策包容性,使残疾人生育问题获得社会与大众的重视,争取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国外经验证明,如果没有对残疾父母家庭提供足够的生育、养育方面的福利资源,就可能导致更多的儿童疏忽、暴力等社会问题。而解决和应对这些延伸问题,需要投入更多社会资源。如果以国家的力量协助残疾父母家庭获取更多的生育和养育方面的社会支持,后续的社会成本就可能大幅降低。因此,应當把残疾父母家庭生育纳入生育政策管理范围,保障这一群体的生育权益。要通过社会舆论确立和推行生育政策包容性理念,在理解和尊重个人婚姻与生育自主权的前提下,停止对残疾人生育的歧视和污名化,扩展残疾人生育行为的舆论宽容空间。

(三)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生育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行使生育权利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第一大国,试管婴儿平均成功率为50%—60%,整体水平处于世界前列。近年来,我国每年各项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总周期数超过100万,出生婴儿超过30万。截至2021年6月,全国获得批准的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机构已达539家,获得批准的人类精子库有27家。

尽管辅助生殖技术日臻成熟,但对普通家庭而言,其价格相当昂贵。动辄几万、几十万的花费,让不少家庭望而却步。换言之,费用过高已成为阻碍我国近3700万个不孕家庭实现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方式,把辅助生殖纳入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探索开展不孕家庭生育扶助,设置辅助生殖专项支持项目,减轻相关家庭在这方面的经济负担。与延长产假、减免税收、加大托育服务供给、提高生育津贴、发放儿童补贴、给予购房优惠等旨在提高生育意愿、减轻生育负担的配套支持措施相比,通过辅助生殖专项支持项目提高不孕夫妇的生育能力,帮助其实现生育意愿,对提振生育水平的作用更为直接。

(四)尊重非婚生育群体权益

我国传统生育政策主要以婚内生育为规制对象,非婚群体特别是同居群体的生育行为则被置于规制范畴之外。比如,2021年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仍然规定“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仅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6]2022年7月,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相关人员在介绍该文件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包括结婚证。[7]这就意味着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缴费责任,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在这方面不设门槛。这是有关部门首次在制度层面回应非婚生育群体的权益维护问题。在婚育观念和婚育行为日趋多元化的当下,如何在坚持生育政策主基调的同时,维护好非婚生育群体的权益,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难题。

在法律权益保障与家庭照顾政策等方面,我国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没有差别对待。不过,已婚配偶与同居伴侣在待遇享有上则有所不同。如果要对同居或非婚生育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就要尊重非婚生育群体的权益,将生育权主体身份的确认与婚姻逐步松绑,让适龄公民自主地行使生育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益。在无法改变和扭转多元化生育图景的前提下,把同居或非婚生育置于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大背景下统筹考虑,是一个十分理性的选择。

四、新时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现路径

不同的利害关系方会从主观认知出发,对生育政策进行不同的诠释,这意味着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过程将充满矛盾与阻碍。而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要提高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效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发力。

(一)丰富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认知维度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效果,是人为定义的。人们基于一些主观标准,将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产生的结果与理想化状态进行比较,如果二者不符合或差距较大,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就会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例如,一些媒体文章习惯于将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简单地解读为“放开生育限制”或者“鼓励生育”等,使人们形成了一种“生育数量决定论”的认知框架。这一认知框架忽略了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概念自身具有的包容性,容易造成认知极端化,进而导致政策实施路径的窄化和单一化。通过实践观察可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育权利意识的觉醒,日常生活中的生育行为往往并不能被明确归为数量问题或结构问题。

要提高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效果,就要不断丰富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认知维度,在强化对主流生育规范和生育价值系统的社会认同的基础上,提高对不同生育实践、生育规范及生育价值的科学认知水平。同时,为准确、及时地监测和体现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所造成的各种后果,在设计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实践效果指标评价体系时,要更加全面地认知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审慎界定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效果评价范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向。

(二)探索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施策略

生育政策与群众权益紧密相关,任何生育政策的实施都必然会受到旧有制度遗绪或政策因素的限制。进而言之,新的生育政策必然会受到旧的历史条件和旧有政策遗绪的影响。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生育政策的变化会被锁定在相对固定的方向上和范围内。传统生育政策会通过其原有的主导性机制,发挥特有的文化—心理力量,影响新生育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无视这种政策演进上的“路径依赖”,就会削弱新生育政策动员行政资源的能力,甚至导致新生育政策无法顺利执行。在传统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影响下,国家政策话语及民众思维具有很强的历史惯性。“只生一个好”“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就被作为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中的核心内容,逐渐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①即使在实施“三孩”政策后,一些原有认识和理念依然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力。

要提高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效果,就要采取渐进调适的政策实施策略和政策执行路径,减少新生育政策和原有生育政策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尽量避免传统生育政策对新生育政策的掣肘。这种渐进式的政策实施策略和政策执行路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成本和阻碍,保障新生育政策的顺利落实。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明确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可能受到怎样的掣肘以及如何摆脱这种掣肘,并不断思考在当前时代背景和生育形势下,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难点、重点以及突破方向。

(三)提高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践行意识

个体的生育行动必然受到生育政策的制约,同时,生育行动中也蕴含着改变生育境况和生育政策的能量。关键是通过何种策略和途径来改变,且不造成强烈的社会冲突。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本意是还权于民,把原本属于家庭、个人的生育权利还给家庭、个人,让家庭、个人自主、自觉且负责地生育,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生育政策规定与人民群众的生育意愿、生育行动相向而行。社会大众就生育政策与政策制定者开展广泛协商与对话,为形形色色的生育主体争取相对自主性,就是推动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落实落地的重要方式。

要提高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效果,就要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生育政策制定的手段和方式,让所有公民能够自由地就生育政策、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标准等展开协商。同时,还应当铺设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信息沟通渠道,形成政府与公众就生育政策进行沟通对话的常态化机制。

五、结  语

如前所述,面对我国现阶段的人口发展形势和家庭发展趋势,要想破解劳动力结构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就必须调整政策设计理念和政策操作逻辑。就未来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而言,应当跳出传统思维模式,在化解歧见和建立共识的基础上,遵循新的政策设计理念和政策操作逻辑,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实践逻辑的研究,尤其要深化对其历史渊源、前提基礎、突破方向、实施重点、影响因素与实现路径等方面的认识。只有突破目前的认知局限,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实践,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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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