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在“灰色地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规制建议

2015-05-30 01:58徐宇卉
留学生·下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规制

【摘    要】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伴随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应运而生的新兴产物,它像一个电子钱包被人们随身携带,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把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目光都集中在它身上,也正是由于它的“年轻”,各个方面的发展还不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隐患、资金安全以及规制不足的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本文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漏洞、沉淀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政府规制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规制

作者:吉林长春  130033

《第三方支付与结算》课程是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和现实生活中的网络营销等第三方支付活动,本文从我国第三发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规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和电子货币的监管方方面,提出了几点规制的建议与对策。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与国内外众多商业银行签约基础上,不管是实力还是信誉都具有一定基础和保障的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银行性质金融机构,并独立于商业银行和电子商务商户的交易支付平台。从全球范围来看,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2014前三个季度,第三方支付全行业处理的网络业务量达246亿,交易金额总计16.5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0%和153%。①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规制的必要性

1.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模糊

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之所以发展至今仍游离在国内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源于它的非金融机构的定位。

在2010年9月1日,政府部门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再一次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既然是非金融机构,就和银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正从事着提供支付清算服务、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网上银行的延伸,货币在账户间的自由转移,可以购买基金、股票、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不在监管之列,所以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出现了漏洞。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的局限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满足现代科技的便民之举也变成了“合理而不合法”的尴尬局面。

2.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沉淀资金,指闲散放置在社会上,未被聚积起来加以利用的资金。

涉及到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从现有法律上来讲,沉淀资金的归属权属于消费者,而消费者无从获知资金的去向,没用一个透明的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资金动向的信息,消费者的权益就这样被损害了。由于网上交易C2C、B2C单笔交易额小,使消费者本身就忽略了这一问题,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正在被侵害。

3.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欠缺

由于互联网贸易的特征,买家与卖方之间并不相识,网络信息也不是十分详尽,并且交易平台虚拟交易的特性,再加上交易平台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使得利用网上的数据无法看清资金的确切来源以及去处,因此交易平台产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洗钱、赌博、贿赂等。具体地说,例如信用卡套现,就是一些买家通过大型交易平台,使用信用卡支付并套取现金而进行的一场虚假交易。在这场虚假交易中,有可能买家与卖方其实是同一个人在交易平台注册了两个账号,他既是买家也是卖方,也可能是双方事先计划好,由具有信用卡的买家使用网络支付向交易网站充值,卖家则在货款到了之后申请提现,从银行中把钱取出来,再将钱返还给买家,只要双方确定了交易,整个过程不需要任何手续费,而网站本身很难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制建议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无论它非金融机构的定位,以及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还是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都存在问题,下面仅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1.定义重置,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地位

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金融机构去规制,又把它与银行性质区分开,使其纳入到“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中。这样,在金融机构中去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范围和拓展业务,让它逐渐向银行性质靠拢,以银行业法条的延伸规制它,商业银行作为担保机构起到监督和保障作用,因此也要严格区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存在的不同特性。

按照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的,不管是支付结算还是代理业务都属于银行业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进行的交易贷款存在延期清算、延期交付的性质,所以使得平台内存在沉淀资金,这些资金具有储蓄性质,根据《商业银行法》内容,它也是属于银行业务内容。例如,余额宝的出现,按照现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定位,支付宝无权以任何方式吸储,因此余额宝的存在自然是违规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余额宝的做法无疑是金融界的一次巨大的创新。截至2014年2月,累计用户数已经达到251.56万,累计转入资金规模4000亿元。结合《非金融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内容可知,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金融机构,余额宝的吸储功能就是合法的,监管部门就可以按照已有的金融监管政策规范它。

2.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进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让该领域出现混业经营的特点,包括金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或者是金融交易中运用到第三方支付手段。现在,國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属于非金融机构。可是,首先不管是证券业、保险业还是基金业,它们的销售过程已经开始运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次电子支付机构,以银联为代表,正在逐步跟进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所以,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部门进入到这个领域内。因此,无法将第三方支付系统单一地交给某一个部门进行监管。

3.打通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数据与全国性的征信系统

电子商务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消费者与商户通过网络互通信息,传递交易资金,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是信息不对称也使其产生了信用风险。在《合同法》的第372条中有:“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但对于支付宝来说,公司曾指出其不会使用消费者储存在支付宝中的资金,消费者有权到期取回该笔资金或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交给商家。而注册淘宝账户的《服务协议》则规定:“支付宝公司会保护消费者的资金使用权利,支付宝公司的运营不会使用消费者储存在支付宝中的资金。同时,支付宝也不会将消费者的资金使用在非指示的方面”。

4.规避风险,监督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管理

⑴电子货币的监控,实名制交易

一是建立专门电子货币兑换资金账户。为避免损害用户的利益,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要确保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获得资金的安全。电子货币部门需把未兑现的电子货币兑现资金和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完全区分开来,关于电子货币兑换资金,应为其设立专有的账户,该账户只可以用来投资主管方认可的流动性极强的低风险资产。此外,对于在使用电子货币的过程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坚决杜绝电子货币部门支付电子货币持有人利息或者给予其他利益。

二是构建出重要事项动态报告与撤销机制。对于决策层进行重大调整或机构的资金保障方式出现较大变动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子货币部门需上报主管部门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确保主管部门可以获取动态的电子货币机构的经营信息。在某些条件下,主管部门还可以以规范电子市场秩序为目标撤销电子货币机构经营资格的权利。

⑵沉淀资金的孳息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受外界关注的当然是沉淀资金的问题。庞大的沉淀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安全、保管、孳息问题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

一是设立备付金银行。进一步保证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有序性,始终维护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推动支付行业的平稳,高效运作,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年末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对备付金银行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分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两种。前者主要履行对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复核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的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则负责监督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定向划转、行内划转和信息报送等。可以看出,银行可能会在不占用经济资本的前提下,挪动或占用将一定的存管的备付金;这还可以为银行带来一定的中间收入。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利息的所有权与风险准备金计提。结合央行的相关政策可知,支付机构应当每三个月从全部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资金转入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该标准不能够低于1/10。该笔资金具有固定的用处,用于支付客户的某些特定损失。不仅如此,风险准备金通过计提还可以将其划入自有资金账户。所以,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入重点来源于剩下的9/10备付金利息。风险准备金计提的政策的运用能够健全客户付金损失的赔付体制,进而保证了沉淀资金的安全性。②

⑶沉淀资金涉及的税收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模式凭借显著的优势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促进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从而产生了新的税源,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无纸化操作和快捷性等特征,很多交易都可以不留痕迹的完成,这就为许多利用电子商务的逃税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稅收管理模式、反逃税工作的进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机构,所有在线支付交易信息都被集中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就使进行统一的税收监管变得有可能。《在线支付协同管理模式研究》一书中就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税收问题设计出两种税收征集方法:

一是银行代扣税方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税务局税收系统相连,如果交易平台做成一场交易,那么就会将交易的有关信息传达给税务局,并纳入税收系统。然后,在税收系统中根据不同种类的税率和交易的发生额产生税收账单。税收系统传递税收账单到银行系统,银行系统进行代扣税处理。银行扣税完成后传递电子税收单据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将电子绘制联发送给税务系统进行留存对账。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电子税收单据后将其发送给纳税人,整个扣税过程完成。

二是第三方代扣税方法。按照第三方支付模式特性:买家与卖方都会在交易平台上开设有虚拟账户,因此税务系统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有虚拟账户。与银行进行代扣税不同,该方法税务系统直接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代扣税。当买方收货满意后启动联动扣税机制,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纳税人(卖方)纳税,然后卖方填写纳税申报材料发送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实行代扣税,税款由卖方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转入税务机关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税务局可以定期或者根据金额从其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中转移税款到其在商业银行的账户。

注释

①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三方支付“丛林”原则:“账户+入口”得天下?》黄斌。

②杨琦峰《电子支付与网络金融有关沉淀资金问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徐畅(导师:杨奇峰)第三方在线支付协同管理研究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11

[2]刘胜军.欧盟电子货币监管制度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0.03

[3]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03

[4]张泽斌.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02

[5]宋平.在线支付协同管理模式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8

[6]张宽海.网上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8

[7]沈利军徐伟.支付宝虚拟账户支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J]经济与金融2009.6

作者简介:徐宇卉(1989-),女,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商贸分院教师法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及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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