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合理确定政府责任

2019-01-08 00:50
中国德育 2019年22期
关键词:首都师范大学义务责任

进入新时代以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逐渐增强。在近日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举办的“聚焦家庭教育立法”学术沙龙上,与会专家从教育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研究角度,围绕家庭教育立法应如何定位、政府应履行怎样的职责、立法的调整对象等重要问题展开讨论,展现了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前沿成果。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探索,目前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已经推出5部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凸显对家长的指导和帮助之意。

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要在構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帮助和指导父母学会扮演教育者的角色,与孩子共同成长。“当父母学会做一个合格的教育者,孩子在学校教育体系中会更加适应,进入大学学习家庭教育课也是为将来做好父母做准备,这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教育指导和帮助体系。”

“家庭教育立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主要围绕家庭教育指导这个核心内容展开,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制度来配置资源,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具有普惠性、基本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基于此,罗爽认为“主要调整机制是政府机制,应由政府来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叶强博士认为,合理确定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需要明确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性质。由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出发,政府相应地要履行不侵害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其中的关键是如何落实给付义务。

家庭教育立法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康丽颖举例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做得比较好,原因之一就是法律配套特别完善,且能够落地。台湾地区相继颁发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治法》《志愿服务法》《志工伦理守则》等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家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这种立体体系对构建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非常有帮助,值得我们学习。”

叶强认为,首要的解决思路是确立一个有效的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建议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成立家庭、妇女、儿童与老人部,专责家庭教育工作。“如果这一制度设计不能实现,可以考虑发挥各职能部门间联席会议的作用。在确立家庭教育主管部门的前提下,政府责任的立法规范内容主要是:政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市场化培育。”

【张贵勇,《中国教育报》记者。本文转载自《中国教育报》2019年7月4日第7版(节选),原标题为《家庭教育立法: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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