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障

2011-02-14 19:43黄永香
中国煤炭 2011年11期
关键词:矿山企业矿工矿山

黄永香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省娄底市,417000)

社会责任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障

黄永香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省娄底市,417000)

矿山职业安全本身属于非市场的社会物品,其功能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为劳动工人提供场所安全与健康物品,是矿山企业为了社会目的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矿山企业公民缘于利益相关理论,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依据。在矿山企业提高社会形象、占领市场以及激励矿工等方面,社会责任是有价值的必要选择。

矿业 安全 社会责任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晚于发达国家,直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出的本世纪初,才开始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实施。而矿山企业在生态环境、合理开发以及安全与健康等社会责任承担方面起步更晚。甚至将其中的矿山安全与健康供给作为一个经济问题,而不是作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因而,很少有人提出通过矿山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而解决矿业安全的难题。

1 职业安全的社会性决定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

矿山企业开发活动是最危险的行业,比建筑、化工以及爆炸物品制造等行业还要危险,稍微放松就会有生命安全。可是,矿山企业往往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高度危险行业可能给人们带来的痛苦。

1.1 矿山企业面临职业安全的社会性选择

山西王家岭煤矿发生过一次全国关注的矿难。该矿是华晋焦煤公司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投资51.68亿元,原计划于2010年10月正式投入营运。为了按计划投入营运,华晋公司提出“花钱买进度”和“勇争第一”的要求。结果,于2010年3月28日发生透水事故,有153名矿工被困井下8天,经过奇迹般的救援,才使被困矿工中的115名矿工勉强生还,仍有38名矿工遇难。事后总结了矿难的原因,集中到一点就是为抢工期而简化必要的操作规程,多次出现透水征兆也不停止作业。

片面追求企业的经济目的而赶工期、抢进度,让生命为生产让路,其严重后果是给矿工及其家属、给国家及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这些难以估量的成本,无论是企业承担还是社会承担,都是矿难给这个社会的总成本。矿山企业为了减少社会成本的公平就会损失自已的效率,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损失效率则违背经济人理性。以煤矿为例,煤矿为了追求企业效率则在产出结构中只生产煤。如果同时要为了社会,那么除了生产煤炭产品以外至少还要生产安全物品和清洁物品,这就导致产出结构明显改变。假设煤矿的总投入为定值,不同的产出结构的效率不同。如果要减少生产风险,则要以安全物品替代煤炭产品,安全物品递增与煤炭产品递减是同时进行的。如果不让煤炭产品递减,则要投入更多的新成本。假设让风险存在于工作场所,则矿主可以避免没有收益产生的新成本投入。

在不新增成本的既定条件下由安全物品替代部分煤炭产品的产出结果,提升了矿山安全供给的层级,能够为矿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必须明确,所增加的安全物品属非市场产品,煤矿减少的产出部分却是市场物品。非市场物品是没有标价而不可交易的社会物品,而且是供多数人共同享用后又不支付价款的,其重要特点是“利他”的社会性,有别于市场物品的经济性。煤矿为了社会目的去选择有成本而无效率的安全保障进行投资,还是为了自身效率只生产煤炭产品,这是煤矿必须作出的选择。

1.2 供给职业安全是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

我们假定矿产品的市场需求是给定的,而对给定矿产品的需求就是矿山风险存在的原因。因为矿产品与矿山风险是同时生产出来的,风险是伴生物品。从经济效率的目的来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利益最大化,一般不选择投入更多成本以减少或阻止风险的产生。就像企业产生污染一样,假设公共的生态环境能够成为生产过程的垃圾场,那么企业则选择可以节约成本投入的污染物的生产。当然,矿主也存在着减少风险的动机。在生产矿产品的同时有为矿工准备一定的防护设施、避免矿工处于危险环境、防止透水和瓦斯爆炸等方面的需求选择。这种选择,是矿主在市场自由条件下愿意做出的行为。但是,矿山企业自愿减少工作场所危险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利他主义无关。因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比如矿井突然透水、垮蹋或瓦斯爆炸等,矿山只能停产修复,由此产生的成本大于事前预防的投入。这说明所追求的矿山安全,属于经济性的生产安全,而不是为了矿工利益的社会性的职业安全。因此,动机是为了不影响矿产品产出的矿山安全,仍然符合矿山企业利益的经济人理性。

在自由的市场范围内,矿工被矿山企业雇用,包括劳动力及其劳动力所有者都成了雇用对象而被资本所控制,资本所有权的控制力是矿工处于弱势的前提,矿工即使明知受风险损害,也因其固有缺陷而不可能争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因为矿工们很难形成有集体行动的卡特尔力量,难以结成联盟与矿山企业平起平坐,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必然现象。这就是说,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因资本的强势地位而无法得到遏制,要矿山企业供给矿山职业安全是市场的局限性。经济学通常的理论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时应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弥补。但在矿山安全方面则是一种误导,因为政府同样失灵:信息不对称使矿山企业的不安全行为不能整体进入政府的监管视线;矿业安全投入是矿山企业在市场的自主决策,市场条件下的政府不能取代企业进行决策;矿山职业安全供给主体是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及其他组织。事实也说明,矿难后的行政问责制,甚至将省长、市长免职,却并没有阻止矿难的继续。

在一个国家的整体范围之内,同时并存着市场、政府和社会三种力量,而社会力量是市场与政府双向失灵时的第三只手。目前,全国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就在于发挥第三只手的功能,而这是我们过去所忽视的重要领域。而且,矿山职业安全本身属于非市场的社会物品,其功能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满足一种用金钱买不到的幸福生活。当人们有了基本生存条件以后,矿工的尊严、健康与生命安全等生活需要更重要。这种更高层次的需要不能在市场而必须在社会中获得。教育、医疗、政治参与以及人身安全等社会物品只能从社会中产生,市场不生产,政府是管制者而非生产者。矿山职业安全出现在市场,但不是市场生产的,这是因为市场在社会之中而不是相反。矿山企业是矿山职业安全物品唯一和必须的供给者,为劳动工人提供场所安全与健康物品,是矿山企业为了社会目的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2 矿山企业应当为职业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矿山企业在市场因经济性而与矿工构成雇用关系。但在这种关系的另一面,矿山企业与矿工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相互依存的平等关系。权利地位应当平等,是矿工在安全场所工作的依据,更是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

2.1 社会责任是矿山企业应负的义务

自谢尔顿(1924)首先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逐渐深入。尽管在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过激烈的争议,但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基本统一认识。博文认为企业有义务按照社会目标和社会价值观制定决策和采取行动。沃顿提出,人们要认真考虑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并确立适当的原则来约束企业和社会的关系。企业的社会目标、社会影响责任观受到广泛认同,经济学中关于企业的目的以及经济人利已理性等理论受到这一广泛认同的冲击。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企业公民、利益相关者等理论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更加充实。所有这些研究都试图证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然性,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一般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超越市场中盈利责任的一种回报义务,也就是说,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不仅要为内部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还要考虑社会相关联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可以看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义务,只有把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义务,才可以通过义务规范诱导或强制企业为社会服务。

2.2 矿山企业公民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

从企业管理与社会发展整体关系来看,企业实际扮演着一个企业公民的角色。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区别以后,保留社会人角色的人性假设。企业公民作为一个人性假设,是身份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具备相应的特点。企业公民具有两重属性,既具有市场企业的经济属性,又是具有政治公民的社会属性,是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企业在市场是法人,在社会是公民,与自然人的公民平等。

矿山作为企业公民,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在规定性。当矿山企业与社会进行交往时,则需要克制市场里的经济人理性,要彰显政治社会中的道德人、社会人的特性,成为社会中的一般成员,应具有向善、行善与利他的社会性行动。矿山企业公民作为人格化、社会化的企业,与社会其他公民地位相同,权利平等,理应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应当将社会整体福利和公众利益纳入企业决策,而不能只顾矿山企业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这就是说,矿山企业除了有效率的经济目标以外,还要有推进社会发展的社会目标。矿山企业公民身份主要是为了明确社会目标的一种人性假设。

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进化,企业的社会目标也日益变得多元化,由经济层面转向安全与健康、生态环境、道德和慈善等高层次的层面。当人们的基本生存解决以后,随之就是安全与健康的需要。矿山企业公民应内在地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去满足人们这种变化的需求,即由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转变为多样性、高层次性需求。矿山企业公民使企业社会责任内生化、目标化,能很好地说明矿山企业本来就应该履行社会责任。

2.3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依据

矿山企业履行矿业场所健康与安全的社会责任,源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生产的社会性在于企业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无法进入生产过程,必须有人力资本的投入而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企业投入人力资本与矿主投入物质资本的主体地位平等,两者作为现代企业生产要素的供应者,应当在企业成本的付出与收益的分配上形成利益均衡关系,共同分享企业治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地位平等的要求有两方面:一是劳动回报,劳动者在劳动结果中除了维持劳动力得以继续生存的需要以外,还要参与资本的分红分配;二是民主决策,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参与企业的治理和决策,能够知晓并能够通过民主的公司治理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和合理收入。美国劳资关系教授巴德认为这“是利益相关人理论。按照这一理论的某一说法,雇员也有权力要求分享剩余,因为雇员在企业中投入了自己的人力资本,他们也像股东一样面临着有风险的回报”。巴德在此使用的是有“权力”而不是有“权利”,就是说雇员有能力和资格分享剩余。矿工享有剩余控制权以阻止企业无限制的决策,这是获得剩余索取权和安全工作场所治理的前提条件。矿工剩余权的分享,比起集体谈判特别是政府规制的效果要更加明显。

2.4 互利双赢是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在于建立人性化的劳动关系,更为重要的是,矿工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商品,下井工作也不仅仅是一种维持生命的工作交易。经济迅速发展后的矿工在民主、平等和有人权的社会中,应当是拥有政治和道德权利的人类个体。在矿山工作也不仅仅是一种为了赚取货币收入而去忍受的重体力活动,还是一种在矿业工作场所实现互动、成长以及发展等社会及心理需要的重要载体。矿山企业不能将矿工视为赚取利润的工具,而应视为追求生活幸福的社会主体。

传统的经济观念仅以经济价值的大小作为衡量企业成功的标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经营目标。现代矿山企业将矿工视为最宝贵的资源,一切为了矿工,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矿山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矿工、矿业以及社会各团体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以达成矿山企业与社会发展的互益格局。这种格局,在矿山企业提高社会形象、占领市场以及激励矿工等方面,比货币资本更有价值,是矿山企业自身完善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 建立保障矿山安全的社会责任机制

3.1 构建矿工参与企业决策的共同治理机制

矿山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长期合约的集合,既表现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又表现为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合作,是每一个人力资本个体之间的高度协作,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都可能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从而影响企业价值的实现。例如,“民工荒”曾经使一些企业订单落空。矿工人力资本的产权化使得矿工以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成为现实。

在矿山职业安全方面,主要是矿工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要让矿工参与矿山企业的内部决策,实现矿山企业决策的共同参与和监督的相互制约,实现矿山企业决策的民主化。加大职工参与力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拥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监督,强化他们在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为矿工获得权利、职业安全和合理工资提供话语权,有效地防止矿业股东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矿工是矿山企业利益相关者中的重要一部分,共同治理机制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实践模式,打破了股东为公司唯一所有者的传统观念,它不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考虑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通过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有利于实现矿山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3.2 构建矿主严格责任的矿业安全制度

建立矿山职业安全的制度体系,强制矿主成为矿山安全与健康投入的责任主体,矿工享有在安全与健康场所劳动的权利;对于矿主,实行严格责任标准,负有特别注意义务;施行惩罚性赔偿原则及连续加压的形式,促使矿主不断发展和采用降低事故隐患的新方法,不断地生产出让矿工共享的安全物品。这个目标的实现,依靠系列有机制度体系:矿业安全优先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矿山企业的优先考虑和第一要务是矿工安全的保护,矿工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应急预案制度,有经过审定的书面应急预案,有法定救援队,并依法进行实地演习;矿业用工制度,规定矿工进入门槛和建立矿工档案,凡进入矿场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矿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相关知识;矿业工会制度,矿工组织起来,合力为自己工作场所安全条件与矿主讨价还价,约束和监督矿主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场所;连带制度,提供矿山设备的厂商、进行社会管制的政府监督人员以及矿山企业对发生的事故连带承担责任。

4 结语

矿业安全,是矿山职业安全而不是矿山生产安全,前者是以人为本的劳动关系,具有社会性;后者是以物为本的经济关系,属市场职能,具有经济性。到目前为止,《矿山安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都是以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的安全生产制度,缺乏为了社会目的的职业安全制度。必须改变这种趋势,建立保护场所安全的职业安全制度,才能将矿山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义务规定在制度中。如果继续执行以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的安全生产制度,则无法融入为了社会目的的社会责任制度。同时,矿山安全与矿山健康制度应一并规定。

矿山履行社会责任应作为第一性义务,还应规定保障第一性义务实施的法律责任作为第二性义务。第二性义务是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必须承担的不利的后果。

要改变矿山企业效率优先、经济人理性的传统,形成效率与公平统一、利己的经济人与利他的社会人结合的格局,才能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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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basic guarantee of mine safety

Huang Yongxiang
(Loud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Loudi,Hunan 417000,China)

Mine safety is non-market social goods,and the function is to meet the social life.Providing work place safety and health items to the workers,which is the social purpose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by mining company.mining corporate citizen is due to stakeholders theory,which is the basi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Mining enterprises which improve the social image,capture the market and encourage miners,therefore,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a necessary value choices.

mining,safety,social responsibility

TD-9

A

黄永香(1972-),女,湖南娄底人,湖南娄底行政学院经济学副教授,主研制度经济学。

(责任编辑 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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