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学术出版的遵从与规范
——基于编审工作的实践

2017-03-08 19:23冯会平
华中传播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书稿原文学术

冯会平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湖北武汉,430079)

内容提要:学术出版的遵从与规范问题,实际上是编审人员对书稿的存真与优化怎样辩证统一的问题。笔者基于多年的学术出版编校实践,认为编辑既不能因为要提升质量而擅改书稿,也不能因为要尊重原文而无所作为。究竟是“改”还是“不改”,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编审人员需要把握好遵从和规范的界限,做到遵从原文以避免过度加工,相对规范以提升书稿质量。

笔者在2015年第1期的《编辑学刊》读到出版界前辈刘绪源先生的《改,还是不改》一文,颇有感触。该文讲的是编辑面对书稿内容有“改稿派”和“不改派”两种主张,前者主张编辑应按出版要求润色内容,提升质量;后者则强调尊重作者,遵从原文。这两种做法看似矛盾,其实是各有其合理性。即编辑既不能因为要提升质量而擅改书稿,也不能因为要尊重原文而无所作为,究竟是“改”还是“不改”,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编审人员需要拿捏好“改”与“不改”的度,把握好遵从和规范的界限。当然这是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的事情。最近几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强了对图书质量的监管,各省局和出版社自己也加强了对图书质量的检查。现在编辑和校对人员可以说是整日如履薄冰,真怕被抽检的图书质量过不了关;在具体的编审过程中更是遇到了“改”与“不改”的纠结,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让人难以适从。笔者基于编审工作的实践,就学术出版的遵从与规范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学术出版的遵从与规范问题,实际上就是编审人员对书稿的存真与优化怎样辩证统一的问题。任何书稿的整理出版,目的都不外乎在遵从原书的基础上纠正错讹,解决一些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以及知识性、思想性错误。编审人员对于作者的书稿,首先应该有的态度就是尊重作者、遵从原文,包括尊重作者的写作背景、学术观点、语言风格和表达习惯等,这也是编审工作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所谓规范,主要包括学术规范和出版规范两个方面。学术规范主要指作者的写作规范,如作者对自己的著述应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能抄袭甚至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援引他人的观点或材料须经他人允许并注明出处;著述不能出现科学性、思想性错误等最基本的要求。这里重点谈学术的出版规范要求,如行文要符合现代汉语的规范,引文的内容和文献要准确无误,参考文献的著录形式要符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应符合相关规定等。书稿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规范了才算达到了出版要求。

一、遵从原文以避免过度加工

遵从原文,首先要尊重作者的写作背景。一些重要的学术图书,特别是具有文献价值的学术著作,都有其特定的写作背景,带有时代的烙印。标准化、规范化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强化。过去的学术规范及旧时学者的写作方式不同于现在,其标注方式也有当时的合理性,如果按现在的编审规范进行校正,必然改变书稿的本来面目。如我国新文化运动时期,正是语言的表达由文言文向白话文过渡的时期,那时的写作大多文白夹杂,一些文言句式与白话文混用,当时也没有统一的要求,很多表述按现在的规范都是说不通的。最典型的莫过于大家非常熟知的鲁迅先生的文章,而笔者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庆祝沪宁克复的那一边》一文,从标题到正文均有“不符合”现代语法规范的情况。如从“庆祝沪宁克复的那一边”到“庆祝,讴歌,陶醉着革命的人们多”再到“统一以后,我恐怕研究系也要讲革命”,这三句话都不太符合我们现在的表达习惯,但却并不影响我们对鲁迅的深刻革命思想的理解。且不说对于鲁迅这样的大家的文章我们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一般作者的著述,我们也必须遵从原文。否则,后人见到的就不是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著述的“真迹”了。此正所谓“今人校古书而古书亡”。再如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刚推出的《韦卓民全集》(共11卷,720余万字),其书稿大都成稿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虽然不是半文半白的表述,但也明显带有那个时代的特点。如不是完整的句子而断句;如分号主要不是用在表并列、因果、转折等关系的语句中,而更多的是表示一段话或一层意思讲完;韦卓民先生还特别喜欢使用“是……的”句式,甚至有时候在使用这一句式时后面省略了“的”。假如我们在编审书稿时,按现在的方式断句,按分号的使用规则改动,把省略的“的”加上,不仅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这不仅改变了作者的写作习惯,也体现不出时代的特点。

其次要尊重作者的学术观点。改必有据是编辑在审稿时务必要牢记的。现在有的编辑不明确编辑和作者的界限,常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作者,甚至按自己的理解擅改作者的观点。这是犯了编审的大忌!常言道,一千个人看《哈姆雷特》,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由于知识结构、受教育的水平和看问题的方法等的差异,对同一问题会有多种理解。因此,很难说编辑的观点就是作者的观点。遇到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时,正确的态度是提出质疑,最后由作者定夺。如果作者无法定夺,我们宁愿保留其原貌,也不要自作主张而造成新的错误。《韦卓民全集》第四卷有韦卓民先生(已故)翻译的康德的《判断力批判》,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因为在自然中,永远不能有什么东西被给予出来,不管它是怎么大,而在某其他的关系上来看,不可能是无限小的……”这里的“无限小”确实有点不好理解,我们请教了整理者,整理者认为是对的,查了韦先生的手稿也是如此。尽管我们认为“无限小”可能是作者要说的“无限大”的错讹所致,但由于没有依据,我们只能一仍其旧,或许有学者能就此写一长篇大论呢!这可就不是编审人员的事了。

再次要尊重作者的语言风格。作者的语言表达往往都有特定的环境,反映特殊的情况,甚至有特别的表达用意,编辑一定不要按自己的用词习惯擅改。典型的事例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人民文学出版社有一个编辑当年在编审“荷花淀派”的创始人孙犁的《荷花淀》一文时,看到作者描写荷花淀的女人因男人上前线打仗而产生的一种思念之情,用了“藕断丝连”来形容,编辑认为不妥,就把“藕断丝连”改为“牵肠挂肚”(可能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改得好),但作者坚决要求改回去,为此出版社的总编辑还带着当事人专程从北京到天津给孙犁道歉。事后作者解释说,就是想用荷花淀莲藕的“藕断丝连”寓意来形容当时当地女人的心情,带有独特的地域文化色彩。这说明编审人员千万不能把自己的喜好强加于作者,更不能以“改了没错”来为自己“开脱”,说不定就在自己认为“改了没错”的时候恰恰造成了新的错误。又如,我们在编审《章开沅文集》第一卷时,一个文字功底颇深的责编把文中的“缄口结舌”改成了“衔口结舌”,其理由只是认为“缄口结舌”一词不妥,且改了没错。其实,这不管是从遵从原文还是从词义本身来讲,都是不应该改动的。笔者本人在编审《章开沅文集》第三卷时,也曾毫不犹豫地把“矜寡孤独”改为“鳏寡孤独”,后幸亏及时查阅资料才避免了过度加工。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编审具有文献资料性质的书稿,判断作者的用词是否妥当,千万不要以现代的汉语词典是否查阅得到为依据,而这恰恰是我们现在的编辑经常爱犯的毛病。《韦卓民全集》中就有很多用词在现代的汉语词典里是找不到的,如“验前”一词,就是作者对“先天”“先验”等词的反复斟酌、多次修改而确定使用的、最能表达“a priori”一词含义的一个词,这个词不仅韦先生认为最准确,而且也最为学界所认可。《全集》中类似的还有“统觉”“图型”“模态”(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等词语。这一类概念且别说我们根本找不到合适的词替换,即使找到了自己认为合适的词,很可能就改变了作者要表达的意思。

遵从原文,还要尽量地保留著述的原貌。笔者现正在参与湖北省大型的出版工程——《荆楚文库》的编辑出版工作。为了保证图书质量,《荆楚文库》编辑部要求承担文库编辑出版工作的出版社在每种图书做到清样时送到编辑部审查,以防万一出现问题。我社的《张难先集》(繁体版)被纳入荆楚文库,此书虽然是修订版,但我们对它的编审工作丝毫不敢松懈,在经过了四审三校后,我们信心满满地送审,结果还是被“打了板子”。书稿除了有少数标题的层级处理不当外,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就是其中收录的《湖北革命知之录》的底本中有几处目录和正文的标题不一致,作者在整理时已经按正文改一致了,编审人员也认为应该如此。没想到编辑部要求我们重新按底本改回去,然后加注进行说明。这让我们体会到了什么是真正的遵从原文!

此外,还有一些是学界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不需要按照现在的要求加以规范。如把《易经》简称《易》,《水浒传》简称《水浒》,《说文解字》简称《说文》,这些就像“子曰诗云”一样为人们熟知,都不必改为全称,也不需要交代简称的说明性文字,否则就是多此一举。由此笔者想到了目前关于我国法律法规说法的规范性问题。现行的出版规范要求我国的法律法规名称都要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如果是简称则一定要有交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能直接写为《合同法》,可以交代为“以下简称《合同法》”,否则就视为不合乎规范。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一般来说,在出版有关法律法规的单行本或正式的文件等情形中,一定要用全称。但在一般的著述中,如果都是在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交代简称也是明确的;如果涉及外国法律,文中一定会有说明。这样既可以行文简洁,也不会造成误解。不然的话,在一部通篇都是在讲中国法律法规的著述中,每出现一部法律就来一个“交代”,不仅行文繁琐,也实在没有必要。

二、相对规范以提升书稿质量

当然,遵从并不是说编辑在编审学术类的书稿时,完全就无所作为了。其实,任何一种书稿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会有错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文字的错漏,数据的错误,同一时期、同一文献中,人名、地名的不一致及整理录入时的误植误排,还有引文的不准确、注释的不规范、注项的不齐全等。整理出版的作用之一就是尽可能消灭原稿的错误,包括知识性、科学性和思想性错误。

首先是要最大限度消灭错讹。书稿中的错讹说起来应该是好判断、好解决的,其实不然。一是字形上出错,如“汨”和“汩”、“盲”和“肓”等,这种错误小到很多人容易疏漏,至于繁体版书稿中的新旧字形的差异就更小了;二是由于读音相同(用拼音输入法)而导致的输入错误,有时出现的错误简直是莫名其妙;三是由于书稿在编辑剪贴的过程中出现的衔接问题。编审学术著作类书稿既要有较好的专业功底,又要有很强的职业敏感性。如在编审《田桐集》的最后一个阶段,编辑发现文集中有两段文字,内容大同小异(注:在编辑校对个人文集的书稿时常常会碰到类似的情形,即文集会收录作者在不同时期对同一问题的论述,内容会略有不同),但后一段文字明显有几处读不通,经对照才发现后面一段是因为错漏所致。

其次要确保文献的准确性。文献的准确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引文的准确性,二是文献信息的准确性。现在有很多作者由于不懂起码的写作规范,对于文献资料的使用是很随意的,主要表现为:不认真核对引文;转引别人的引文不核对以致以讹传讹;文献信息和引文对不上号。对此,我们可以对作者提出要求,但又不能完全依靠作者。因为作者和编辑关注的重点不同,他们更多地是从文意、观点的角度而不是编校规范的角度去核对引文,所以作者往往不会认真地核对每一个字,包括标点符号。因此会出现作者承诺反复核对了引文,而编辑再去核对时还会发现有错的情形。此外,以前缘于所藏文献资料难以查找的限制,加之当时的写作习惯,很多作者包括一些专家在写作时,很少是直接从文献资料上转抄,更多地是凭借自己的记忆而写,文献信息的错误就难免了。如《韦卓民全集》的总序在介绍韦卓民的学术生涯时讲到了《佛教净土宗及其与基督教之比较研究》、《培根及其新工具》和《黑格尔〈小逻辑〉讲义》等著述,总序经过了多次编审和校对,均没有人提出异议。笔者最后在已经出版的《韦卓民学术论著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中查到了这些文献,原文应为《佛教净土宗以信得救的教义及其与基督教之比较研究》、《培根与其〈新工具〉》和《黑格尔〈小逻辑〉讲稿》。这类问题不认真查对,是发现不了的。

再次是注释的相对规范。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及其以前,在一些涉及文献资料特别多的著述中,注释不规范几乎成了常态。注释很多是不全面的,或没有出版时间,或没有出版单位,或没有页码,还有的在第一次出现后,在没有交代的情况下后面的就直接用简称,等等。这些都是要进行规范和统一的。拿《韦卓民全集》 第三卷来讲,该书是韦卓民先生翻译英国人康浦·斯密著的关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解义,全书的注释多达1 700条,引用的文献多且杂,仅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德文版)就有两个版本,两个版本注释页码的标注形式分别用A多少页和B多少页来表示,但在具体的行文中就出现了多种情况:有的是A和页码之间有逗号,有的没有;有的页码后面有“页”,有的却没有;有的页码数前面有“第”,有的却没有。这虽然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问题,但却是一个需要处理的问题。由于书稿中这样的情况太多,处理起来还是很费神费力。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学术专著,如果注释不规范、不全面,而我们又很难找到与当时一样的底本,按照我们能查找到的底本修改很有可能造成新的错误。与其如此,还不如一仍其旧,留待学者去考证。

同一个人名、地名、书名的相对统一。此处之所以强调的也是相对统一,一是当时同一人名本身就有几种写法,如大家熟知的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翻译著作中的“马克思”和”“马克斯”、“笛卡尔”和“迪卡儿”、“亚里士多德”和“亚里斯多德”等,都是当时并用的。二是随着时间的变化,一些地名、人名、书名本身就有所不同。如湖北东湖附近的放鹰台,原来叫楚望台;再如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人往往有多个化名,毛泽东就有“李得胜”“李德胜”等化名。同一书名的不同写法也是常有的事,如《韦卓民全集》 第三卷多次提到康德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最高原理》,就还有《自然科学的最高形而上学原理》、《形而上学的最高原理》、《形而上学最高原理》几种写法。还有该书中关于华特生的ThePhilosophyofKantExplained一书,韦先生有时简译为《解康德》,有时译为《释康德》,更多的时候译为《康德解》。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麟凤龟龙:中国四大灵物探究》一书中,同一个人名、地名及同一个书名的不同写法也很常见,在此不再赘述。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就近原则,在书稿的前后不远处出现的同一问题尽量统一;二是不便统一的保留原貌,但要进行必要的说明。此外,还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文献资料中的数据错误,一定不要径改,在核对底本后仍然有误时,可以注释的形式说明。

知名出版家李昕在《做书——感悟与理念》[1]一书中阐述过他关于改稿的几个原则:“第一是修改要尊重作者的风格,在尊重作者风格的基础上处理;第二是修改必须符合作者的原意;第三是能不改尽量不改;第四是修改只解决是否正确的问题,不解决怎样更好的问题。”

这四条原则不仅是我们编审一般书稿应该遵循的,更是我们编审学术书稿应该谨记的。笔者认为,坚持了改稿的这四项原则,学术出版的遵从与规范就应该比较好把握了。

限于篇幅,这里主要谈了在编审学术著作时怎样遵从原文和规范出版的问题,至于对书稿的整体把握和对知识性、科学性和思想性的把关,可以再作思考。

注释:

[1]李昕:《做书:感悟与理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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