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结构变化与政策启示

2021-09-07 04:33熊彬孜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关键词:人口数量人口民族

耿 新,熊彬孜(中南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人口是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1],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主体因素和根本动力。人口变化与特征是民族能否健康发展的“晴雨表”,重视它有助于促进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口较少民族(1)本文所指的人口较少民族,是依据《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28个民族,具体名称和人口数量见表1。的民族数量占56个民族的一半,28个民族的总人口数量在全国总人口中却仅占0.14%。近年来,人口较少民族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民族学、人类学、人口学等学科的重要研究领域。当前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结构变化的研究呈现3个特点:一是多基于2000年或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静态描述分析,缺乏对多次人口普查数据的纵向历时性比较分析。二是重点研究某一民族的人口结构。刘树芬分析了门巴族地域分布、人口总量变化、人口地域分布变化、受教育结构的发展[2]。沈思等研究了塔塔尔族的人口数量变动、人口分布情况、族际通婚和人口迁移流动[3]。吴良平发现,新疆人口较少民族在行业分布、城市化进程、文化素质、性别结构和老龄化的结构,差异明显[4]。王明东等利用历次人口普查数据探讨了德昂族人口数量变动、分布拓展、性别年龄、婚姻生育、行业职业、文化教育的变动特征[5]。三是研究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结构的某一具体问题居多,如人口较少民族婚姻挤压[6]、受教育状况转变[7]、教育发展现状及突出问题[8]。上述研究涉及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结构的具体状况及问题,但历时性评价和整体研究较薄弱。目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中尚未公布分民族数据。本研究的价值在于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三普”到“六普”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普查资料(2)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82年版;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1-4册),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本文数据除特别标注外,均来自上述人口普查资料。个别数据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本文仅比较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概括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结构总体变化及特点,从而有助于深化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思考,能为落实好“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分子,脱贫、全面小康、现代化,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提供资料参考。

一、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数量结构

1982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数量实现较快增长(见表1),由100.5759万人迅速增至189.3225万人,人口增幅达88.24%,在全国总人口的占比由0.1%升至0.14%。同期,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增长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年均增长率为3.58%,是全国水平的2.25倍。分时间段来看,人口年均增长率呈现不断降低趋势,人口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55%(1982年-1990年)、1.67%(1990年-2000年)、1.11%(2000年-2010年)。

表1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数量的变化 单位:人

1982年-2010年,各民族人口数量有增有减。26个民族的人口数量的绝对值在增长,其中土族的人口数量增长最多(125900人),门巴族的人口增长率最大(826.40%)。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的人口数量分别下降13.7%和13.5%,生育水平低、向中亚国家跨境迁徙是这2个民族人口减少的最大原因[3],其人口变动也反映出中亚局势以及我国与中亚国家关系的变化。

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各民族间人口数量差异较大。标准差高达78479.39,其中有2个民族的人口数量超过20万人,有7个民族人口数量位于10万人-20万人,有19个民族人口数量低于10万人。土族人口数量最大(289565人),塔塔尔族人口数量最少(3556人),前者是后者的81.43倍。人口数量均值67543人,似乎表明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数量还比较多,但组中值29537人意味着有14个民族的人口数量低于3万人。

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与人口政策、民族政策关系密切。新中国成立时,人口较少民族属于“两高一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低增长率)的人口再生产类型,此后逐渐转向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类型。随着经济水平提升和医疗水平进步(3)如国家对鄂伦春族等民族实行了全民族公费医疗制度,见张天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及其转变》,《人口与经济》1989年第10期。,各民族的人口死亡率大幅降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民族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了区别对待的计划生育政策。如内蒙古自治区不限定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3个民族的生育胎数。黑龙江省规定夫妻一方为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的可生2孩;夫妻双方均为这3个民族的可生3孩。云南省规定独龙族、普米族、布朗族的家庭可生2个或以上孩子。西藏自治区规定对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定生育胎数。广西规定壮、汉以外的民族可生二孩。云南省、贵州省、青海省规定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9]。

为尊重少数民族正确表达民族成分的自由,1981年发布了《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个别地区出现了因更改民族成分导致的人口激增[10]。

随着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民族工作所依赖的区域格局、民族分布、人口构成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民族工作的内容和方式要与时俱进,以适应人口数量变化的趋势。在探讨人口数量变动的轨迹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其人口分布结构、自然结构、社会经济结构。

二、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分布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人口较少民族从聚居区向中东部地区迁移流动,中东部地区的汉族因经济往来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流动。双向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较少民族的区域分布随之变化,散杂居比例大幅提升,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程度不断加强。

1.空间分布呈边缘性和小聚居特点。目前,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在“胡焕庸线”以西,地域分布呈现边缘性和小聚居特点。边缘性是指人口较少民族大多聚居生活在远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区,有21个民族主要聚居在边境地区。因此,人口较少民族分布的地理区位及对外影响非常重要。人口较少民族人数不多,但聚居程度高,民族间共处与交融成为关乎民族团结统一的大事。聚居性指全国90.6%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在239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71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16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州,这种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分布格局具有“面上分散、点上集中”的特点。如全国90.9%的景颇族、76.9%的柯尔克孜族分别聚居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和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全国60%的塔吉克族、59.7%的撒拉族、46.7%的仫佬族分别聚居在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青海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和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11]。

2.城乡分布以农业为主,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从人类发展历程看,城镇化与工业化相关,城市人口与乡村人口的经济活动、社会组织、生活方式有差异,城镇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民族的整体发展情况[12]。一是人口较少民族城镇化率呈上升趋势,但总体偏低。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在农村,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城镇化率仅为34.15%,比全国平均水平(50.27%)低16.12个百分点。2000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城镇化率从25.43%提高至34.15%,其中23个民族的城镇化率呈正增长,城镇化率排名前3位的是裕固族(20.88%)、土族(14.92%)、阿昌族(14.7%)。与此同时,德昂族(-13.34%)、珞巴族(-4.60%)、独龙族(-0.90%)、景颇族(-0.66%)、乌兹别克族(-0.09%)5个民族的城镇化率呈负增长。二是各民族间的城镇化率差异大。2010年“六普”时,19个民族的城镇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0.27%),其中珞巴族(14.12%)、德昂族(15.11%)、布朗族(15.48%)、怒族(16.48%)、独龙族(16.65%)等5个直过民族的城镇化率最低;而俄罗斯族(84.59%)、乌兹别克族(68.34%)、鄂伦春族(59.56%)、赫哲族(67.71%)、高山族(60.34%)、塔塔尔族(59.56%)等10个民族的城镇化率超过50%。三是人口较少民族“半城市化”特征突出。农村人口虽已进入城市但未完全成为城市居民,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发展能力弱化、社会认同内卷化,未被城市社会所完全接纳,难以适应城市生活。

3.人口呈现加速流动趋势,流动原因差异大。近年来,人口较少民族迁移流动的速度上升明显,“乡村-城镇-城市”流动呈加速状态。横向的长短距离的人口迁移流动,打破了人口较少民族传统的人口分布格局,各民族“嵌入型”人口结构日趋成形。一是人口流动活跃。2000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流动人口数量由1.4619万人猛增至27.8625万人,流动比例由0.86%上升至14.72%,但低于同期全国总人口的流动比例(分别为1%和19.58%)。从省际流动来看,1982年仅高山族、土族、锡伯族3个民族分布在全国所有省份;2010年时,在全国所有省份都有分布的民族新增布朗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基诺族、京族、柯尔克孜族、裕固族7个民族。二是人口流动原因差异显著。2000年人口较少民族流动原因排名前五位的是:婚姻迁入(17.66%)、务工经商(17.40%)、学习培训(16.79%)、随迁家属(15.24%)、拆迁搬家(10.68%)。2010年,排名前五位原因已发生巨大变化,分别是:务工经商(38.12%)、学习培训(15.68%)、随迁家属(15.77%)、婚姻嫁娶(7.22%)、拆迁搬家(6.96%)。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务工经商”的占比从17.66%快速增至38.12%,因“婚姻和家庭”原因流动比例由32.9%降至22.99%,“学习培训”比例变化不大,“拆迁搬家”由10.68%下降至6.96%。随着新型城镇化、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流动呈现4种类型:地方政府实施的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短距离的自发移民、城镇购房建房移民、进城务工的暂居式流动。根据《贵州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贵州省实施生态移民1.0347万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帮助2356名毛南族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并逐步就业,彻底拔掉穷根[13]。三是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以短期为主。2010年,共有27.8625万人口较少民族“离开过户口登记地”。按“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从短到长的占比分别为:“离开时间半年至一年”(占22.77%),“离开时间一年至两年”(占22.77%),“离开时间二年至三年”(占15.87%),“离开时间三年至四年”(占9.31%),“离开时间四年至五年”(占5.43%),“离开时间六年以上”(占20.22%),可见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越短,占比越高。人口较少民族在流动中从最初不适应竞争到逐渐接受新的市场观念,知识、信息以及竞争与合作意识得以增强,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对其行为方式、休闲方式、饮食服饰等也带来了积极影响,其他民族增进了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与认同,并逐步将其作为现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人口较少民族的跨区域流动打破了“聚族而居”的空间居住格局,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人口较少民族人口自然结构(4)本文对人口自然结构、社会经济结构的划分参见李建新、常庆玲:《新疆各主要民族人口现状及变化特征》,《西北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

1.年龄结构以成年人为主。人口年龄结构对经济社会发展及未来人口发展有较大影响。人口年龄类型一般分为年轻型(老年人口比例4%以下)、成年型(老年人口比例4%-7%)、老年型(老年人口比例7%以上)。人口较少民族年龄结构呈现塔顶尖、塔底宽的金字塔型。2010年,0岁~14岁年龄段人口占比为22.59%,15岁~64岁年龄段人口占比为71.81%,人口较少民族的年龄构成与10年前全国水平的构成几乎完全相同(见表2)。

表2 人口较少民族年龄结构 单位:%

人口较少民族老龄化趋势明显。老年系数(即老年抚养系数)是老年人口数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是反映人口老龄化的标准之一。1982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老年系数分别为4%、6.81%、4.52%和5.59%,均低于同期全国水平(4.46%、5.57%、7.1%、8.92%),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老龄化会带来劳动参与率、人力资本和消费能力减弱等问题,应对老龄化需要从单纯把老龄化作为负担,转向如何将社会资源用于赡养老年人。与此同时,人口较少民族负担系数不断下降,劳动人口比例增长较快。负担系数(即人口抚养比)指其他年龄组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之比。负担系数越大,表示劳动力人均抚养负担越重(5)经济社会中,人口分为未成年人口(0岁~14岁)、劳动力人口(15岁~64岁)、老龄人口(65岁及以上),非劳动年龄人口指未成年人口与老龄人口的数量之和。。从“三普”到“六普”,人口较少民族负担系数分别为83.71、71.17、51.83和39.25,与全国的负担系数(从1982年的77.36%降至2010年的34.28%)相比均呈下降趋势。负担的系数持续下降有助于实现和保持高储蓄率,使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打破资本积累瓶颈,有利于发挥人口红利效应。此外,少儿系数呈下降趋势。少儿系数指0岁~14岁儿童在总人口中的占比。1982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少儿系数(41.56%、34.77%、29.62%、22.59%)与全国的少儿系数(39.16%、27.69%、22.90%、16.61%)均呈下降趋势,人口增长的后劲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出生率降低。分民族来看,“三普”时9个民族的少儿系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高山族(27.21%)、达斡尔族(37.76%)、锡伯族(37.59%)、俄罗斯族(30.58%)、保安族(37.10%)、京族(36.51%)、门巴族(33.51%)、珞巴族(37.05%)、基诺族(38.95%)。“四普”时,仅仫佬族(13.81%)、塔吉克族(19.89%)少儿系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五普”时,人口较少民族少儿系数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六普”时,仅俄罗斯族(15.46%)低于全国水平。

2.性别结构处于正常范围且民族间差异大。人口学以每100位女性对应的男性数目为计算依据,性别比的正常范围一般为102~107间。1980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总性别比分别为103.37、103.3、104.31、102.59,始终处于不断优化的正常范围内。不同民族间的性别比差异较大,“三普”时有16个民族的性别比不在正常范围,“六普”时性别比不在102~107间的民族增至18个:乌孜别克族(115.87)、塔塔尔族(114.6)、锡伯族(109.53)、毛南族(109.26)、怒族(101.56)、普米族(100.02)、阿昌族(99.73)、保安族(99.58)、门巴族(99.26)、赫哲族(98.08)、达斡尔族(96.63)、珞巴族(95.96)、德昂族(95.45)、独龙族(93.52)、景颇族(93.21)、鄂温克族(90.50)、俄罗斯族(89.83)、鄂伦春族(87.18)。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不同民族的实施了差别化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控制尺度和政策执行程度的不同导致了生育率差异。1990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的出生性别比处于升高趋势,分别为104.16、120.23、115.4,但均低于全国同期水平(111.87、119.92和121.2)。随着社会进步,人口较少民族应逐渐淡化“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不断提高女性地位,缩小男女间差异。

四、人口较少民族社会经济结构

2.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体力劳动者。职业指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一个民族在业人口的职业结构及其演变反映出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社会地位的变化。1982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农、林、牧、渔、水生产人员”在职业人口中占比始终最大(分别为81.83%、79.09%、77.32%、68.62%),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分别为83.82%、70.58%、64.46%、48.33%)。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就业由主要从事农业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过渡,商业、服务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从业人数增长迅速。

除“农、林、牧、渔、水生产人员”占比最高外,1982年职业占比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生产工人(6.59%)、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78%)、商业和服务业人员(2.48%)、办事人员(1.7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业单位负责人(1.55%)。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职业占比排名未发生明显变化,排名依次为:生产工人(9.96%)、商业和服务业人员(9.5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58%)、办事人员(3.95%)、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业单位负责人(1.31%)。可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比例显著增加。1982年-2010年,“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占比先上升后下降(分别为1.55%、1.90%、1.50%、1.31%),也反映出人口较少民族职业竞争力偏弱,高素质人才不足。

3.劳动力产业分布变化较大。一是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比例高且降幅明显。1982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比例大幅降低,由83.58%降至68.79%(见表3)。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仍以农业劳动者为主体,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8.36%);仅俄罗斯族(18.45%)、鄂伦春族(30.29%)、赫哲族(32.38%)、乌孜别克族(33.42%)、高山族(43.58%)、京族(48.92%)的农业劳动力比例低于50%。二是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比例增幅较小。1982年-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劳动力从事第二产业比例由5.52%升至10.02%。三是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比例迅速上升。从1982年的10.89%升至2010年的21.2%,这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迅猛发展有关。由此可见,人口较少民族劳动力的产业分布不断优化,相应收入水平不断增加,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劳动力从业比与全国的差距在进一步拉大。

表3 人口较少民族行业结构(7)根据《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2000年后合并了“商业人员”和“服务业人员”。为便于分析,本文将“商业人员”和“服务业人员”合并统计。 单位:%

4.族际通婚频繁普遍。族际通婚指不同民族成员间的相互联姻,常被视为衡量族群关系质量和族际社会整合程度的一项关键指标。族际通婚率取决于各民族人口杂居程度、民族关系和谐程度等因素[9]。人口较少民族的每个民族均实现了族际通婚,但往往会与一个或几个民族频繁通婚[14]。人口较少民族的族际通婚人口上升,通婚率呈升高趋势,族际通婚率由2000年的38.85%上升至2010年的39.45%。

各民族间的族际通婚率差别极大,有12个民族的族外婚比例高于其族内婚比例,鄂伦春族的族际通婚率最高,达到88.63%[15]。户主是人口较少民族时,高山族、俄罗斯族、京族、鄂伦春与汉族的族际通婚率均高于对应民族与本民族的族际通婚率。族际婚姻性别比差异较大,女性梯级外嫁现象明显[16]。有的民族女性流出和外嫁的现象较为明显,流动出去的女性的婚恋观常发生变化,不再愿意回到流出地找对象,导致流出地性别比失衡,大龄未婚男性占比高,男性的婚姻挤压程度加深。

五、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政策的带动下,28个民族的人口结构和质量有了整体提升,人口分布拓展、数量规模、年龄结构、教育结构、职业分布、族际通婚等方面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同时,各民族人口结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城镇化率低、教育水平低、职业分布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人口问题的本质是一个发展问题,依据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结构变化特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厚植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根基。2020年底我国28个人口较少民族已如期脱贫,历史性告别绝对贫困,但因发展基础薄弱、脱贫基础不牢固,亟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要争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列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变发展“洼地”为“政策”高地;大力改善边境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抵边城镇和村庄建设,完善沿边通道建设水平,推动边境贸易发展,为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素质和结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增速减缓、人口交流频繁、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加强人口统计和监测体系,促进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依托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丰富的资源禀赋发展医养康养产业,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发扬孝道文化,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3.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人口素质。教育是影响民族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在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巩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优化结构与布局,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通过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内地边疆班等政策提升各民族高等受教育水平。提升人口较少民族就业创业能力,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能力。

4.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群众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内部的人口结构还存在较大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人口问题的综合性需要统筹性的人口政策来应对。既要统筹人口数量与质量,又要统筹人口政策刚性与灵活性;既要统筹人口性别与年龄结构,又要统筹职业结构和教育结构;既要统筹内部个别民族的人口问题,又要统筹人口、环境、资源、社会的和谐统一。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是民族团结、民族和谐的基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结构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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