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共同教养质量,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2016-04-12 15:46孙圣涛
关键词:教养家庭儿童

孙圣涛,李 燕

(上海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上海 200234)

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一起分担教养的责任,这就涉及共同教养。共同教养近些年引起研究者的广泛兴趣。研究者们在过去20年中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本文将探究共同教养的概念,从婚姻状况、家庭规模、家庭特性等方面概述共同教养的相关研究进展,阐述共同教养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并提出提升共同教养水平的策略。

一、共同教养的概念

共同教养是指父母双方在教养角色上互相支持着对方,共同分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与任务的过程。[1]关于共同教养的定义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父母教养的相互合作关系”、“父亲和母亲分担的教养”、“父亲和母亲一起教育的方法”、“成人之间相互支持的教养”等。

共同教养(co-parenting)的概念是由“父母养育联盟”(parenting alliance)的概念发展而来的。早期的共同教养被视为“父母养育联盟”,其内涵侧重于父母一方承认和重视另一方的教养职责和角色。[2]阿比丁(Abidin)和考诺德 (Konoid)认为,父母养育联盟反映了父母为满足孩子需要而产生的相互合作的能力。[3]麦克海尔(McHale)开始使用共同教养的概念,他认为共同教养是在抚养孩子过程中父母相互支持的表现和相互协调的品质。考沃恩(Cowan) 和麦克海尔后来还对共同教养的内涵进行了补充,认为概念应该包含父母之间围绕教养行为的互动和父母、孩子三人间互动过程中的语言及非语言的沟通。[4]布罗迪(Brody)等人则扩大了共同教养的内涵,认为共同教养除了父母在教养孩子事务上相互协调外,还包括父母间的相互沟通和婚姻的质量。[5]麦兰妮(Melanie)和帕卓西亚(Patricia)认为,共同教养应该指成人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合作,把成人的教养表现视为共同教养的行为。[6]

从共同教养定义的发展可以看出,共同教养界定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为了使共同教养的概念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研究者们还需要对共同教养需要什么人参与、何时产生等外部结构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共同教养在外部结构上应该包括未婚、已婚、重组家庭等各类家庭;而在内部结构上,共同教养需要独立于婚姻关系之外,重视教养人之间的教育一致性和融洽程度。

根据人类学家哈瑞尔(Harrell)的观点,在早期社会中,儿童被看作整个团体的责任,由许多人照看,并作为情感纽带。[7]当狩猎的竞争威胁到自身生存时,人类才在一个区域安顿下来,开始定居生活。于是,家庭经历了基本职能的根本性重组,即获取物资、加工、指导儿童社会化等分工明确。这样逐渐形成了一部分人在家庭内部从事加工活动,而另一部人则承担从外部获得物资的活动,并在壮大家庭和政治中表现得更积极。这种分工存在性别差异,如女性承担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男性则负责从外部获得物资。

哈瑞尔的观点也得到中西方传统文化的验证。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母亲负责家庭和监管子女等事务,即生母是天然的教养者。父亲为母亲和孩子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但似乎不太过问孩子的成长与教育,而可能会扮演一个严厉的家庭角色,如制定孩子的家教规则等;父亲可能只在母亲精疲力竭时,偶尔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8]中国传统文化和观念也大体和西方相似。[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女性参与社会劳动的机会越来越多。母亲就业比例不断增加,父亲在教养子女方面增加了投入的时间。此外,女权运动的兴起、家庭结构的不稳定也是促使父亲参与子女教养的原因之一。父亲参与教养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在太平洋沿岸一些国家,只有父母双方而没有其他亲属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父亲的参与程度较高;而在这些国家的农村地区,是亲属而不是父亲承担了支持性教育工作。[10]许多学者认为,在亚洲家庭中父亲角色相对缺失对家庭造成的影响,远不及在北美或欧洲的家庭父亲角色缺失造成的影响。

共同教养理论存在一些流派,这里主要介绍比较有代表性的米纽钦(Minuchin)的共同教养理论。

米纽钦认为,一致的、稳定的、可预测的环境对儿童成长至关重要。在一致性教育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能感受到家庭成员之间稳定和相互信任的关系,更容易学会有效地自我管理,把良好的行为准则进行内化、道德发展也能达到较高水平。[11]米纽钦的理论的核心强调成人之间的合作、交流和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及对孩子清晰一致的要求。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密,能积极地交流和协作,孩子则表现出情绪稳定、态度积极、对他人信任。

米纽钦强调家庭中等级的重要性,在隔代人之间要维持清晰的等级制度,即几代人之间要维持不平等的权力分配,例如父母应该比孩子拥有更多的权利。[12]几代同堂的大家庭中,一些特定的家庭成员有可能成为家庭中的“问题王”,即这些成员可能会表现出一些不同形式的适应不良。米纽钦和他的同事们也描述了组织混乱的大家庭,功能发挥很分散、没有中心。当两个家长为家庭中主要地位而争论时,将孩子卷入他们的争斗,成人的权威会被粉碎。某个家庭成员可能会成为替罪羊或导致某种功能失调症。这样的家庭中成人的功能是不协调的。没有一个有效监控式的教养子女系统,孩子们在心理不成熟或情感上未能做好准备时就离开了家。结果,许多孩子会经历一些不同的社会风险,诸如酗酒、吸毒、早孕、无家可归、犯罪,以及不同形式的伤害和自杀。

家庭成员之间的亲近、依恋和情绪互动,对儿童成长是十分重要的。一些夫妻之间出现情感裂痕,他们之间的亲密性、情感互动等都出现了问题。他们容易把日益增长的情感裂痕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孩子身上,孩子变成了替罪羊。父母通过将注意力转移到弱小的子女身上,弱化了夫妻之间的情感紧张。[13]除了协调和等级,还必须将家庭成员间亲密的情感作为家庭共同教养的重要成分。虽然无序的家庭组织、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前后不一致的教育方法对儿童的危害更大,但若没有亲密的家庭情感联结,对儿童的危害也是值得关注的。

二、共同教养的主要关联因子

共同教养与诸多因素相关,下文从研究者关注较多的婚姻状况、家庭规模、家庭特性等方面概述这些因素与共同教养的关系。

1.婚姻状况与共同教养

父母婚姻关系对共同教养的影响已被诸多研究证实。有研究发现,婚姻与共同教养相关系数为0.46,达到中等相关水平。经常体验到婚姻冲突的父母更有可能虐待自己的孩子。[14]父母的婚姻关系可能是共同教养的一个重要的调节变量。[1]盖波尔(Gable)等人则指出,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的共同养育关系和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并且它们在多方面促进夫妻形成合理的父母养育子女的方法。[15]其他研究者也证实了婚姻关系和共同教养之间存在的联系。[16]

在父母婚姻关系对共同教养的影响方面,目前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父母意识、行为的一致性。父母之间教养意识存在很大差异,会导致儿童表现出更多的行为问题。婚姻中存在很大分歧的父母,在交流教养方面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影响共同教养行为。有研究认为,在教养孩子时,父母表现出的一致性很容易在父母一方单独与孩子相处时迅速瓦解。父母一方可能会在孩子面前贬低另一方的态度和做法,这样就破坏了孩子共同教养的完整意识,破坏了共同教养稳定的基石。没有这样的基石,孩子不仅可能有适应的问题,还会产生缺乏必要的“家庭层面”一致性的安全感。[17](2)婚姻的满意度。婚姻满意度越高,就表现出更为积极的教养行为。夫妻相处的满意度和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照顾,均同父母共同教养显著相关。在家庭中知觉到对方对自己关心的父母,会产生更积极的共同教养行为。一些研究者指出,伴随着孩子的出生,有些夫妻关系的适应性发生了变化,家庭关系的重点开始从原有的夫妻关系向新的亲子关系转变。在向新型夫妻关系转变的过程中,母亲婚姻满意度下降的一个相关因素是关于儿童的保育和家务。[18]主张男女在工作和家庭中平等观点的女性,当男性比她们期望的那样做得少时,她们会表达出最大的不满。婚姻满意度下降,会影响共同教养的质量。(3)父母和睦与冲突。父母双方关系和睦会产生积极的教养行为,但若冲突频繁,则对教养行为起到破坏作用。[19]婚姻冲突会降低父母对孩子的关注度、孩子需求的敏锐性和参与度,使父母的管教变得模糊。贝尔斯基(Belsky)的研究证明,当父母经常争吵时,共同教养关系的稳固性受到很大削弱。父母经常冲突,又经常把儿童置于成人的冲突之间,让儿童做出支持哪一方的选择以表明儿童的忠诚度。[20]冲突高频率和严重的夫妻,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还使子女暴露在冲突之中,孩子容易表现出焦虑和抑郁等症状。[21]

2.家庭规模与共同教养

家庭规模对共同教养的影响已引起一些研究者的关注。小家庭和大家庭在共同教养中是否会存在差异?有研究者发现,小家庭的父母在开始养育子女时也没有足够的准备。他们和其他家庭父母一样在反复尝试中学习,在照顾孩子过程中学着适应父母的角色。父母在教养过程中不断磨合,但母亲会比父亲尽快进入角色,在社会的要求下很快成为“行家”,最终在负责孩子的生活上处于领导地位。[22]母亲还得益于她们喜欢建立一个交流育儿的群体,她们可以从这个群体中得到大量儿童早期养育的知识。父亲则逐渐将育儿的领导权让位给母亲这个“行家”,孩子也更喜欢和技能熟练、知识丰富的母亲交流。正是由于对教养儿童日益精通,大部分母亲掌握了育儿的决定性特权。

当大家庭代替小家庭,共同教养的成员是母亲、父亲和祖父母而不是单纯的母亲和父亲时,共同教养会发生什么变化?研究发现,大家庭由于成员较多,每个成员都可能作为共同教养人物,那么对儿童的教养可能会产生比较混乱的影响。[23]母亲可能相对地不受孩子的父亲对她们监护的评论的影响,但是母亲似乎对来自其他家庭成员的评论尤为敏感。布罗迪等人研究认为,父母与祖父母关于儿童教养问题存在分歧的话,对儿童的成长是不利的。[5]如母亲和祖母之间产生教养分歧,和亲生父母一样,会对子女的行为规范产生问题。当孩子被两个成人教养,这些成人关于教养方式、家庭制度等的意见迥异时,家庭的行为标准模糊而不能被有效执行,这会给孩子带来困惑,增加儿童问题行为的风险。

此外,另外的监护者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儿童的发展结果以及养育的成功与否。例如,有研究显示,在非裔美籍家庭里,祖母提供了过多的干涉,其中控制是其主要方式之一。年轻母亲不太有可能成为第一个孩子12岁以前主要的教养人,于是年轻母亲更有可能随后再要一个孩子。[24]

在大家庭中,教养人之间相互协调、保持一致意见是十分重要的。虽然大家庭中因共同教养者较多、容易出现分歧而对儿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教养人之间碰到分歧时,母亲可以主动和其他教养沟通以取得统一看法。当母亲沟通出现困难时,也可以由父亲出面进行协调。无论是大家庭还是小家庭,只要教养人之间关系和谐,协调教养行为,儿童依然可以健康成长。当儿童面临相同的要求和家庭教养方式,他们的行为就会向成人所期待的方向发展。[25]

3.家庭特性与共同教养

单亲家庭、重组家庭、残疾孩子家庭等不同家庭特性与共同教养之间也存在一定关联。单亲家庭会存在特定的共同教养问题。一些父亲或母亲独自抚养他们的孩子,虽然没有配偶,但是有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亲戚朋友等多人分担这项工作。这是一种特殊的共同教养。不过,这些亲戚朋友被赋予了责任和权利,但最终却没有决定权,单身父母亲仍然保留了基本的看护和强化活动发生的职责。由于受到多人的教养,孩子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国内外的研究者多倾向于认为,单亲家庭的共同教养可能对儿童成长和心理的影响是不利的,[26]如单亲子女心理健康整体水平较差,社会性发展存在一些问题等。但也有研究者指出,一些研究因不够全面和系统而夸大了单亲家庭教养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如研究多偏重于离婚式家庭,而丧偶式、未婚式、分居式则相对研究较少,所得出的结论有以偏概全之嫌。[27][28]也有研究者认为,单亲家庭共同教养对子女教育也存在积极的影响,如孩子的自立愿望得到加强,部分子女的生活技能更多等。[29]

重组家庭的共同教养容易出现种种困难。原来家庭和重组家庭各自不同的价值观所引发的认知冲突和固有的血缘观念,都使重组家庭中的教养变得十分复杂。继父母在教育子女上的地位是非常尴尬的。面对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却要学会如何和孩子相处,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30]研究发现,当继父母试图用与教养亲生子女一样的方式去教养养子女时,通常不但引起他们与继子女之间的冲突,还会引起他们与配偶之间以及孩子的亲生父母之间的冲突。即使继父母像孩子的亲生父母那样爱孩子,可能处处为孩子着想,但他们会失望地发现,孩子却不像爱其亲生父母那样来爱他们。[31]一些研究表明,亲生父母会把新的教养搭档当作他们与亲生子女关系的威胁。[32]如果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建立强大的联盟,并且排斥养父母做出的决策,那么养父母就永远无法成为教养者与共同教养者。事实上,继父母的教养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式,如亲生父母风格、“老好人”的父母风格和分离风格等,但几乎所有的风格都会产生不同水平的紧张、讨厌和怨恨。继父母与无监护权父母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使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处理好。有研究者提出一些变量:儿童与无监护权父母之间的联系能减轻儿童对被抛弃的担忧,并使儿童能更轻松地接受新的教养;让继父母与孩子产生友谊关系,而不是教养与被教养关系。[33]

残疾孩子家庭的共同教养和正常儿童家庭有所不同。残疾孩子父母往往会面临更多压力。可能是在应对残疾孩子出生和不断增加的需求上的困难,导致父母离婚率的增加。[34][35]无论是精神上或身体上,母亲往往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残疾孩子,而父亲则倾向于退出。研究发现,双亲家庭比单亲家庭能更好地教养残疾孩子,经济状况良好的家庭父母能给残疾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帮助。[36]残疾儿童家长常被早期研究者看成是孤立无援的。但后来的研究发现,残疾儿童的父母有较小的社交网络,且关系非常密切。这一网络帮助他们教养残疾孩子,从而形成一个共同教养群体。残疾儿童的母亲从中得到大量的正式和非正式支持,但是这些支持多来自母亲的亲朋好友,如自己的母亲、姐妹或是几个亲密的家庭朋友。[37]比弗尔斯(Beavers)等人的研究得出,在被认为教养儿童最好的家庭里面,有7/11的家庭是有唐氏综合症儿童的家庭。[38]在米恩克(Mink)等人对残疾儿童家庭的研究中发现,几乎2/3“有凝聚力的、关系和谐的父母”是有唐氏综合症儿童的家庭,这个比例比预期要高很多。[39]

三、共同教养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关系

在很多传统文化中,对孩子的教养都是与母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教养孩子是母亲的本职工作,父亲只需提供经济支持。在中国,这种文化倾向尤为突出,两性角色的定位也比较明确:男性负责提供教养儿童的经济支持,母亲主要负责对儿童的教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和男性一样追求工作上的成就。女性不再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家庭,对孩子教养的精力有所分散,需要他人协助对孩子的教养。

在不同的家庭模式中,协助教养者会有所不同。在小家庭中,协助者主要是父亲。在大家庭中,协助者范围会增大,包括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单亲家庭中,虽然单身母亲或父亲拥有教养决定权,但是也有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参与到对孩子的教养活动中。而在离婚重组家庭中,教养关系更加复杂,协助教养者既包括孩子亲身父母,也包括继父母。

如此众多的角色参与教养,如果这些教养者之间缺乏协调一致性,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米纽钦认为,一致的、稳定的、可预测的环境对儿童成长至关重要。大量研究表明,在良好的教养方式下,儿童会有更好的同伴关系、更少的攻击行为,学业成绩会更好,心理健康水平也较高。[40]由此可见,在家庭中,众多教养者采取一致的教养方式是十分必要的。成人之间的合作、交流和协调,对孩子清晰一致的要求,能让孩子表现出情绪稳定、态度积极、对他人信任。

共同教养是教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大量研究表明,父母教养方式会影响儿童的认知、社会性情感及各种人格品质的发展。[41]教育的功能也是促进儿童认知、情感、人格的发展。共同教养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在家庭教育方面,它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生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其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基本生活技能;基本行为规范;基本道德意识和价值判断。[42]共同教养强调养育的一致性,包括道德观念、对孩子的期望、家庭规则等。如果在这些方面教养者之间能够保持一致,那么对于孩子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内化基本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都能起着促进作用。

在学校教育方面,它对个体的影响必须通过人和学校教育的相互作用机制来实现。[43]从某种程度上说,学校教育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促进个体社会化功能,即促使个体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另一个是个体个性化功能,即遵从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使儿童的认知、情感、人格、意志的发展。共同教养对于学校教育产生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儿童的发展这个中介变量实现的。通过共同教养,儿童会有更好的适应能力,认知、情感、人格等能得到更完善的发展,这就间接地加快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实现。[44]

在社会教育方面,它实施的主体包括大众群体、社会组织、媒体、网络、虚拟环境等。其组织方式有培训班式、讲座式、媒体传播式(如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影院等)和展馆式(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社会教育涉及的主体范围大,组织形式丰富多彩。在现阶段,共同教养观念还未能得到很好传播,如能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就可能促进共同教养观念的传播,共同教养观念就容易为普通大众所了解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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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教养作为一种新的教养观念,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关系密切。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发现,这种良好的教养观念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一方面原因是应用的研究较少,另一方面则是这一教养观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播。

观念、文化的传播应以教育为基本途径,并结合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加深社会影响。[45]家庭教育可有专门的服务网络、交流会、读书会等,媒体也可开设指导共同教养教育栏目等。学校教育可集中于高等教育中,在相关专业领域引入共同教养理念,促进共同教养应用的研究。社会教育可分为两块:一是科普杂志、报纸,在这些大众读物中介绍共同教养;二是媒体教育,通过丰富多样的节目形式将共同教养的精髓可视化、直观化、大众化,春风细雨润无声地影响大众。

四、提升共同教养水平,促进个体身心全面发展

在共同教养和儿童发展方面,基础研究成果丰硕,但落实到实践应用的研究却很少。如何将研究成果落实到家庭干预等实践之中,还需研究者做进一步探讨。近30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增加,家庭、社会等结构发生了诸多变化。离异家庭子女、留守儿童不断增加,祖辈参与教养等现象普遍,探讨适合中国国情、旨在提升共同教养水平的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在小家庭中,父亲和母亲是共同教养的主体,父母的婚姻状况对孩子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对婚姻的研究中,诸多研究都发现,婚姻关系与共同教养关系密切。不良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貌合神离,很难在教养孩子上协调一致。很多时候会出现父母一方在孩子面前贬低另一方的教养行为,令孩子感到无所适从,难以体会到家庭带来的安全感。这就启发我们,可以从改善婚姻关系入手促进共同教养。

杨阿丽(2009)等对婚姻关系的研究发现,在婚姻中,婚姻冲突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但重要的不是冲突本身,而是处理冲突的方式,这才是影响婚姻关系的关键。[46]根据贾茹等(2012)在文献中所报告的,讲道理、支持、积极沟通、问题解决等应对方式对婚姻质量有促进作用,被定义为建设性的或者积极的冲突应对方式;而压迫、控制、指责、暴力等解决方法会破坏夫妻之间的关系,因此被定义为破坏性的或消极的冲突应对方式。[47]另外,卡尔(Carl)等针对137对已婚夫妻的研究证明了回避对于婚姻质量具有负面影响。[48]所以,面对婚姻冲突,夫妻之间不应该回避冲突或者相互压迫、指责、暴力,而应该积极沟通,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为共同教养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大家庭中,参与教养者众多,要使教养方式协调一致会有一定困难。要实现大家庭中的共同教养,就需要清晰的规则。家庭规则的出现和逐渐发展的孩子的合作能力、社会竞争力、顺从等密切相关。稳定的家庭规则能预测孩子接下来将会发生什么,给孩子一种自信和自我控制的意识,让他们学习每天各个时段的正确行为;规则还可以促进管理情感和控制冲动的能力。[49]在家庭规则制定过程中,制定者要做到意见统一、执行统一。

在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父母应该起主导作用。由于长辈也会参与,两代人要保持意见一致。父母可以先制定规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标,然后,向长辈征求方式、方法上的建议,和他们讨论执行的方法,这样更有可能保证家庭秩序的完整和一致。有了清晰的规则,还要时刻监控规则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则进行必要调整,这些也都需要和长辈沟通、讨论。

在重组家庭中,要实现共同教养,需要协调的关系更加复杂,包括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隔代教养家庭中祖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在协调各种关系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协调的是亲生父母之间的教养观念。虽然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但是父母之间的对立却不一定结束,这就很有可能出现父母一方做出阻碍对方完成养育目标的策略和行为,甚至批评诋毁对方的养育决策。他们将彼此的矛盾投射到孩子的教育上,相互争夺对孩子的控制权,忽视了孩子真正的需要。这时候,教养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以拥有监护权的一方为主。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应该尊重监护者的教养方式;可以提出改进意见,但要注意避免当着孩子的面指责监护人的教养方式。其次,亲生父母和继父母之间教养方式的协调。在这样的家庭中,当继父母用教养亲生孩子的方式去教养继子女时,就容易导致与配偶以及孩子亲生父亲或母亲之间的冲突,共同教养很难得到保障。根据克林比尔(Clingempeel)等的研究,为让儿童更轻松地接受新的教养,应该鼓励儿童与无监护权父母之间保持亲密联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应该建立友谊关系,而不是教养与被教养的关系。[33]再次,祖父母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协调。一般的大家庭中,阻碍共同教养的因素是祖父母与父母教养方式存在差异;在重组家庭中,也有相似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更复杂的问题——祖父母与继父母之间教养方式的分歧。祖父母和继父母要树立共同教养的理念,针对分歧,积极沟通。最重要的是生父母与继父母要角色清晰,职责明确。亲生父母承担更多的教养责任,继父母对生父母的教养提供支持,积极与儿童建立友谊关系,构建良好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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