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社会监督重构:逻辑、向度及规制

2021-12-11 08:30蔡玉卿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权利权力监督

蔡玉卿

(临沂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一、问题的提出

从信息空间看,大数据权力治理及社会监督问题已居于大数据政治学研究议题的前沿,国内外学界对此尤为关注,以丰硕的研究成果回应现实。文献梳理显示,国内学界2010年拉开大数据时代权力治理谱系研究的帷幕,追踪社会监督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的走势,聚焦大数据对社会监督的解构和重构,形成三大研究进路。

其一是关于其基本内涵的重塑,关注其基本形态、基本要素等。围绕“大数据驱动”的含义,探讨大数据与社会监督耦合的要素和形态。笔者曾界定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含义、要素、逻辑等,提出运用大数据思维,遵循数据驱动逻辑,构建社会监督的情景化和可视化的运行机制,而张康之提出通过数据治理防控数据权力风险[1]。其主要观点如下:在基于数据确权的无缝监督方面,社会监督的本体指涉其自身内容,核心是以数据界定权力边界和记录权力运行痕迹,推动社会监督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其中以数据制度完善立法与人大监督机制,是优化权力监督体系的关键所在,可有效克服人大监督软弱无力的弊端[2];在大数据智能化监督方面,权力运行的数据化催生“云监督”[3];而大数据驱动涵盖技术、资源和思维三类要素,生成TRT结构与模型[4]。其二是关于其运行机理的重构,主要探讨其运行机制、基本方法。从大数据治理看,平衡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关系,将数据权利的价值主张灌注到数据权力的生成与效用发挥中,使数据权力保障数据权利、促进政治社会发展[5]。这为阐释信息时代社会监督的运行机理和制度安排,提供了一种方向;从其驱动方式看,经验驱动和数据驱动的内在机理各异,制度建设路径也大相径庭。大数据技术和网络平台重塑社会监督创新的向度,衍生其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6]。笔者基于大数据权力在信息空间的流动,提出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模式,而区块链则成为廉政监督多元共治机制的支撑。有的学者聚焦数据反腐败绩效,通过实证研究提出,大数据是实现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7],或以贵阳市“数据铁笼”为典型案例,分析权力监督制度的创新路径,即利用大数据摸权查险,构建大数据预警监管平台,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利用责任约束权力[8]。其三是关于其逻辑与路径的重置,关注权利实现逻辑和社会监督逻辑。大数据以“合作+冲突”的基本逻辑,驱动公民权利的实现[9]。这种驱动力源于驱动源、驱动强度和驱动阈值三大要素的互动,涵盖监督思维的数理逻辑、监督行动的建构逻辑和监督决策的人机互动逻辑[10]。大数据时代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大数据权利监督,利用大数据技术,为社会意志的表达与呈现提供平等包容的平台,以监督权力[11]。同时,大数据重塑政治权力,呈现“数字集权”和“数字民主”的双重面相。通过网络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平衡优化公共权力与舆论机制[12],保障公众的政治话语权。

西方学者对大数据作用于社会监督的研究成果颇丰,为国内的社会监督研究提供了宝贵经验。大数据时代以网络化逻辑观照整个社会和全球化,基于网络化结构进行财富生产、信息处理,从而重塑权力的生产与分配[13]。对此,舍恩伯格等认为,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的数据化是大数据技术催生的一种新趋势。就数据权利看,个人数据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数据领域内的具体化,可以此保障个体的自由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数据领域内不受侵犯。尼森鲍姆从“情境完整性”的新视角,思考信息社会的隐私权问题,认为隐私权既不是保密权,也不是控制权,而是适当流通个人信息的权利[14]。这触及大数据时代社会监督的权利规定性。公开数据和信息就意味着赋予公众自主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信息社会的组织机构与个人深受数据信息的自动监控与影响[15]。对此,2021年的《政治研究》刊文,论及线上政治广告对数字化公众参与的双重影响,提出数字化公众参与策略。

学界对大数据时代社会监督的认识论研究不足,特别是缺少大数据对社会监督重构向度与重构路径的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基于信息空间理论提出如下问题:大数据是如何解构社会监督的?又是如何重构其向度及规制的?由此阐释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形态,以提高社会监督效能。

二、权利与权力的统合关系:大数据时代社会监督重构的内在逻辑

社会监督是权力文明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特别是国家产生后,国家与社会分离,统合性的国家权力在运行中需要分置,建立相应的权力结构,以预防权力异化,提高其合法性。有鉴于此,现代意义的社会监督是指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共识,引导社会及公众监察、督导公权力,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戒的活动[16]。显然,权利成为社会监督及权力合法性的逻辑起点,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是其立论基础。

(一)主权在民原则的确立与延展

在现代国家中,社会及公众基于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实施监督行动,从权力与权利的界分和对抗关系中寻求理论支撑,此为自由主义者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进行二元结构分析的结果。社会及公众基于权利监督权力的行动,是以数据和信息为媒介展开的,对权力关系产生不同的效应。而生产力水平和信息流动机制的差异性带来形态各异的产权理论及权力关系,催生相应的权力运行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等级制、官僚制和合作制。国家产生前,自然共同体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呈现权力共有形态,从而权力与权利呈现出统合性;而国家产生后,国家共同体基于产权理论或权限理论将公共权力转变为国家权力,使权力与权利逐步分离,生成官僚制的共同体形态。其实,这种对立只是镜像,因二者背后是市民社会内各种权力的博弈。通过博弈,个人和组织借助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其正当权利,同时不得妨害他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国家只是这种交易的公平裁判者。自由主义者以这种知识权力证成政府合法性,以至于国家的作用仅是保护私有财产而已,而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则被抹去了[17]。基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权力和权利相对立,社会监督被置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整体框架中,总体上为资产阶级法权辩护。显然,西方启蒙运动带来了历史进步,不过这种政治解放最终沦为资产阶级消解社会革命行动的策略,与人的解放的初衷渐行渐远,以至于资产阶级梦幻天国的权利之光始终无法照亮广大群众卑微尘世的现实生活。而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仍深深打上其“母体社会”的某些烙印。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仍为权力与权利分离观念的赓续留下一定空间,人们以权利监督权力的理论正当性创设社会监督行动的逻辑具有某些合理性,但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超越国家权力,引领其回归公共性和社会性,以实现人的解放。政治解放赋予现代人的公民权涵盖监督权,况且政治解放只是人的解放的一个发展阶段,彻底实现人的解放才是现代性的归宿。其动力源于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技术赋权效应。就前者看,社会主义具有自身的制度优势,推动权力与权利的统合。社会主义主要矛盾是其非对抗性的基本矛盾在特定阶段的表现形态,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与社会供给之间的矛盾,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表现为权利保障的不充分性、不平衡性,以及某些权力异化带来的侵权行为。于是,引导公权力冲破激烈冲突的政治解放的思维框架,使其步入社会解放的康庄大道,以实现公民权利,就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核心在于推动体现共同意志的权力与呈现多重面相的权利相契合,将社会监督融入权力应用场景,提升其整合功能和协调功能,直达服务功能,以赋能权力治理和社会监督。

(二)大数据对权力-权利关系的强力冲击

大数据是指其数据规模超出典型数据库软件的采集、储存、管理和挖掘等能力的数据集,对传统权力-权利关系所带来的强烈冲击,实质是对现代性主体诉求的凸显。这种冲击集中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权力共享与权利达成的共时性。随着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高歌猛进的大数据将人类带入大数据时代,即现代性的数据化以及权力的数据化转置时代,催生大数据权力及网络化权力结构。这意味着大数据深刻改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引发权力监督方式的变革。大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转化为生产关系的内容,也成为生产力的新样态,引发权力数量、权力形态和权力伦理革命,使物理空间与信息空间内的权力-权利关系相叠加、相纠缠,生成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利关系,消除权力与权利的界分。对此,数据科学家舍恩伯格和库克耶认为,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为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服务”[18]。其二是大数据权属超越过度的价值追求,彰显权利主体性的回归。大数据技术以新的生产力形态嵌入国家和社会治理行动,构建以数据为中心的权力体系,必然将大数据权力推到权力治理和社会监督的风口浪尖,带来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的双向互动性[5]。大数据催生数字社会和数字个体,指涉社会数据化和数据社会化,前者将一切共同体置于数据权力的生产、分配的数据洪流中,后者将一切数据权属置于数据治理的整体框架中。如果说工业社会以理性审核一切,并从中抽象出人的自然本性和权利,断言权力源于权利,主张国家接受社会及公众监督,那么信息社会推崇权力的多中心性、共享性及合作性,强调权力与权利的统合。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信息社会创新权利形态及内容,凸显人的个性化与其普遍性规定之间的权利冲突,于是大数据时代的社会监督基于主体间关系的合作逻辑和基于权力本质属性的共享逻辑展开,以克服社会分工带来的权利碎片化或权利悬浮。现代性所指涉的权力关系正面临颠覆性变化,其深层原因就在于,农业社会的人们追求使用价值,其需求是有限的,权利诉求也是有限的,以至于权力本位观遮蔽公众权利,使社会监督在幽暗权力的夜幕下黯然神伤;在工业社会中,市场经济驱动着人们不再单纯追求使用价值和物质财富,而是追求价值的无限增值,导致权力与权利的内在张力在增大。显然,基于市场交换的市民社会早已为现代性的危机及权力-权利界分的退场埋下了伏笔,其实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主体的人失去自我主体性,沦落为自身需要和欲望的客体,导致权力和权利加速分离。这样,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利关系衍生出大数据解构和重构社会监督的基本框架。

三、大数据时代:社会监督重构的基本向度

迄今为止,每个时代都在证成权力合法性,也蕴含着解构权力和建构权力的内在逻辑,试图以接受社会监督的姿态,彰显权力公共性和社会性。根据信息空间(I-Space)理论,信息的三个维度可两两组合,形成三个二维空间。人类穿越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的界限,重塑自身的生存方式,直面权力共享空间、权利感知空间和信息互联空间[19](见图1),解构工业时代的权力分配方式和权利实现方式,催生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范式,使其呈现相应的重构逻辑。

图1 大数据重构社会监督的模型

(一)权力共享空间:权力共享的价值向度

现代权力根植于理性并受其支配,而大数据权力则是对现代权力解构与建构的结果,逐步拓展工业社会的权力内涵和运行逻辑,使原有的权力关系从支配依附关系走向共享关系。

从权力哲学层面来看,大数据时代的社会监督重塑公权力的本质属性,使其从权力垄断或有限分权走向权力分散和权力共享,彰显权力共享的价值向度。权力共享指涉权力价值取向,颠覆现代权力的支配关系,使其从基于选择性信息公开的官僚制权力关系转变为基于信息共享的合作制权力关系。这种权力价值的向度根植于权力共享空间。其根本原因在于大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性和基础性生产要素,拓展权力内涵,冲破信息垄断和权力垄断的壁垒,使其回归社会,彰显其公共性和社会性。对社会及公众而言,消费和生产数据的过程生成权力生产和分配的多维性场景和多样化认知路径。同时社会及公众在消费和生产数据过程中,凭借信息的编码、抽象和扩散,及其动力机制,瓦解“中心-边缘”的权力架构,推动单中心权力的控制性走向多中心权力的共享性。在信息时代,大数据将权利、信息、数据、权力等基本要素统合集成起来,生成信息权力向信息权利转置的解构逻辑。在权力共享空间中,权力共享成为行动者以主体间关系姿态普遍认同的价值向度。基于大数据,所有的行动者关注利益计算和权利分配,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无法回避权力价值的追问。个体不断参与数字消费和数字生产,引发国家治理范式和权力形态变革,个体权利借助数字媒介进行让渡和抽象,进而转变为由个人或组织掌握的专门权力及专有知识;然后经过权力信息公开、政治参与、合作共享,数字化的专门权力为共同体所拥有,成为数据化的公共权力和数据化的公共知识,表现出高度的抽象性、扩散性和共享性;公开权力借助数据技术,推动公众的政治参与以及优化政府宣传,逐步转化为数据化的常识权利及常识知识,并在个体情景认知中逐步转变为个体的数据权利及个体的数据知识,从而在信息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实现大数据权力的分配及大数据权力向大数据权利的转置。这种制度安排包含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治理技术,是对治理技术的规则化、理性化和显性化,是治理技术的呈现和表达[20]。显然,权力共享空间是信息、数据流动和权力运行的场域,尽管权力、信息、数据、权利在权力共享空间表现出各自的形态和功能,但具有共同推动公共权力回归社会的内在特性。正是得益于权力共享空间、权利感知空间及信息互联空间的相互贯通,大数据权力向大数据权利转置,打破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使社会公众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基于正当权利诉求的数据选择者、生产者。于是,个体监督行为与集体监督行动、监督政策制定互动,解构经验驱动式社会监督,并生成权力共享的价值向度。

(二)权利感知空间:社会权利多维的主体向度

在信息时代,一旦数字个体置身信息空间,一般意义上的信息空间就转变为权利感知空间,即公众的社会监督遵循数理逻辑演进。

其一,社会监督主体间关系推动权力合作。大数据通过信息与传播等维度给数字个体赋权,推动总体性社会向个体化社会转变,加快社会行为主体的自主性建构,使原有的权力关系从主客体关系转变为主体间关系,从单一性转向多维性,进而呈现网络化结构。尤其是基于大数据的“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加密技术对赋权系统形成重要支撑,从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空间”[21]。利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效应,公众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民主监督,同时,更容易地将真实意愿输入政治过程中,实现便捷高效的社会监督。从权力关系看,大数据赋能社会及公众,重构生产组织形式和社会生产方式,政府、社会、公众在消费和生产数据时进入权力生产和分配过程,推动网络化结构和合作型权力关系生成。因为大数据在解构现代权力形态的同时重构“权力叙事”,指涉权力、社会与个人之间复杂关系的“公共生活”,成为社会监督的基础。这意味着网络化权力结构逐步替代单中心权力结构,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按照主客体间关系支配权力,只能以主体间关系进行权力合作,共同监督权力。

其二,社会监督的数理逻辑重构社会监督流程。社会监督的数理逻辑是指运用大数据思维,将社会监督的主体、客体、手段等进行数据化处理,通过各种算法防控权力风险的方式。信息社会推崇数据开放,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遵循数理逻辑,重塑社会监督流程。一方面数字公众以大数据为媒介,在数字社会与数字国家之间流动,将物理空间的国家-社会关系、权力-权利关系重塑为数字国家-数字社会的关系、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利关系;另一方面数字个体又以大数据权利-大数据权利关系为镜像,利用大数据思维展开权力想象、权利感知和情感投射,并进行大数据权利叙事,形成网络舆情和网络舆论,倒逼政府做出回应。在权利感知空间中,数字政府根据大数据规制对所掌握的原始信息以原始数据形式向社会免费公开,给公众提供数据服务,打破数据孤岛和大数据权力垄断,实现大数据权利。同时,数字社会及数字个体置身信息空间,以数理逻辑审视权力和感知权利。数字个体以其权利情景感知为逻辑起点,以信息为权力媒介,推动权力向权利转置,重构个体权利的场域。社会及公众随心穿越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畅游在元宇宙及元圈层中,集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于一身,不断对信息进行编码、抽象,使其扩散,以生成知识和社会权力。于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其用,大数据思维及数理逻辑成其体,设置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利统合的监督议程。

(三)信息互联空间:公共数据的权属向度

信息互联空间是大数据解构和重构社会监督的“数据能源中心”,从而为社会监督设定科学的大数据权利体系,折射数据权属向度。数据权属的界定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权力监督的前提,沿着权利维度和伦理维度展开。

其一,信息互联空间的权利维度。信息互联空间的数据权属维度将人的权利置于首位,关注权利的多维性和复杂性。其议程设置如下:将个人电子设备、社会组织的数据系统、政府公共信息系统通过先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工具连接起来,将初始信息整合和编码,转变为组织或个人垄断的专门信息和数据,表示一定的意义,再经过公开和公众解码,成为公开数据,并在传播中转化为公共信息,进而在新的情境中转变为初始信息。这些公开信息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大数据权利,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如果说权利共享的价值向度根植于权力共享空间,旨在使权力落地生根,在权利感知空间中绽放绚丽多彩的权利之花,那么信息互联空间以公共数据的权属向度塑造权力共享的价值向度和权利感知的主体向度。置身于信息互联空间,不同的行动者都自主地对数据进行编码和解码,不断推动数据的价值增值,权力共享的价值向度、权利感知的主体向度与公共数据的权属向度相互叠加和纠缠,呈现出同频共振效应。

其二,信息互联空间的数据伦理维度。数据权属的界定成为信息互联空间的起点,而嵌入其中的大数据伦理,为信息互联空间指示良知和善的方向。大数据时代,我国理论界提出的数据人格权说、数据知识产权说、数据新型财产权说各具特色,但都拘泥于数据所有权的一元结构,将权利赋予企业或个人的独享权利模式最终会阻碍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从权力合法性到权力运行流程,掌权者、司权者、行权者都自主不自主地将权力意志灌注于权力运行中,甚至将个体意志嵌入权力本体中,遮蔽权力公共性和社会性,带来权力异化风险。在大数据时代,权力意志遮蔽权利诉求的冲动依然存在,通过算法、算力和算据来实现。其中,算法已成为新的技术权力,旨在通过数据挖掘来实现数据的价值增值,以实现特定的目的。表面上看,算法权力剔除了人的主观性,实现了绝对的客观与公正,其实研发者在创制算法及其决策程序时,已将特定的权力结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灌注其中[22]。既然算法蕴含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权力意志,那么其出路就在于以数据权属的界定来实现利益平衡和构建信息空间秩序,从根本上消解大数据权力对大数据权利的压制和支配,祛除潜伏在权力关系背后的权力意志,为社会监督打造风清气正的大数据政治生态。

四、大数据时代:社会监督重构的有效规制

大数据在解构社会监督的同时,重塑社会监督知识谱系,重构社会监督场域,重建社会监督制度体系,赋能虚拟社群及数字个体。

(一)基于数据权利形态的划分重塑社会监督的知识谱系

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演进历程中,现代社会监督的价值在于以契约论为基石,以分权所形成的权力配置结构为依托,进行经验驱动式权力规制,参与国家建构。权利知识体系归根到底证成权力合法性,而大数据权属的界定首先以权利知识形态呈现出来,进而优化生产方式和支撑数据权利体系的构建。于是,数据权利知识对社会监督重构的根本路径在于重构数字国家与数字社会的关系,即基于数据权利形态的划分省察数字国家与数字社会关系。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实质是基于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利关系展开。为此,在省察数字国家与数字社会关系时,基于数据权力形态思考权利生产与分配的结构性和功能性,设置大数据的抽象所有权和具体所有权。既然按照权力形态,权力可以划分为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23],那么大数据权力就可以划分为大数据抽象权力和大数据具体权力,其根源就在于大数据抽象权利和大数据具体权利。前者是以法律制度或类似于法律制度的规章等形式对其性质、存在形式和运行机制加以确认的权利形态,后者是社会及公众基于数据生产和数字生活逻辑所拥有的权利诉求。数据生产涉及诸多参与者,尤其是初始数据的生产者、大数据公司、政府及职能部门都提出自己的数据权利诉求,同时交织着数据权力的冲动,数据权利的界定以及权利分配逻辑成为构架数据权利体系的焦点和难点。于是数字国家一旦置身信息空间,大数据的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就不断穿越权利感知空间、权力共享空间和信息互联空间,将其光谱投射进数字社会及虚拟社群的日常生活,旨在降低数据流动成本,依靠制度将知识从效用空间的局部知识向上移动到公共知识,从而构建或重建社会秩序[24]。将大数据的抽象所有权赋予数字国家,是从数字国家主权、数据治理及公共数据功能、属性的宏观层次,设定大数据权力的界限和政府权力。其实,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数据权利诉求,往往以抽象所有权的普适性聚焦权力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又不乏各自的差异性。同时,将大数据的具体所有权赋予社会及公众,是从数据生产的不同阶段、不同数据主体权属的层面,设定相应的具体数据权利,旨在合理分割数据权利,实现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权的平衡,为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塑造良好的数据权利知识谱系,以超越自由主义的权利观,重建个人所有制,克服以“占有式个体”为逻辑起点的权力监督悖论,维护和提升权力开放性与公共性[25],找回社会监督的使命:打碎权力枷锁,走向解放和自由。

(二)依托数据权利的二元结构构建社会监督的数据权利体系

在信息时代,大数据成为联结国家和社会的核心要素,正上升为权力本体和权利本体,引发公域与私域关系的重构,催生数据权利体系及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实质是以大数据权利制约大数据权力,即合理分割数据权利,从而厘清公域与私域的关系。为此,基于权利分割思想的数据所有权与用益权协同二元结构可以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取得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的条件作出相应规定,并建立以数据用益权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形成系统的数据权利体系[26],为社会监督体系的优化提供有益路径。

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旨趣在于大数据权利及其实现程度。这是大数据再造国家权力结构、流程的结果,总体上沿着数据所有权与用益权协同的思路展开。不过,大数据财产的特殊性促使人们检视大数据所有权的规定性和社会监督的新面相。大数据权利的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及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广度和效度,因为数据财产权不仅具有赋权特定主体权利的价值导向功能,而且具有赋能数字经济的规制功能,激励数据主体积极地共享或转让其合法占有的数据权利。为此,基于意思自治或者法定调整的方式,分割数据权能,并将这些权能部分保留给数据原发者,部分分配给数据处理者,形成数据所有权+数据用益权的二元结构,以平衡数据归属和数据利用的关系,进而为公域与私域关系的重构提供制度保障。其一,以数据权的二元结构构建数字社会的共赢机制。一方面以大数据技术拓宽社会及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实现社会监督场景的多维化,不断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消解大数据所诱发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冲突。数字个体及大数据企业等会产生权力膨胀冲动,以投机心态扭曲社会监督行动,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对此,遵循大数据逻辑,消除权利感知空间滋生的网络民粹主义风险及技术依赖诱发的自主性消解风险;赋权大数据企业相应的数据用益权,使其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支柱,同时又以此权能规约资本权力,消除大数据算法的“暗箱操作”风险、隐蔽监控社会风险、数据资本权力危及数据主权风险。其二,根据数据权利来源和数据驱动逻辑,构建大数据企业、数字个体的权能平衡机制。数字社会及公众是原发数据主体,赋予其相应的数据所有权,推动数据共享和组织重塑,从而达成数据权利;同时基于数字经济,将数据用益权赋予对数据进行采集、加工的大数字经济,使其获得一定的数据支配权,又衍生出独立的财产权能,实现社会资本的权力约束和权利规制,预防社会组织的异化。

(三)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的层级和功能优化创新社会监督制度体系

从制度类型学看,信息时代的社会监督制度亟待进行数据化的功能优化和层级划分,即构建由基础层、核心层、应用层组成的数据平台,围绕职责界定、智能监管、数据共享、跨部门协作,重塑科层制组织结构和社会监督流程,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从而构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的社会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制度的价值在于推动公众参与公共事务,以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利益平衡、结构优化和价值认同。社会及公众依托数据平台参与公共事务,可以实现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进而“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27]。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政府以PPP方式向企业外包民生服务项目之举使某些公权力呈现于支付宝、微信平台,试水制度层级及制度功能优化,不断推动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映照出权力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社会监督的平台化与生活化。其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建立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夯实数据化社会监督的基础层制度。建立省域社会监督数据资源的共享共建体系,构建从数据采集、存储、整合、共享、开放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数据平台和数字管理框架,形成“政务云”,并以其整合地级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部门的数据中心,使社会及公众全天候、全流程、全领域获取公共服务数据和权力运行数据。这种平台对大数据权力“画像”,既呈现其权能,又为社会及公众提供自主监督的“端口”。其二,依托数据共享模型与业务协同模型,构建社会监督的核心层制度。前者旨在明确权力的核心业务,实现业务模块分类和精准量化,形成量化指标体系,以重塑权力流程和协同关系;后者旨在通过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挖掘数据共享需求、健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以明确公共服务数据维护、更新的归集权,以及与其使用权、管辖权相匹配的“责、权、利”,有效化解数据权属的内在张力,实现人的有限理性、智能设备优势和数据算法的优化配置,提高政府对社会监督议程的引导能力及社会监督绩效。其三,基于开放包容的数据共同体创设社会监督的应用层制度。一体化数据平台为开放包容的数据共同体所统摄,是数据化社会监督制度的应用场景。公众以多源数据刻画权力关系和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直指权力属性和权力功能。为此,聚焦交通商旅、医疗健身、社区服务等民生问题,整合省域内各类政务服务移动App,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掌上办理”及民生事项的“一证通办”,形成“公共服务数据共享+社会监督+精准问责”的数据化市场监管机制,使大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权相得益彰,推动权力数据化及社会监督平台化、制度化。

大数据时代社会监督的重构具有双重性,即数字经济在重塑社会监督场域的同时,以数据权的多维性赋能社会,映照出社会监督叙事的真相与镜像,折射出权力治理的新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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