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行业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4-04-26 13:11杨雪
中国市场 2024年10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杨雪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气候变化的影响也愈演愈烈,极端的天气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给人类生存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倡导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碳会计在会计领域崭露头角。碳会计作为一种新型核算方式,在其体系中信息披露是重要的一环。文章通过研究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碳会计信息披露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提出加强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内外部监管力度,培养复合型碳会计人才和提高企业的低碳环保意识四个方面建议,希望为相关企业和研究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重污染行业;碳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0-0108-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10.027

1 引言

从2020年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愿景,到2021年“双碳”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碳会计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与此同时,随着政府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强调与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重污染企业的生产排污状况也逐渐被社会各界所关注。这就要求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积极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及时准确详细地披露企业的环境管理信息,也即要求企业高质量的披露碳会计信息,更好地展现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2 文献回顾

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全球对环境问题愈发重视,“碳会计”这个词应运而生。但是“碳会计”这个概念最早是由Stewart Jones 等在2018年提出来的,他们将与碳排放、碳交易和其鉴别验证有关的问题总称为“碳会计”[1]。我国学者王爱国(2012)认为,碳会计实际上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是会计学面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与低碳减排问题的新响应和新应对[2]。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展开了丰富的研究:Andrew(2011)认为碳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在年报中单独披露、在年报中与其他信息一起披露、独立地在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报告中披露[3]。He等(2022)认为碳会计是利用会计方法记录、计量、分析和报告气候变化信息,解释碳资产和碳负债,管理碳风险和评估碳绩效,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更明智的决策[4]。我国学者谈多娇等(2020)认为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会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将气候变化风险和环境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有效融合并运用也是非常重要的[5]。杨方蕾(2018)[6]、吴君民和吴学晶(2022)[7]认为我国企业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披露积极性与披露自愿性不强、披露方式不统一与披露内容较为主观随意等问题,这与我国尚未出台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披露机制和缺少有效监督等国情有关。

综上所述,上述研究从理论层面对碳会计的含义、披露方式、核算方法和披露现状进行了讨论,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外对碳会计的定义和核算方法还没有达成统一,但是国外发达国家对碳会计的研究已经比较完善,国内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

3 我国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

3.1 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重污染行业是根据生态环境部2008年6月公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筛选,主要包括火电、煤炭、钢铁等16类行业。通过查阅我国沪深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碳会计信息可以发现:

在披露方式上,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披露主要集中在企业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年度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ESG),只有极少数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根据2021年的最新数据,在文章选取的1009家重污染企业中,有1003家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占比为99.41%;有381家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占比为37.76%;仅有97家企业在年度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ESG)中披露,占比为9.6%;选择用其他方式披露的仅有两家,占比不到0.2%,如表1所示。

在披露内容上,大多数企业会选择表内披露与表外披露结合的方式。财务报告之中的会计信息即为表内信息,这类碳信息通常是利用货币进行衡量的;财务报告之外的会计信息即为表外信息,这类碳信息通常是无法通过货币来衡量的,为非货币信息。但是,通常企业在表外披露的内容多以文字形式呈现,相对简洁宏观,对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负面信息,如企业因环境问题而受到的处罚等较少披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多披露对企业利好消息。经过查阅这1009家重污染企业2019—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报告,可以看出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较多的为企业碳排放量、排放物及治理办法、碳排放指标及完成情况、碳减排制度与体系认证和碳减排投入等;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企业通过对碳减排治理、碳减排成果、碳减排绩效和碳减排量进行非量化披露,披露指标较为模糊;企业对碳信息审计鉴证、碳排放权交易情况、低碳机遇与风险和企业碳排放违规处罚情况披露较少,甚至有的企业不披露这些信息,可见我国重污染行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缺乏核查与监督,数据的真实性有待验证。表2是《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內容的要求,经过上文对我国重污染企业披露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有些企业披露的碳会计信息与规定内容差异较大。总之,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较为全面,其中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ESG)中披露的碳会计信息最为丰富。

3.2 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梳理和总结我国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资料可以发现:其一,作为重点碳排放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主动性不高,而且企业管理者未将碳减排置于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大部分重污染企业没有披露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计划。由此可见,公司对于低碳发展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积极主动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其二,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较低,披露的内容缺乏可比性。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等可以看到企业披露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企业例如塔牌集团、赣锋锂业等在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报告中披露得非常详细全面,而有的企业例如大唐发电、常保股份、华斯股份等只是在社会责任披露中草草提及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较低,从而导致企业间的碳会计信息无法有效对比。这可能与目前我国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仍处于自愿披露阶段,缺乏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规范约束、与相关惩治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全面有较大关系。

4 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4.1 碳会计的制度与准则不够完善

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之后,财务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基本准则这个框架体系进行业务处理。但是由于我国碳会计发展起步较晚,相关研究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碳会计交易和事项的基本准则还有待完善。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有较好的表现,其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约束性是很大的一个优势。目前,我国对于碳交易的规定主要为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层面,对碳会计信息的披露方法、内容与期限并未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碳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体系的制定,及时纠正企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让企业能够客观公正地披露碳会计信息。

4.2 碳会计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内部监督来看,我国大多数重污染企业未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企业内易出现董事会监督机制失效的现象,未能使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发挥应有的效应。此外,企业的高管人员由于受到企业自身利益的约束,很难提供真实的内部信息,而且企业披露碳会计信息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发展,会选择少披露或者不披露与碳排放有关的负面新闻。从外部监督来看,目前对碳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奖惩机制不完善,对不披露、假披露行为的惩罚措施不够明确,惩罚力度较小,企业违规行为的成本太低。此外,社会大众大多时候缺乏维权和监督的自觉与意识,不会向政府部门及时反映,媒体缺乏对企业环境问题持续性的跟踪与关注、不能及时客观的发布信息以及获取公司内部特质信息存在较大难度等,进而导致无法起到对应的监督作用。

4.3 企业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投入力度不足

由于我国碳会计起步较晚,且大部分的实施经验需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建设碳会计信息系统时需要考虑本国国情,能够借鉴的经验较少,在研发碳会计信息系统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加重企业的负担。此外,碳会计人才培养成本高,企业培育优秀的碳会计人才同样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可见,碳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管理需要企业初期投入大量资金,且短期见效慢,但是众多企业在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下,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较少主动投入,甚至有一些企业存在一定的短视行为,只考虑短期利益,对碳会计披露问题投入极少甚至不投入。

4.4 企业缺乏碳会计复合型人才

碳会计是环境会计的前沿分支,不仅包括传统会计学,还包括能源、生态、管理、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随着碳会计的快速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碳会计信息披露,而会计人员是碳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之一,因此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会计人员需要负责碳交易、碳管理、碳披露等工作,报告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学习新的碳会计理论体系和准则。目前,会计人员对碳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对碳会计理论知识掌握不足。作为信息的处理者和传递者的会计人员,如果缺乏碳会计专业知识,出具规范可比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报告是非常困难的,那么就无法传递有效的信息,会极大地降低企业披露碳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5 促进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重污染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可以看出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企业责任意识不足等。因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高重污染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5.1 加强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关于碳会计的规定鲜有提及,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约束是我国企业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表现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制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明确规定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标准、披露方式和违规责任等。此外,在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制定更加详细的准则条例,例如碳会计信息披露指南、碳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碳会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以独立报告的形式披露碳会计信息,不能局限于表外披露,而是要通过碳会计披露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定性定量相结合、利用单独的碳会计信息报表的方式披露公司污染防治、低碳减排等信息。

5.2 加大内外部监管力度

内部监管是企业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企业应当增强自身环保意识,正确认识环保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内部低碳发展监管部门,将低碳目标层层分解,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主动地披露碳会计信息,展示出企业的责任担当与良好的企业形象。

外部监管是企业之外的部门监管,其中政府是外部监管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碳排放、碳信息披露的引导和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媒体、各种宣传平台进行宣传和报道,让企业认识到绿色生产对其发展的长远意义,让全民自觉参与到清洁生产中来,形成全民监督治理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碳排放的监督工作,通过出台相关制度規范、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碳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通过制度并执行低碳减排的奖赏制度和违法违规的惩戒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地披露碳会计信息,例如,对积极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资金奖励、荣誉称号等;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造假或者不执行碳会计信息披露管理标准的企业进行大额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让企业加强碳会计管理活动,主动披露碳会计信息。

5.3 培养复合型碳会计人才

复合型碳会计人才是指既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环境会计知识,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人才。随着碳会计的发展,复合型碳会计人才是企业迫切需要的。培养复合型碳会计人才,首先,要加强高校环境会计、碳会计的课程培养,让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高校应结合市场需求,着眼于当今社会上短缺岗位,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制订合理的培养方案,培养学生碳会计理论与实践综合能力。其次,企业需要加强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复合型碳会计人才,通过制订人才培育计划,合理地开展碳会计方面的相关培训活动与继续教育。最后,对于从事碳会计方面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单位等相关的审计监管与管理人员,也要加强对其业务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进而满足企业碳会计资源管理的“外治”人才需求。

5.4 提高企业的低碳环保意识

从上文中可以看到,由于企业自身缺乏环保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只注重经济利益,披露经过慎重“筛选”出来的碳会计信息,以树立企业良好的外在形象,但是就出现了在碳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因此,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与社会责任感,首先,要完善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建立低碳管理体系,强化低碳管理措施等来约束企业碳会计披露行为;其次,要通过媒体等机构加强宣传,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培养低碳发展的企业文化,主动积极、客观公正地对碳会计信息进行高质量披露;最后,要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社会公众是利益相关者和监督者,其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能够给企业带来无形压力,倒逼企业重视环境问题,开展低碳减排活动,披露更高质量的碳会计信息,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刻关注其生产活动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压力,在合理利用生态资源进行生产活动时,更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解决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任,这样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低碳发展的良好风气。

参考文献:

[1]STEWART J,JANEK R.A inconvenient truth about accounting: the paradigm shift required in carbon emissions reporting and assurance[C].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Anaheim CA,2008.

[2]王愛国.我的碳会计观[J].会计研究,2012(5):3-9,93.

[3]ANDREW J,CORTESE C.Accounting for climate change and the self-regulation of carbon disclosures[J].Accounting forum,2011,35(3): 130-138.

[4]HE R,LUO L,SHAMSUDDIN A,et al.Corporate carbon accounting:a literature review of carbon accounting research from the Kyoto Protocol to the Paris Agreement[J].Accounting & finance,2022,62(1):261-298.

[5]谈多娇,袁野,李益博.论气候变化风险下的碳会计创新[J].财会月刊,2020(7):48-52.

[6]杨方蕾.高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财会通讯,2018(25):10-14.

[7]吴君民,吴学晶.“碳中和”背景下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生产力研究,2022(6): 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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