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并举构建良好信用秩序
——兼析对学术造假“法轻德软”的现状及其危害

2017-01-28 01:29
唐都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秩序诚信信用

宁 馨

(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100)

【伦理学研究】

德法并举构建良好信用秩序
——兼析对学术造假“法轻德软”的现状及其危害

宁 馨

(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100)

良好的信用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维护信用秩序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价值追求和基本社会功能,信用规范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价值准则和道义要求;我国现阶段信用秩序构建中(尤其对学术造假等的惩处上)所存在的“法轻德软”现象是失信背义的普遍性社会原因,只有德法并举才能构建良好信用秩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培养公民正确的信用观,使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对严重失信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法罚德治”即德法并举,是构建良好信用社会的必由之路。为此,学校应承担起培养诚信公民的重要职责。

信用秩序;德法并举;信用观;诚信公民;学术造假;“法轻德软”危害

法律与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和有力武器。信用秩序和信用关系,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所产生的新型社会秩序和更为复杂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它们对法律与道德作用的要求更高更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维护信用秩序、调整信用关系的诚信等社会意识和行为习惯就成为个体和群体生存发展的普遍法则,成为人们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然而,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以及人们对相互关系的价值认同差异、协调彼此矛盾的方式不同等,失信、违约、不诚实,甚至背信弃义和欺诈等现象常有发生。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缺失问题更是危及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改变应对和遏制诚信失范中“法轻德软”的现状,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培养诚信公民,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诚信观,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一、良好信用秩序是德法共同的价值追求与基本社会功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关系主体的信用规范约束是德法的共同道义要求和价值准则

信用从最基本意义上讲,是人与社会组织对其行为活动及后果负责的道德意识、行为习惯和信守承诺的社会责任,它既是一种个人德性品行和组织信誉及社会声誉,又是人们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认同与彼此合作,更是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和法律准则。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都重视对信用问题的多学科、多角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看,信用既是一种严格的道义论伦理要求,也是一种需要社会制度提供普遍法制保障的社会伦理规范[1]。因此,我们对信用或诚信问题的理解与审视,本身就具有道德和法律等多重意蕴。

在现代社会,信用是一种社会共识和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需要与共同遵守的道义准则。信用秩序是指个人、企业等社会组织及政府,构成彼此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良好信用秩序的构建尤为重要。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无论经济运行还是社会发展尤其需要信用伦理的支撑。加强社会信用秩序的构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本身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题中应有之义;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环境,必须大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发展目标,而创建良好信用环境、构建良好信用秩序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标志。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其实,诚信不仅仅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本,是企业生存发展之道;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无信则不强、无信则大乱。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不仅是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准则和保障,而且早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维系整个社会正常运行和稳步发展的重要道德力量和法治原则。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人与人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彼此缺乏起码的信任和信赖,其整个信用环境必定混乱不堪,社会各个层面就会面临信任危机,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会缺乏安全感,那么,这个国家和社会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其文明与繁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重视良好信用秩序的构建,在我国现阶段,更是要把它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来抓,尤其要在发挥道德与法律在良好信用秩序的构建中的共同作用上下功夫。

法律与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等方面,二者的根本目标相同、价值取向一致;良好信用秩序是德法的共同价值追求与基本社会功能,信用秩序和信用伦理规范是德法的共同道义要求和价值准则。在现代社会,法的实质就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和法治都应当追求调整社会关系、维护信用秩序中的道义和理性,法律规范也应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要求。相对而言,道德则是更广泛意义上的道义和善的法则,是维护人类持久的稳固的公平正义与友善和谐的柔性法条。从法律与道德在信用秩序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来看,诚实守信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在一些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在另一些方面则是约束性、激励性的倡导;相对而言,诚实守信表现在道德领域,则是对人们言行的最基本要求和普遍性行为规范,更具有自律性和理想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目标、支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上,都赋予社会主体以诚信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方式。道义所赋予的义务,对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社会组织而言,是必须的共同担当,是必行之事、必履之责。

法律和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从二者的联系性和统一性来看,法律是直接或间接传播和协同道德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对社会组织还是公民,在维护信用秩序方面都有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上的要求和律条;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过程,它为道德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而道德建设中以诚实守信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活动有广泛的基本规范要求。道德是法律重要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这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更有助于人们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和国家评价,在诚信问题上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基本接近的。因此,相关法的实施对诚信道德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因此,在信用秩序的构建问题上,道德和法律不仅有共同道义要求和价值准则,而且二者责无旁贷地要担当起这一共同的使命,更好地体现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和时代价值。

二、“法轻德软”既是学术造假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更是造成整个社会失信背用的普遍性社会原因;只有德法并举才能构建良好信用秩序

据360百科的界定,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这是最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因为其发生发展主要在学术殿堂、文化教育领域和教书育人之地,近年来,有关方面对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的学术造假现象进行了大量报道和揭露。据央视网2016年7月报道,央视新闻记者历经两个多月的调查,“潜伏”进了多家论文造假公司,揭论文造假黑色产业链触目惊心的黑幕,涉及五百多所高校。但几年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就称“几乎中国所有高校都有学者涉嫌学术造假或腐败”,这并非危言耸听。学术造假是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反映了部分学者、高校师生等知识分子诚信缺失的严重现象;更让人忧心的是,从小学生代写作业,到中学生高考作文张冠李戴地编造一个一个悲惨的“身世”,一种普遍的广泛蔓延的浮躁学风、虚假心态和急功近利的价值观念正在毒害或影响着青年一代,侵蚀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

就我国现阶段的信用秩序看,虽然法律和道德一直充当着维护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有力武器之不可替代的角色,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存在着应对信用秩序混乱现象上“法轻德软”的弊端和缺憾,这一点,在对待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及其后果方面尤为突出。

首先,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等方面,更多是依靠民法和行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而在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更多的作为和威慑力,此所谓“法轻德软”之“法轻”,而世界上有不少发达国家都把严重的学术造假视为犯罪并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法制的文明进步,中国封建时代重刑轻民的法制诟病被逐步铲除,民法的作用范围大大提高,现代人从思想观念上也习惯于对学术造假等问题更多地倾向于“民法审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模式;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历时较短,学术造假的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又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受轻刑重民的立法观念及法律本身不完善等现状的影响等,学术造假在不少国人看来,纯粹是或仅仅是道德问题,处理也只是内部处理或组织纪律处分;即使民法行政法的干预,也往往不像其他侵权行为那样对被侵害人有财产权或人身权方面的具体保护或补偿,抄袭剽窃了谁的成果或学术造假欺骗了公众,当然不会给“谁”或“公众”什么保护和补偿,不少被抄袭剽窃者往往也不诉诸法律。久而久之,就形成和出现了学术造假及学术不端等无论后果多么严重、社会影响多么恶劣都不可能被视为犯罪并受刑事处罚的现象,于是乎“剽窃≠盗窃”成为法律上的共识,进而成为公众不得不接受的价值标准和法律评价。事实上,法律上没有入刑所产生的后果,不仅仅在于法律本身对其行为及后果的容忍和漠视,更重要的是,它对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评价、舆论引导、价值观念等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其结果是,当事人弄虚作假的社会成本客观上被降低,如被取消学位或职称,最多只是回到了“被发现的”作假前的原点,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或失去既得利益,也没有被限制被剥夺其他利益。这样当事人会更加轻视道德规范和诚信准则,道义上往往也不会有更多的自责和内疚,羞耻感也会逐渐降低;相应地,社会舆论的谴责往往也就适可而止。对一般民众而言,法律标准的唯一性和刚性,往往比道德尺度的多样性更具有说服力,而当法律规范的制约性与道德评价的多元性表现出明显的不同时,公众及社会舆论会在不同声音的道德评价和舆论导向中很快平息或淡化,既不能起到对当事人深刻批评和教育的作用,也不能对其他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从价值观念的影响看,多数人会产生这样的认知和行为选择——道德差评和舆论谴责只是一种风式的打嘴仗,很快就会过去,当事人基本上毫发无损,无论当初敢冒道德风险的人是胆大妄为还是有意钻空、是漠视伦理道德还是心存侥幸,结局都一样。久而久之,难以使人们真正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和诚信准则有强烈的敬畏和自觉的认同与践行。

其次,道德上的“软”主要表现为,现代伦理道德更应注重诚信的美德和风尚,这决定了它对诚信缺失现象无法、也不应当与法律的“松”和“轻”达成“共识”,其单方面约束学术造假等已较为普遍和持久的不良现象时自然“势单力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范,契约精神和诚信观念还没有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信用伦理和诚信道德尚在生成之中,其自身力量有限必然“力不从心”;诚信失范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不责众”必然影响道德作用的发挥甚至走向“德不责众”,面对学术造假伦理道德应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这种“软”与整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失范有关,但也有其他复杂原因:一方面在于诚信准则和社会核心价值观没有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和严格的恪守;另一方面与一些社会组织用人机制和人事选拔晋升机制上的所谓科研硬件标准及功利化的评价机制、片面化的激励导向机制等有关。而这两个原因都是“德软”的外因,也是其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或单位,科研硬件成为衡量人才素质和层次的主要标准,科研成果的数量与档次成为入职入位最好的敲门砖和通行证,使得行业内部的评价标准和机制越来越单一和粗浅。对于一个现职人员,学术成果往往被赋予更多、更持久、更有说服力的晋升实利及相应惠利,甚至成为整个人的遮羞布,一好百好。道德上的软,内在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面对利益诱惑,本着急功近利或不一定被发现等不良观念或侥幸心理。久而久之,还会形成社会组织内部的不正当竞争和功利化价值标准,侵蚀了行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业风气,人们的道德自律可能变得一文不值,因学术造假而不当得利者就会逐渐减轻自我的羞耻感和内心的道德矛盾,他们的言行就会成为业内人士听之任之“习以为常”的“普遍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懒得再提及,满足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和脆弱的自尊,他们很快就会毫发无损地正常工作、生活;稍有道德感的人会夹着尾巴做人,从此小心翼翼,而无耻之徒会暂时收敛等待时机故伎重演,可能再冒道德风险以获取更大更多利益。就行业外而言,许多人会以行业内部的评价为依据或参照,使得社会上更多的人在通过社会舆论进行评价时,也会大而化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看客心态极大阻碍了人们的公正心和正义感。

道德上的软所产生的对社会意识层面的损害主要在于,当一些人因学术造假而实际利益没有被削弱和被剥夺时,对公众道德自信和道德自省的积极性的极大挫伤、对道德普遍约束力的严重怀疑、对道德舆论引导力的逐步失望、对道德评价教育作用的困惑动摇等,极易形成对道德全部力量及其价值的否定。

如果说法律的“轻”损害的是法的权威和人们对法的敬畏与遵从的话,那么,道德的“软”则损害的是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对良好社会秩序的信心。两方面结合起来看,在维护信用秩序方面的“法轻德软”会殃及国家的法治进程、道德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对学术造假等严重失信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必须“法罚德治”即德法并举,为构建良好信用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与道德是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可偏废的,无论治理国家还是构建社会信用秩序,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都不免有其缺陷;从诚实守信的本质和伦理价值看,法律与道德在构建和维护信用秩序的功能上是互补的,这就使得德法并治、德法并举有了可能和必要。因此,在信用制度与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其对社会成员的规范引导等方面,要依靠法律但不能一味地依赖法律制度,要建设诚信文化,更要重视诚信道德价值原则正当性的教育,要引导人们从诚信的公理性和人性完善的内在需要的高度来认识诚信的重要性,真正实现德法并举[2]。

依据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社会的信用秩序现状,维系社会信用既离不开法律、制度等各种外在刚性原则及他律准则,也离不开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等内在的精神因素和自律规范,这正是德法并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所在。良好信用关系的本质是个人与社会组织彼此交往以及行为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共同担当,是社会诚信规范有效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良好信用关系的道德基础是人们的相互信任和彼此信赖,其法律基础是全民守法、依法办事;表现在客观上则是法律与道德的行为准则成为人们依法办事、服务社会及他人的基本生活方式。

三、学校必须承担起培养诚信公民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学生的信用观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切实把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在实处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立德树人”确定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这不仅是对十七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理念的深化,更是从党和国家千秋伟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指明了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从构建良好信用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共同要求来看,“立德树人”是学校教育的根本遵循,其根本问题是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学校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就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立德树人,使学校培养的人才既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人格力量,又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领和实践能力。德育的本质是教育学生做什么人、如何做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为国家培养合格公民,首先应使其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诚实守信的人。

新时期,我国学校教育正在面临多元文化、各种思潮及价值观的冲击和挑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成长成人必然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学校教育不能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以引导,青少年可能就会迷失方向,走入歧途。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当前国内外形势的迫切要求。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全社会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不仅分析了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等现象和问题,而且明确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纲要》不仅提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而且强调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道德教育渗透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同年3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十年间教育部先后下发了多个配套文件,如2013年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等重要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对中小学生和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专门性指导文件,尤其是其中对诚信教育的意义、目标、内容和教育途径等提出了全面的部署和要求,这也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信用秩序的新任务与新举措。从大、中、小学学校教育的任务来看,当前都应把诚信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学校应当结合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成长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如何做诚信公民的教育和培养,尤其要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信用观;学校的诚信教育应当在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用正确的信用观培养新时期的诚信公民。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很早就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和优秀文化,它不仅是中华民族道德传统“仁、义、礼、智、信”中的五常之一,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甚至有可以“去兵”“去食”,而不可以无信的做人原则和治国理念。诚实守信的信用观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彼此信任为基础谋求生存、生产和发展的价值观念,是符合现代化国家法律和道德要求的自觉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总和。中国人向来注重诚实守信,从孔子到孟子再到朱熹等,都告诫世人要守信;从现代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到公民道德规范中的重点“诚实守信”,乃至今天我国各族人民正在培育和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一代代中国人所崇尚的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在不断传承中与时俱进,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诚信教育的根本任务和实践要求。

学校应把诚信教育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从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未来接班人的角度、从国家民族发展的未来的高度重视诚实守信的公民的培养和教育。信用秩序与公民信用价值认同密切相关,而信用价值认同和正确信用观的形成都必须从学校教育抓起。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规范,公民价值观的培育必须从诚信教育入手。价值观在社会信用秩序层面上,既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也涉及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等多个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是一个统一整体,“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良好信用社会,要求个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中,都必须具有依法办事的契约习惯和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精神。这正是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共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取向,诚信教育不能脱离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中的其他方面。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信用观,要使之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使之与个人层面的其他规范要求相结合。

学校在诚信教育时,也应德法并举,尤其要在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上下功夫。从道德规范到法律原则,使学生在学习中认同、在实践中培养诚信品质。针对包括学术造假在内的不良社会风气,尤其是在做人做事、企业经营、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存在的失信现象对学生价值观念和道德取向的毒害和侵蚀,对中小学生应主要进行认真学习、真诚做人、诚信交友、诚实做事的思想道德教育,针对校园存在的非诚信问题的不文明行为或不良现象,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使学生明白失信背用的法律后果和道德影响。对大学生还要进行诚信借贷、学术规范等道德和法律教育。当前,学校在对大、中、小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时,还要把做诚信公民与谨防上当受骗或被诈骗等相联系。

总之,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项基本任务。对个人而言,诚信体现的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社会组织而言,诚信是其声誉和信誉的源泉,也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对社会而言,诚信是维护良好秩序的基础和纽带;就国家而言,诚信意味着民心所向、民族团结,也意味着良好的国际形象和民族精神。无论国家、社会、学校或家庭,都应在法律和道德的引领下,共同为构建良好信用秩序、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而努力。

[1] 万俊人.信用伦理及其现代解释[J].孔子研究,2002(5):4-10.

[2] 王淑芹.诚信文化:城市发展的道德力量[N].光明日报,2013-01-04(01).

ConstructionofAGoodCreditOrderthroughtheCombinationofLawandVirtue——AnalysisoftheLightLawandSoftVirtueabouttheCurrentAcademicFraudanditsHazards

NING Xin

(SchoolofMarxism,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100,China)

A good credit order is absolutely indispensable for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maintenance of credit order is the shared value, pursued by the law and virtue, and the basic social function, while credit specifications are the shared value criterion and moral requirements.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order,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the penalty of academic fraud, there exists the phenomenon of light law and soft virtue, which is a universal lack of honesty, resulting from some social reasons. Only by the means of ruling by law and by virtue, can we build up a good credit order. For the purpose of constructing a society with a good credit order, it is essential to cultivate citizens’ correct credit outlook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o ensure all the social members and organizations to act by law, to b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and to rule by law and by virtue simultaneously, in particular, about the serious dishonesty behaviors and hazards. Therefore, school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cultivating honest citizens.

credit order; combina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by virtue; credit outlook; honest citizens; academic fraud; hazards of “Light Law and Soft Virtue”

B82-057

A

1001-0300(2017)05-0016-06

2017-01-26

宁馨,女,陕西凤翔人,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银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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