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2009-01-11 07:39党德强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1期
关键词:说理

党德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民商事裁判文书忠实地记载了民商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以证明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对民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民事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可以说,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民商事诉讼活动的文字载体。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可直接反映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民商事活动的效率和价值。

关键词:民商事裁判文书 说理 文书质量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武器,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利剑”,裁判文书则是展示武器威力、利剑光芒的载体。裁判文书具有实施法律、体现司法公正、解决社会冲突及规范、指引和评价人的社会行为的功能。近几年,伴随着民商事纠纷的日渐增多,民商事主体对司法审判的期望亦愈来愈高。如何反映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实体判决的正义性,成为民商事裁判文书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如何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又成为其中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就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现状和对策进行阐述。

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这是关于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最直接规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指导下,民商事裁判的说理部分是将法庭上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即解决基于查明的事实如何对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作出判决结果的问题。这种结果直接涉及民商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和经济利益,不管是输是赢,各方当事人是否真正信服法官的判决,就得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到位。可以说,说理是整个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灵魂。

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就解决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予以论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并给予法律上的评判;引述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一般情况下,制作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根据合议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归纳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其次,分别列出原被告对争执焦点的看法,再结合法律、法理、事理紧扣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论证,表明合议庭对该争执焦点的评判结果,对当事人观点的采纳与否明确表明合议庭的看法。最后,以“本院认为”起笔,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阐明合议庭对纠纷性质、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理要体现出案件的“个性”,并且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体现以法为主,法、情、理三者结合的原则,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理的不予支持,还要对违法的民事行为严肃指明,必要时给予适当批驳。

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办案,轻文书;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理念的影响,我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差强人意,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说理不强,不讲究说理的艺术,而是简单地列举法条,生硬地给出裁判结果,千案一面,机械呆板,针对性不强,不能真正体现裁判文书人性化的一面,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当前,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分析不够。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出法庭上的诉辩过程,各方证据是否有效,是否予以采纳,应该逐一分析,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可以说,民商事案件定性的最主要理由就是证据的合法合理与否。很多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诉称”、“辩称”的叙述后,直接用“经审理查明”,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笼统叙述,在叙述中,看不到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如何审理、怎样查明的。对判决采信的证据仅仅写出证据的名称,而对证据内容并不做交代,这些证据是如何证实案件事实也不做分析;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何采信这一证据而不采信那个证据,也不加以说明,从而造成了案件事实无证明,或证明过程不清楚,说理苍白无力,让人难以信服。

不能结合案情个性,对案件争议焦点缺乏针对性分析。在多数法院,每年处理的民商事案件不下千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一个案件无论是只有一个争议焦点或者是多个争议焦点,裁判文书都是从事件的发生到结局平铺直叙,对各争议焦点并不做具体分析。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是怎样举证、如何质证则没有记载,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因何由支持,因何由否定不作分析,只把结论写出。因此,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争议的事实是怎样被过滤、被呈现、被证明的过程,只看到简单归纳的结论,从而使裁判文书缺乏应有的厚度和深度。

不能依法说理,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妥之处。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相对于刑事和行政案件要复杂得多,这给民商事案件的说理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只引用实体法而不引用程序法,还有的是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有的是引用普通法而不引用特别法,让人看了易产生误解。还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尚未生效实施就开始直接适用,有的部门规章不是注明参照而是直接引用。另外,在论理用词时也不能考虑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因为判决书主要是给双方当事人看的,毕竟判决书的“读者”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看清楚、理解明白裁判的含义,才能达到裁判文书的写作效果。

提高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措施

根据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复杂性和引用法律条文的多样性,结合当前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本着裁判文书公正、效率的价值追求,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提高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最终提高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一)改变办案理念,树立“精品”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案件已经成为诉讼事务的最主要方面。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审理,法院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了很多司法资源。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目的就是寻求法律的正义,这个正义最终从裁判文书上来体现。民商事裁判文书写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民商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每一位司法审判人员来说,首先要做的是改变“重办案、轻文书;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理念。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对民商事当事人的重要性。

(二)准确把握民商事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

由于民商事案件存在的争议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个或者几个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紧紧抓住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进行说理,并将其准确地、客观地概括出来。这样,可以保证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重点突出,条理清晰,使当事人看得明明白白。

(三)针对案件的具体特性,法、情、理相结合

在所有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民商事案件是最为复杂的,可以说是形形色色,有婚姻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海事、金融、保险、地产、商务等多个方面。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格式化的裁判文书和说理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要结合不同案件的特性,有针对性说理,而不是生搬硬套。最好的方法就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说理。如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等都要详尽地论述主张是否有道理,是否合法或违背法律规定,是否有证据,或证据是否充分,要逐一阐述法院支持或不支持的法律理由和依据。

(四)对裁判理由的论证应当逻辑严密,注意公平性

民商事裁判理由的论述必须讲求逻辑性,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应当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法律、事实、结论三个部分之间应符合“三段论”的逻辑形式要求。另外,要注意公平性。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使用中立、公允的语言,不能厚此薄彼;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既要驳斥其无理的意见,也要支持其有理的主张。

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生命之本,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民商事裁判文书如果缺乏理性,就缺少了旺盛的生命力。加大民商事裁判文书理由阐述的力度,是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关键。只有通过不断努力,从思想认识、办案理念、业务训练等方面深入完善,增强说理性,每一位司法工作者都可以制作出高质量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使其真正成为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

参考文献:

1.马宏俊主编.法律文书与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潘庆云主编.法律文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燕飞.试述民事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段说理中的形式逻辑.中国法院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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