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科技法制建设中角色定位的历史考察

2014-08-12 07:44侯强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中国共产党

侯强

摘要: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在革命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始终围绕着“发展什么样的科技、怎样发展科技”这个基本问题展开,不仅在科技政策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促进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新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科学技术;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3-0120-06

科学技术离不开法律的控制和调整。作为调整科技社会关系的科技法,其在法制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早在延安时代,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科技立法工作,播下了科技法制建设的种子,留下了一连串初步探索的足迹。新中国成立后,科技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对此,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经过艰辛探索和曲折发展,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新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一、党对科技法制建设的思想领导

中国共产党自其诞生之日起,就秉承着马克思关于“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1]的理论,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在革命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为例,其曾为征求专门技术人才发布过这样一个启示,称“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现以(因)苏区缺乏技术员,特以现金聘请。凡白色区域的医师、无线电人才,军事技术人员同情于苏维埃革命而愿意来者,请向各地共产党组织及革命众团体接洽,并填写履历,转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委员会,即可答复并谈判条件,于订立合同后,护送入苏区”[2]。即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十分重视科技工作,想方设法从国统区引进科技人才,并实行优待政策。

抗战时期,由于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根据地相对于土地革命根据地要稳定得多,党因时制宜开展了初步的科技法制建设工作。是时,党不仅对自然科学的发展给予高度关注,认为“自然科学是人们争取自由的一种武装”[3],而且号召“把科学与抗战建国的大业密切结合起来,以科学方面的胜利来争取抗战建国的胜利”[4],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科技思想体系,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科技政策法律化。1942年1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其公布的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推广通俗书报,奖励自由研究,尊重知识分子,提倡科学知识与文艺运动,欢迎科学艺术人才”,“欢迎医务人才”。这一宪法性文件规定,不仅使得党中央和根据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科技发展的决议和文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通过其辐射作用,促进了根据地一系列有关科技发展的具体法规和法令的产生,极大地鼓舞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科学热情和革命的积极性,从而为抗战的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进入解放战争时期,虽然从思想理论层面上看,党的科技思想与科技法制建设的理论较之抗战时期并没有更大的发展,但从实践层面上看,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和战争的需要,党领导的科学技术事业和科技法制建设工作保持了持续发展的态势。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确规定:“设立职业学校,创造技术人才”。由是,党和政府在此前大力引进科技人才的基础上,把自主培养科技人才作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加以重视。这为新中国科技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人才上的培育和技术上的准备。

新中国成立前夕,不仅党的领导人朱德、叶剑英、周恩来等先后在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上表达了“人民科学”这个概念,而且毛泽东在《别了,司徒雷登》一文中,也旗帜鲜明地阐明中国共产党人要建立人民科学的愿望。这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正因如此,在随后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党的“人民科学”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极大地鼓舞了科技界的科技热情。在1950年6月召开的中国科学院第一次院务会议上,科学家们纷纷表示,他们不但愿意以科学报效国家,而且感到他们已有条件放大眼光、放大气魄,计划中国的科学研究事业。[5]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克服旧中国科技事业发展脱离实际、脱离人民的弊端,党和政府科技发展的总方针是“为国家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是建国之初党和政府科技活动的出发点,也是科技政策制定和科技法制建设的基本政治准则。在其导向作用下,政务院通过并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年)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4年),以推进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有资料显示,随着新中国科技事业的展开,1953年和1954年两年,约有60%的科学研究题目都是由政府各部和生产部门提出来的[6],大大提高了科学研究与实际相结合的广度和深度。

及至1954年宪法颁布,在党的科学为人民大众思想的指导下,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又明确规定:“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不仅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而且推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政治积极性和认识水平的提高。

但当历史的车轮驶进1957年至1976年,党内“左”倾思想开始抬头,并逐渐占据了上风。是时,在“反修防修”的驱动下,人民本位的法价值指向被纳入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之中,阶级斗争扩大化加速发展起来,最终导致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在完全政治化的社会体制中,文化大革命以其政治权力无所不在的实在性,使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和行政化,一次次狂风暴雨般的政治运动,几乎将建国以来建立起来的包括科技法在内的所有法制都破坏殆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中国实现民主与法制划时代转换的起点,其从根本上扭转了中国前进的方向。自此,邓小平“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成为了中国未来法制建设的总纲领、总目标,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由此到来。而随着我国科学春天的真正来临,科技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中也取得了全方位的进步和发展,并逐步进入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轨道。

是时,党提出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彻底恢复了对知识分子地位的正确认识,知识分子政策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来。在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更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史无前例地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载入了宪法,规定了一系列支持保护科技人员的条款。1990年8月,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又郑重宣告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贯彻执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这些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振奋了广大科技知识分子的政治热情和科研积极性。

1993年,在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和党中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的指引下,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不仅系统总结了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而且将党和国家关于科技进步的基本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有力推动了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号召,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根据这一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这既是党和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也是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大举措。

及至90年代末,鉴于我国科技创新相对落后的实际,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召开了划时代的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培养企业创新能力,改革奖励制度,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这对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国家科技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这一政策背景,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第396号令,决定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增设特等奖,加大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项目的奖励力度,赋予他们更高的荣誉。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三十一次会议又修订通过了《科技进步法》,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了法律,并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这些新的科技立法的出台,无疑为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二、党对科技法制建设的政治领导

有关党历来重视对科技工作的领导,龚育之曾研究提出:“如果要把中国共产党人的救国主张概括为简单的公式,即就是:革命+科学”[7]。事实也是如此。党早在陕北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之时,就初步实行了马克思主义的科技政策,探索对科技法制建设的政治领导。

抗日战争时期,为保证抗战军事斗争的需要,党中央十分强调科技活动与抗战事业的紧密结合。一切为着抗战,一切服务于抗战,成为党在根据地科技法制建设中的中心任务。对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其公布的施政纲领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必须与抗战大业结合起来。抗战胜利后,党领导下的解放区科技法制建设更加紧密地为战争服务,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新中国建设的需要。1946年9月1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在其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奖励科学发明暂行条例》中,第一条即为“为奖励科学发明,提高生产技术,充实建国力量”。 1948年12月20日,华北人民政府为迎接新中国的成立,为新中国科技法制的确立做准备,在这个《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将其第一条修改为:“为发展生产,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发明,特制定本条例”。

新中国成立前夕,《共同纲领》在其第43条“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中的规定,不仅使得科学在为人民服务和为国家建设服务方面取得了政治保证,而且具有了不可违背的宪法意义,形成了新中国科学事业发展的良好政治氛围。事实上,“建立在马列主义思想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如何发展科学这个问题上首先关注的便是政治制度与科学发展的关系”[8]。是时,周恩来就指出:“在阶级社会中,自然科学工作者想超越政治是不可能的”,“中国近代史已经完全说明,一切有良心的科学家只有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里面,才有自己光明灿烂的前途。”[9]

新中国的建立,使得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政治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动力。1950年6月14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关于中国科学院基本任务的指示》中,以《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特别是其中有关科学工作的各条规定为总方针,具体阐述了中国科学院的基本任务。其中,第一项基本任务便是确立科学研究的方向,即科学研究必须为人民服务,要与国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这是党对新中国科学发展道路的最初政治把握,其不仅适应了建国之初的国情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社会转型的实际,而且也适应了我国科学发展的要求。此后,毛泽东在总结群众实践基础上,又提出了著名的工业“鞍钢宪法”和农业“八字宪法”,将城乡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运动引向了新的阶段。

但毋庸讳言,伴随着党对科学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政治取向和价值取向的认同,由此也埋下了是后“政治科学化”形成的种子。及至文化大革命爆发,把突出政治放在了一切工作的首位,技术革命被迫让位于政治革命,科学政治化思潮由此泛滥起来。1975年宪法规定:“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时,阶级斗争观念的过分强化,左倾思想的严重发展,导致对科技与法制建设认识的急剧转变,把本应按照科学规律进行的技术革命引入了迷途,使正在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科技法制建设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历史终于出现转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率先在科技教育领域拨乱反正。1982年宪法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中共中央在1985年3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其第三部分明确规定,要制订有关的法规和制度,保证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并且运用关税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护国内的技术市场。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方向的确立,在为科技进步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的同时,也对科技进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5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加强科技立法和执法工作。具体而言,即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强化科技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惩处各种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打击各种假冒科技之名、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活动,反对各种伪科学活动,使科技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有序地进行。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9年8月颁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其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具体而言,即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进入新世纪,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2002年,党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06年,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又强调指出:“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10]2007年,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至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党对科技法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抗日战争时期,为粉碎敌人的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党号召共产党员积极加入到经济和科技工作中去,发挥科学技术在革命中的重要作用,以保证抗战的胜利。1941年5月,中共中央在其《关于党员参加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的决定》中,就要求纠正某些党员不愿参加经济技术工作的倾向,强调指出:“各种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是革命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具体的革命工作”。为吸引科技人才并发挥其作用,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5月发布了《关于建设厅技术干部待遇标准的命令》。随后,又批准实施了《1943年度技术干部优待办法》。这两个对技术干部优待的法令,直接推动了党的科技政策的落实。

解放战争时期,为满足战争的需要和迎接即将到来的新中国建设,党和政府将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加以重视。1946年1月31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财经会议指出,要有计划地培养农业、工业技术干部,爱护与优待现有技术人才。[11]1948年10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新形势下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大批有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和革命思想的各种知识分子,以应建设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在政务院下设立科学院,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其被赋予管理全国科学研究事业的政府管理职能,但又与政府部门不同,不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相应的分支管理机构,而是直接领导若干研究所,拟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科学院作为全国的最高科学机构。1949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正式成立,由此拉开了建立新的国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的帷幕。

在新中国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党更加重视团结科技人员为国家建设服务。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其颁布的《关于统一调配干部,团结、改造原有技术人员及大量培养、训练干部的决定》中,强调“如果我们不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来训练大量的工业建设干部,不积极从工人队伍和革命知识分子中培养大批新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我们就将不能前进”。 1954年3月,中共中央在给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任务给中央的报告》所做的批示中,再次强调指出:“团结科学家是党在科学工作中的重要政策。科学家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必须重视和尊重他们,必须争取和团结一切科学家为人民服务。”1955年6月,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解决大学年轻教师和科学院初级研究人员严重短缺的紧迫问题,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培养高级别的科学干部,提高科学工作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党在领导科技建设中,党政分开的领导体制已经难以为继,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演变为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法制越来越成为多余的东西。这种党的“一元化”领导发展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科技法制建设上具体表现为:只讲政策,不要法律;要人治,不要法治;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政治斗争为中心。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进行科技战线上的拨乱反正,在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上,邓小平指出:“科学研究机构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责任制。这是重要的组织设施。”[12]1982年,邓小平又指出:“要实现二十年翻两番的目标,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第一位的就是解决科技队伍的管理使用问题。”[13]及至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不仅使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开始进入整体推进和创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而且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科技法制建设推向了深入。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科技建设必须走法治的道路。对此,江泽民认为:“在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保证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的科技体制,促进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14]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科技法制建设上已交出了一份不俗的成绩单。具体而言,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不仅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法律中对科技问题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而且还专门就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的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尝试,初步建立起了科技进步的执法、司法与社会保护的监督保护体制。[15]

进入21世纪,为抓住和用好前20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制定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务院于2003年7月批准实施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专题设置方案》。其中,专题18即为“科技发展法制和政策研究”。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12易其稿,经过一年左右的工作,最终由国务院于2006年2月9日全文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其确定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要求“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强化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可以说,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始终围绕着“发展什么样的科技、怎样发展科技”这个基本问题展开,不仅在科技政策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促进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正是在上述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下,随着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新秩序由此逐步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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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江泽民.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97.

[15]朱敏彦.中国共产党领导现代化建设基本经验[M].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11:173.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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