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成因及社会工作介入的路径
——基于结构化理论的分析

2015-07-02 01:41余浩然
宿州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中观偏差青少年

褚 好,余浩然

1.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2.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论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成因及社会工作介入的路径
——基于结构化理论的分析

褚 好1,余浩然2

1.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2.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青少年的偏差行为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分析青少年偏差行为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框架,运用该理论,依据我国青少年偏差行为的现实状况,从宏观结构性因素、中观系统性因素和微观个体性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青少年偏差行为产生的原因,认为青少年的偏差行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影响着上层结构的再建构。提出了社会工作的介入路径:完善政策法规,构建社会支持体系,修复中观系统,以及选择有针对性的介入方法等。

偏差行为;成因;社会工作介入;结构化理论

1 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偏差行为通常指青少年在青春期出现的违背或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自毁、违纪、违规、违德甚至反社会行为等。其行为影响自身成长及社会稳定,乃至伤及他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1]。在社会学研究中,一般将青少年偏差行为分为一般偏差行为和严重偏差行为。前者通常指轻微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不道德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而后者指的是犯罪行为[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优秀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社会转型期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面对多元而复杂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及行为方式,对于处于成长期且极其缺乏社会资本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产生思想上的困惑、观念上的模糊和心理上的失衡,因而加剧了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如吸烟、饮酒、早恋,甚至婚前性行为、赌博、斗殴、偷窃等。由此可见,青少年偏差行为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青少年偏差行为问题是当前有关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青少年偏差行为产生原因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横向解释青少年的偏差行为;二是纵向解释青少年的偏差行为。前者多侧重于某个单一因素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影响,或者强调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后者则主要从青少年的早期社会化历程以及社会文化变迁的角度探寻青少年偏差行为发生的原因。

对于偏差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介入方面,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建议从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微观层面的介入,所关注的多是青少年自身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对于青少年偏差行为发生的原因,已有的研究主要把目光聚集在影响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微观、中观因素,而忽视了对诸如政策法规等宏观层面因素的考察。因而,相对应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也多是微观层面的,即注重青少年个体问题的解决,而对上层政策法规的回应较少。另一方面,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绝不仅仅是中观和微观因素独立造成的,这些微观、中观因素与宏观因素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呢?

2 结构化理论视角下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成因

2.1 关于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

结构化理论是当代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其核心是“结构二重性”,简单地说,行动者利用结构,并且在利用结构的特质时改变或再生产结构[3]451。一方面,社会本身是存在结构的,这些结构通过制度关系和规则限制,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人们是按照原有结构关系制约自己行动的;另一方面,人们不仅以其自觉性认识原有社会结构、调整自己行为,而且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来调整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结构从客观上的制约地位转入主观的创造过程中[4]。

图1 结构二重性关系图

如图1所示,吉登斯认为,结构可以概括为行动者在跨时空的互动情境中所使用的规则(rules)和资源(resource)。规则是为行动提供的一种明白易懂的方法或程式,可以将其理解为有利于某一阶层的制度安排、道德规范、文化传统等,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两种类型,它们指导或制约着行动者的行动;资源指行动者用以完成某种事情的工具,虽然行动者的行动受到规则的指导或制约,但他们还有处理事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就需要有一定的资源,资源可以被理解为某一社会阶层所能拥有和使用的社会资本。

个体的能动性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吉登斯看来,能动就是在一个可预期结果(不一定是有意图的结果)的情境下,行动者实际的所作所为[3]457。吉登斯将行动的动因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两种。在有意识的行动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进行反思性监控,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行动者对其行为进行合理化。与此同时,吉登斯还认为人的能动性存在无意识的成分。许多行为背后的基本动力是一连串的无意识过程,以期在同别人的互动中得到“信任感”[3]457。吉登斯认为更加重要的是不自觉的无意识因素产生的后果,即意外后果。而这些由无意识引发的意外后果是在这个社会的结构性限制与行动者的无意识行动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这些结构性限制包括了社会变迁、制度与规范、文化传统等方面。

2.2 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成因

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为深度理解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按照结构化理论对结构与个体能动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青少年的偏差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在社会结构性因素与个体能动性因素的相互影响下产生的。具体关系如图2所示。

据此,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成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2.2.1 宏观结构性因素: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与青少年社会资本的缺失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在这种急剧变迁的社会背景下,原有的道德规范、文化传统、价值评判标准面临挑战,而新的规范体系、文化、价值评判标准又无法及时地建立起来,使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范”状态。青少年个体正处在由不成熟转变至成熟的发展阶段,其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未形成,因而“失范”状态下的社会道德规范与价值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产生起到诱导作用。例如,在社会上存在的“读书有用论”与“读书无用论”之争,成人们尚且分辨不清,又怎能确保青少年求学的积极性呢?“失范”状态下权威性的丧失,使青少年在为人处世方面缺少参照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青少年容易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他们会感到迷茫,进而发生饮酒、逃学或旷课、吸烟、早恋等一般偏差行为,甚至出现偷窃、打架等严重偏差行为。

图2 结构化理论下青少年的偏差行为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法制建设和政策颁行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由此造成了很多结构性的社会问题,而青少年的偏差行为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C.Jones认为社会政策的实质内容即“使社会资源与社会需要相配合的程序”,因而有关青少年的社会政策便是满足青少年的需要而链接社会资源的程序。虽然国家在制定青少年政策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决定了这些政策不可能完全满足青少年的需要,而由于地域性差异,使得一些政策法规在有些地方不能有效实施。例如,青少年基本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虽然国家制定了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条款,但是仍存在政策法律体系上不够完善、结构层次上存在不平衡不合理现象[5]。另外,在青少年教育、劳动就业、居住、健康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福利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青少年这些需要得不到社会资源满足的情况下,其偏差行为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

青少年掌握的社会资本的多少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偏差行为的产生。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6]。青少年的社会资本主要存在于家庭、学校和同辈群体之中,而有关研究显示,偏差青少年多是家庭疏于管教或者管教过严、学校教育的缺失以及与不良同辈群体交往,这些都说明偏差青少年家庭社会资本、学校社会资本与同辈群体社会资本的缺失。由此可见,社会资本的缺失是青少年发生偏差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2.2.2 中观系统性因素:家庭、学校、同辈与社区系统的交叉影响

青少年偏差行为产生的宏观结构性因素深深地影响了青少年所处的中观环境系统,这些中观环境系统相互影响,其中一个要素或系统的改变,都将引起其他要素乃至整个系统的变化。这些中观环境系统包括家庭系统、学校系统、同辈群体系统和社区系统。

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大背景下,家庭功能不断衰退,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而长期缺少家庭的管教、缺乏亲情的温暖、内心无比孤独等,发生偏差行为的概率就比其他孩子要高很多。失管家庭,即父母离异或者父母缺乏管教子女的能力;高压家庭,即对孩子严加管教,不给孩子任何选择和发言的机会或者常常因为方法失当或不守诺言而使孩子失望和叛逆[7],这两类家庭都容易造成青少年逃离家庭、亲子关系不和谐等,进而可能发生偏差行为。另外,生活在容易发生家庭暴力中的青少年以及家庭生活方式不健康的青少年,都容易发生偏差行为。

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关键场所,但是由于学校的师资水平低、学校的基础设施条件差、教师管教方式不当、学生之间的矛盾、学校周围的环境不良、学习困难等原因,青少年就容易产生厌学情绪,脱离学校,走向街头社会,与社会上的不良群体接触,进而发生偏差行为。同辈群体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不良同辈群体会诱发青少年发生偏差行为。青少年在家庭或学校中遭遇到压力或者排斥之后,转而走上街头社会,与街头青年玩到一起;因玩的需要,在玩的过程中形成联盟,结成玩伴;玩伴们在追求共同利益,特别是在应对冲突纠纷时,逐渐形成同伴圈;并且同伴圈的成员有一种认同感[8]。正是由于这种同伴的影响,很多青少年发生了偏差行为。

社会中的不良风气,是诱发青少年发生偏差行为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了西方诸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观的冲击,这些价值观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贪图享乐和不思进取成了一些青少年的现实状况。更微观的说,肮脏、无序的社区居住环境、邻里之间往来隔绝、社区内的娱乐场所等也成为青少年结交不良伙伴、体验危险活动的温床[9]。另外,由于网络媒体的发达,一些暴力、色情、恐怖元素的信息进入了青少年的世界里,这也对青少年的现实生活造成了冲击。

2.2.3 微观个体性因素:个体需求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

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个体的能动性是一个重要的维度。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虽然从外部原因看来,有宏观结构性因素和中观系统性因素的影响,但其自身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青少年阶段的不成熟,决定了其自身缺乏必要的能力与经验来调节自身需求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本我的过度膨胀,超我的极度萎缩,造成了其对自我的过分追求,情感缺乏、冷漠内向、自我放弃、社会适应能力不足、厌学、拜金等个人特质是其发生偏差行为的根源所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这正是青少年探寻自我、追求主体性层面自由的过程。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由于家庭或学校等种种原因,青少年无法在家庭或学校中实现自我价值,而是被家庭或学校“推”了出去,相反,社会上的无拘无束、畅快自由,将青少年“拉”了过来,青少年与街头玩伴形成同伴圈,在玩的过程中找到了自我价值,并获得了他人的认同和接纳,而在发生偏差行为的同时,也获得了其所欠缺的成就感与兴奋感。也就是说,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过程,很可能就是青少年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过程。这是青少年有意识行动下的偏差行为,这种情况下,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心知肚明,但他/她就是乐意而为之。

另外一种情况,即无意识行动下的偏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自身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道德底线或者法律法规,而只是其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模式的一种实践罢了,同样的行为模式,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造成不同的后果。费梅苹在对上海市22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研究的基础上,发现青少年以同伴圈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当一个具体情境出现时,他们长期以来在街头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角色分工等立即在具体情境中呈现和发生作用,其结果导致了一个犯罪事件及犯罪青少年的产生[10]。而其中绝大部分青少年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只是认为自己平时就是这么做,朋友让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但是这种无意识的行动,是现存的社会制度规范所不允许的。

2.2.4 宏观、中观与微观因素的交互作用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绝不仅仅是青少年自身方面的原因,其微观个体性方面的因素受到了中观系统性因素的影响,而中观系统性的因素又被宏观结构性因素所限定。青少年个体情感的缺乏、冷漠内向的性格、自我厌弃、适应社会能力的不足、厌学逃学辍学、对社会规范的漠视等个性特征,必然受到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环境系统中最重要的是家庭系统,紧随其后的是学校、同辈群体以及社区系统,其中一个系统的改变就会带动其他系统的调整,一个系统发生问题,其他系统也会相应的出现状况。这些环境系统最终会受到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相关政策与制度以及该阶层青少年所拥有的社会资本等的限制。这些宏观结构性因素制约着青少年个体的行动,青少年不可能超出结构性因素的限制做出行动。因为一旦超出了限制,这些行动就为这个社会所不允许,从而就被认定为偏差行为。

除此之外,青少年个体不是被动的承受外界环境和结构的限制,他们也在探索自我、寻找主体性价值的实现,这些行动必将对社会结构的建构产生影响。这为青少年社会工作提供了一些启示。当前的青少年社会工作者主要是运用社会工作的价值、方法和技巧,使青少年偏差行为得到纠正,协助青少年发挥其正常的社会功能,因而过于注重青少年个体层面的改变,社会工作者手中的个案可能得到了解决,但如果宏观结构性因素没有改变或者变得更糟,那么发生偏差行为的青少年只会越来越多。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帮助偏差青少年纠正偏差行为的同时,帮助青少年发出自己的声音,向社会、向政府传递自己的需要,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环境才能变得对青少年有利,上层的结构性因素才能发生改变。

3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可能路径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助人方法,在纠正青少年偏差行为上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主张尊重个人的尊严及独特性,重视服务对象的自决及自主参与,并相信每个人都有解决问题的潜能,这恰恰符合偏差青少年自身的特点与需求,有助于青少年纠正偏差行为,发挥正常的社会功能。但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社会工作者在介入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同时,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3.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一方面,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转型中制度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相关政策的缺失等宏观结构性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偏差青少年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完成对上层政策制度的改变。但是,现在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多是政府自上而下的购买服务,采用的也是项目化的运营方式,关注的是一个个单独的偏差青少年,或者是某一个区域内的偏差青少年,涉及到的具体的服务也较为微观,只注重偏差青少年个体问题的解决,却无暇顾及对上层政策制度的反馈,造成了相关政策制度建设的滞后。因而,社会工作者要起到这种中介作用,在帮助偏差青少年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做到相应的政策倡导,向社会、政府传达出青少年的声音,进而推动相关法律政策制度的建设,维护好偏差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

除此之外,社会工作者还应努力增加偏差青少年的社会资本,建立健全偏差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体系。相关研究表明,偏差青少年的家庭社会资本、学校社会资本、社区社会资本与同伴社会资本相对缺乏,而增加他们的社会资本有助于其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通过自身的能力和社会资本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考虑建立健全偏差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包括家庭、学校、社区与同伴的支持以及政府和机构的支持,形成一个多维的社会支持网络体系。

3.2 修复中观系统环境

青少年偏差行为的产生不仅仅是青少年自身的因素,其身边系统环境也会对其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系统环境包括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等。如果社会工作者仅仅注重偏差青少年个体问题的解决,而忽视对其所处系统环境状况的考察,那么很有可能事倍功半,因为那个促使他/她发生偏差行为的情境或系统环境并没有发生改变。因而,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偏差青少年时,也要综合考察其所处系统环境的状况,在解决青少年行为或认知等个体问题的同时,通过提供各种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来改善偏差青少年所处的系统环境。目前针对偏差青少年中观系统环境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有学校社会工作、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家庭青少年社会工作。如何将这几种社会工作服务有机地联系起来,是社会工作者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3.3 选择针对性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社会工作介入的方法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但偏差青少年的服务需求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因而不应将这几种社会工作方法割裂使用,而应根据偏差青少年所需要的服务类型,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方法。

当前偏差青少年需要的社会工作服务大致有以下一些方面:思想道德品格辅导、生理健康辅导、心理及认知辅导、生涯发展辅导、学业辅导、就业辅导、生活方式辅导、社会交往辅导、恋爱婚姻辅导、行为偏差及犯罪青少年的矫正服务、弱势青少年的保障服务等[11]。相应的社会工作介入也应该根据偏差青少年的需要来决定使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还是社区工作方法,或者几种方法综合使用,而不应单纯地使用某一种方法或者单纯地解决某一个方面的需要。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吉登斯结构化理论视角下,青少年偏差行为产生的众多因素中,宏观层面的政策法规对青少年的家庭、学校、同辈、社区系统以及青少年自身起到较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中观与微观因素又会对宏观的政策法规产生反作用,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而,社会工作的介入不仅要修复偏差青少年的中观系统环境以及解决青少年自身的问题,社会工作者还应当自下而上的传达出偏差青少年的主体个性的发展需求,积极地促进上层制度的调整,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政府——社会工作——偏差青少年”之间的良性互动。

[1]谭兰.养成教育:青少年偏差行为预防与矫治的路径选择[J].教育探索,2006(1):83

[2]郝敬团,李爱芹.青少年偏差行为及其预防对策[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

[3]乔纳森.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第7版.邱泽奇,张茂元,潘秀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451-457

[4]刘少杰.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49-261

[5]陈涛.中国青少年社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J].青年研究,2003(5):1-9

[6]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77-297

[7]费梅苹.偏差青少年边缘化过程的互动机制及行为逻辑研究[J].社会科学,2010(2):62-69

[8]费梅苹.偏差青少年同伴圈的形成研究及对社会工作的启示[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9-22

[9]魏爽.偏差行为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7(11):45-48

[10]费梅苹.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3):16-23

[11]李晓凤.社会工作:原理·方法·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38

(责任编辑:刘小阳)

10.3969/j.issn.1673-2006.2015.08.013

2015-04-24

褚好(1988-),安徽蚌埠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

C913.5

A

1673-2006(2015)08-0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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