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的必要性与内容

2009-12-23 03:39董笃笃
学理论·下 2009年10期

董笃笃

摘要: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面向知识产权专业学生的选修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引导学生了解与数字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掌握与之相关的研究方法,加深对“知识产权”内涵的理解,帮助学生提高以最容易而又最深刻透彻的方式去研习知识产权领域之新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必要性;课程任务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6—0186—02

自2003年教育部同意设置四年制知识产权专业本科以来,关于知识产权专业本科课程应如何设置至今尚无共识。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自2006年开设以后,一直在探索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的课程设置,“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本文拟结合该专业的教学实践经验,探讨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开设“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的目的、任务和内容,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

一、设置“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的必要性与目的

“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共32学时,2学分,在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之后开课,主要讨论与数字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该课程的开设主要源于在思考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培养计划时的一种想法。该想法是将知识产权专业分为三个平台:标准化平台、知识产权实务平台和知识产权法平台。其中,标准化平台结合中国计量学院的特色和资源优势,开设标准化、技术法规等特色课程,以满足标准化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实务平台开设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评估等课程,以回应政府、企业对知识产权实务管理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平台则开设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等课程,以回应三个前沿领域内法律人才的需求。其背后的考虑是,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与全国一流法学院的差距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寻求实质性突破。为缩短在起跑线上的差距,便选了三个前沿领域作为突破的重点。就任务和内容而言,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对本课程尚未提出具体要求。目前也尚不清楚国内有多少高校开了这门课,但以此命名的教材只有一部。[1]在美国,多数高校法学院知识产权方向有一门专门讨论与计算机硬件、软件相关法律问题的课程,称为ComputerLaw,[2]内容主要涵盖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和商标保护问题。[3]

那么,开设本课程的必要性是否仅源于缩短起跑线的特殊考虑?在一流法学院内,是否可由一个讲座来代替一个学期的讨论?[4]“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开设有其内在的必要性。首先,十年前或许可以用一个讲座的时间来介绍与网络、数字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那时与此相关的立法和文献都很少,问题也不很突出。但在存在大量立法判例和复杂精细之学术讨论、与此相关的问题正在引导整个法律(至少是私法领域)发展前沿的当下,仅仅一个讲座则远远不够。截止2005年,美国有106所高校法学院开设了网络法(Cyberlaw)、71所开设了计算机法(Computer Law),其中46所同时开设这两门课。其与知识产权概论(144所)、版权法(123所)、专利法(139所)、商标法(106所)、娱乐产业法(101所)和国际知识产权法(71所)一同成为知识产权方向的主要课程。[5]其次,在本课程之前,民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主要注重的是基础知识的掌握。在有限课时内,核心知识都很难完全介绍,更不用说要完成知识与法学基本思维之间相互呼应的分析了。而后者,无论对于法学专业还是知识产权专业都异常重要。开设与本课程类似的课程,将数字产品、生物技术等客体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相对比,在发现其异同的基础上,思考合理的适用规则,可以弥补基础课程课时不足而导致的缺陷,帮助学生在知识与方法之间建立链接,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应当对“知识产权”有更深入的理解。介绍知识产权领域较前沿的数字产品、生物技术、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将其与版权、商标、专利相对比,再将其统一涵摄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之下,可以引导学生在具体规则与概念之间进行回转反复的思考,帮助其加深对二者的理解,树立理性的知识产权观。

基于对课程必要性的如上分析,本课程的目的应为:引导学生了解与数字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掌握与之相关的研究方法,加深对“知识产权”内涵的理解,帮助学生提高以最容易而又最深刻透彻的方式去研习知识产权领域之新问题的能力。

二、“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的地位与任务

但是,在内容和侧重点上,本课程应如何与整个课程体系进行衔接?专业课程的设置,乃至专业的设置,都应当回应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求。对知识产权专业、“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定位的思考应结合当下人类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按照美国学者尼古拉斯·卡尔的观点,在完成了从体力分散到体力集中的体力延伸之后,伴随着IT产业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智力延伸的发展阶段。目前,我们正处于智力分散的个人电脑时代向智力集中的“云计算”时代的过渡阶段。[6]在此背景下,体力分散化时期所产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问题可由民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课程予以回应。体力集中化时期所产生的电力系统标准化以及管制问题,可由标准化课程予以回应。智力分散化时期所产生的数字化技术及其衍生产品的规制问题,便可由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予以回应。因特网普及后所产生的互联网应用层之个人隐私、信息安全、虚拟财产等各种问题,皆可由网络法课程予以回应。而要真正迈向智力集中化,必须思考整个IT系统的技术标准化及其管制问题。这些问题可与电子系统标准化等问题一并交由标准化课程予以回应。

面对变化迅速、前途未卜的IT产业,在私法领域,民法、知识产权法是我们的出发点,为我们提供了应对未知的资源和理念,应成为知识产权专业必修课之一部。结合开设的必要性,网络法、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课程应在必修课的基础上,继续引导学生解决两个核心问题:1.如何理性地寻求个案问题的解决方案;2.个案纠纷解决后,如何将其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不断地重新阐释知识产权的内涵,以丰富应对未来的资源,增强面对未知的勇气。

三、“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的内容

“数字产品”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仅是一系列最终依靠数字电路处理之产品的统称。介绍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只能针对这一集合中个个产品分别予以阐述。结合课程的目的与现有文献,本课程仅选取以下三大问题予以介绍: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网络作品的保护和数据库的保护,其分别从赋权保护的角度、责任认定的角度和知识产权的外部来阐释知识产权的内涵。具体教学大纲如下(32学时):

参考文献:

[1]薛虹著.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2]EricGoldman.TeachingCyberlaw[J].SaintLouisUniversityLawJournal,Vol.52,No.752,2008.

[3]RichardH.Stern.ComputerLaw[EB/OL].[2009-2-13].http://docs.law.gwu.edu/facweb/claw/WebTable.htm.

[4]FrankH.Easterbrook.CyberspaceandtheLawoftheHorse[J].1996U.CHI.LEGALF.207,207-08(1996).

[5]Kenneth L.Port.Essa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rricula in the United States[J].46IDEA 165,170(2005).

[6]尼古拉斯·卡尔著.IT不再重要——互联网大转换的制高点云计算[M].闫鲜宁,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A Probe into the Necessity and Content of “IP Protection on Digital Products” Course

Dong Dudu

( Law School in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

Abstract:The IP Protection on Digital Products course is the optional lesson for the students majoring IPR. This course is helpful for students to learn the IPR issues on digital products, to grasp the technique on these issues,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IPR, and to promote the ability of setting up the issues on IPR by the simplest and most profound mean.

Key words: IP Protection on Digital Products, Course Necessity, Course Task

(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