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教育改革

2009-12-23 03:39何如一
学理论·下 2009年10期
关键词:创新改革

摘要:高职法律教育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并对此进行法律职业教育理念与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育;改革;创新;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6—0156—02

应用型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是指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岗位的法律从业人员。高等院校不仅要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大师级学术带头人,更要训练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实际上,后者的社会需求更迫切、更广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亟需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法律事务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如何及时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以适应应用型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要求,成了法律职业教育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一、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一)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首要条件

由于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大多数将从业于国家司法机关和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国家权力,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秩序。这些权力至关重大,而他们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即如何在法律职业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公平、公正地惩恶扬善,申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

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在西方国家一直就受到人们的关注,当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等司法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人利用职业特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犯罪,棋至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他们手中的权力非但没有成为社会的必须,反而对社会构成更为严重的威胁。因而,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必须用“正义”和“公平”来支撑其信念,维系其职业活动,敢于抵制强权的压力和金钱的诱惑,才能成为人民真正的护法者和执法者。

(二)精深的法律专业技能和宽广的知识基础,是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

作为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不但要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并能将其所学知识与司法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具有厚实的人文底蕴和科学素养,成为一专多能的通用型人才。随着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日益走上法制轨道,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日益成为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实践证明,社会越发展,法律介入社会越深,介入领域越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各行各业的知识、技术日益交叉,相互渗透,随之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必然复杂化、综合化。这就要求有一大批与之相适应的复合型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即不仅具备掌握和应用专业法律知识的能力,而且必须具备了解和掌握其他相关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得心应手地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

(三)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当今社会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的渗透,尤其是各种利益的诱惑,使得社会上各种消极现象滋生,严重冲击着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考验着人们的意志品质。同时,由于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除了具有普通人面临的择业、岗位更换等竞争的威胁外,因其职业特点可能遇到的挫折和困难更大,有时甚至会付出生命的代价。有来自强权的压力,有来自人情的关系,有来自金钱利益的诱惑,还有来自暴力暗杀的威胁。因而,坚强的意志和心理承受能力,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和积极健康的情绪是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极为重要的心理素质。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面对暴力不惧,面对诱惑不移,面对荣誉不骄,面对权力不贪,这才是21世纪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的理想模式。

二、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对与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要求

必须明确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应用型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改变现有的教育理念。法律职业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和知识传授同等甚至更高地位,而且,通过给学生创造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开放型的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是复合型、外向型、实践型、应用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更重要的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法律职业教育必须是1.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单一的学科式教育不能培养应用性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2.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学生不仅需要理论知识更需要操作技能的培养,因此法律教育是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3.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学生不仅要具备法律业务知识还应当了解其它行业的知识,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4.法律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途径,同时也是学生在一种更真实的背景下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5.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学生应能走出书本,深入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去,了解中国社会的法律运行情况。法律职业教育应主动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多元化需要,培养大批知识面广、能力强的应用性人才。

三、应用型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一)法律职业教育应当特别突出实践教育

我国日前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着同整个国民教育一样的问题,即“学生为应试而学”,突出反映在专业教学中重知识传输,课堂教学和法条教育,缺乏全面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或者说更多地是在制造“法律工匠”。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法律职业教育应当特别突出实践教育。为此,我们首先应当改变学生的评价标准,不能只靠课程、教材知识的难度和深度以及考试分数这些单项指标来衡量,而衡量学生的全面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状况;文化修养水平;人文自然科学知识掌握情况;专业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参与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情况等方面。在英国,一个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要成为初级律师,必须修完授权机构的法律实践课程,一般为全日制一年或半日制两年。在法国,一些高等专业学习文凭采用“学徒”方式进行教学,也就是说,在一学年期间,学生同时在企业或律师事务所和大学接受教育和培训。很多法律职业教育者都能认识到实践教育的重要性。开展法学实践教育,使培养出的人才能够适应今后社会的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这些措施:

第一,建立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作为法律院校必备的实验设备,要按照法院审判庭的结构布置,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定期到法院收集典型案例,由专业课教师进行指导或者聘请专职审判人员进行指导。要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参加案件的模拟审判,熟悉最基本的法律程序,模拟法庭一般在大学二年级进行,要根据需要每两周搞一次,一年级的学生要求参加旁听。

第二,建立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是面向社会,为贫困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日前,我国各个城市和地区都设立这种机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依托当地司法机关,或者某一律师事务所,作为学生接触社会,接触实际案件的实习基地。

第三,直接参与司法机关的活动。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法院庭审的旁听,这是目前法学实践教育中采用较多的方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去,即从立案、侦察到起诉、审判。使学生对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及律师在某一具体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他们所适用的法律都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的活动不但能使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得到巩固,还有利刁:培养学生的观察力、思考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还可以引入美国的“法律诊所”课程,或者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进行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实践教育,使我们培养的人才能够很快适应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当然,这需要各类法律院校尽快改变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共同办学机制,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只注重人才培养,而不瞥社会是否需要。

(二)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是改革培养模式的关键

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课程设置体系,培养出知识面广、法学基础扎实、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第二,要在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全面落实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切实有效的提高;第三,课程设置结构上要体现课程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外延上要加强专业课、选修课和任选课的比例,赋予学生根据个性发展、兴趣及社会需要自由选课的权利;在课程内涵上应体现反映适应知识经济挑战及有助于培养具有现代法律精神、法的理念、法律思维方式人才的课程。第四,法律与其它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密切联系决定了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应具有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人文基础。法学院课程的设置应体现对高素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人文素质的培养,可通过选修课形式开设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历史等和社会科学相关的课程来达到这一目标。

(三)改革培养途径,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

学校和行业单位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律师教员,共同制定教学、科研和实习计划。通过产学研合作教育,学生的科研能力、实际解决问题能力得到了提高。必须依托行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同时应尽快推行诊所教学方法·,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诊所法律教育可以使学生广泛地参与法律实践,在实践中可以较多地与司法界接触、需要司法部门的合作与支持。所以法律职业教育的校所合作、校企合作很重要,行业的支持更是必不可少。司法界以法律职业化教育为己任,加强与法学院的联系和合作,并积极地向学生传授司法实务经验及其基本技能。

参考文献:

[1]何如一,贺志明.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弱化及其改革方向[J].扬州大学学报,2008,(2).

[2]贺志明.加强司法伦理教育实现司法公正[J].理论探讨,2007,(6).

[3]何如一,贺志明.法学实践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J].时代文学,2008,(2).

[4]何如一,贺志明.改革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J]职业时空,2008,(8).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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