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及推进策略

2024-04-25 18:29倪菁赵罡
天工 2024年6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倪菁 赵罡

[摘 要]在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提出明确多元治理主体权责关系,搭建合作、互动、协商的行动网络,增加资源、制度保障,完善监督评价机制,构建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治理生态,助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走深走实。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J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7556(2024)6-0012-03

本文文献著录格式:倪菁,赵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及推进策略[J].天工,2024(6):12-14.

基金项目:2021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协同治理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以江苏为例”(项目编号:2021SJA1468);202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基金项目“精准扶贫后非遗助力黔东南地区乡村振兴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1YJA760096);第三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工艺美术传承创新教师创新团队”;2022年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项目“苏作非遗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其中提到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提到“民间创作”的概念用于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首次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護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正式被确认,文件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1]。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中国化的定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01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其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

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众多门类,每个门类下又细分了众多项目,每个门类和项目都有特点,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活态性

活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与文化遗产的静态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必须依赖于人,以人的语言、动作等形式口传身授,得以延续和发展。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是一个动态保护的过程,依靠于非遗传承人精湛技艺的展现和传授,单纯依靠博物馆的静态记录是难以实现良好发展的。

(二)传承性

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特征。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赖于家族式、师徒式口传身授、代代相传,是指后代对前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继承、创新和发扬。通过百年来代代相传,人类的智慧、精湛的技艺、丰富的经验和动态的行为被传承和延续,这就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3]。相比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传承人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艺,在继承的过程中,对先进文化不断学习、借鉴、创新。

(三)地域性和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其浓厚的地域特色,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伴随着地域文化发展而来的,与当地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经济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强调的是地域环境和地域文化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成和发展的作用。同样,不同民族因地域、生活环境和习俗不同,产生了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是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具有深深的民族文化烙印。

(四)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有遗产,它的产生、传承和发展都离不开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人类社会创造力、认知能力等的集中体现,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在人类的具体实践活动过程中。如,表演型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表演实践得以传承和发展、节日型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节日庆祝等得以传承和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具有过程性特点,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体现。

(五)综合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涵盖门类众多,涉及人类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二是构成要素和形式的综合。戏曲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音乐、舞蹈等多种要素的组合;核雕、刺绣等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和非物质形态的综合。三是功能和效应的综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文化效应,又有经济效应。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能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治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治理

“治理”一词源于国外,西方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主张用治理代替统治。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森瑙认为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或隐或显的规则。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做出了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界定,认为治理是个人或者机构等其他组织从公或私的某一方面经营管理同一事务的许多方式的总和,是以调和为基础的持续的相互作用的过程,而不是一种正式制度。现在“治理”一词多强调按照客观规律从主观上对事物进行管理、控制、梳理、整治、处理的过程,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

“协同”一词源于希腊语,意为 “协调合作”。协同治理理论的研究起源于西方对善治的探讨,其目的在于实现治理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调合作治理的协同性,指多部门、多层级政府、公共团体等多元主体在协同合作下,共同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活动的过程。在我国,协同治理被认为是一个公共管理的活动和过程,是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企业、非营利组织)、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共同行动、彼此合作、共担风险,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校、研究院所)、非遗传承人、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合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和过程,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主体困境:多元主体权责模糊不清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协同治理的基本特征。协同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机构,还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非营利组织、非遗传承人及普通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烦琐的公共事务,在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中各治理主体的结构较为复杂。因此,明确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权责边界尤为重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共治共管的基本条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各治理主体间权责认定不清晰、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标准或规章制度不全面等问题,这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部分具体问题的归责困难、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管理无序、缺位越位和滥用职权等现象。

(二)协作困境: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力度低

协同合作机制是多元主体共同决策、共担责任、共享利益、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是实现公共治理多元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核心。协同合作机制具有多元主体利益的制度性整合、功能性整合和认同性整合的多维功能,是当前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实需求[5],但目前多元主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合作的机制并不完善。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依赖于文化和旅游部及其下属部门等行政机构,管理层级多,且同级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部门协同合作较少,文化企业、非营利组织、非遗传承人等虽然已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但常因目标不同而缺乏协同合作。二是各主体间缺乏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

(三)制度困境:多元主体协同制度化保障供给不足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但在制度化保障方面仍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政府的资金投入差距较大,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无力担负大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费用。我国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价机制也存在缺失,这不仅导致了相关部门无法及时地发现、解决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导致了各参与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公众无法有效参与监督。所以,建立多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价机制任重而道远。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推进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要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谋划和推进,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一)理清主体责任清单,提升协同共治水平

多主体共同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重要基础。唯有政府、企业、非营利社会组织、非遗传承人等各主体明确权责、相互协同,共同参与其中,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质量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协同的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各主体的实践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事务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形成多元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联动效应。政府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具有优势地位。在协同治理过程中,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履行管理职能等方面。政府应制定并运用相关政策,引入市场机制,统筹协调基础设施、人才、经费等各项资源。企业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与政府良好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借助产业力量,深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非遗品牌形象。非营利组织与非遗传承人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去开展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和宣传活动,同时积极参与监督评价。

(二)构建协同合作行动网络,推进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

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行动网络的构建是统筹各方力量、优化多元主体责权、推进多元主体高质量协商互动的重要路径,不仅可以促进各主体间信息互通和交流,提高保护效能,还可以提高各主体间合作的紧密度,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合作网络的构建要求公共事务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公开建设内容、财务收支等内容,向社会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秀成果,提高各协同主体间的信任度。另外,在治理过程中,要完善秩序化、程序化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手段,鼓励多方平等表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性诉求、建议,形成协同合作的参与机制和问责机制,形成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非遗传承人等多元主体联动共治、互助共建的新格局。

(三)加强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完善协同治理的监督评价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需要长久持续的庞大工程,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引导和保障,以及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缺一不可。首先,建议中央与地方政府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所在地区经常性财政预算,经济困难的地区应由国家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社会捐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重要补充,可设立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对符合条件的捐赠主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多元化[6]。其次,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评价体系,以网络为平台,以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为前提,互相沟通交流,为多元化监督主体提供一个畅通的监督渠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治理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各环节的负责单位、部门或个人及时反馈评价结果,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环节不断改进与完善,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新洋.合作治理理论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研究:以漳州传统刺绣为例[D].厦门:厦门大学,2019.

[2]李莺.张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同治理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20.

[3]常洁琨.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7.

[4]张仲涛,周蓉.我国协同治理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J].社会治理,2016(3):48-49.

[5]王洪树,张玉芳.协同合作的价值内涵和政治目标探析[J].领导科学,2010(17):17-20.

[6]魏红梅,杨雪姣,李芹.“双减”背景下课后服务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与纾解策略[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4,44(7):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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