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水江文书看锦屏县田赋的征收情况
——以锦屏县加池寨现存文书为例

2014-07-07 15:40艳,吴
铜仁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锦屏县公粮清水江

赵 艳,吴 娟

(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

从清水江文书看锦屏县田赋的征收情况
——以锦屏县加池寨现存文书为例

赵 艳,吴 娟

(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

从清水江文书中的纳税凭单、田赋收据等资料来看,锦屏县加池寨地区的田赋主要采取夏秋两季的征收方法,在清代至新中国成立期间,田赋征收税率也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清代改土归流的实施和清水江流域的开垦促进了黔东南地区的土地开发,田赋从而演变为清水江流域政府工作和农民生活中的主要内容。

清水江文书; 锦屏加池寨; 田赋

一、引言

清水江是贵州省东南部的一条重要河流,流经都匀、丹寨、凯里、锦屏、天柱等多个县市。流经地区气候温暖,雨量充沛,“山多戴土”[1]177,土地肥沃。总之,清水江流域具备优越的自然条件,适合农作物的生长。从目前已经收集到的清水江文书来看,其中有大量文书与农业有关,据这些文书可知:自清代以来,黔东南地区的土地便得到大规模开垦和耕种,当地农民的耕地增多,田赋征收工作也成为当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池寨作为锦屏县西南部的一个苗族村寨,也同样享有着清水江一带优越的气候条件。加池寨现存文书反映了该地区木材的种植与伐运、买卖契约以及以土地为中心的一系列社会活动。作为清水江文书的一部分,加池寨现存文书是清水江流域地区社会生活面貌的一个缩影。选取加池寨文书中的田赋资料作为研究角度,探析该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政府在田赋征收方面与农民的互动模式。

二、锦屏县加池寨地区的田赋征收情况

在文书所涉及的田赋资料中,包含一系列的收据,主要是田赋的缴纳、征收等内容,如包括田赋收据、公粮通知单、农业税征收收据等。从清代至新中国成立之初,这些田赋收据在征收内容方面变化不大,只是每个时代出具的收据征收名目和形式有着不同之处。可见,这些收据是当时田赋征收与缴纳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下面就每一个时期的收据形式及内容来分析该地区的田赋征收工作是如何展开的。

(一)田赋收据

田赋收据是专门针对田赋征收而制定的收据,其数量最多,可见当时赋税征收中田赋所占的比重。该种收据内容包括缴纳人姓名、田地亩分、应完粮赋等。例如,文书收录的民国三十年(1941)姜继美田赋收据;民国三十二年(1943)姜文正田赋管理处收据;三十三年(1944)锦屏县姜文正田赋管理处收据;民国三十六年(1947)姜文正、姜文魁缴田赋收据;等等。现特举两张代表性的田赋收据(见表1和表2),具体形式如下。

表1中的收据是1941年8月30日制定的,粮户姜继美该年共纳8元6角5分,这是折算成银的征收方式。关于田赋的缴纳还有一系列的凭单,光绪十四年(1888)十二月十二日,文斗寨姜遇和收到加池寨姜成安田大小四坵,粮银3分2厘;光绪二十二年(1896)十月二十六日,加池寨姜凤池完本年份秋粮2升3合。据贵州地方志记载,此时期,与之邻近的各司起科不等,龙里司每亩科秋米4升,洪州司每亩起科秋米7升,八舟司每亩起科秋米2升;民国四年(1915)某月二十六日,姜大明纳粮3升,姜凤彩纳粮3升;民国五年(1916)十二月七日,姜凤彩纳银两5分。从该地区农民的纳粮银数额以及与同时期的其它地方相比,加池寨地区科米数额相对较低。

表1 姜继美田赋收据(民国三十年八月三十日,即1941年)[2]428

在表1的征收过程中,当时主管田赋征收及土地陈报的机构为省县田赋管理处,而表2的征收工作机构由县(市)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县(市)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的时间和过程在《抗战建国史料:田赋征实(一)》记载到:民国三十年八月,各“省(市)县(市)田赋管理处相继设立,接管田赋及土地陈报事宜。三十二年冬,各省(市)田赋管理处与省(市)粮政局合并改名田赋粮食管理处。县以下原设征收分处,改称乡镇办事处。”[3]机构职责更加明确,对比表1与表2发现,表2田赋收据内容较之前的收据更为详细。表2的田赋收据于1945年由县(市)田赋粮食管理处制定,内容不再局限于田地大小、赋额方面,赋税征收名目更为细化,缴纳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都在备注栏里一一罗列出来。

清水江文书中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田赋收据,现将这些收据内容辑录如下:

民国三十一年(1942)十二月十日,姜文正持有田地9亩8分,每年应纳税额4元4角3分,每元折征实物3斗,征收实物数量1石3斗2升9合,另姜文正、姜文魁共田地7分,每元折征实物3斗,征收实物数量1斗2升。

民国三十二年(1943)十一月二十九日,姜文魁持有田地7分,田赋征收每元折征3市斗,田赋征实数量1斗2升。

民国三十三年(1944)十二月二十七日,姜文正缴纳县市公粮1斗3升3合,征实粮食1石1斗6升6合,姜文魁缴纳县市公粮4升,征实1斗4升。

民国三十五(1946)年十二月十日,姜文正缴纳赋额3元3角3分,征实6斗6升6合,征借6斗1升1合,省县正公粮3斗3升3合。

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二十九日,姜文正缴纳赋额3元3角3分,缴纳公粮6斗6升6合。

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三十日,姜文正、姜文魁缴纳赋额4角。民国三十七年(1948)十二月三十日, 姜文正、姜文魁缴纳赋额2角4分,征借3升6合,公粮3升6合。姜文正缴纳赋额1元4角2分,征实4斗2升6合,征借2斗1升3合,公粮2斗1升3合,征实率每元折征3斗6升。

以上资料,由于文书发现之时模糊不清和损毁,导致很多数据无法辨认或已丢失,根据已有的数据可以发现,锦屏县加池寨地区大部分为姜姓居民,缴纳田赋的名目甚多,缴纳赋额的多少是根据田土的大小来定,而文书中很多亩分的数据无法辨认或是未注明大小。从缴纳的税额来看,此时期的田赋与清代以及民国初期的税额相比负担较重,应缴纳的粮食每每超过几斗,农民逾期缴纳还需另交处罚费。虽然政府在田赋征收过程中进行了适当的灾歉减免,但真正享受这一特殊待遇的户数十分有限,农民所承担的田赋压力仍然较重,而当时全省的田赋负担就已经出现了成倍增加的趋势,“从1937年至1941年,全省田赋从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二元增至五百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七十元,猛增了七倍。”[4]336除此,农民还需上交县市公粮、征借等赋税。征借是于民国三十二年由征购重新改名而成,1945年,在全省各地采取“随赋征借”,即与田赋对等的“征一借一”。征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增加大宗粮食的库藏量,保障军粮的供给,争取战争的胜利,然而却加重了农民的田赋负担,连当时国民政府的粮食部长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征收方式造成了“政府得谷一石,而人民的负担为二石或三石的现象。”[5]

表2 姜文正田赋粮食管理处收据(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即1945年)[2]331

(二)公粮通知单

通知单为完粮之根据,注明了交纳粮食的地点,在征收过程中,也考虑到了自然灾害的变故,进行灾害的减免(见表3)。

从表格中可以发现,这是新中国成立时的纳粮通知单,其实质和田赋收据一样,都是田赋征收的一种凭证。户主缴纳粮食的多少根据持有土地多少而定。除了缴纳赋税之外,政府还针对情况特殊的家庭,如该年是否受灾等,进行适当减免。在该通知单中,规定了纳粮的具体数额、纳粮地点以及一些纳粮的注意事项,其中该业户并没有享受到赋税的减免。那么,政府对灾年进行减免的同时何来资金钱粮维持自己的财政开支呢?关于灾歉减免一栏的钱粮来源,据资料记载:光绪十三年八月初六日,黎平府予加池寨捐办义谷以备荒歉饬札,各地方政府捐办义谷以备荒歉。新捐义谷1230觔,如数催缴,存积本处仓内[2]298。这是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所做的准备,义捐是筹集谷物的重要方式,其他省份对黔省的协款或其他地方对本地方的支援也是灾歉减免的重要钱粮来源,这些都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

(三)农业税征收收据

该种田赋记录形式主要是作为政府统计田赋征收情况的一个基础材料,用于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田赋,通常情况下政府和纳税人各执一张。收据作为统计的基础,详细概括了征收时间、户主姓名、中央与地方税的数额、减免数额和实际应征收数额等内容。该收据还需经过县长、县财政科长、区征收处主任三人盖章才能认可。在1951年姜盛富的农业税征收收据文书中,缴纳粮食共1070斤,包括中央粮892斤,地方粮178斤,未享受减免数额。在不同的时间段里,政府所出具的农业税收据形式各不相同,在1953年12月28日,姜更兰交农业税收据中还将夏秋季应缴稻谷进行了区分,分夏秋季交税从明代就已经开始了,到了清代,“征收赋税也分夏秋二次征收,称夏税秋粮,夏税在上半年的二月分开征,四月完半,五月停征。秋粮在下半年八月(或六七月)接征,十二月征完。”[6]258此后,田赋征收延续了夏秋两季征收的方法。在姜更兰缴纳的赋税中,夏季缴纳稻谷1251斤,秋季缴纳稻谷数158斤,共纳谷物1309斤,末尾加盖县长和经征员的印章才能生效。可见,虽然未注明业户土地亩分的大小,但从纳粮赋额来看,该地区的纳粮数额较高,农民承受的田赋负担仍较重。

表3 公元一九四九年度公粮通知单[2]348

三、结语

“土地体现了国家的最高权利”[7]11,而田赋的征收更是政府权力作用于农民身上最直接的表现形式。“田赋昔为中央主要税收,今为地方财政命脉,亦为我国最悠久,最普遍之农业收益税,……,直接影响农业生产之赢绌,关系国计民生,至深且锯。”[8]362通过清水江文书中的田赋资料可以发现,田赋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体现出来,从县(市)政府出具田赋征收收据,到县及地方政府领导的签字盖章都说明了田赋征收已纳入政府工作之中。可见,此时期锦屏县加池寨地区的大部分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钱粮合并现象也反映了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代,由于部分统治者实行了蠲免或普免政策,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到了民国时期,由于受战乱、国民党暴政的影响,田赋负担加重。从当时整个社会环境来看,锦屏县加池寨的田赋负担只是贵州乃至全国农民田赋负担的一个缩影,反映出田赋既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纽带,也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政府与农民之间矛盾的根源。

由于文书中与田赋相关的史料较少,得出的结论只能反映该地区的田赋征收概况。笔者也只能通过现存文书,对该地区田赋的征收和缴纳情况,以及政府对地方社会事务的参与管理情况进行初步的研究。

[1] (清)爱必达.黔南识略·见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2]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10)[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 秦孝仪,主编.抗战建国史料:田赋征实(一)[M].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9.

[4] 周春元,何长凤,张祥光,编.贵州近代史[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

[5] 顾文栋.从清末到民国时期贵州田赋征课的概略[J].贵州文史丛刊,1991,(1).

[6] 《贵州通史》编委会.贵州通史(第3卷)[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

[7]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8] 李荫乔.贵州田赋研究[M]//萧铮,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

Land Tax Collection in Jinping County Seen from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A case study of extant documents in Jiachi Village of Jinping County

ZHAO Yan, WU Ju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25, China)

Judging from the tax payment vouchers and land tax receipts i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land tax in Jiachi Village in Jinping County was mainly collected in summer and autumn.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rate of land tax changed in various trends. Shift of power from hereditary native officials to officials sent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ultivation of Qingshuijiang Valley enhanced the degree of land development in southeastern Guizhou. Therefore, the land tax became a major affair in government routine and peasant life.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Jiachi Village in Jinping County, land tax

G127

A

1673-9639 (2014) 03-0114-05

(责任编辑 黎 帅)

(责任校对 白俊骞)

2013-12-03

赵 艳(1989-),女,贵州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中国史研究生;

吴 娟(1983-),女,侗族,贵州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民族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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