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关系续接问题探析

2009-01-11 07:39王争亚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1期
关键词:对策

王争亚 袁 媛

中图分类号:F842.68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灵活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社会分流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和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农民工等,他们的社会保险关系没有能够正常延续下去,而是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关系的中断,即“断保”。本文以医疗保险续接问题为例,从分析医疗保险续接的必要性和难题入手,提出了解决对策,望能对完善我国不同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关系有所裨益。

关键词:医疗保险关系 续接 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社会分流和自谋职业的人员逐年增多。而且由于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城镇化的加速,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这些群体的社会保险关系没有能够正常延续下去,而是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关系的中断,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断保”。断保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正常权益,也不利于构建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本文以医疗保险续接问题为例,从分析医疗保险续接的必要性和难题入手,提出了解决对策,望能对完善我国不同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关系有所裨益。

医疗保险断保续接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市场来配置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土地是生产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就必然有劳动力的流入和流出。劳动力在流入和流出时,会考虑许多的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能够流动,即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能续接。如果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续接,那么劳动力如果发生流动,他的社会保险关系就会中断,或者需要在流入地重新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切重新开始。如果大量职工因为社会保险关系续接难而放弃职业转换,事实上阻碍了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限制劳动力市场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实现工业化、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经过程。工业化反映了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的转变,城市化反映了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转变。城市化是工业化的重要载体。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变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和资本等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城市规模的扩大、数量的增多和功能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生产组织形式、生产形态等方面的转换。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二元甚至三元的模式,目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独立的制度,这种制度和城市职工社会保障不一样,也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也必然会涉及到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农村社会保险向城市转移时,怎么办?或者城市社会保险向农村转移时,又怎么办?这些都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能不考虑、不能不解决的问题,所以说,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险种,它的续接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三)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是保障职工在遭受年老、失业、疾病、生育、职业伤害等社会经济风险的情况下,有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于社会保险关系续接难,导致庞大的流动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事实上是剥夺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将带来难以预料的城镇贫困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续接问题解决不好,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大量流动职工将面临社会保险关系续接问题,并引起参保后又断保、缴费人数持续下降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大量新进入就业年龄的青年转入非正规就业的形式下,势必缩小社会统筹基金的调剂范围,加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收支缺口。

(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客观要求

普遍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作为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保险也应该具有此特点。卫生部部长陈竺提出了此目标要实现需要三步走,其中第一步就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使我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的国家行列。因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目标。2007年,我国制定了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了医疗保险在城市的覆盖面,预计2010年将全面铺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就业居民。可见我国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阻碍覆盖面扩大的因素,其中医疗保险续接难问题就是其中一个。因此,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是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客观要求。

医疗保险关系续接难的原因

(一)政策原因

社会保险关系续接难的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多元性,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同一个险种有不同的政策。当然,这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这个角度来看是合理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是,在现实中却带来了许多问题。特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日益形成了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多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了劳动力自己流动的桎梏。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在政策制定时,设计出相对统一的政策,如果实在无法统一的话,也应该留下以后制度进行对接的缺口,以方便续接。

(二)企业原因

企业和个人都是在政策规定之下的执行者。企业在医疗保险关系的续接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许多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法续接,有一部分原因就是企业的责任,特别是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这些人员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原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企业的缴费义务,可是许多国有企业,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并没有这样做,使下岗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法继续。

除了这些国有企业,对于那些雇佣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和私企,为了减少本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有时甚至以辞退为要挟。在强资本弱劳力的情况下,职工只有服从,以牺牲社会保险关系为代价。所以,企业应当认识到社会保险对于企业和职工的重要性,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企业人力资本的一种投资。

(三)个人原因

1.经济原因。许多断保者并非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而是没钱参加。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来说,他们没有收入来源;对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的收入很低,除去生活费,所剩不多。下岗失业人员可能更愿意拿这笔钱参加一些培训,因为培训可以帮助这些人员提高技术,从而增加收入。对他们来说,把钱用于短期的投资可能比交社会保险费的功效更大。

2.思想原因。有些下岗人员,下岗之后通过自谋职业、做生意等等途径维持生计。这些人,之前单位都上有医疗保险,但是由于下岗或买断,单位不给上了,保险关系也就中断了。这些人一般年纪比较轻,身体比较好,所以,他们认为断保无所谓,有这样“无所谓”思想的还大有人在。还有一些人在下岗后重新找到了工作,但由于现在就业形势不太好,单位没有为其上保险,保险关系就此中断了。

医疗保险断保后续接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意识

部分断保人员没有进行保险关系的续接,是因为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应该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意识。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和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断保人员关心自己的养老保险续保、足额缴费,消除参加养老保险“没必要、不划算、不可靠”等错误认识,提高职工续保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工作站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断保人员续接保险的相关政策。同时通过专题报道,由断保人员进行言传身教,从而引起一定轰动效应和示范效应。

(二)强化参保缴费,严防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

一是强化稽查,做到参保企业清、应保人数清、缴费基数清、欠缴数额清。二是严格催缴,用活用足征缴政策,对拒缴、拖缴、欠缴养老保险费和瞒报、漏报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除要求补缴应缴数额、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由于主观原因拒不缴纳的,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地税、审计、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征缴手段,实现联动。

(三)加强续保工作的基础管理,创建统一的医疗保险平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情况、准确记录个人账户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确认无误,几方签字或签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清账中发现有欠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讲清有关政策,督促企业或个人补缴欠费。必须建立健全续保职工保险档案,做到准确无误。要逐渐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变县市级统筹为地区统筹,再逐步提高到省级统筹,在全省实行一致的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结算方法和模式,以适应就业人员大范围的流动。要设立可以直接接待和受理流动人员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简化工作程序,使个人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更加方便、快捷。加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乃至全国范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做到流动人员随到、随交、随记账、随办转移,使这一系统能为频繁变动就业单位者建立、续接医疗保险关系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最终实现全国医疗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

(四)强化医疗保险关系,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

目前,存在着用工形式不规范,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随意用工,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问题尤其突出,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到上述企业就业时,为了工作和工资收入,放弃了医疗保险权利,使医疗保险关系不能续接。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行,企业的用工行为会进一步得到规范。同时,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来规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对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断保续接问题,也应该在《社会保险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五)对医疗保险关系续接予以优惠政策,加大鼓励力度

对于一些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保证这些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关系能够顺利续接,维护下岗失业职工的正当权益。这些措施包括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如可以按最低基数即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也可以适当延长缴费时间,比如把企业应该补缴的费用在若干年进行分摊等等。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适当降低他们的缴费基数。如赣州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操作指南》,对进行补贴的对象、审核办法、补贴申请、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此方式,由政府承担一部分责任,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关系的续接。

参考文献:

1.张琪.中国医疗保障理论、制度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编.医疗保险优秀论文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3.韩立森,曹娟.保险费转移是与非.劳动保险通讯,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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