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发挥学术权力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4-08-18 03:38吴超徐海昊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权力

吴超++徐海昊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大学和谐共存,并行不悖,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理想状态,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要求。而在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诸多因素影响,在大学中行政权力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学术权力一度处于边缘化甚至是缺失的状态,造成大学过度行政化,即便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逐步恢复,目前学术权力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学术权力在制度建设层面还停留在一般性、原则性、理念性的规定上。因此,如何提升学术权力地位,发挥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就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课题。

学术权力发挥作用必须以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为载体,而以各学科教授代表为主要成员的大学学术委员会,无疑是大学学术权力最具权威性的代表机构。所以,建立和完善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就成了提高大学学术权力地位的重要切入点。

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地位与发展历程

在新中国成立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等都曾利用学术组织建设在教授治学方面作出过成功的探索。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大学学术组织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校务委员会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学被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政府对大学实行高度集权化管理,国家要求大学成立由教职工组成的校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大学所有事务,逐步发展为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度,校长开始负责大学的一切事务,包括行政和学术事务。其实质上是以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关闭了教授群体作为学术权力代表参与大学管理的制度大门。

2.学术委员会恢复阶段

改革开放后,随着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学术权力重新受到重视,学术委员会机构开始逐步在大学恢复。此时的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由各学科知名教授和学术权威组成。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虽然恢复,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仍未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处于萌芽状态。

3.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阶段

1999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大学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的依据上升到法律高度。国内各大学纷纷开始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制定较为成熟和完备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工作细则。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不断深入,以及大学去行政化等话题的探讨,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深入、细化、落实成为了新的关注点和努力方向。

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根据1999年《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国家举办的)大学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学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2014年1月8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完善,为学术委员会建设提供了依据、支持和指导。

然而,相对于近十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跨越式发展,国内各大学探索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步伐相对滞后。从整体上来说,全国大部分高校都成立了学术委员会机构,但学术委员会的制度还远未完善,学术权力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仍非常有限。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关系错位,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依附性

学术委员会本应是大学中行使学术管理权限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出台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由行政部门贯彻执行。而现实中,国内多数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依附于学校行政机构中的某个行政部门,没有独立的常设机构,其工作甚至成为所依附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职能。这种倒置的机构设置状况极大矮化了学术权力的地位,严重削弱了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使学术权力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

2.运作机制随意,学术委员行使职权存在被动性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但运作机制方面的规定缺乏可持续性。章程只是笼统规定了每年或每学期召开全体会议的次数,而没有建立稳定的例会制度。在名义上,学术委员都有提请召开会议的权力,但在学术权力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都很淡薄的环境下,这种权力往往成为摆设,只有校长或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才召开委员会会议。这就造成学术委员会只能被动等待行政机构给予其行使权力的机会,限制了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

3.成员结构失衡,学术委员身份行政化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都对委员会委员及主任的产生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最终进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中,具有行政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其成员基本为校院系三级的主要行政领导,绝大多数主任由校长担任。这样的成员结构严重影响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代表性,使学术委员会实际上泛化为行政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或者成为虚设的门面,难以产生实际的学术作用。

4.基层学术组织定位不清,功能弱化

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承载机构绝不仅仅是校级学术委员会,而且还应包括大学内部各级、各类单位的基层学术组织。基层学术组织应该是大学学术氛围最浓,自由和自主的学术机构。而现实中,我国各大学对基层学术组织的认识不统一,重视程度不足。部分大学直接将院级学术委员会定义为校级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需接受校级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这明显是以行政思维来设计学术组织构架,限制了学术组织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此外,还有部分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设置空缺或者虽有设置却未实际运行,造成学术权力在大学基层组织中无从发挥作用。

对落实《规程》的思考

新出台的《规程》,对推动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循序渐进,逐步落实完善。因此,对于高校如何落实好《规程》,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1.确保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

学术委员会的自身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应该是一个不依附于决策体制中其他系统的独立系统,其独立性是其权威性的前提和保证。各大学应该设置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常设机构(如秘书处),人员编制单列,其工作人员只应对学术委员会本身负责,既不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也不必听命于任何行政领导。这既有利于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独立运作,也是高校学术权力地位提升的重要标志。

2.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常态化、规范化

高校应进一步完善各自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全校性规范文件,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权,特别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请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的学术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从制度上避免学术委员会被“绕过”和“架空”的情况。同时,要建立和贯彻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制度、请假制度等,给学术权力搭建稳定的发挥作用的“舞台”。此外,还应鼓励委员行使监督权,提请召开学术会议等权力,促使学术权力成为参与大学管理的主动、活跃力量。

3.推进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去行政化

一个由各级行政领导占据绝大多数的学术委员会,很难摆脱领导角色的影响而单纯以学术标准来“思考”问题。因此,推进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去行政化,应成为大家的共识。《规程》中明确提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这也应该成为各高校严格执行的标准。近年来,已经有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等在学校领导带领下迈出了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的步伐,这对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去行政化作出了很好的表率。

4.加强基层学术委员会组织建设

在大学规模不断膨胀的今天,学院是大学中学术活动最集中、最活跃的地方,而且正逐步成为大学内部管理的主体,也理应成为实现教授治学的主要场所。基层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方向应该是发挥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一方面,要尽可能扩大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争取让更多的教授甚至是普通教师都参与到院、系学术事务的管理与研讨,将学术委员会建成一个广泛参与、集思广益的民主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基层学术权力活跃、灵活的特点;另一方面,要注意克服院、系等基层组织学科、专业范围狭窄等缺陷,避免形成小集体构成的“学术壁垒”,一些大学在多个学院组成的学部上建立学术委员会的方式很值得推广借鉴。

此外,我们认为,充分重视和尊重学术权力,营造自由学术氛围,提高教师行使学术权力的意识,是在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度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的准则。任何思想认识的转变都需要一个过程,推进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完善、成熟、健康的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不是千篇一律,更应该在充分考虑各高校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高校的自身传统和校情特点稳步开展,建成适应自身发展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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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

[责任编辑: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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