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联合体理论内涵及发展问题探析

2024-05-04 23:26曹胜娇
中国商论 2024年7期
关键词: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

摘 要:基于我国国情特色的创新联合体理论内涵解读和现有相关研究,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创新联合体实践中的普遍典型问题,探析其长效运行机制,并从运营组织架构完善、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升级路径以及长效发展资金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创新联合体持续发展的理论思考和建议,以期为领军企业牵头创新联合体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创新联合体;科技领军企业;市场化运营能力;长效发展;高质量发展;创业创新

本文索引:曹胜娇.<变量 2>[J].中国商论,2024(07):-024.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4)04(a)--024

党的二十大强调我国推进高质量发展存在许多卡点瓶颈,科技创新能力较弱。面向国家高质量发展需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的重大创新举措和近年来各地的一项重点工作,陕西、浙江和广西三省则较早出台政策文件,积极落实中央部署。目前,我国的创新联合体建设还在探索之中,领军企业如何牵头建设创新联合体,暂未形成可广泛推广的成熟模式。本文在以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现有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对建设创新联合体进行理论探索,以期为创新联合体建设提供借鉴。

1 理论内涵演进:研究联合体到创新联合体

1.1 研究联合体

研究联合体(Research Joint Ventures,RJVs),是由多家企业在R&D阶段共同投资研发,在产品生产和市场开发阶段进行竞争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为反垄断法所推崇的一种合作创新组织形式。1976年,日本5家半导体企业成立VLSI项目RJVs,标志着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世纪80年代末,Aspremont等(1988)[1]最早用博弈论对研究联合体中的合作创新进行了均衡分析,自此研究联合体开始引起理论界关注。之后国外学者普遍认为,研究联合体是一个以研发为目的,由至少两个以上企业联合控制的实体。Roberto等(2010)[2]通过欧洲研究联合体数据库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份额、行业地位、技术优势和过往参与度都能积极地促进这一组织的建立,而较弱的专利保护能力将导致这一组织的消亡。

我国学者自21世纪开始引入研究联合体概念,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在理论概念方面,王怡和武博(2011)[3]将研究联合体定义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是在市场技术需求的传导机制下,由多方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共同构建,用来联合突破共性技术围城的研究型经济实体。在组织安排方面,马宗国(2019)[4]认为,研究联合体应通过所有权安排组建,成员企业间共享创新资源,并通过契约共享合作创新成果。我国学者研究联合体的基本特点为:(1)多家企业在研发阶段以股权投资建立研发组织,成果收益阶段以契约购买,在生产和市场开发阶段进行竞争;(2)相比“官产学研联盟”等合作研发形式,研究联合体中企业主导研发活动,官、学、研为参与和补充力量;(3)具有产业根植性,研究联合体应通过根植产业,驱动企业、产业和区域创新生态升级。

1.2 创新联合体理论内涵

面对全球新技术变革,出于突破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的迫切需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反思传统产业创新联盟和研究联合体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具中国国情特色的创新联合体概念,并随之对其理论内涵进行了积极探索。一般认为,创新联合体是由一家或几家行业领军企业,整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在研发阶段共同出资或建立实体机构、或成立合作研发实体平台,在研发成果收益阶段通过合同或其他约定方式购买或共享,在生产和市场开发阶段进行竞争的一种组织形式。从理论角度来看,创新联合体与传统的战略联盟、产学研合作以及其他类型的联盟存在本质的区别,它以股份分红、收益共享为特征,构建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是一种实体组织或有股权关联的新联盟。

近年来,学者在积极探索创新联合体的理论内涵时,突出强调中国国情特点。习近平总书记于2021年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创新联合体是以龙头企业为首、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多方协力的创新组织形态,要求加快构建创新联合体,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王巍和陈劲等(2022)[6]认为,创新联合体是以承担符合国家需求的研发任务为主导,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政府产业政策引领、大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通过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研究的深度融合,打通创新链各环节,实现产业链与创新链的精准对接。尹西明等(2022)[7]提出了高能级创新联合体的概念,指出在运行机制和创新模式上,要置于国家创新体系中,转变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双重驱动的有组织科研,破解国家和产业面临的重大科技与安全瓶颈。

总体而言,创新联合体理论内涵的突出特点是:以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为核心导向,以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创新突破为目标,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引领,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各参与方互利共赢,构建起高效强大的关键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带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发展。

2 创新联合体运行相关研究

2.1 运行稳定性研究

一是在组织持续性和运转效率方面,组织成员间的信息不对等、交易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影响[8-9]。二是在均衡结构存在性方面,孙利辉等(2007)[10]的研究表明联合体可以形成一种稳定的博弈结构,其中包括博弈的核、支付函数以及博弈的弱分離,证明即使在博弈弱分离的情况下,联合体也能够保持其均衡状态。三是合作机制方面,马宗国等(2019)[4]提出要构建信任机制、协调整合机制、激励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四是组织运营模式方面,郭菊娥等(2018)[11]认为核心企业可以通过分布式、集群式、平台式等架构系统,集成多模态构建创新联合体的运营管理模式。

2.2 激励机制研究

激励机制文献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展开研究。政府层面,主要研究政府补贴的激励影响,例如Pastor和Sandonis(2002)[8]提出专利补贴有助于组织成员专有技术的披露,而成本补贴挫败了成员共享专有技术的积极性。Marin和Siotis(2008)[12]验证了欧盟的Eureka资助在成员参与、劳动生产率和边际成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为市场拉动和“自下而上”的研发资助政策更为有效。在企业层面,周岩等(2021)[13]结合Cournot模型与Stackelberg模型,证明了技术溢出、协同决策是创新联合体良性发展的主要激励形式。董云昭和张红兵(2024)[14]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验证了知识转移能够刺激创新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知识量增加。

2.3 联合体建设升级路径研究

在理论上,闫帅和武博(2015)[15]分析了通过价值链、知识链、物联网驱动联合体升级的3条协同路径。马宗国和尹圆圆(2017)[16]从技术、协同和地域三个层面,探讨了从契约式合作的跟随创新、团队式合作的集成创新到战略式合作的原始创新的联合体升级路径。曹纯斌和赵琦(2022)[17]认为创新联合体建设路径有以下三类重要模式:一是地市主建省级支持,企业领建多方共建;二是省市联动多方共建,分层推进,持续提升;三是省级牵头,地市参建,企业领建和高校支撑。这一观点在各地区的创新联合体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2.4 我国领军企业牵头创新联合体的实践探索研究

例如,吴晓波等(2021)[5]以我国后发半导体企业——芯恩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探索总结了其协同整合产业上中下游企业,以合资公司形式构建创新联合体的经验。朱国军等(2022)[18]结合华为智能汽车业务案例,凝练出创新联合体如何通过“智能制造核心企业—传统龙头集群企业—超级消费者”的交互赋能,实现产品功能、生产制造及商业模式颠覆式创新的过程机理。王巍和陈劲等(2022)[6]以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和西安交通大学为研究对象,基于整合式创新理论视角,提炼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驱动创新联合体建设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模式。这些研究为我国创新联合体的构建和升级路径提供了实践经验借鉴。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主要基于规范分析、模型推导以及案例研究等方法,对创新联合体的内涵特征、运行机制、建设路径等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總体上,现有研究理论探索居多,对我国创新联合体长效运作机制的实践探索相对不足。

3 当前我国创新联合体运行中的典型问题

一是协议组建模式下的成员关系松散。从目前国内政策实践来看,各省创新联合体组建门槛条件普遍较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低,主要以框架协议约定而非股权投入组建,并未强制规定以技术或者资金入股构建法人实体。各参与方往往目标不一致、利益不趋同、合作松散问题突出,难以在国家和重大市场需求牵引下发挥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的协同效应。

二是重大科技项目牵引下的市场动力不足。“十四五”提出,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各省在此指引下的政策实践,基本上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为牵引,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成员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在实践中,多以联合争取省级优质课题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为导向。虽然联合体承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兼顾了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需求,但并非出于重大市场需求的内在牵引,企业“出题者”作用实际上未能显现和有效发挥,创新联合体运营更是缺乏基于市场机制的收益共享分配。

三是领军企业市场牵引力有待提高。目前主要以政府重大科技专项牵引创新联合体组建运营的模式下,各省区的领军企业大多为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企业单位往往拥有自身资源资金优势,存在较大的产业链创新链的路径依赖,缺乏整合创新联合体资源进行重大创新的市场紧迫感。尤其在中西部市场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缺乏具有国际化视野、市场能力强的高水平领军企业,领军企业对未来产业新科技前沿和重大市场需求机会的研判能力相对不足。此外,部分创新联合体的创新主体是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导致牵头企业话语权不足,市场牵头和主导作用难以发挥。

四是科技专项支持下的持续发展资金投入乏力。目前,各省普遍设立了创新联合体的建设周期,例如陕西省的创新联合体建设周期为3年。然而,创新联合体面向的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短期内市场收益难实现,需要长效资金支持。目前,各省创新联合体的研发资金来源,大多来自申请政府重大科技专项,或者需要有实力有意愿的领军企业从其他业务收入或利润中抽转。虽然各省普遍鼓励创新联合体向社会资本融资,但社会资本对出于政府重大专项引导,而非出于重大市场需求的创新组织活动难以产生兴趣。因此,创新联合体往往缺乏可持续的经费投入保障,可以预计当所在省份的政策建设期满后,将极易出现后续经费难以为继的情况。

五是缺乏有效的省市联动共建机制。当前,各省在省市联动共建工作机制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省级出台指引政策文件进行顶层设计,地市跟进细化本地市联合体组建政策文件,并完成行政审批、资源保障等协助支持工作;另一方面,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会被牵头单位所在地市自动列入市级创新联合体,例如西安市会自动认定位于本市的省级创新联合体为市级创新联合体。除此之外,各省普遍缺乏更多有效的省市联动工作机制。

4 创新联合体长效发展的理论思考和建议

基于创新联合体理论研究的关注问题,以及当前组建运行中的实践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关于我国创新联合体持续长效发展的理论思考和建议。

4.1 完善运营组织架构

针对当前普遍呈现的协议组建运营和成员关系松散现状,在强化政府引导、坚持领军企业牵头运营的前提下,要以联合体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等机构为核心,建立完善的组织构架。这主要包括:完善作为决策机构的创新联合体理事会,成员构成应包括政府、成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代表,主要负责制定联合体章程和发展规划,内部机构设立,审议批准重大项目等;设立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创新联合体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联合体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办公室负责创新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综合运营平台、联合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协同机制,推动创新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紧密协同发展。

4.2 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

一是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创新联合体具有我国国情的典型特色,即需要地方政府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做好前期规划和引导,在宏观层面科学调控,通过制定政策和提供专项资金精准扶持,更要在微观层面探索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二是注重通过市场牵引培育重大攻关项目。应在现有的政府重大科技专项牵引为主的创新联合体协议组建和自上而下形成项目研究课题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扶持创新联合体以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为牵引,在内部打造自下而上的市场化项目形成机制。三是要强化领军企业的市场牵引能力。扩大领军企业的国际化视野,提升领军企业对产业新科技前沿和重大市场需求的研判能力,进而促进创新联合体在市场牵引下,自设攻关课题和培育重大项目的能力。四是支持领军企业设立联合体重大科技攻关平台和总部研究机构,增强领军企业的市场牵引协同能力。五是采取多种控制方式强化市场风险管控。通过规范的制度、准则和程序等正式控制措施,设定项目运营的阶段成果和具体效益标准,对创新联合体的行为结果进行监控,并通过强化创新联合体共享价值观、联合体文化等非正式控制方式,降低成员单位的机会主义和败德行为。

4.3 推动协议共建向股权法人实体升级

在国内现有普遍的创新联合体协议組建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联合体的升级路径,增强创新联合体凝聚力。从理论探索和实践表现来看,可以考虑三种主要的升级路径。一是股权演进升级路径,积极推动协议共建联合体向股权投入联合体升级。各联合体成员单位可在现有协议共建基础上,磨合协同创新和共享共建路径,待发展成熟后,再以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化为实体性法人组织或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二是省市联动多方共建路径,以牵头企业领建、省市多级联动、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方共建方式,合力推动创新联合体由协议共建向股权性实体机构升级。三是基于价值链、知识链、物联网驱动联合体升级,进而推进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的打造和升级。在持续性协同效应下,价值的流转与增值、知识的共享与扩散、信息的流通与交换,既帮助创新联合体完成研发创新,也带动区域产业链的战略性转型升级。

4.4 构建长效资金投入机制

构建来源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的长效资金投入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在现有以重大专项财政拨款等方式提供创新联合体主要运营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建立重大项目“前置资金支持制度”,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创新联合体“自下而上”地依据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自主研判与论证攻关项目提供前置经费,解决其因自发设立项目试错成本高而经费缺乏的困境。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推动完善市场化的长效资金投入模式,重点应在现有协议组建的基础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打通创新联合体运营的市场化融资渠道。此外,还应在政府指引和创新联合体理事会的具体领导下,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资金运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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