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澄明和普及几种基本认识

2010-04-11 13:09杨义芹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矛盾人格发展

杨义芹

(天津社科院 道德与文明杂志社,天津 300191)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澄明和普及几种基本认识

杨义芹

(天津社科院 道德与文明杂志社,天津 300191)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在全社会澄明和普及几种基本认识,使人们认识到社会和谐本质上是可以协调的差异和矛盾的统一体,社会和谐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同时也是一种历史范畴,社会和谐是一种复杂的“和谐系统”,人格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社会和谐;差异和矛盾;永恒追求;历史范畴;人格和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反映了中国社会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需要以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思想认识和心理基础,因此就有必要澄明和普及正确理解和谐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和观念。

一、社会和谐是在承认差别与矛盾基础上的协调和平衡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和”被广泛地应用到家庭、国家、天下等方面,用以描述内部治理良好、上下协调一致的状态。“谐”有融洽、协调有序之意。纵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涉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自身的和谐问题。在中国古代,“和谐”不仅被视为一种社会理想、一种处世原则,也被看作是处理矛盾的一种方法。传统文化认为,对抗、斗争乃至发动战争,是处理矛盾的一种方法,即所谓的斗争哲学;缓和、和解,也是处理矛盾的一种方法,即所谓和谐哲学。而且这种“和谐哲学”理论是长期占据我国社会主导地位的观念和方法,主张“和为贵”、“求同存异”。和谐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实现的。

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是最早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来研究的。他把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联系在一起,指出:人类社会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他所说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把宇宙万物看作是自始就互相协调、相互补充、完美统一的和谐总体,世间的一切都是造物主预先设计安排好的,万事万物都是和谐的。而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则在肯定和谐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立和谐观”。他认为和谐是由对立和斗争造成的,是对立和斗争的一种结果;是从对立中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和谐是“对立”的结果,即所谓“一切都是从对立中产生的”,“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1](P19)。这里的和谐就是矛盾斗争的一种体现。黑格尔从辩证法的角度批判了“抽象的同一”,提出“本质上的统一”、“具体的同一”,以矛盾、差异、对立、斗争这些范畴深化了对“和谐”的认识。

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自先秦始逐渐形成的总体特征与西方的传统并无二致,强调“天人合一”,用“天道(天理)”统摄“人道(人伦)”、“天性(天命)”统摄“人性(人格)”、“天子”统摄“臣民”。在“天”的统摄之下,奉行“三纲五常”,构建了中国专制制度下的和谐社会,由此形成了中国传统的社会和谐观。

概观之,和谐的本义指的是构成特定关系的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之间存在的差别处于适中和协调的状态;社会和谐的本义指的就是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之间所在的社会关系既有的差别(矛盾)处于适中、协调的状态,换言之,社会和谐承认差异和矛盾,但这种差别与矛盾是处于可调整和可控制状态的。

正确理解“和谐”与“社会和谐”首先要澄清的问题是,不能在“同一性”或“同等性”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谐与社会和谐,认为和谐就是不存在差别(矛盾),社会和谐就是社会不存在差别(社会矛盾)。实际上,所谓社会和谐正是针对社会差别和矛盾而言的,承认社会差别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依据和前提,不承认社会差别或没有社会差别就无所谓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和谐。正如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指出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就是说,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不是要消灭社会差别,而是要通过必要的举措缩小和调整社会差别,促使社会差别处于适中的状态,由此而使得社会关系中存在差别的不同方面、不同人群处于可协调的状态。这种状态,本质上反映的是社会关系中存在差别的不同方面、不同人群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它表现为存在差别的各方的共同利益和需求,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根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准。事物内部存在的差别(矛盾)即内部的不平衡具有两面性,其既可以成为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也可以成为事物发展的内在破坏力。这种差别(矛盾)究竟发挥何种作用,取决于事物发展进程中的特定条件。同样,社会内部不同方面、不同人群之间存在的差别(社会矛盾)即内部的不平衡,也具有两面性,既可以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也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破坏力,究竟向何处发展,取决于人们是否能够创造特定的社会条件。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和谐就在于要创造这样的条件,其根本宗旨就是要把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影响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的社会差别(包括社会矛盾)调整到适中的状态,使相关社会关系处于协调的状态,从而使之成为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弱化以至消解其已经或可能演化成的破坏力。而社会差别(包括社会矛盾)内在的统一性即差别各方的共同利益和需求,正是揭示和激发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实现社会和谐的实践基础。由此看来,在适中和协调性差别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社会和谐与构建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正如邓伟志所言:“‘和谐社会’是‘和谐哲学’的体现。事物之间有矛盾,也必然有斗争,可斗争是第二位的。斗争,不是为斗争而斗争。斗争是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和比较和谐的社会。尤其是在两大对立阶级基本消失以后,各阶层的价值取向大同小异,完全可以做到‘和而不同’。各种利益集团之间互惠、互利、互补、互动,更应当以‘和谐哲学’为指导。‘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和谐哲学’的一种体现。”[2](P8)

二、社会和谐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和历史范畴

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表明,注重社会和谐、希望在和谐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是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追求的目标,换言之,社会和谐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虽然,历史上也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着形形色色的社会冲突和战争,但是不论其斗争程度如何激烈,持续时间多么长久,也不论其造成了多么大的对立和破坏,终究是暂时的,社会最终也归于或必将归于新的社会和谐。换言之,追求社会和谐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主线,也必定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总趋势,战争和动乱不过是人类追求社会和谐过程中的特别现象,是人类为实现某些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特殊手段。

社会和谐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同样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历史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3]

虽然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但是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状态,可以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也可以体现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上,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和谐内涵,同一社会的不同时代也有不同的社会和谐要求。因此,和谐是具体的、历史的,与此相关,社会和谐观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和谐观,甚至同一社会的不同时代也有不同的社会和谐观。中国封建社会赞美的和谐“盛世”和推崇的和谐观念,在政治伦理方面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在人伦伦理方面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强调从“大一统”的政治和谐和“推己及人”的人际和谐两个方面来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与此同时,封建社会的和谐“盛世”及和谐观念与标准也存在着轻视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漠视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和谐以及忽视人的尊严和价值与心态和谐对于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的历史局限性。正因为社会和谐及其观念与标准是历史范畴,所以在阶级社会里两者都具有阶级性,其所追求的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为维护和巩固统治者的统治服务的,与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社会和谐目标与要求截然不同。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首先,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党的工作重心已由“革命”转向“建设”,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其次,社会主义的社会和谐不是以社会为本的社会和谐,而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社会实践,而无论是从理想目标来说还是从实践过程来说,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充分体现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最终与马克思主义对和谐社会最高理想状态的描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自由人的联合体相契合。再次,作为党在新时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靠的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共同任务,不是仅凭少数“精英分子”的智慧和筹措运作就可以实现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其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人的主体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人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让每个人的创造力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要求努力贯彻“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最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而不是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的社会,也不是小国寡民似的“世外桃源”般田园生活。

三、社会和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一种社会和谐的标志是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和谐要素构成的,也就是说,组成社会的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次级系统的和谐,是社会这一大系统和谐的重要表现。《礼记·礼运》所怀念的原始先民古老的“大同”式的社会和谐,如“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等“盛世”景象,每个人都能做到“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等社会风尚,就体现出不同方面、不同领域的社会子系统和谐的理想状态。同样,《礼记·乐记》中所描述的通过“乐”达到的和谐也是一种系统意义上的和谐:“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这段论述表明,社会和谐是从作为社会上层系统的“宗庙”到“乡里族长”再到“闺门”(家庭)这样的底层系统的整体和谐,是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子系统的和谐状态。由上可以看出,古人已经有了将社会和谐视为一种复杂系统的认识。

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这样的社会整合度高,社会认同感强,个体之间联系紧密,人和人之间更容易趋向和谐,而现代社会则是“陌生人社会”,社会功能系统分化加剧,社会认同感减弱,个体更加独立,人和人之间更容易排斥和疏离。因此,随着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社会和谐的复杂性更加凸显。另外,和谐作为一种复杂的系统,不只包括社会关系内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自身的和谐,而且也包括人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间的和谐。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却被严重激化,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必然也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

当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潮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国际环境中,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层次更为丰富和复杂。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由于和谐所具有的系统性特点,系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结构性联系,任何一个局部的不和谐因素,都可能会对整体的和谐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更具整体性和系统性眼光,既要注重全局性的和谐社会建设,也要及时化解局部和个别的不和谐因素。

四、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人格和谐

人格和谐是指人格结构要素发展水平正常、要素结构合理。学界一般认为,人格由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兴趣、情感、性格、气质、意志十大要素构成,前五种属于智力因素,后五种属于非智力因素(概要表现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人格和谐也是一种系统,包含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和谐,概括而言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应是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和谐,是指十大要素都具备,发展水平较为正常,彼此间结构比较合理。第二个层次的人格和谐(就非智力因素而言),是指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认知水平正常,结构较为合理。第三个层次(就价值观而言),指的是政治观、法制观和道德观的认知水平正常,结构较为合理。第四个层次(就道德观而言),所指应是人的道德品质是否体现道德认知和道德智慧(即意义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和谐与统一。

真正的和谐社会当且仅当建立在该社会各个成员人格和谐的基础上。一个社会如果不重视和谐人格的培养,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会和谐的。一个人如果不具备和谐人格,他不仅不可能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份积极力量,相反可能会成为影响以至破坏社会和谐的“不和谐音符”。就社会和谐谈社会和谐,反而可能会引发人们对一些社会问题的抱怨和对立情绪,引发更多的不和谐因素,结果适得其反。因此,从社会角度看,提倡和推行科学的社会和谐观,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在调整各种相关社会关系的同时,高度重视人的和谐人格的培养。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四个方面的思想认识问题,即社会关系中差异和矛盾的适中与协调性,社会和谐追求的永恒性,社会和谐的历史性,社会和谐的系统性以及人格和谐对社会和谐的基础性。这四个方面是密切相关的,承认差异和矛盾即意味着在社会和谐问题上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识到社会和谐追求的永恒性,则表明社会和谐追求在人类所有的追求中具有本体性地位,它不是我党提出的临时性政策,而是对人类思维和实践的继承与超越;强调社会和谐的历史性,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传统和谐观上故步自封,而应当不断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提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和谐观;理解社会和谐的系统性,则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方法论要求;最后,人格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旨归和最终落脚点,社会和谐最终还是要通过社会成员自身人格的和谐体现出来。这五个方面基本上可以概括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理念和认识,我们只有正确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赢得可靠的思想认识和心理基础,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

[2]邓伟志.和谐社会笔记[M].上海:三联书店,2005.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2(1).

Some Basic Knowledge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YANG Yi-qin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magazine,Tianj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Tianjin 300191,China)

We need to popularize some basic knowledges of how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It should be recognized that social harmony is essentially a unity of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that can be coordinated.People’s pursui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a historical process.Social harmony is a complex harmonious system and personality harmony is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harmony.

social harmony;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eternal pursuit;historical context;personality harmony

B82-052

A

1000-2529(2010)05-0016-04

2010-06-15

杨义芹(1965-),女,天津人,天津社会科学院道德与文明杂志社副研究员,博士。

(责任编校:文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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