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研究

2016-03-15 18:00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人民政协协商

李 罡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研究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是民主监督环节中最末梢、最关键的链条,决定着民主监督的效果。民主监督反馈的相关制度规定逐渐形成体系,但在实践中民主监督反馈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监督和被监督方信息不对称、监督落实取决于党委政府的态度、反馈意见处置的随意性大、制度化有待提高等问题。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需要提高认识,建立多样化的反馈机制,提炼、整合现有反馈机制,探索建立法制化的反馈机制及创新性的反馈机制。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则是民主监督环节中最末梢、最关键的链条,决定着民主监督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1]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也强调“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2]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研究,是对影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作用发挥的各种制度和相关要素展开分析研究。开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研究,有助于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有助于提高党政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相关制度设计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的民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制度属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规定构成。

(一)法律法规中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规定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协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在我国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中涉及人民政协的,还有《国旗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务员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都没有对民主监督做出具体的规定,更没有对民主监督反馈的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规章制度,如2008年《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2007年《琼海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2014年《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等。

以《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为例,其第六条规定:“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交办单位规定的建议在7日内、提案在10日内时间,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第十条规定:“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4]不过,总体来看,各级政府关于反馈的相关制度比较少,而且都是办法、规章层面,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窄。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规定

200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并要求对政协的提议案和建议案要及时给予正式答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5]

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对民主监督反馈有了更具体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第七条规定:“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政协组织参加。”[6]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中提出要“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7]

在中共中央文件精神的指引下,各级党委也纷纷制定了省、市、县的相关规定。如广东省委2006年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1年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北京市于2010年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浙江省委自1999年以来,每届召开一次全省政协工作会议,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等系列文件。[8]

在各级党委发布的规定中,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反馈制度都有相应规定。例如,《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协参政议政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实效”,“完善协商议政成果办理反馈机制。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形成的情况报告、建议案、协商会议纪要,以及重要调研视察报告和反映的重要情况。特别重要的意见建议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由办公厅(室)跟踪反馈”。[9]

在《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中对反馈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高度重视协商成果的转化,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要分别将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以及省领导的批办事项纳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部门和省各民主党派反馈办理有关情况。并于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反馈办理结果。此项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协办。”[10]

再如,《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在“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中规定:“要高度重视协商意见的办理工作。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建议案、协商纪要等协商意见,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其他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对于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由区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区政协反馈。要加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建议、视察报告等书面协商意见的协商办理。经政协协商的事项提交区委、区政府决策时,附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在“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中还特别规定:“对主持和参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以及落实反馈协商意见的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时进行评估,促进协商工作的落实。”[11]

(三)人民政协章程和规定中有关民主监督反馈的规定

人民政协制订的章程和规定以内部制度的方式形成,对民主监督和具体的反馈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

200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指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12]

201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第五款规定:“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13]

全国各地政协也都据此制定了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对提案办理的反馈上。

省级政协主要通过制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反馈做出明确规定,如2011年颁发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认同,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促进提案落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14]其它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1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2年)等都有类似规定。

地市一级政协主要根据中央文件和省级文件来制定相关工作条例,如江苏南通市出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就“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提案工作条例》”,[15]结合南通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或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认同,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部门重新研究,一个月内再次办理答复”。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单位对提案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对承诺列入计划办理的,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1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张家港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有相近的规定。[17]

县市一级政协对反馈的规定和地市级很相似,如南通市下辖的海安县发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海安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反馈都有与上述地市级党委文件有相类似的规定。[18]

从民主监督反馈的制度设计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过长期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制度初步形成了由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建构的框架体系。横向构建是指反馈制度的不同来源,分别由法律法规、共产党文件、政协章程条例三个方面构成;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制度体系的纵向构建是指反馈制度的不同层级,可以分为中央、省级、地市、县市四级,体现在法律法规、共产党文件和政协章程条例三个方面。但同时出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制度法律层级低,只有地方行政规章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反馈制度的针对面窄,主要是针对提案的规定;以及反馈制度内容重复等问题。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现状分析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制度设计反映的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制度建设和完成情况,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实际情况则可以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执行情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

上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在实际执行中也都得到广泛应用。各地人民政协还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民主监督形式,形成不同的反馈形式和制度。

杭州市从推进党委、政府接受和支持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入手,不断优化和改善民主监督的环境,增强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成效。在建立健全反馈机制方面,对委员们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办理并将落实措施、取得成效等向政协通报反馈。政协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意见的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同时将他们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再次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19]

湖北孝感市政协广泛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协商讨论,通过建议案、重点提案、重要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批阅,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此外,孝感政协还坚持政协意见建议和领导批示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内容的制度。每年筛选部分政协委员意见建议领导批示件,纳入政务督查工作内容,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重点督办落实,以促进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落实。[20]

总体上看,党委、政府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视程度是关键,只有党委、政府重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才会更好地落实反馈及其制度建设。同时,各地也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中存在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建言献策是重要形式,如果没有信息反馈,作为非权力监督的政协民主监督将大打折扣。人民政协在多年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民主监督反馈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方法,但总体上看,有关民主监督反馈的规定比较原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工作程序;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尚没有制定对于民主监督的有效沟通和反馈措施,也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民主监督的反馈;被监督和批评部门初次反馈相对做得比较好,但实际接纳意见和修改措施及执行情况的后续反馈不够等。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民主监督反馈的认识不到位

一是对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政协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鉴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和功能发挥的不足,政协并没有完善监督环节的独立意志和权力授予,因此,很难预期在政协基本监督功能得到规范之前能够对民主监督环节加以根本完善。”[21]

二是从人民政协自身来看,政协委员作为民主监督的主要参与者,其本身也存在着主动性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理性认识和能力等方面的问题。有些委员本身就是政府官员,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出现身份错位,无法真正落实民主监督反馈;有的政协委员碍于情面或工作忙碌,对反馈没有后续的跟踪追问,很多问题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政协委员被动接受履行监督责任多,主动要求行使监督权利少;有的政协委员则是在提案、建议不被采纳或没有反馈后出现消极态度,工作积极性下降。

2.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掌握不对称

信息掌握不对称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政协与党委、政府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二是民主党派与执政党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三是政协委员与被监督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作为民主监督的发起者,人民政协掌握的信息和被监督部门不对称,又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导致民主监督信息缺失,信息流动不畅,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被监督方也认为无关紧要,认为反馈可有可无,反而是增加了工作量,对反馈缺乏积极性。

3.民主监督反馈的落实取决于党委、政府的态度

民主监督反馈的落实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态度。有的地方的党委、政府比较重视政协工作,领导比较开明,民主监督的气氛浓厚,民主监督的反馈落实的也相对比较好。对于重大提案,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批示,检查落实,并交由有关部分及时回复。在反馈制度的探索上也比较重视,往往通过党内文件的方式予以保障。有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领导对政协工作不重视,政协民主监督反馈落实的也不好。

4.对民主监督提案、建议、意见反馈处置的随意性大

从政府各个部门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所形成的提案、建议和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有的没有反馈;有的只是告知收到相关提案、建议或意见;有的则是避重就轻,应付回答。

普遍存在对民主监督的提案、建议、意见反馈不及时或反馈不力的问题。政协委员所提的提案中只有部分重点提案得到了及时反馈,而很多建议、意见发出后往往没了下文。另外,民主监督的提案、建议、意见很少有双向、多次的反馈,对一些问题的探讨无法深入。

5.民主监督反馈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待提高

由于大多党政部门除提案外并未制订对民主监督的有效回应和反馈措施,在反馈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方面有所缺失,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时常没有回音,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将民主监督的处理结果反馈给政协或提出监督意见者。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反馈机制,突出表现在民主监督反馈过程中出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落实乏力、监督弹性过大等问题。民主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三个环节上的有机衔接还需要探索和研究。另外,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政协本身并没有设立相适应的专门机构,这项职能在实际实施中缺乏必要的机构来保障实施。

三、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的建议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相关学者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形式和特点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在很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而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做深入研究。通过对民主监督反馈制度建设设计的梳理,针对民主监督反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对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放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来思考。治理本身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和要求,强调多元主体利益的利益表达,由各党派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人民政协,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广开言路,汇聚民意,尊重意见表达,努力达成共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而民主监督的反馈,则是实现这些机能的重要环节和保障。

要建立党委、政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非权力性质的政治监督,只有党委、政府重视,监督才能落到实处。要认识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具有制约性的监督,制约性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生命线,也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机理”。[22]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使民主监督真正成为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履行政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成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有效途径。

(二)建立多样化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根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和特点,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针对政协委员书面形式的提案、建议和意见等,承办单位也要以正式书面材料反馈给委员,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能采纳的告知采纳的情况,不能采纳或暂时不能采纳的,也要及时告知委员原因。需要进一步沟通的,还需提出明确的沟通时间和内容。对于委员集体提案和委员联名所提的建议和意见,还可以通过召开专题通报会的方式进行反馈。

针对委员普遍关心的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委员进行实地考察、视察,或举办专题沟通会的方式进行。相关部门对委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沟通,并整理成纪要或简报的方式予以留存、备查。

针对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委员们提的建议和意见等,有关部门可以现场进行沟通、交流、反馈。政协委员对解答存疑的,可以再安排进一步的交流与沟通。[23]

除此之外,政协也可以就专题调研的情况组织专门的反馈会,把调研情况通过反馈会的方式,直接和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同时,在会上也可以了解相关部门对专题调研的反馈。江西省政协就于2009年11月13日组织民主监督调研情况反馈会,就《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贯彻执行情况专题民主监督的调研报告进行专题反馈。江西副省长对调研报告予以高度评价,并表示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做进一步调查。[24]

(三)提炼、整合、完善现有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首先要提炼、总结党政机关、人民政协已有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完善。

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制度的过程中,各地党政机关积极探索,形成了很好的经验和制度,尤其是我国党的重要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渐成体系,并形成不同层次。例如,以湖北省委2005年印发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意见》为依托,孝感市、孝昌县两级党委制订了关于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的专门文件,形成层次。2009年,中共孝感市委出台的《关于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主要原则、内容和形式、完善向政协会议通报情况的制度、建立健全政协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发挥政协经常性工作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等八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制定了详细的可操作性意见和办法。[25]随后,孝感市下辖的孝昌县委制定了《关于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健全政协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收到党政部门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后,应及时告知提交意见建议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对政协建议案、重点提案、重要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有关党政领导应亲自批阅,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办,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落实领导批示意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政协要适时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政协会议上通报办理落实情况”。[26]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提炼、整合全国各地政协在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上的制度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通过已有制度化的平台,不断优化和改善民主监督的环境,增强民主监督反馈的实际成效。

而人民政协在发挥民主监督的过程中也不断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反馈制度,如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同时,还要继续加以健全和完善,如探索建立提案办理的交办制度,由党委、政府的“两办”会同政协的有关委员会牵头,统一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给提案人;建立专报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案,市政协直报或专报给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再由党委、政府的“两办”将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意见交办落实的情况书面反馈给政协;建立会办制度,对集体提案以及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等,由党委或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开会办会,并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向政协有关专委会或当事人反馈;建立督办制度,政府办公室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等的情况每年可组织两次督查,督查时可约请政协有关委员参加。[27]此外,还要探索建立评议制度。江西萍乡市委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当地党政部门在市政协常委会组织的民主评议测评中如果两次获得不满意票超过与会政协常委人数1/3的,将依照有关程序对单位一把手免职或责令辞职。[28]同时,政协要对民主监督活动定期进行科学评价,重点评价民主监督的反馈,以强化民主监督的有效性。

(四)探索法制化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探索法制化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就是在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基础上,探索如何通过法律方式,将民主监督反馈的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杨勇曾经提出人民政协法制化建设的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宪法保障。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职权和义务、功能与作用等理应写进宪法的主体部分,明确与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等机关的相互关系。二是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应当有法律予以规范,政协章程应复名为政协组织法为好。三是人民政协程序立法。人民政协既没有实体法(组织法),也没有程序法,应当对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四是制定界别相关法律。明确界别的产生依据和性质、基本的界别构成、界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是保障委员民主权利,通过立法保障委员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言论免责权。[29]

应该说这是一套完整的人民政协法制化的理论构想,但实现起来可能还要有一个过程。基于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定位,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和探讨。但可以尝试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颁布一些程序性立法,例如可以对民主监督反馈机构做出专门规定,以保障民主监督反馈有专门的人员落实;对民主监督反馈程序做出规定,以保障反馈成为必需的环节;对委员民主权力做出规定,可以保障委员畅所欲言的表达意见,使委员没有顾虑,对反馈落实一抓到底。

(五)探索建立创新性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民主监督反馈新机制。

探索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相结合,提高反馈实效。北京市政协于1994年成立了新闻舆论导向民主评议监督小组。2004年,市政协以北京娱乐信报为试点,“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信报从政协委员提案、意见建议入手,让政协委员通过信报发表意见,对政协的建议案、调研报告追踪报道,介绍委员们反映社情民意和政府部门办理提案的情况……”[30]之后,北京市政协还和北京日报、北京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等媒体合作开办专版、专栏、专题节目,截止到2004年年底,信报“走近您身边,为您办实事”专栏已经开办了近80期,北京电台的《议政论坛》播出了300期。这些新闻媒体从市政协的重点工作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中寻求线索,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采访,推动了一些问题的解决。[31]

探索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畅通民主监督反馈的渠道。从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践来看,政府各部门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方面相互间很少有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会导致民主监督的反馈在内容和方式得不到借鉴和推广,民主监督反馈的影响力受到局限。从提高工作实效的角度来看,政府各个部门在对民主监督反馈的过程中实现信息共享、经验互相借鉴,对于提高政府部门民主监督反馈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价值。

探索民主监督和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人民政协的专家资源和渠道优势,通过民意调查的形式,更加广泛的征求民意,从而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反馈方式。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网络民主监督反馈制度平台,提高反馈效率。浙江温岭政协提倡提案“网上提交,网上交办、网上答复,网上反馈”的工作方法,以提高提案工作效率。

总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建设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研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要作用,需要健全和完善的民主监督反馈机制,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

[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9-22.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N].人民日报,2015-6-2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13).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J].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1).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N].人民日报,2006-3-2.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J].中国政协,2012,(11).

[7]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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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玲

本文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学科建设课题(批准号:2013XKJ005)研究成果。

李罡,男,北京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北京,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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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562(2016)04-0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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