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

2012-04-18 05:33刘金祥
关键词:产业化文化产业文化遗产

刘金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黑龙江 哈尔滨150018)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俗活动、表演活动、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和手工制品等)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印证一个民族存在的文化标识,是维系一个民族发展的文化基因。①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各民族积累沉淀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为数众多、各具特色,而且具有极高的人文价值。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阶段,加之全球化使世界文化地图呈现出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的巨大分野,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文明持续挑战和外来文化不断冲击的情势下陷入岌岌可危的境地,因此,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极为重要和非常紧迫。适应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趋势,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笔者感到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的重大意义

产业经济学认为,产业是指具有某种同类或类似属性的企业或组织的集合,或者是指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部分国民经济的总和。[1]产业化是对那些自身不具备经济功能的行业,通过市场机制,使其从不具备经济性质逐步转化为具有经济性质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就是以“非遗”为生产资源,经过市场运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市场经济机制相结合,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的经济属性,使其成为一项适应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文化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的本质在于大规模地制作非物质文化产品,在市场经济中彰显非物质文化的经济价值,并以此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限度地延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周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承负更大的社会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是由我国国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所决定的,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

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是实现民族文化复兴的客观需要。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智慧载体和辛劳结晶,是我国各民族文化的瑰宝和财富。但是,现代化狂飙般的迅疾突进正在改变传统社会的结构和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我国传统文化也不能幸免。只有对那些文化空间广袤、社会生态环境依赖性较强的“非遗”项目进行标准化设计、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经营,将其纳入产业化范畴和进程,才能更好地传承和保护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向世界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风采,才能逐步实现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

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文化产业是一个内涵丰赡的经济体系,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和点绘,以此增强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发展文化产业,离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大缺撼。而且,在全球文化产业竞争大潮中,真正能够与世界强势文化产业所抗衡的,只有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在内的中国传统民族文化产业。正所谓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所以,发展非物质文化产业,实质上是我国文化产业强筋壮骨的内在需要。

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是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尤其如此。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形式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是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民族经济、尽快摆脱贫困状态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深度开发非物质文化资源,挖掘民族文化特色,不断延伸文化产业链条,既能为当地居民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又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既能为一方百姓带来福祉,又能有力推动当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依靠心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抢救和保护那些濒于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非常紧迫的历史任务。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建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疑也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看似毫不搭界,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特别是在文化全球化的语境下。我们知道,文化全球化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价值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文化产品在世界文化市场上的销售,并以此作为强化其趋势的动力。因为当20世纪中叶法兰克福学派提出“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并赋予其强烈的批判色彩时[2],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向发展中国家大量推销其文化产品,大肆掠夺其文化资源,并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现在,文化产业在人们的争吵和疑惑中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体系中最热门最活跃的产业,让最初持批判态度的法兰克福学派的一些学者大跌眼镜,并催生了另一新的理论体系和代表人物本雅明。在他们看来,文化产业就是文化的商品化,并使理性计算在文化领域内成为可能,所有抽象的形而上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精神信仰等都变成具象的实体的可触可摸的文化产品。[3]即所有精神文化本质上的区别都转化为文化产品数量上的差异,文化不再是独立于世俗社会之外的净土,不再是出污泥而不染的莲花,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技术、器物、产品、娱乐的代名词,成为一种具有人文内涵的用于交换的商品。

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认为:一定的思想资料和工具,艺术家的审美能力和创作技巧,是艺术生产力的基本内容,与其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应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考察。[4]时代在发展,“非遗”生产所对应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精神生产必须随着物质生产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质而言之,就是对“非遗”的保护必须在遵循文化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借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实行产业化经营。文化产业的生产经营通过恪守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扩大市场体系和商品逻辑而肢解和粉碎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和价值体系。在传统时代,各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生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地方戏曲、民间音乐,它们的地方特色限制了其受众对象和传播范围。但是,现代传媒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大大超越了人们的感性见闻和审美经验,并引导大众相信,只有那些覆盖范围极广的媒体提供的文化产品才具有凌驾于其它文化产品的特殊价值,甚至只有这样的文化产品才是最值得享受和欣赏的。换言之,现代传媒以高频率、全方位、多层面的宣传和推介,将以表现方式多元、地域色彩浓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逼仄在越来越狭小的空间里,迫使其通过走产业化之路来维持生存和发展。

文化哲学原理表明,差异性和原创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属性,[5]这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及其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正是这种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具有了商业价值的增值性,成为最能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源,成为最具开发潜力的文化资本。产业理论和经济实践告诉我们,差异性既是文化产业的立足点,也是文化产业的着力点,利用差异性是文化产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内容”取胜的文化产品,如果失去了“内容”的独特性,失去了对本土文化资源的自觉意识,失去了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最终必然导致其文化产品如同普通工业品一样失去差异性,成为简单的复制品,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也就无从谈起。例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少林功夫、梁祝传说等等,都是我国民族文化百花园中的奇葩,保护它们就保护民族文化的脸谱,传承它们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基因。有鉴于此,一些地方政府和有识之士投资拍摄了电视连续剧《风雨同仁堂》,创作了现代舞剧《风中少林》和音乐剧《蝶》,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产业传播中得到了保护和发展。即便这样,我国文化产业仍然呈现西强我弱的状况,国内很多文化市场被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产品所占领,许多文化资源被跨国文化公司所开发,自身的历史故事和文化传说难以讲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这种落差和失衡要求我们仅仅靠静态和凝固的保护并不适用于所有“非遗”项目,只有在既不改变其按照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借助打造体现本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产业,才能实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赓续和传承。例如大型舞蹈《云南印象》自2003年出品以来,陆续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国内许多地区进行演出,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也收获了巨大的人文功效。这一文化产业品牌的成功运作,正是缘于对我国西南众多少数民族舞蹈——极具魅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度发掘和二度、三度创作,使云南少数民族舞蹈特有的粗狂、欢快、质朴的特点与现代舞蹈细腻、流畅、奔放的风格有机统一,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典型范例。再比如辽宁省本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刘老根大舞台”也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成功案例。“二人转”在东北地区流布广泛,基脉深厚,但在赵本山之前并未形成庞大的产业。赵本山依凭自己在演艺界、影视界的丰富人脉资源,通过拍摄反映东北农村题材的电视剧捧红了一批“二人转”演员,并做大了“绿色二人转”的文化品牌,不仅获取了巨额经济利润,更重要的是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二人转”走出东北,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总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是要在固守其本真性和原生态的基础上,以适当的经济理念和适度的市场化手段予以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努力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较量的关键领域在于文化产业。当欧美文化列强虎视眈眈地紧盯中国文化市场时,我们用什么与之应战和抗衡?唯一可以应战和抗衡的渠道,就是站在我国五千年文明的高度,开发和打造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文化产业,形成俯瞰世界、傲视全球的东方文化价值体系。当历史的尘埃已经落定,一切归于平静和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或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以中华民族自我认定的人文凭证,为这个民族的延续和发展夯实历史根基、提供精神力量。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的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地存在,它必须依附于某个特定的载体才能显示、传播和传承。在传统社会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可分为符号、一般物质实体和人,但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市场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载体和存在空间。为了有效保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中国传统文化菁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在实施产业化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遵循文化发展和市场经济双重规律。对待非物质文化产业项目,我们不能割断其历史肌理和时代传承,也无法泯灭其人文价值和属性,只能遵循其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不可盲从地强制其产业化或禁止其产业化,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潜力调整完善其产业化的方向和方式。同时,要从有利于文化资源的科学配置和优化组合出发,最大限度地追求文化资本不断积累的社会效益,努力形成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文化产业。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产业化应按照类别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期分批分地域推进,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实施产业化,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项目名录,确定不同的产业化发展目标。对于远离现代社会生活、没有市场生存能力的项目,如礼仪类、语言类、风俗类、信仰类等,应主要由各级政府、社会力量和广大民众共同承担。对于仍有市场需求的“非遗”项目,包括戏曲、舞蹈、杂技、传统技艺、民间美术类,如昆曲、二人转、皮影戏、剪纸、雕塑、木卡姆等,应通过进行生产性保护,开辟新的文化市场,进行全部或者部分产业化运作,实现“非遗”项目良性运转。

三是坚持多元联动,协调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需要在特定文化空间生存的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历史性的活态文化因子,对其实施产业化需要政府、传承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和,需要相关产业资源的配套发展,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介入和实体产品生产经营等层面和环节。而每个层面和环节都应根据不同的“非遗”项目特点,有机融合商业元素和文化元素,通过规模化运作提升行业竞争力,实现文化传承下的产业勃兴。

四是坚持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用法律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水平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硬性要求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始终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的立法力度,近年来,云南、贵州、广西、上海、江苏和福建等省区已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为推动“非遗”的产业化进程提供了重要保障。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实施,从而把“非遗”的产业化保障提升到国家层面上,开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的历史篇章。政府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决定着非物质文化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直接决定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效。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1年颁布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提出“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文化政策。”①《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目前,我国在制定促进“非遗”产业化政策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可供执行,这使得保护“非遗”尚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

五是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改革创新是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缩影,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在精神消费备受推崇的当下,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只有进行观念创新,妥善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发展的关系,既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利用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在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和发展,通过利用和发展促进保护和传承;只有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以良性文化资源为前提,通过规范科学的市场模式,才能做大做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只有进行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和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破解古代发明创造和工艺成果,才能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水平;只有进行展示方法创新,注重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过程、历史背景、相关历史人物故事等信息,注重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注重增强参与性、互动性、体验性和趣味性,才能使人们深入了解和亲身体验中华文明的丰富内涵和独特魅力;只有进行保护和传承方式创新,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于有市场前景的,鼓励在国家政策支持下进入市场,特别是和发展旅游业紧密结合,开发文化产品,拓展服务项目,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的主要路径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后,由于面临所谓“碎片化”和“家园沦陷”等现代性困境,文化界开始深刻反思现代文明给人类生活带来的种种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概念率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随后一套严格的认定、保护和发展计划也伴随人类观念的嬗变而应运而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人类文化遗产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于2003年10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肇始于2003年3月由国家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等单位发起组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升为国家意志。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与全球化进程的日新月异,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有的几近消失。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的现实愈加凸显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和紧迫。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施救式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没有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的活态文化。目前,国家、民间和学术界均认识到“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都应该在确保文化遗产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尽可能进入市场,并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完成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实现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的良性循环互动。”[6]也就是说,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的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状态。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地方大都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多数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单纯依靠内源性资金,促进“非遗”项目产业快速成长的可能性较小,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扶植,制定有利于“非遗”项目实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非遗”项目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投入,建立完善鼓励和激励机制,比如,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前期开发进行财政补贴,引导自主开发、独立生产的投资主体,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等。同时,要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门槛,对于不受国家掌控的“非遗”项目”,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为“非遗”项目产业化注入活力、积累后劲。但对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这支异己力量要保持高度警醒,因为它们关注的是投资的回报,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一旦出现差错,就容易将“非遗”保护引向歧路。例如,他们往往不顾保护对象的生态环境和具体条件,本能地强调对“非遗”项目全部推向市场,从而导致“非遗”项目的本质和精髓被异化和肢解,而这恰恰是与保护的初衷相悖离的。

四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生命力,是其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础。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指出:“通过新信息和传播技术的利用有利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播,同时新信息和传播技术也创造了值得保护的数字化遗产。”①《伊斯坦布尔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第3届文化部长圆桌会议一致通过。所以,我国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以强有力的数字化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交往中的话语权。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创新文化形式,以更多更新的样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魅力,不断开拓其文化市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例如,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让其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同时,通过申请专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既在非物质文化产业品牌受到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还要通过开展大范围、高层次、多频率的知识产权交易,努力向国外输出中国“非遗”文化品牌版权,逐步扩大我国“非遗”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五是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为保障“非遗”产业化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企业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要大力扶持能够深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增强文化吸引力的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逐步将文化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根本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培养文化资源开发机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提供公共技术、人才培训、对外宣传、国际交流、产品评估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要从国家、省、市、县四个层面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强化对“非遗”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角度应创造宽松环境,对“非遗”文化产业品牌给予重点扶持;文化企业应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联盟,促使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非遗”文化创新活动有机结合,提升“非遗”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1]杨治.产业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36.

[2]范希春.论法兰克福学派文化批判理论[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3][德]本雅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在文化工业时代哀悼“灵光”消逝[M].李伟等编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12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26.

[5][法]施韦泽.文化哲学[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25页.

[6]刘水良.湘西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思考[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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