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区别

2009-12-23 03:39刘丹丹
学理论·下 2009年10期

刘丹丹

摘要: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的管理等重要内容。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拥有优厚的福利、退休保障制度,有助于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建立。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和保障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承前启后,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关键词:退休保障制度;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1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6—0054—02

一、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

1.必须同时符合关于退休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险年数的规定。如日本规定男女退休年龄为60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需满20年。

2.根据身体状况决定提前退休或者推迟退休。美国规定凡身体致残者,工龄5年以上,不限年龄,可以随时退休;如果身体健康,又能胜任工作,到了退休年龄也可以推迟退休。

3.根据公务员类别的不同,退休年龄也有所不同。如法国规定常驻服务的公务员(即在办公室工作)60岁~65岁退休,达到65岁必须退休;流动服务的公务员(即经常外出服务)55岁~60岁退休,如小学老师、护土等年满55岁退休。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两种退休方式,“应当退休”和“可以提前退休”,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退休条件。对“应当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年龄条件:男性公务员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公务员年满五十五周岁;二是身体条件:丧失工作能力。公务员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条件之一的,任免机关就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根据某些特殊情况做出的特殊规定,主要是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在未达到退休条件之前离开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延迟退休,是指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留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享受在职人员的待遇,待符合特殊条件时再退休。延迟退休在我国主要适用高级领导干部以及杰出的高级知识分子等少数公务员。

对于“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年龄加工作年限条件: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是单纯工作年限条件: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公务员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即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可见中国和西方公务员在退休的年龄、方式上都是存在差别的。

二、公务员退休待遇

(一)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二)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四)住房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五)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对于在西方,对公务员退休之后除了基本的养老保险外,还对公务员实行单独的养老保险。实行养老社会化管理。公务员退休后就脱离了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其退休经费和有关保障的支付,都由社会服务组织和机构办理。如:加拿大不仅公务员养老保险有单独立法,而且军人、警察还有单独立法,针对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征,加拿大颁布了多部与公务员制度尤其是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中国退休经费属行政开支,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没有建立公务员退休专项基金,没有建立公务员个人和国家共同筹资的退休保障制度。退休人员分散由原所在单位管理,与原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原单位效益好,那么公务员退休过后所享受的福利就高,而西方实行养老社会化管理。公务员退休后就脱离了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其退休经费和有关保障的支付,都由社会服务组织和机构办理。

三、退休安置

西方公务员实行养老社会化管理。公务员退休后就脱离了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其退休经费和有关保障的支付,都由社会服务组织和机构办理。原工作单位除了对公务员实行一次性的解雇补偿之外也就对退休公务员不再负其他的义务和责任。

而在我国还需要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四、退休后的管理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坚持到龄即退,每个国家公务员必须自觉遵守,依法退休。同时,还规定了不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本人提出,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2.国家公务员退休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突出了国家公务员的特点,符合分类管理的原则。退休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资结构特点确定,与企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可减少互相攀比,有利于国家公务员保障体系的建立。

3.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注意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结合,明确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建立适合国家公务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

4.重视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坚持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管理与人员管理统筹考虑,有利于减轻原单位的负担,为向社区化管理过渡创造条件。

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退休保障,对于稳定公务员,使之安心专心工作,十分有效。另外,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退休保障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保证政府机构运行的高效和廉洁。

西方各国公务员退休制度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第一,有健全的退休法规。西方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务员退休和养老的法规制度,不仅在公务员总法中有原则规定,而且建立了专项法律和法规,体现了依法管理公务员退休养老的原则,同时还制定有对养老金收入不征税、不被债权人没收等法律保护措施。美国实行多种形式的退休制度,有强制性退休、自愿退休、残废退休和延迟退休。

第二,退休待遇比较优厚。一般国家公务员在职期的待遇,相对低于社会其他从业人员,但退休后,有的国家既享受全民养老保险待遇,又享有国家对公务员退休的补充保障经费。英国公务员退休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养老年金,另一部分为公务员退休年金。

第三,实行养老社会化管理。在我国公务员退休之后的保障费用完全由财政支付,这样直接加大了财政负担,西方养老社会化的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以平衡国家与公务员的合理负担的迫切需要。对公务员退休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国家与公务员个人共同负担制度,逐步建立多元的公务员退休保障制度;尽快与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实现公务员退休金管理与服务社会化。

具体步骤是: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务员的现实利益,我们认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革,又要稳扎稳打。新加坡的退休金制度改革,把公务员分成四类,采取不同的公务员退休金发放方式,并赋予了公务员一定的自由选择权。美国现行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是1986年6月6日里根总统签署的一项法案。法案规定,新的退休制度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1983年12月31日以后受雇的公务员,可自动执行新的退休制度。1984年以前受雇的公务员,对于实行旧的还是新的退休制度,由公务员自行选择。我国公务员退休金制度改革不妨可以效法上述国家的做法,在保证改革公平价值目标实现的同时,也实现了其稳定性价值。

各国都根据自己的经济文化政治情况来实施与本国相适应的权益保障制度,同时也应该借鉴其他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吸取精华,更好的维护公务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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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