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的设立

2022-03-18 06:44马百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质权物权账号

马百回

(江西理工大学 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出现的担保物权客体,在网络虚拟财产上如何规范设立抵押权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过程中的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法律性质

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中模拟现实世界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化的信息资源,最常见的是游戏中的游戏装备。[1]随着网络虚拟世界的扩大,产生了邮箱、淘宝店、QQ号等其他虚拟财产。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虚拟空间中,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由电子设备表现出来的各种电子数据。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学界对此争论不一。(1)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履行合同的产物,是玩家对网络运营商享有的一种债权凭证,只要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玩家在游戏中输入其ID和密码,其已经取得的虚拟角色、武器和装备就会再现于网络中,供其继续游戏而使用。[1](2)物权说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与传统财产相同的一种无形物,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价值,可被利用并满足人们客观需求,玩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支配网络虚拟财产,如其可以通过为自己的游戏账号设定密码的形式控制、保护游戏账号和存储在其中的网络虚拟财产,[2]符合民法传统物的定义,给予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上的保护。(3)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中的一种智力成果,[3]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中创造出来的,权属应归于玩家;另一种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提前设计出来的,属于网络著作权的一部分,网络运营商拥有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4)新型财产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属性。根据虚拟财产的物权特性,可以依物权请求权予以保护。鉴于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两者之间发生虚拟财产相关纠纷后,可以依据网络服务合同寻求合同之债予以保护。[4]这一学说能够体现和证明玩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法体系中一种新型财产权利来保护。

综合分析上述学说,债权说把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合同紧密结合,玩家在不断的游戏中一直与网络运营商建立各种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服务合同是获得虚拟财产的手段,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该虚拟财产就是债权。网络虚拟财产是在虚拟世界中客观存在的,而债权针对的是人的行为,所以该财产不可能是债权。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的一部分,但其都是被预先设定的,其产生并没有进行实质上的智力创造。网络运营商可能对网络中的装备道具模型等有著作权,但是该著作权与网络财产的归属没有联系,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保护与现实不符。

笔者认为,物权说更为合适。网络虚拟财产是权利人充钱购买,或是各玩家努力获得。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挂钩,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后果论”证明了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下的救济,在配置效率上比债权定位下更优。[5]如果不给予网络虚拟财产物权程度的保护,会有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物权说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为现实中的物,使各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保护力度最为大。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权与传统的支配权不相同,它具有虚拟性和依附性。但我们可以把网络服务器看为承载虚拟财产的平台,像韩国法律规定服务商只是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一样,这样就可以实现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和独占。

二、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法理基础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动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在法律程序上很重要的一步就是登记。我国担保物权的设立分别针对动产和不动产有两套不同的登记制度,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决定着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6]从这个传统的定义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能属于不动产,但是它也具有一些不动产的属性。首先它具有定着性,只是与房屋等不动产定着在土地上不同,它定着在网络中,或者说它是一些电磁符号,定着在服务器上,不管玩家之间怎么交易,或者在网络中怎样流通,它都被限定在服务器上。根据网络游戏现有的规则,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账号是绑定在一起的,它也定着在账号本身,也就是说当游戏账号出现问题时,在账号上的所有虚拟财产也就可能无法进行交易。有不动产说学者认为,网络游戏道具的权利变动并非于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而是通过移转对游戏道具事实上的管领力而完成,这与形式主义的权利变动模式相近。[7]

那么是否可以把它定义为不动产呢?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生效主义的模式下,把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不动产的后果是,由于现有技术和行政资源的限制,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线上或线下交易变得十分棘手,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效率将大打折扣。[8]所以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时不仅要考虑它本身的属性还要考虑它的社会性。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与动产的交易非常相似,在网络中玩家想要卖掉某些道具,可以在网络中设立店铺,与他人进行交易,或者在第三方网站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对方的支付转移财产的占有,这与动产的交付是一样的。应当顺应现有的市场秩序,把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特殊动产,这样更为合理。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性

担保物权的设置并不是以利用标的物作为目的,而是通过担保物权的价值来确保债务实现,因此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的价值。[9]所以,想要在网络虚拟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必须要保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按照交易限制分为随意交易类、限制交易类和禁止交易类,不同交易限制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用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随意交易类和限制交易类可以运用内部交易方式和外部交易方式,禁止交易类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进行交易。利用外部交易方式使用的货币都是现实货币,因而所有从事外部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是联系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纽带。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第三方平台在利益催动下可能会控制或垄断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行为,以及低价进购高价卖出的倒卖行为,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这种违法的倒卖行为恰恰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中,是网络创作者设计出来的,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可以根据网络运营商的意愿随意复制。再加上网络运营商对财产流通交易的限制,对于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非常困难。有些学者因此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交换价值性,在游戏过程中获取的“装备”等虚拟财产,是精神上的一种享乐,没有创造价值。[10]这种观点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性,重心放错了位置,割裂了现实与游戏的联系。判定一个对象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关键在于它是否能满足人们的需要。[11]网络中的虚拟物品都是玩家辛苦打造出来的,并且存在许多玩家交易的市场,大家都认可网络中的某些虚拟物品具有相应的价值,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定的交易市场,还出现了很多网络道具的商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交换价值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构想

1.充分发挥网络运营商在担保物权登记中的作用

网络虚拟财产上的担保物权如何登记公示?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经实名制注册的网络虚拟财产类推为登记。[7]这一观点忽视了担保物权登记程序是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关乎着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这一观点在实际上也没有公示的效力,因为现在许多虚拟账户必须实名认证才能注册,所有玩家账号都已实名认证,不能体现出登记突出、提醒的公示效力。如果在网络世界中以传统的登记程序进行担保物权登记,当事人必须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我国现有的行政资源和能力,还不足以承担虚拟财产的登记。再加上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多,交易简单且频繁,只要双方当事人点击确认就可以交易成功。在交易时大多数人没有查看是否有担保物权登记的习惯,所以传统的登记程序显然不适合网络虚拟财产登记。

担保物权登记主要起到公示的作用。在网络中网络运营商可以方便、直接的公示某种情况,其在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登记中的作用非常关键。网络运营商要出台相关服务,设置担保物权登记专栏,方便权利人查看,并且在已经申请担保物权登记的虚拟道具中设置专有的登记声明,在玩家交易过程中能够看到。如果这些网络服务运营非常完善,当事人具有网络运营商登记且具有公示效力,就可以忽略传统法定登记的效力,照样可以对抗第三人。虚拟财产登记程序完全可以在虚拟世界中完成。

2.对作为担保物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特殊的技术限制

现实担保物有毁损、灭失的情况,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可以用物上代位权,以它的保险金和补偿金实现担保物权。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有毁损、灭失的情况?虚拟道具其实就是电磁数据,它具有可恢复性,网络运营商可以随时恢复发生改变的情况。但是,在游戏盗号案件中,网络运营商不会轻易给被盗号的玩家恢复原有的账号和道具,除非被盗的东西已经被追查到。因为随意恢复被盗数据会破坏网络的市场秩序,破坏网络的稳定性。因此,不能用法律的力量压迫网络运营商的正常经营。另外,网络虚拟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时也不会有保险金,因为现在还没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保险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虚拟担保物的安全,在担保物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告知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不仅在担保物上做相应的标记说明,还应当做一定的技术限制,以保证担保物权的实现。

3.担保关系中网络虚拟财产占有人保管义务的扩张

在质权关系中,质物既然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也就当然应当对质物予以保管。[6]留置关系中,留置权人也对留置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担保物权关系中也不例外,权利人也要保管网络虚拟财产,但由于其特殊性,这种保管义务也应该特殊规定。在以虚拟帐号作为质物出质时,虚拟账号的价值体现在它的等级、属性等方面。每一个网络运营商为了吸引玩家每天都会登入账号,会设置一个每日任务或者每周任务这样的循环任务,完成这些任务可以给玩家账号带来等级、属性等方面的提升。以出质为理由完全封禁账号,这个出质的虚拟账号价值就会下降。那么完成这些任务的义务是否属于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呢?质权中保管义务设置的初衷就是保护质物的价值,如质物是木材,就要防止被水浸湿;同样的质物是网络虚拟账号就要进行日常维护。对维护账号价值有益的这些循环类型的任务,属于质押权人的保管义务。

4.在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之下设立质权

网络虚拟财产按照交易限制的分类,可以分为随意交易类、限制交易类和禁止交易类三类。现实中不可能出现不能流通交易的物,只有法律禁止交易的物。但是在人类创造的虚拟世界中就存在限制和禁止流通交易物,所以随意交易类的网络虚拟财产设立质权时,只要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就可以完成质权的设立。而对于那些限制和禁止流通的交易物要在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之下设立质权。首先,这些限制和禁止交易的虚拟财产不会因为不能独立流通而失去价值性。这些虚拟财产通常是与虚拟账号绑定的,对其限制和禁止是相对于其他流通的虚拟财产来说的,如果把整个账号交易,这些限制和禁止的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其次,如果以这些限制和禁止的虚拟财产设立质权,不可能把整个虚拟账号转移占有,这样做太多余;如果请求网络运营商为那些想要设立质权但不能交易的虚拟道具开通特殊通道,由它改变服务器中的数据转移占有,这一作法对网络运营商的要求过高,会破坏网络世界规则。那么如何解决这些无法直接交易设立质权的占有问题呢?《民法典》第427条在质押合同一般条款第5项中增加规定了质押财产交付的方式,隐含了对流动质押的认可,流动质押客体的集合性、可流动性等特点扩张了质押财产的范围。[12]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既然不能转移,那就不转移这些虚拟道具的存在地方,可以把网络运营商作为第三方,根据质权人、出质人和网络运营商的合意约定,对于非消耗品的虚拟道具,质押权人可以请求网络运营商完全冻结,以达到占有的目的;对于消耗品的虚拟道具,通过委托网络运营商监管,凭相应凭证办理质物消耗和出让手续。这样,质押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警戒线基础上可以进行动态置换、出旧补新,达到一定的占有目的。

5.合法的代练关系可留置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留置大多发生在代练关系中。在代练过程中代练者占有玩家的账号、道具等虚拟财产,当玩家不支付对价时,代练者基于委托关系和占有可以留置玩家的游戏账号、道具等虚拟财产,这是代练关系中网络虚拟财产设立留置权的法理结构。

在这个留置权结构中,留置权必须发生在合法的占有关系中,而网络中代练是否合法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网络虚拟财产中设立留置权首先要解决代练是否合法的问题。笔者认为,日常所说的代练是广义的代练,它包括狭义的代练和代刷。狭义的代练是指针对具有竞技性游戏段位的代练,如王者荣耀中的段位代练,这种行为是对其他玩家游戏体验权的一种侵害,也是对网络世界规则的破坏,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运营商是坚决反对和打击的,以这种代练关系作为委托关系,如果玩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代练者不能进行留置。而代刷是指网络中的道具、等级、属性等虚拟数据的获取,如网络游戏中代为升级,对于这种行为,网络运营商没有过多的限制,只要代刷行为符合游戏规则就可以,在法律层面,代刷行为不针对别的玩家,是一种合法的委托关系,玩家没有支付对价时,代练者完全可以留置玩家的虚拟账号、道具等虚拟财产。

四、结语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是对我国民法体系的一大冲击,《民法典》只简单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说的基础上,设立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也是一种新的尝试,也是一种新的社会需求。随着网络虚拟世界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再度的提高与普及,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行为将越来越多。所以,我们要防患于未然,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在法律层面上构建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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