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义利观:当代伦理生活的价值基础和行为指南

2016-04-12 01:47王泽应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道义

王泽应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正确义利观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非洲期间提出,在处理周边国家关系会议上做出全面论述,之后又不断做出补充和完善,已经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伦理价值观。它具有“合外内之道”(《中庸》)的价值特质,既是中国提出的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伦理准则和中国对外关系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文化的价值导向和价值目标,锻铸着中国价值观的基座和架构,体现着中国道德的精神风骨,并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的有机组成部分。

正确义利观以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为基本的价值视角,从人类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高度,主张人与人、国与国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摒弃一种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努力去寻求一种互利共赢的价值观,以此来实现新的更高阶段和更高层次的义利并重与义利统一。尙正义、讲情义、重道义与尊当利、求大利、贵公利的有机结合是正确义利观的基本特征。正确义利观是对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的科学概括和全面阐述,是中国道德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基元和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出对中华民族优秀伦理价值观的扬弃与总结、对人类义利思想合理因素的科学吸收与借鉴。精神实质上的义利统一与义利并重,价值观念上的互利互惠与和谐共生,伦理品质上的以义制利和义先利后,道德境界上的整体为本和道义为上,构成了正确义利观的基本特征。正确义利观标示出崛起的中国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念规范自己和对待别人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文化,也为构建以命运共同体为基石,以相互尊重与和谐共生为内核,吸纳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合理因素的新型国际关系伦理奠定了价值基础。

正确义利观是以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为主体,吸纳了人类历史上诸种义利观合理因素,并着眼于解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利益矛盾和国际关系利益纷争而建构起来的一种理性而科学、民主且平等的先进的伦理价值观,具有“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精神特质。

一、正确义利观提出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渊源

正确义利观是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和历史时期,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适应内政外交的新形势、新任务下提出来的指导国内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决国际纷争或利益矛盾,建构新的国内国际关系秩序的伦理价值观。正确义利观的提出有其国内国际的时代背景或深刻的现实基础,也有义利观自身发展的理论要求。正确义利观的提出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与国际关系及其所需要的伦理价值观科学把握和深刻思考的产物。正确义利观的提出既是应对当代世情和国情发展变化的迫切要求,又是义利观自身理论发展的内在必然,具有现实和理论需要的双重背景。

1.当代社会世情、国情和民情变化的内在呼唤

从国际上看,当代世界伴随全球化、信息化、多极化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利益博弈、利益冲突与利益共生同时存在。摒弃非此即彼的利益对抗与零和思维,寻求共生共赢的共同利益,创建公正平等、和谐友好的国际伦理关系和秩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

从国内来看,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有一种正确义利观的引领和指导。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与黄金机遇期伴随而生的利益矛盾接踵而至,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攻坚克难要求破除利益壁垒,冲破利益集团的束缚,改善民生要求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任务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有一种正确义利观来武装。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面深化改革,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建构公正合理、共同富裕的利益机制,借以推动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激活各种创富兴业的潜能和资源。广大老百姓渴望得到公正的对待,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实现安居乐业的人生梦想。这一切,都为正确义利观的提出和形成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2.中国崛起、实现“中国梦”需要有价值观的引领

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每年以9%的速度递增,总量已经进到世界第二位,中国崛起以及中国模式、中国震撼引发世界的关注,一些国家抛出的“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黄祸论”以及“中国责任论”等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中国未来发展结局的种种猜测。中共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适时地提出了“中国梦”的战略思想,强调坚定理想信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而奋斗。中国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有正确义利观的拱立和支撑。正确义利观是中国领导人经过深思熟虑提出的中国融入世界以及中国关于建构新型国际关系伦理的价值观,不仅彰显出中国价值观和中国道德的精神风貌、独特神韵和价值魅力,而且也表达着中国对新型国际关系伦理或普世伦理的价值思考和深湛智慧。

3.矫正当今世界义利观失衡、扭曲的迫切需要

当今世界出现的种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无不与不正确义利观的大行其道密切相关。重利轻义的狭隘功利论,以自我利益为本、以他人利益为末的利己主义或自我中心主义,为了一国之私不惜搞乱一个地区或国际社会的国家利己主义,整体上看都是错误的义利观。这些义利观引发了当代世界道德生活的许多灾难,并导致了重重危机。矫正当今世界义利观的失衡、扭曲,要求树立正确义利观。只有正确义利观的树立、弘扬和贯彻,才能给人类带来真正的和平与幸福。

4.建构新型公正平等的国际关系伦理的内在要求

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及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给世界造成动荡、灾难和痛苦。要和平不要战争,要合作不要对抗,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价值诉求。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建构公平正义、相互尊重主权和核心利益、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秩序和伦理,符合各国的整体利益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当今世界最为迫切的伦理呼唤。

就其思想渊源来说,正确义利观既是对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义利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又批判性地承继和吸收了中西优秀传统义利观与义利学说的合理因素,其中包括对中国传统及近现代义利观合理因素的辩证扬弃,对西方义利思想和学说优秀成果的批判性借鉴。

正确义利观的主要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义利学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代表着无产阶级利益的科学义利观,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列宁、斯大林等对马克思、恩格斯的义利学说做出了辩证的阐释和科学的发展。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义利学说与中国伦理文化建设的具体实际、与中国优秀传统义利观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义利思想的伟大变革。毛泽东提出“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理论,克服了传统义利观重义轻利的偏向,实现了义利观上的一次飞跃,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义利学说中国化取得重大成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把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和道德准则结合起来,对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做了辩证的认识,建立起一种功利与道义并重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继邓小平之后,江泽民、胡锦涛又对社会主义义利观做出过重要论述,从精神实质和理论完善等方面发展了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华民族历史上,儒家提出了以义制利、见利思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墨家提出以义为利、义利合一的义利观,主张“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把国家人民之利作为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倡导“天下莫贵于义”。道家提出了“既已为人己愈有,既已与人己愈多”,以及“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功成弗居”的义利观,并强调“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只有关心别人的利益才能成就自身的利益。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主要包含“义以生利”“义利统一”“好义欲利,人之两有” 等诸方面的内容。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对铸造中国人的人格及中华民族的精神特质起过重大作用,对中国文化乃至世界文化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在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产生了对道义和功利予以关注的义利思想,发展到近现代则形成了较为完整而系统的道义论和功利论(康德的道义论和密尔的功利主义)。当代西方出现了新功利主义和新道义论,如罗尔斯的《正义论》、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米勒的多元正义论以及准则功利主义、行动功利主义等,对功利与道义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深刻的论证和分析,包含着不少合理因素,成为正确义利观批判借鉴的对象。

正确义利观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对如何化解国内国际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引领中国社会建构公平正义新秩序和国际社会建构互利共赢新关系的伦理总结和价值概括。它既扎根于数千年中华传统文明的深厚土壤里,又散发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气息。从义利观发展的内在逻辑而言,正确义利观既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道德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结晶,也是植根于中华伦理文明沃土、植根于中华伦理文化基因而结出的风华硕果。只有既古老而又风华正茂的当代中国,能够孕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现代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正确义利观。正确义利观是不忘本来、吸收外来、着眼未来的既与时俱进又开放包容的义利观,是吸收了中国传统义利观合理因素、中国近现代义利观精华以及世界义利学说优秀成果并集先进性与广泛性、民族性与全球性于一体的义利观,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义利学说和社会主义义利观为主体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人类义利思想合理因素,积极应对当代道德生活挑战而形成的新型义利学说或义利观,有着“坐集千古之智”而又革故鼎新的价值特质。

正确义利观因为具有深远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而显出其精深厚重的特质,因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世界眼光而显出其领袖群伦的魅力,正是这种既扎根传统又与时俱进、既立足本国又面向全球的有机结合,使得正确义利观成为引领中国与世界发展的伦理价值观,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行为指南。

二、正确义利观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习近平指出:“义,反映的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这个世界上一部分人过得很好,一部分人过得很不好,不是个好现象。真正的快乐幸福是大家共同快乐、共同幸福。我们希望全世界共同发展,特别是希望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利,就是要恪守互利共赢原则,不搞我赢你输,要实现双赢。我们有义务对贫穷的国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有时甚至要重义轻利、舍利取义,绝不能惟利是图、斤斤计较。”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主张“坚持正确义利观,讲原则、讲情谊、讲道义”,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共同点和交汇点,编织更加紧密的共同利益网络,把各方利益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让周边国家得益于中国发展,使中国也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中获得裨益和助力。习近平强调,“一定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只有坚持正确义利观,才能把工作做好、做到人的心里去”。正确义利观是对社会主义义利观精神实质的科学总结和深刻阐释,是对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继承和发展,代表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解决利益纷争、追求和谐共赢的精湛智慧和价值理念。

1.逻辑起点:人的二重属性与人我、己群关系的互动性

正确义利观以人的二重性及其需要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强调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和利益的二重性。人作为一种个体存在物,有其对个人利益的需求和满足。所以个人利益从来不是一个道德戒律,只是一个科学事实。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又有对社会共同利益的需求和满足。人的需要或利益总是呈现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双重特点,决定了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他的需要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问题。道德就是为了适应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

正确义利观以人我、己群关系的互动性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反对那种割裂人我关系和己群关系的错误认识和行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利益即便带有纯粹个体化的特点,也是在社会关系中展开并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马克思主义既不拿利己主义去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去反对利己主义,而是主张创造条件去消除两者对立的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因此,既要尊重无产者的个人利益,又要把无产阶级的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并自觉地使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

2.伦理视角:命运共同体与共生共赢

正确义利观以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作为基本的价值视角,强调今天的世界和人类因全球化、信息化已经结成一个利益相关、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以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为基本的价值认识,认为当今的全球化、信息化以及所面对的复杂形势,将所有国家的命运连为一体,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此,各个国家都应当以“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审视当今世界大势和国际关系,努力去寻求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为建构和平发展、共生共赢的国际关系新格局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必须摒弃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努力去寻求互利共赢的共同利益,发展休戚相关的共同关系,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利益。

3.基本特征:义利并重与以义制利

正确义利观既主张义利并重、义利统一,又主张以义制利、见利思义,将利益的追求纳入道义的轨道并接受道义的宰制与规约,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利己主义、狭隘功利主义和置道义于不顾的实用主义,并认为公平正义、国际正义和代际公正是当今社会最需要的。它们是建构新型国际关系伦理和普世伦理的重要内容。正确义利观主张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实现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在国际关系上,主张把人类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放在第一位,反对那种为了一国之私而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的国家利己主义。正确义利观的精神实质是互利共赢和义道当先,亦即在价值追求中主张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人我兼顾、己群并重,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使集体的发展更有助于个体成员的发展。同时,在功利与道义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坚持义道当先,不以功利害道义。

正确义利观的提出是相对于不正确的义利观而言的。不正确的义利观或者割裂义利关系,或者混同义利关系,总是不能从利益关系的协调、整合与均衡发展来谈论义利问题,不能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义利观的中心位置来思考,每每把利益关系单向化或片面化,进而走向利己主义和狭隘功利主义,或者离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去空谈道义,使道义成为与利益无关的精神抽象。正确的义利观对割裂义利关系或混同义利关系的不正确的义利观持否定态度,主张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把道义和功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正确的义利观主张超越纯功利主义或纯道义论的藩篱,坚持义利并重、义利兼顾和义利统一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义”与“利”的关系,既重视道义与责任,又强调彼此互利和共赢。

正确义利观的基本特征是强调义利并重与义利统一,并在这种并重与统一的基础上主张以义取利、见利思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正确义利观要求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公平竞争而又相互协作,自主经营而又接受监督,讲究效率而又兼顾公平,努力先富而又促进共富,追求经济效益而又讲究社会效益,并反对见利忘义、惟利是图以及各种形式的不道德的谋利行为。正确义利观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主张兼顾两者的关系,使其共同发展。但在社会的价值指向上,又反对简单地将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主张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予以优先和重点考虑。相对于复杂多元的利益架构,正确义利观要求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以此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因此正确义利观具有在利益结构中突出公利或整体利益的特征。这种公利同其他道德所推崇的公利的本质区别,不仅在于它是一种真实的社会集体利益,而且在于它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联系起来,扩展了“公”的范围,提高了“公”的程度和水平。正确义利观在人类历史上承认劳动人民利益的合道义性,并将其视为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构成,主张“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利益、是否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

正确义利观既立乎其内又着眼于外,含有内外兼修、内圣外王合一的基质。从理论内涵和精神建构而言,正确义利观有其从国内走向国际的理论逻辑。它首先是一种中国义利观,然后又是一种国际义利观,其理论基石是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其本质内涵是互利共赢与平等相待,其基本要求是义利并重与以义制利,体现着对中国传统义利观和西方义利观的双重超越,同时又有对中国传统义利观和西方义利观精华的合理吸收。它主张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利关系,超越狭隘功利论和抽象道义论的局限,将“义”与“利”辩证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义利并重与义利统一的一般原则,又在并重与统一的基础上以义制利、见利思义。

三、正确义利观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引领

正确义利观是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政府在处理对外关系中提出来的,它以各国共处地球村、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为基本的价值视角,主张超越利益关系的对抗去发现和寻求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实现共生共赢,同时主张维护国际正义,反对霸权主义,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它宣示了一个崛起的中国以什么样的义利观念和价值理念取信于世界的道德风貌和伦理品质,完全能够为国际社会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建构共生共赢的国际关系提供价值导向和行动指南。

在当代国际关系伦理领域,以个人利益或权利为国际关系正义标准的世界主义和以共同体利益或发展为国际关系正义化身的社群主义可谓各执一端。世界主义虽然将单个的个体与作为整体的人类联系起来予以价值关切,但关切的重心和基点仍是对个体利益或权利和价值的推崇。个体利益或权利的优先性以及据此来建立普世的伦理关系,构成了世界主义的思想核心。社群主义价值关切的重心是国家而非个体,认为个体的意义与自我实现极大地依赖于所处的国家,故有学者称之为国家中心主义(state-centrism)或国家道德主义(state moralism)。①在社群主义者看来,道德基础不应建立在个人权利上,而应建立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能在共同体中认识善,我们不能独自认识这一点。”②“善良生活决不会由独自一人获得,因为我决不能只作为个体寻求善或练习美德。”③世界主义对在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建构普世价值赋予了太多理想化的色彩,不仅忽略了国家和共同体利益的现实意义和价值,而且忽略了个体之间有可能造成的利益冲突。这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普世主义,对作为目的的平等的个人之间在利益的矛盾或差异方面缺乏有效的思考和对策。倘或个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人们就无法进行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④这种对个人利益冲突提不出应有价值选择方案的理论,势必无法将人类或世界作为一个价值整体来考虑。社群主义从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一致性来探讨利益关系,低估了社群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无法否认,绝大部分个人利益的发展与实现都有赖于其所属的共同体来实现,但也不能忽视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发生矛盾的可能性。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都因为坚持单一的价值观点,从而无法正确认识当今世界格局中的义利关系,无法为建构健康有序的当代国际关系伦理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超越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成为建构正确义利观的必然选择。

正确义利观对于矫正当今世界不正确义利观的偏弊,建构既尊重各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又注目人类整体利益和国际关系秩序的新型伦理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正确义利观既主张尊重各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反对“以人权干涉主权”的“世界主义”或“普遍主义”价值观,又主张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国际正义和人类整体利益,反对为了一国之私扰乱国际关系秩序而弃国际正义和人类整体利益于不顾的国家利己主义或民族利己主义。正确义利观用最简洁的文字、最凝练的思想和丰富内涵,向世界宣告了中华民族对建构新型国际关系伦理和全球伦理的主张和观点,成为中国在国际上弘扬公平正义、增强感召力和吸引力的一面鲜明旗帜,也表征着崛起的中国决不走殖民者的掠夺老路,决不效仿资本家的唯利是图做法,也不会像有的国家那样只关注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是愿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同各国人民的互利合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凸显了中国这一东方大国的价值取向和勇毅担当。

正确义利观主张在新的基础上将功利和道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注重国际正义的建构与维护、国际道义的倡导与追求,又主张维护民族国家的核心利益;并致力于推动各国和全球共同利益的实现,反对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和霸权主义,以及罔顾国家核心利益的世界主义。

正确义利观主张超越纯功利主义或纯道义论的藩篱,坚持义利并重、义利兼顾和义利统一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义”与“利”的关系,既重视道义与责任,又强调彼此互利和共赢。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施行国际援助时考虑本国整体利益。当今的世界,一些国家受不正确义利观驱使,为了暂时利益,忽视长远利益;重视物质利益,忽视精神价值;强调自身利益,忽略他人利益。这种现象不仅普遍,还很严重,只能导致利益关系的紧张和精神价值的缺失,诱发严重的国际关系冲突。因此,弘扬正确的义利观无疑有助于矫正不正确的义利观,抑制错误义利观的流播与危害,同时也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所需要的指路明灯和价值导航。

正确义利观与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之间是一种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关系。它全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研究成果,同时又结合新的实践对之做出了创造性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最新成果。正确义利观既来源于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又是对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深化和发展。它在强调义利并重与义利统一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和谐共生、共建共享与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更加注重对内对外的利益协调与道义关怀。正确义利观是对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继承和发展,代表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解决利益纷争、追求和谐共赢的精湛智慧和价值理念。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邓小平等人结合不同时期的任务和道德生活的要求,提出了颇具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毛泽东主张无产阶级革命功利主义与革命道义论相结合的义利观,不仅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视为共产党人的行动准绳和根本宗旨,而且倡导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精神。邓小平提出了功利与道义相结合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正确义利观全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特别是中国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精神实质和优秀传统,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对之做出了创造性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义利观是对社会主义义利观精神实质的科学总结和深刻阐释。就人类历史上诸种义利观的比较而言,社会主义义利观无疑是一种最为正确的义利观,它不仅充满对封建主义重义轻利、贵义贱利之义利观的批判,而且也是对资本主义重利轻义、贵利贱义之义利观的一种超越。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在利益关系处理和对待中表现出来的,其基本要义是利益关系的整合、协调与兼顾。它在要求把国家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同时,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并主张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义利观以社会主义义利观为核心内容并对社会主义义利观做出创造性阐发,既注目于善的增长和“把蛋糕做大”,又注目于正当利益的实现和“分好蛋糕”,内含着将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以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的价值合理性,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义利观。

正确义利观主张超越传统重义轻利的道义论和近现代重利轻义的功利论的局限,超越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或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国际关系伦理的局限,强调既尊重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又尊重人类整体利益,建构新型平等主义的国际关系伦理价值体系,以造福各国和世界人民。

正确义利观既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历史上以义制利、先义后利、义利统一的优秀传统,也是对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总结和系统论述,是迄今为止代表义利观发展最高水平和最新成果的伦理价值观。它表征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的伦理品质和精神风貌,成为中国在国际上展现中国魅力和中国价值观的一面旗帜。

正确义利观是中国道德的核心基元和中国价值观的集中表达,成为新型国际关系伦理和世界伦理的价值基座,事关中国梦、亚洲梦、非洲梦、美洲梦与世界梦的共同实现,具有为各国谋福祉、为人类开太平的伦理功能和道德意义,理应受到一切具有道德良知和伦理共识的人们深刻而真挚的认同与拥戴。

注释:

①参见Heikki Patomaki, From Normative Utopias to Political Dialectics: Beyond a Deconstruction of The Brown-Hoffman Debate, Millennium, Vol.21, No.1, 1992, p.53, p.73。

②Michea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Universrity Press, 1982,p.183。

③A. Macinture, The Concept of a Tradition, in M. Daly ed. Communitarianism: A New Public Ethics, 1981,p.124。

④参阅Molly Cochran, Normative Theor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Pragmatic Approach, 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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