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内涵辨析与实现路径

2021-04-17 06:03苏俊杰
关键词:持有者真实性文化遗产

刘 鑫,苏俊杰

(1.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2.云南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一、问题的提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需要处理好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但是,怎样才能“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却颇具争议。一些学者提倡对非遗进行“原样保护”[1],认为非遗工作的对象是未经改动的、原汁原味的“原生文化”[2]。另一些学者认为,既不能转化又不具有当代价值的传统文化是僵死的[3],非遗保护无法追求时间上以及地域上的“原真保护”[4]。上述争议的焦点即是学界所注重的非遗真实性(authenticity,也称为“原真性”或“本真性”)概念,它既涉及非遗自身的原真形式(原初的文化表现形式),也包括非遗的调查、传承、传播、利用等各项工作应真实地反映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5]。然而,非遗的真实性却在相关国际准则中被明确否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准则指出,非遗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在于动态性和活态性,决定其必定不断演进和发展,非遗的真实性不应对非遗保护形成障碍[6]。面对国内实践与国际准则的差异需深入辨析,即我国注重非遗的真实性是否合理?怎样才能有效实践非遗真实性,实现非遗传承与发展的统一?

首先,本文将厘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真实性持否定态度的缘由,并通过反思我国注重非遗真实性的不合理性与合理性,明晰非遗真实性的应有内涵。其次,根据文化资本理论,从坚定文化自信和推动文化消费两个方面,探究实现非遗真实性的路径。最后,提出注重以非遗持有者为中心,加以政府引导和社会支持,多元主体共同推动非遗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思路。

二、非遗真实性的内涵辨析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真实性的否定态度

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提及真实性。此后,各缔约国在提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名草案中,却时常使用真实性这一用语。从2011年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每年都把真实性(authenticity)列入提名草案使用的不恰当用词(1)参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2011至2018年间召开的第六届至第十三届会议中,由委员会设立的附属组织(Subsidiary Body)或评估组织(Evaluation Body)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名所作的评估报告。资料来源:https://ich.unesco.org/en/decisions。,在2015年第十届会议还加以特别说明:“把一些提名草案使用真实性作为不恰当用词事实上低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通常不仅是一个措词问题,而且是一个思维模式问题,意味着对《公约》基本原则的否定。”[7]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2015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其中的第8条明确提出非遗不存在真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和鲜活本质应持续获得尊重。真实性和排他性不应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担忧和障碍”[6]。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真实性持否定态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7]:第一,虽然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内在的相互依存关系,但是一些适用于后者的概念,如真实性、普遍性(universality)、唯一性(uniqueness)等,对非遗并不适用。这是因为非遗能够为它的持有者提供身份认同,保护非遗的目的是尊重和丰富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同时要避免可能引起的文化间的竞争和冲突,真实性易形成文化具有等级之分的观念[8]。第二,非遗在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由于周围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非遗必定也是动态发展的,要防止制定让非遗处于不变的理想化形态的保护计划和保护方法。第三,非遗是世代相传的活态遗产,应该深入了解它们的历史演进过程,其目的是推动在当前的被再创造中实现自身价值,不应该盲崇它们的历史表现形式,因为那些形式很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环境,应该重视其当前的现实价值和未来的价值。第四,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应在保护非遗中发挥重要作用(2)《公约》把持有非遗的主体称为“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但是一些文献把主体简称为“社区”。社区、群体、个人三者所指的对象是有区别的,三者的并列使用体现了对非遗持有者认识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若长期简化为“社区”,则可能彻底掩盖另外二者的风采。因此,为体现《公约》精神,本文在陈述非遗持有者时把三者并列使用。参见Marc Jacobs:《不能孤立存在的社区——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防冻剂的“CGIs”与“遗产社区”》,载《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要承认和尊重他们为确保非遗的生命力而开展各种实践的权利,非遗的自身价值应由他们来评定,非遗再创造所产生的利益应使他们获益,外部与他们的互动应以透明合作、对话协商为特征[6]。

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真实性持否定态度的本质是对非遗原真形式的反驳,即认为维护这种所谓的原初的文化表现形式,既不应该也不可行,但是并没有涉及真实性的另一方面——在保护与利用非遗的过程中真实地反映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

(二)对我国注重非遗真实性的反思

我国注重非遗真实性有其不甚合理的一面,在于寻求保护非遗静态的历史原真形式,这是应该摒弃的,而合理的一面在于各项非遗工作应真实地反映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这是一个重要且应当的考量。

1.不合理性:强调静态的历史原真形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对“真实性”定义为:“指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本真性或者原真性,其在历史上原来是个什么样子,我们就按什么样子进行传承和传播,要尊重它的历史原貌,不能走样,更不能歪曲,否则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破坏。”[9]此定义强调的是静态的历史原真形式。从2006年起,各省市自治区陆续颁布各自的非遗条例,其中近1/3的条例使用了“原真”二字,强调原真形式的重要性。

我国非遗实际工作也较为强调原真形式。一方面,由于非遗具有极高的历史认知价值,探寻和保护非遗的原真形式被作为文化寻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唤醒地方的文化认同意识[10]。然而,正如人类学家Ahmed Skounti指出,这是一种原真的错觉(Authentic Illusion),它被创造出来是因为非遗相关机构相信它们正拥有并延续着祖辈的文化生活内容(这种内容实际早已演变),但是非遗面对的挑战其实更在于现在尤其是未来会是怎样[11]。另一方面,各地方常使用“原生态”、“原汁原味”、“最传统”等用语强调非遗项目具备原真形式。这主要是由于广告和商业宣传的需要,这些所谓的原生形态大多已是为满足外界需求而重构的文化表现形式。

事实上,“原真”理念涉及两个难以解决的实践冲突:一是究竟什么是项目本身的原真形式,并不能客观界定,因为非遗作为文化表现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原真形式只能是一个主观构建的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它的定义权往往被专家或政府垄断,这违背了非遗持有者应在保护非遗中发挥首要作用的原则。二是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在保护与传承所掌握和拥有的知识和技艺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变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影响而需要重构非遗的表现形式,若强行要求他们固守所谓的原真形式,是对其文化发展权的剥夺。近年来,各地已经开始对“原真”表述有所反思。例如上海市的非遗条例,在“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后面增加了“及自然演变进程”的表述,突出了非遗的动态性(3)参见《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资料来源:http://www.spcsc.sh.cn/n1939/n2440/n2945/u1ai122600.html。。天津市非遗条例全文未使用“真实”和“原真”表述,而是把“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为基本准则(4)参见《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资料来源:http://www.tjrd.gov.cn/flfg/system/2018/12/17/030011278.shtml。。

2.合理性:非遗工作应真实地反映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非遗真实性的另一方面是非遗的调查、传承、传播、利用等各项工作应真实地反映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一是在开展非遗调查时,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非遗的形态和传承脉络,不得编造歪曲调查信息。二是在申请和推荐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时,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三是在传承非遗时,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有义务真实、完整地保护所掌握和拥有的知识和技艺。四是在利用非遗开展各类经济社会活动时,如艺术创作、出版、旅游等,应该保持该项目的文化内涵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

这一要求对于我国非遗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国非遗工作正面临着不可回避的丢失非遗独特文化特质的挑战(5)根据人类学家李亦园的观点,文化特质既包括可直接观察的特质,如语言、服饰、风俗习惯等,也包括不可观察的特质(即人类学的“文化的文法”),如宇宙观、人生观、价值观等。这些可直接观察的特质常易于变换,反而是不可观察的文化特质经常是较难变化的,是一个族群的文化核心。参见费孝通《文化与文化自觉》,群言出版社2016年版,第240-241页。。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中,如果优先考虑外部群体的利益或者盛行的大众观念,例如主流社会对非遗项目的期望,而不是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常常会为了前者而迫使非遗持有者改变其真实意愿下的文化再创造[12]。同时,“经济人”的特性使经济利益常被放在首位,例如开发非遗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使非遗的文化表现形式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重构,脱离实际文化风貌,却以非遗自身名义提供产品和服务。

然而,对于如何判定非遗工作是否真实地反映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目前却并未解决。例如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怎样可称作真实地传承非遗知识和技艺,不少条例加入了“坚持并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那么在竭力坚持核心技艺的基础上,怎样的改变或者自然演变才是适当的?再如在利用非遗资源时,涉及到项目的创造性转化,怎样的开发可称作保持了该项目的文化内涵,是适度且合理的?这些问题仍饱受争议,其根源在于尚未厘清非遗真实性的确切内涵。

(三)明晰非遗真实性的内涵

应该摒弃能够保持非遗不变的原真形式的“错觉”,非遗的真实性应当理解为在非遗各项工作中用动态理念真实地反映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同时,是否真实的判定标准应是非遗公约提出的非遗核心价值——“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6],即非遗持有者的身份认同,是非遗承载的根本意义。归纳起来,非遗真实性的内涵应是非遗的调查、传承、传播、利用等各项工作要体现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文化身份,反映其独特的文化特质。此内涵回答了非遗真实性实践的根本问题:谁来判定非遗是否真实?应该由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自己来评定自身非遗的价值,判定自身非遗实践是否真实。因为身份认同感是非遗持有者个人或者群体在实践非遗活动中所产生的一系列主观感知,不应受制于非遗持有者群体外部的价值判断(6)由非遗持有者评定自身非遗的价值,也需要接受客观、必然的普遍性原则(例如人权原则、相互尊重、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价值和意义检验。以非遗持有者为中心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始终是根据普遍性原则,实现对于全人类的关怀。参见吕微:《反对社区主义——也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载《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安德明:《以社区参与为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载《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由于我国非遗工作一直以来是由政府主导和管理,虽然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正在逐步增加,但是政府仍然扮演着几乎全能的角色,既直接推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也统筹非遗资源的利用,同时还监督相关工作不能丢失由相关专家提出的原真形式,这有悖非遗持有者应发挥首要作用的“以人为本”原则。

可是,上述判定主体的品质和判定标准的主观性,可能会与当前的现实操作存在矛盾。当把判定权交由非遗持有者时,在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引起的文化同质化冲击下,它们是否具有坚持自身文化特质的意愿,是否具备保持非遗存续力的自主意识和能力,成为最受质疑的现实问题。因此,需要更深入地探究以非遗持有者为中心的真实性实现路径。

三、非遗真实性的实现路径

根据Throsby的文化资本理论,非遗作为一种世代相传的文化资本,具有双重价值——广义的文化价值(包括审美、精神、社会、历史、象征等价值)和经济价值,非遗传承与发展的本质是使这两种价值得以永续保存和增值[13]。因此,实现非遗真实性的关键是非遗持有者有意愿并且有能力通过坚持自身文化特质,推动非遗双重价值的保存和增值。

(一)文化自信:实现非遗真实性的文化基础

早在20世纪末,费孝通先生就提出,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矛盾,首先要解决的是文化自觉[14]。非遗保护工作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自觉的培育过程,非遗是文化延续的根脉,一种文化要想长盛不衰,必须整理、保存并保护好这些真正能代表本民族或地区文化特色的非遗,才有条件在这个多元文化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文化自觉是一种认识自己文化的意识、责任和担当,然而非遗的传承还必须在此基础上持续自主地适应新环境,非遗持有者要保持自身非遗再创造的真实性,必须坚持文化自信[15]。对自己的文化是否自信以及自信程度,决定着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是否有足够强大的文化定力和持久的文化耐力让从事的非遗再创造能始终反映自身的身份认同和文化特质,实现在真实的非遗传承与发展中非遗文化价值的不断提升。非遗持有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升文化自信。

1.文化自觉是文化自信发生的必要条件。通过文化自觉清楚地认知非遗的演变历史、当前现状和未来趋势。首先,要系统梳理自身非遗的由来与形成过程,审视其历史价值和作用,既要探析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科学性、民族性、大众性的精华,也要反思其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和落后观念,形成对自身非遗的敬畏感。其次,要解析自身非遗当前的独特文化特质、核心技艺以及现实价值,科学认识与当代多元文化的契合性,认清非遗持有者以及主要影响群体的范围与特征,识别非遗再创造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最后,要把握自身非遗的未来发展方向,特别是在国家对传统文化日趋重视、对乡村和民族地区发展加大投入的契机下,确立自身非遗可预期、可实现的美好前景。

2.文化宣传与交流是提升文化自信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让非遗融入自身社区的每个个体以及更广泛群体,并与其他文化实践者对话交流,在开放中增强理性自信。一方面,要通过讲解示范、媒体传播等方式宣传自身非遗魅力,推动非遗进校园、进家庭、进单位,融入各类教育、日常生活、文化建设等领域,既让持有非遗的整个社区充分实践自身非遗,也让更广泛群体了解其内容与价值,参与非遗实践。另一方面,要避免自我封闭,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走出去”和“请进来”,积极参与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在文化的碰撞中对比认知自身非遗的优势与不足,并辨别外来文化的先进成分和消极内容,适度吸收、借鉴其中有利于自身非遗传承的优秀文化表现形式。

3.文化发展是文化自信的必然选择。既不发展也不具有当代价值的非遗是没有生命力的,结合新时代新环境,在发展中永葆非遗的可持续活力。要结合所处文化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实际文化需求,通过创新性发展,对自身非遗形式加以适度拓展和完善,不断提升其现实意义和当代价值,让其“活”在当下。同时,要调动整个非遗社区以及社会相关人士的积极性,形成重视、活用非遗的浓厚氛围,推动非遗实践者和相关外部人群共同践行创造性转化,把非遗的精华与文化发展的时代特征和趋势相结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创造出影响范围更广的新概念和新模式,这些转化后的、已经超越非遗本身内涵的新形式,用现实价值体现着非遗的强大魅力。

以上三种方式中,文化自觉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另外两种方式的前提,并且不同非遗项目还需要选择不同策略。对于活力较差甚至濒临消失的非遗,为避免这种脆弱文化表现形式的消亡,以文化自觉加强对非遗的全面认知应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且这种自觉常常需要外部力量的激发。对于活力和抗压力中等的非遗,非遗持有者坚守自身非遗体现身份认同和文化特质的信念依然不牢,文化自觉仍非常重要,并加以一定的文化宣传与交流以及创造性转化实践,增强非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对于活力和抗压力较好的非遗,非遗持有者的文化自信已有一定基础,应持续开展文化宣传与交流,并适时推进转化和发展,提高非遗的现实文化价值与可持续活力。

(二)文化消费:实现非遗真实性的经济支撑

对于非遗的另一种价值——经济价值,提高对非遗及其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水平,增加非遗持有者在非遗再创造中的经济收益,在促进非遗经济价值稳步增值的同时,可以提升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自主传承与发展非遗的能力,实现非遗持有者对自身独特文化特质的坚守。作为文化消费中的新概念,非遗相关产品和服务凭借其多元性、独特性、稀缺性和生态性特点,正满足了消费者对差异化、个性化文化消费的需求和期望。然而,目前有一种担忧,即非遗一旦引入市场、介入现代经济,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会首先考虑经济利益,而不是非遗所能体现的身份认同和文化特质,非遗势必被外来力量所牵制[16]。实际上,只要能明辨不同非遗产品和服务——非遗核心技艺产品和非遗衍生产品的不同作用[17],文化消费将成为非遗真实性的维护者,而非破坏者。

一部分非遗项目提供的非遗核心技艺产品本身具有较好的消费需求。例如诸多传统美术、传统技艺项目在历史上就以生产、交换为主要目的,虽然可能在当前市场中面临一定困难,但是知名度较高、认可度较好。又如传统中医药和部分少数民族医药被社会广泛了解,一直以来就有商业属性,拥有较好的消费者基础。这些项目自身真实的核心技艺即有较好的经济价值,对它们的消费能直接支撑项目的真实性,并且随着文化消费层次的不断提升,“真实”技艺的经济价值将越来越凸显。

另一部分项目的核心技艺产品带来的实际市场收入有限,或者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核心技艺产品。例如一些曲艺项目具有一定的商业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其普及和传承境况并不好,在市场中有一定的消费潜力但难有突破。又如民族民间口头文学通常是当地居民在日常生活的茶余饭后或仪式典礼中传诵的语言艺术,在其发展历史中基本没有经济价值。为避免这些项目的传承人因自身经济能力所限,受到外部利益的冲击而放弃非遗,政府应适度增加资助经费,激励传承人坚守独特文化特质。

与此同时,几乎全部非遗项目都能通过适当的创造性转化开发出非遗衍生产品,这并不受非遗项目本身是否具有商业属性的限制,而是在尊重非遗本身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利用非遗的符号、元素和品牌。例如传统音乐和舞蹈的核心元素可以与现代元素相融合,创作出既被现代消费者接受又体现民族文化内涵的新内容和新形式。传统技艺可以与现代设计相结合,开发出符合日常消费习惯的生活用品和技艺体验型文化旅游产品。各类民俗可以作为地区品牌和推广平台,把民俗元素融入到地区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之中。这些衍生产品获得的收益,既可以通过无偿资助等非强制性方式,也可以运用技术授权、商标授权等强制性方式,反哺不参与衍生产品开发和经营的非遗传承人,特别是给予核心技艺没有经济价值或价值较差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非遗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有所不同,涉及属于非遗持有者的传承人和一般实践者,以及不属于非遗持有者的相关外部人群。传承人(包括政府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以及一般传承人)应该专注于非遗核心技艺产品的生产,对于衍生产品的开发经营可由一般实践者和相关外部人群从事,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核心技艺的传承不受影响,保证传承人不受外部力量牵制。诚然,这三种提供者的身份是动态的,其边界也存在模糊性,例如外部人群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非遗产品开发经营后,也可以转变成非遗的一般实践者甚至是传承人。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传承状况不甚理想的非遗项目,由于非遗持有者数量有限、核心技艺产品经济价值一般、传承人生活水平不高等原因,传承人往往不得不本人直接参与衍生产品的开发经营,这是一种折衷模式[18]。通过项目传承状况的改善、衍生产品收益反哺良性循环的形成,以及政府适当经费资助的支持,尽量避免传承人过多地从事衍生产品事务而分散传承精力。

此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这两种产品和服务中的适用性不同。创造性转化主要针对非遗衍生产品,它超越了非遗的本身内涵。而创新性发展可用于这两种产品,但是在作用于非遗核心技艺产品时,要考虑非遗的实际传承环境变化和非遗持有者的自身需求变化,在自然演变下的创新发展中坚守非遗的传统表现内容和表现形式。

结语

本文提出“以人为本”的主观动态的非遗真实性判定标准,一方面是基于非遗作为活态遗产具有动态的被持续再创造的本质;另一方面是认为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应发挥首要作用,因为离开了非遗持有者,也就不存在非遗[19]。因此,推动非遗传承与发展时,须注重以非遗持有者为中心的理念,转变政府在非遗工作中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

要承认和尊重非遗持有者的各项权利,包括开展非遗实践、评定非遗价值和真实性、获益于非遗再创造产生的利益、评估和防范外部因素影响等。通过坚定文化自信和推动文化消费,让非遗持有者有意愿并且有能力坚守自身非遗的真实性,在传承与自然演变中发展非遗。这是一条实现非遗真实性的有效且可持续的路径,其根本在于以非遗持有者为中心的真实性能够极大地实现非遗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即使为了迎合外部利益主体而对非遗进行部分转化,只要合理区分不同非遗产品及其提供者的不同作用,管控得当,并不会侵害非遗的传统表现内容和表现形式。同时,由于持有非遗的社区和群体具有非均质性,其内部的非遗持有者对非遗真实性的判定会有不同意见,这需要建立社区和群体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评判结果应该符合大多数内部成员的意愿[20]。此外,一些民间文学、民俗等非遗项目的持有主体并不明确,虽然由政府代为行使主体权利,但是,对它们的再创造和真实性判定仍需广泛征询并尊重一般实践者的意愿。

以非遗持有者为中心的同时也需要保持开放性。加强政府引导和社会支持,特别是对于传承状况不好、非遗持有者的文化自信较弱、传承人生活境况较差的项目,外部力量的扶持尤为重要。这既是由于非遗持有者自身力量弱小,也是因为非遗显著的正外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能使社会受益。完善法律赋权,建立不同主体间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合作,才能让非遗在“真实”中实现传承与发展的统一。第一,政府的角色是统筹者、保障者和监管者,需要引导非遗持有者以及社会各主体各展所长、协力合作,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战略规划、保护人文和自然环境、支持传承人和传承活动、建设信息与推广平台、协助防范外部威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专家和专业人才的角色是带动者,需要将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相结合,带动非遗持有者形成文化自觉、提高文化自信,提炼非遗文化元素以推动创造性转化,提升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引领保护与利用非遗的文化责任。第三,企业、社会组织和一般民众的角色是助推者。企业有效利用非遗资源,生产和经营两种具有差异的非遗产品和服务,并用所得收益反哺非遗持有者坚守真实。社会组织积极协助非遗各项工作,特别是对行业整合和优化、标准制订和产权保护、品牌推广和信息服务等提供支持。一般民众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与传承活动,合理增加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共建尊重文化多样性、重视文化命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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