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下称“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8月13日授权新华社全文发布巡视工作条例。
据报道,巡视工作条例有几个比较明显的修改。首先,条例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将此前的“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第二,针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第三,为解决省区市巡视办的级别不统一、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强调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四,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中央巡视组巡视对象原为省区市四套班子,此次条例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范围。这些增加的被巡视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團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最后,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拓宽。条例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修改了原有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增加“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
(澎湃新闻 201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