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

2009-12-23 03:39刘艳梅
学理论·下 2009年10期
关键词:实践能力教学方法

刘艳梅

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一种传统的传承性教育模式,教学以教师为中心,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未能在教学中得到足够重视。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之以少量课堂讨论的大学法学传统教学方法是不能完全适应培养法律应用人才要求的,要想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大学法学教学方法必须进行改革。而兴起于英美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我国法学教学改革很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C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6—0192—03

一、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历史和现状

(一)中国古代“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实用型师徒式教学方法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化发达,远在公元二世纪就产生了“刑名法术之学”和要求“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古代法律教育的萌芽。但这种模式与其说是一种教育模式,还不如说是一种技能和职业的简单传承。

西汉以后,统治者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者便提倡引经注律,礼法结合。一些通经的大儒往往也是明律的大家,各自聚徒传授。但这种传授模式不仅以技能和实体规范为内容,更增加了官方认可的儒学内容,运用儒家学说注释律例,但终因儒家学说倡导的人治理念具有内在的异质性和排斥性而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发展。

清末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我国也逐渐引进西方法学教育模式,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逐渐产生。清末,我国在引进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不是僵化、固定于某一国的模式,而是广泛地学习或引进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中法学教育的不同模式。其中主要有:英美的法学教育模式、欧洲大陆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但由于各个学堂主办者并非统摄于政府,而是以办学者自己的意识为先,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渠道,这使得当时的各种教学方法在呈现多样性的同时,也表现出不融合性的特点。

(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几年,中国法学教育获得空前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无论是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自身的内部建设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样应当看到的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尤其是教学方法的单一、僵化已成诟病,倡导改革法学教学方法的哗声不断,并且也已付诸实践。

目前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就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这种方法通常由担任某一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一门课程较完备的教材是由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配套组成,教师的任务只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因此,当学生无法接受,却又必须记住教师的演讲内容来应付考试,他是在丧失学习兴趣的情况下,痛苦地磨练自己的记忆力;如果一个学生不假思索地接受教师的观点,他(她)的全部努力无非是重复一遍他人已经发表的声音。[1]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外籍教授Titiliu所说:“中国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

在这种授课方法下,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苦记,这幅景象构成了我国大学校园的一道奇观。使得学生成为学习的客体而不是主体,不利于发挥主观能动性。正如清华大学的教授王晨光恰如其分的举例所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需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2]

为了克服讲授法的不足,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从20世纪初就开始注意研究并运用其它教学方法。如采用案例教学法、设立模拟法庭、假期实习等。案例教学法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如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特别是执业律师的工作技巧等。然而在案例教学法发源地美国,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一样不断地受到批评,如过分侧重于分析和诉讼程序;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仅限于判例法;其他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基本技能被忽视了。而且在课程设置中没有包括重要的政治观点,使得法律与其它学科分隔开来等。案例分析教学法也被认为不能教授法律的历史进程,不能教授律师执业的道德基础,也不能教授如何对立法在法律制度和程序中的作用进行评价,学生们被训练得只是为了求得逻辑上的一致而接受法律的规则和假设,只关心从前的判例和技巧,分析法院得出什么结论,怎样得出这些结论,但却忽视了促成这些结论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力量,如此等等。[3]

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学生深切的感受到自己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对纯理论予以更深切的感悟。但并不是每个同学都能充当主角,大多数还只是旁观者。毕业前实习制度更是因为学生忙于写论文找工作而走过场、流于形式。

由此可见,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必须有所突破、创新。况且,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开始走上专业化、职业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法学教育肩负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而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绝不仅仅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他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在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尽快摈弃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传统教学方法,这是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首要前提。在这种背景下,兴起于美国的被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为我们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一种值得借鉴的思路。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特点、目标

(一)何谓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edu 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医学和法学虽然是两门不同的科学,但在学习方法上有相似之处。比如,医生仅有理论而没有实践经验,就有侵害病人健康,剥夺病人生命的危险;法官、检察官、律师没有司法经验,同样能使当事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进而影响到社会的治安秩序,降低国家法律的威信。在医学教育的过程中,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很难想像没有实践过的学生(包括教师),会成为合格的医生(医学教师)。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保留了“诊所”称号,强调从实践中学习,通过在真实案件中代理真实客户办案,深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法学院中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由一名职业律师作指导教师,参加诊所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代理本地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真实的诉讼。它的一般宗旨是“把学生引入到实践活动的事实的、程序的、伦理的和人性的复杂状态之中,包括会见当事人、同其他代理人打交道、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以及从复杂的和不完全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4]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特点

1.学习一种不同的学习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的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决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也就是说诊所式教育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学习如何从经验中进行学习,并将这种经验式学习能力应用于将来。换句话说,在接受法律诊所教育之前,学生们一直是以讲座、阅读等被动的方式进行学习的。然而,当学生们成为执业律师后,他们大都将从经验中学习。因为学生的表现是诊所教育的核心,所以,许多诊所教育者都把这种向学生灌输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作为一个明确的教育目标。法律诊所教育者试图提供给学生一种方法,使其成为更好的、更成熟的学习者。学生们不仅应学会基本技能,具备判断力、职业心、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同时也应该掌握学习方法。如果学生在诊所学习的结果仅仅是在代理他人从事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把教师的某些技巧转接给学生的话,那并不是真正的诊所教育。

2.通过实践来学习

诊所式教育在方法上的第二个特点是通过实践来学习。“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验是法律举世无双的领袖”,“我听见的事情,我忘记;我看见的事情,我记住;我去做的事情,我理解。”诊所教育最关键的界定要素是它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学习。传统的课堂教学教育主要是一个通过信息的吸收进行学习的过程。通常被吸收的信息仅在于老师限定的课堂的狭窄范围内被应用。相反诊所教育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通过实践行动(或观察别人行动),然后分析行动的结果的方式进行学习的过程。学习资料主要来源于学生的实际工作表现与有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经历。这种工作表现在以下情况中出现:有些事实不能确定、个人品质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常被批评、解决问题者必须在面对令人不愉快的意外事故时采取行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诊所式教育提供了一种传统课堂教学不能提供的多维实践空间。[5]法律诊所课程好比将学生置于驾驶席,而非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学生于乘客席上,以便学生有机会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诊所式教学方法既可以是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前者可以运用于针对律师从业技能训练的课程,或在传统的实体课程中使用。后者虽然也要结合课堂教学,但它既可以在校园内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校园外的实习完成。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与传统形式法学教育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律诊所教育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不管是真实还是模拟的案例),使其能学到真正意义的法律知识和职业责任心,并能在亲身体验中培养职业技能。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即法律工作者,教师传授的主要是运用法律的技巧或技能而非学术研究。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与技能,并能够将其有效地运用于实践的律师为首要目的,他们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对社会的实用性,把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放在首位。诊所式法律教育采取多种方法(如,实地实习、模拟训练、角色扮演、当事人诊所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其参与意识,已达到提高其职业技能的目的。在各种诊所教学方法中最为典型且效果最佳的当属“当事人诊所”。它通常表现为在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内开设专门的课程并相应的设立“法律诊所”有获准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坐诊”,接待真实的当事人,也就是独立面对那些真正有法律问题并前来求助的人,免费为他们提供各种所需的法律帮助。这样学生在实践中边做边学,弥补了课堂中所学的不足,同时也为学校和学生提供了服务社会,尤其是帮助贫困人群的机会。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是职业道德的教育。只有在解决具体两难问题时,职业道德问题才能得到最为充分的讨论。因此与传统法学课程相反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确是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涵盖了从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教学所要达到的最理想效果是学生能为之吸引去思索他们在法律制度中以及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的作用,当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必须要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掌握较为复杂的相关事实。例如,就是否应当揭发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学生曾经展开过激烈的辩论。有学生认为,只有为当事人尽职尽责、保守秘密才是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否则将失信于当事人,影响自己作为专业人士的形象;但也有学生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保守职务秘密只是相对的。正是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道德两难性使得学生的判断力有所提高。

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具备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功能。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各法律诊所均以帮助弱势群体为主要内容,这有利于学生在自身能力得到锻炼的同时,力所能及的回馈社会。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

1998年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上,一位美国法学院院长首次向中国介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此后,美方开始有计划的向中国提供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相关教材和资料,进行师资培训。2000年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在中国选择了七所大学,资助其进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实验。这七所大学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2000年9月,这七所大学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正式开课。此后,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也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0年初人大法学院50年院庆之际,组织召开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与21世纪法学教育改革论坛”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这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启发而自发探讨的学校逐渐涌现。随着开设诊所课程的学校的增加,以及参与诊所课程教学的教师人数的增加,诊所教育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网络:诊所教师不定期地召开不同规模的教学方法研讨会,并走进各院校的诊所课堂进行实地观摩。所有这些在教学内容与交流形式方面的探讨都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带来了一股清新的气息,诊所教育发展正在逐渐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

当然,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个舶来品,这项制度的移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自我检讨自我完善的过程。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原产地,已经发展起牢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成熟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识,这些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健康的成长环境,反过来诊所式法律教育又有助于向所在社区提供优秀的法律人才,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是在中国,一切都刚刚起步。经费不足,师资不够,法律操作不规范和司法腐败的存在,决定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实施必定不会一帆风顺。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兼具教育与服务功能的新型法学教育方式已逐渐形成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这种新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和社会双双受益。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探索,不断完善,使得它在我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3]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4-125.

[4]Bethany Rubin Henderson.Asking the Last Question:What Is the Purpose Of Law School?[J]53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03.

[5]杨欣欣主编.0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出版社,2002:143.

Elementary discussion on the teaching methods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Enlightenment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LIU Yan-mei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Suqian College ,suqian 223800,China)

Abstract: China's current teaching of law school is primarily an inheritance model which teacher is the central, the legal logic thinking ability, learning ability, practical ability of students are not get adequate attention in the teaching. This teaching methods can not cultivate high-quality legal talent therefore, must be reformed .we can learn much from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which rise in the Anglo-American.

Key words: Teaching method;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 practice ability

(责任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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