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综合监管需“四位一体”

2019-10-22 08:16文丨王开斌
中国卫生 2019年8期
关键词:四位一体医疗卫生医疗机构

文丨王开斌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是指医疗卫生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监管,与医疗卫生相关各个部门各个系统都要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及其配套制度建设,必须切实解决如何实现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四位一体”、无缝链接。

行政管理责任化 强化本性

行政管理,是实现综合监管的基础,是实现综合监管的根本和灵魂所在。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与之相关的各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医疗卫生领域形势发展变化,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法规。

作为行政机关特别是许可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医疗机构设立、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技术准入、医疗用房、消防等方面,坚持一把尺子量长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加强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强化多部门联合审验,防止欺骗行为。

履行经常性管理之责。经常性管理是对医疗卫生工作要定期地不间断地管辖和处理,要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及创新等手段,将人财物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负责行政许可、技术准入的部门、机构,要对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监管的要求。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技术及其管理的指导,要着眼医学技术发展,加强对医疗技术特别是适宜医疗技术的日常管理和推广运用。

行政监督经常化 强化韧性

行政监督要求各级党政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舆论媒体、社会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等,对医疗卫生事业及政府授权履行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行政监督的核心是按照职责分工,做到经常化、保持坚韧性。

作为行政部门,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首先必须在运行机制上加强监督。比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要监督其是否保持公立性、公益性,要坚决限制其逐利行为,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监督其是否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逐利。

加强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的监督。就是要通过“洗洗澡、红红脸、出出汗、拉袖子、照镜子”等方式,确保法人代表依法履行权力、责任、义务。加强对法人代表的监督,重点要监督其所在机构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政策性问题和违反法律法规、人事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重点要监督法人代表是否把好机构运行方向、是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并督促部属遵守法规、完成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的问题。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医疗卫生工作越来越重视,加大了财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买等的力度,特别是针对传染性疾病、全国因病致贫人口等,实行免费医疗、特困救助、大病专项救治等,对这些专项工作任务、专项设施设备,要随时随地进行监督,确保贯彻落实不走样。

行政执法属地化 强化刚性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属地化,是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管理制度设计、运行的必然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的刚性,就是执法要严。推进行政执法属地化,需要属地党委和政府多管齐下。

以北京为例,面对部分卫生健康部门单打独斗、难以有效执法,坚持首都政法委牵头、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参与、市委宣传部和市场监管、网信、人力社保、医保等密切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医托”“号贩子”“票贩子”等专项执法行动,侦破非法组织卖血案、黑救护案数起。

保证监督执法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精准执法是良方,需要把功夫下在平时。要建立广泛的违法线索搜集机制,采取网上搜索、信访投诉举报、建立一户一档、建立监督协管员以及发挥人大、政协、媒体、社会监督员作用等,掌握了解违反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的线索,确保监督执法人员“一查一个准”。要对日常监管对象实行“量身定制”。积极适应国家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认真梳理监管对象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逐步推开一户一档模式,并设立专兼职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要针对特定对象、特定环境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人员流动、城市规划建设和卫生健康保障实际需要等,划定重点地区。

加强纵深执法。医疗卫生工作天天进行,监管工作也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针对医疗卫生重点领域发生的突出违法问题,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回头看”,对严重违反卫生健康行政法规、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强制执法和司法手段。深挖违法行为、违法现象的根源,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违反法规的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建立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沟通会商、信息采集、证据留存、结果通报等机制,推动“执法难”有效解决。

行政问责是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的良药,有利于依法尽职尽责。

行政问责具体化 强化柔性

行政问责是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的良药,有利于依法尽职尽责。

问责要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紧紧围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关联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职责而问责。要依法确定各环节职责,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加强医疗卫生监管、监管到何种程度算工作尽职尽责,不能过于笼统。

问责要立足于早,不能“等到出大事了”“犯大错了”甚至已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后再问责。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和教育大多数的方针原则,立足防患于未然,努力防止和避免“马后炮”现象。

对那些开展医疗卫生监管工作时故意或者出现过失的同志,对那些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同志,对那些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的同志,对那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同志,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开展问责。

近两年来,北京围绕加强医疗卫生监管、整治行业乱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医务人员,依法依纪处理。对日常监管不到位,与公安部门联动不及时,造成突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对整治行业乱象不力的市属三级医院,予以绩效考核降级;对非市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等,移交主责机关,并在医院等级评定和申报市首发科研专项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对承担医疗机构后勤服务保障的社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同时,联合公安、经信等部门,对医疗卫生领域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这些举措,需要严格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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